进口“洋垃圾”,被罚上百万!
2020-06-19彭波谢君宜
彭波?谢君宜
2015年10月,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徳庭在明知铁渣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报关单证的方式进口铁渣163余吨。这些固体废物被上海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检察三院”)获取前述线索后,认为涉案固体废物含有大量危险性重金属,属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入境后如不进行无害化处置,将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范围、铁渣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等问题,检察三院分别走访了上海海关、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并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办案,以证明“洋垃圾”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同时委托第三方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涉案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和处置费用。
检察三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人民币110余万元。
法院观点
上海三中法院认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被告米泰公司、被告黄德庭共同实施进口国家禁止的“洋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三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等规定认定,两被告在明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工合作,进口铁渣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三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上海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兩被告通过伪报的方式将“洋垃圾”引入国内,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从“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通过该案,一是可以让污染者承担处置费用,避免由国家财政处置境外固体废物;二是通过个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告诫企业不做非法“洋垃圾”贸易。三是该案由检察三院办理,是跨区划公益诉讼一体化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为办理跨区化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作者系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用人者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