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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残障者就业现状及相关社会政策支持研究

2020-06-19寺岛雅隆郑南

社会政策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厚生日元援助

寺岛雅隆 郑南

一、前言

日本《残障者基本法》(昭和45年.1970年,法律第84 号)第一章第二条中,将残障者定义为“在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持续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人”,包括身体残障者、智力残障者及精神残障者(包括发育残障)。年龄不到18 岁的残障者被称为残障儿童,包括《儿童福祉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残障儿童及精神残障者中未满十八岁的人。①在日本关于残障人的表述中最常使用的是障害者一词。由于障害者的“害”字包含了“有害”的否定性含义,近年日本媒体和企业开始逐渐使用“the challenged(挑战者)”一词。日本总务省在平成22年版《信息通信白皮书》(第1 部特集)中也使用了这个称呼(总务省,2012)。据统计显示,日本身体残障者人数为436万人、智力残障者108 万2 千人、精神残障者392 万4 千人,共计936 万6 千人,占日本总人口的7.4%。其中,18 周岁以上64 周岁以下的劳动人口(包括就业者与完全失业者)中,身体残障者为101.3 万人,智力残障者58 万人,精神残障者192.6 万人,总计351.9 万人,约占劳动人口总数的4.6%(日本内阁府,2018)。

关于身体残障者,《身体残障者福祉法》(昭和24年.1949年,法律第283 号)在第一章第四条中,用别表的方式规定了残障内容,包括:①视觉障害;②听觉或平衡功能障害;③语音、语言功能及咀嚼功能障害;④肢体不自由;⑤脏器障害。从都道府县知事获得身体残障者证的人都可以认定为身体残障者。关于智力残障者,虽然有《智力残障者福祉法》,但没有法律上的定义。厚生劳动省指出,“有关智力机能的残障在发育期(大约18 岁之前)出现,对日常生活已经产生阻碍,需要某些特殊的援助”(厚生劳动省,2005a)。关于精神残障者,在《有关精神保健及精神残障者福祉的法律》(昭和25年.1950年,法律第123 号)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为“精神分裂症、精神作用物质所引起的急性中毒或其依赖症、智力残障、精神病性质及其他精神疾病者”。另外,在《发育残障者援助法》(平成16年.2004年,法律第167 号)第一章第二条中,发育残障被定义为“根据政令规定,自闭症、阿斯伯格综合症与其他的广泛性发育障害、学习障害、注意缺陷多动性障害和其他类似的脑功能障害,其症状通常在低年龄段时被发现者”。

联合国在有关国际残疾人年(1981)的文件中指出“残障问题比一般人所认识的问题要更普遍”,其原因有事故、疾病、战伤等。①联合国于1976年第31 届大会上通过决议将1981年定为国际残疾人年。此后,联合国在2006年通过的《残障者权利公约》第一条中,对残障者的定义作了如下说明:“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具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或可阻碍残障者与健全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生活”。②此公约于2006年12月13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8年5月3日生效。日本于2007年9月28日签署此公约,2014年2月19日开始生效。这是立足于残障社会模式的构想,残障不是个人的事,而是社会及众人之事,这与认为残障是个人之事的医学模式不同。与联合国的定义一样,日本的法律也倾向于残障社会模式。也就是说,采取将残障视为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全体社会来对应的立场。但也有学者批评日本是表面为社会模式的医学模式,也可以称为是立足于医学模式的笔记中心主义模式(中川纯,2019:44-49)。另外,世界卫生组织WHO 尝试了社会模式与医学模式的整合,在国际生活功能分类(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Disability and Health)中,将残障分为成2 种,即身心机能·身体结构(impairment)损伤障害及活动限制(activity limitation)与参与制 约(participation restriction)障害(WHO,2001)。由此,将健康状况及健康相关状况进行分类,不仅将残障看作功能障害(impairment)、能力障害(disability)及社会障害(handicap),还提供了涵盖从个人与社会角度出发的有关残障的综合看法。

为了保障残障者的生活,日本政府制定了残障基础年金制度。公民如果已经加入国民年金,虽然有收入限制,若被认定为残障者即可获得残障基础年金。最重的1 级一年会获得975,125日元(约6.2 万元人民币),2 级为780,100日元 (约4.9 万元人民币)。在日本居住的20 岁以上不满60 岁的居民都要加入国民年金,残障基础年金也是通过国民年金来支付。如果残障者加入了厚生年金,在残障基础年金之外还可以获得残障厚生年金。残障厚生年金被分为1 到3 级,其中1 级和2 级还能获得残障基础年金。①一级:收入比例的年金额×1.25+配偶附加年金(22 万4300日元)。二级:收入比例的年金额+配偶附加年金(22 万4300日元)。三级:收入比例的年金额(最低保障额:58 万4500日元)。收入比例年金额计算标准如下:平均标准收入月额度(月收入)×(7.125/1,000)×2003年3月之前被保险期间的月数+平均标准收入额度(包括奖金在内的平均月收入)×(5.481/1,000)×2003年4月以后被保险期间的月数。但是,如果残障没有被永久性认定的话则需要办理更新手续,也有可能根据情况被取消。另外,需要经常性特别介护的特别残障者,每月可以领到27,200日元(约1,700元人民币)的补助。

尽管如此,残障者仅靠残障基础年金来维持生活还是很困难的,很多时候不得不依靠亲属的帮助,或者依赖国家的生活保护制度。②对于经济穷困的国民,国家和地方政府保障其过上健康而且文化上最低限度生活的救助制度。相当于中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也是根据日本宪法第25 条所规定的国家要保障国民的生存权而制定的制度。但是前者会成为亲属的负担,而后者会成为全体国民的负担,所以残障者如果能够实现工作自立是最好的选择。那么,这些与正常人相比在就业上面临困难的日本残障者的就业现状是怎么样的呢?相关社会政策又是怎样支持残障人就业的呢?本文将在介绍以上状况后通过社会组织Wappa 之会的案例做更加深入的探讨。

二、日本残障者的就业现状与困难

(一)就业领域与就业形态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08年《平成18年身体残障儿·者实际情况调查结果》的统计,即使是身体残障者,其就业率也只有20.4%,就业领域包括事务16.1%、专业技术职业14.2%、服务业11.7%、农业·林业·渔业10.0%(厚生劳动省,2008)。就业形态为长期就业劳动者的占34.9%、个体经营者占25.3%、公司·团体的董事占11.5%、家庭从业者占7.1%、临时工·日结工占4.9%。非就业者中,有过就业经验的占28.5%,辞职理由分别为结婚、育儿占9.4%,退休占8.0%,因病占7.6%。另外,曾经有过就业经历的非就业者中,希望再就业的人占30.7%。不愿意就业的理由中,生病疗养占18.6%,认为没有工作必要的占16.6%。关于没有工作必要的理由,一般认为是因为有积蓄,但实际情况并不清楚。如上文所述,残障者除就业外,还可以领取残障养老金、特别残障者津贴及生活保护费。

从厚生劳动省(2019)统计的残障者就业形态来看,正式员工在身体残障者中占52.5%,在智力残障者中占19.8%,在精神残障者中占25.5%,在发育残障者中占22.7%(厚生劳动省,2019)。根据厚生劳动省(2019)的规定,健康者的劳动时间(一周内的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 小时×每周5 天=40 小时,与此相比,每周工作超过30 小时的身体残障者占全部身体残障者的79.8%,智力残障者是65.5%,精神残障者是47.2%,发育残障者是59.8%。③每周工作超过20 小时未满30 小时的身体残障者占全体身体残障者的16.4%、智力残障者的情况是31.4%,精神残障者是39.7%,发育残障者是35.1%。每周工作不到20 小时的情况下,身体残障者是3.4%、智力残障者是3.0%,精神残障者是13.0%,发育残障者是5.1%。整体来看,残障者多为非正式员工,其最低时薪也得不到保障。

(二)收入状况

根据日本内阁府的统计,残障者的工资总体偏低。健康者的月均工资为26.4 万日元(约16,800元人民币),身体残障者为25.4万日元(约16,000 元人民币),智力残障者11.8 万日元(约7,500 元人民币),精神残障者12.9 万日元(约8,200 元人民币)。在残障者中,身体残障者的收入是最高的,但是未满19 万日元(约12,000元人民币)的人也占到43.7%。居家残障者中,大约30%的收入不足11 万日元(约7,000 元人民币),61.7%智力残障者的收入在3 万日元(约1,900 元人民币)以下(内阁府,2012)。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18年《享受生活保护者调查的结果》,日本有211 万6807 人在享受生活保护,残障者约占其中的1.7%。身体残障者中,67.7%的人在领取残障养老金,16.6%的人在领取特别残障者津贴(厚生劳动省,2018a)。

2015年7月 至2016年2月,民间团体Kyosaren①Kyosaren(きょうされん)成立于1977年,运营着16 个残障者共同作业所,由1870 处的会员(加盟事业所)构成。机构网页:http:/www.kysaren.or.jp/实施了以1 万人以上的残障者为对象的“残障者生活实际状况调查”,有效回答数为14,745。根据该调查,享受生活保护的残障者比例为11.4%,领取残障基础年金的比例为81.2%,领取残障福利年金的比例为4.4%,享受生活保护以外的人中,月收入在4.2 万日元与8.3 万日元之间 (图1:超过2,600 元,不及5,200 元人民币)的人最多。从这个调查就可以看出,残障者仅靠社会福利维持生活是很困难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采取增加残障者的就业人数、提高残障者工资及加强残障基础年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在日本各都道府县都有规定最低工资,比如根据厚生劳动省(2018年10月1日)的资料,东京都的最低时薪是985日元。但是关于残障者有特别规定,厚生劳动省认为,“在工作能力明显低于一般劳动者的情况下,如果一律适用最低工资,反而会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因此对于“由于精神或身体的残障造成工作能力明显低下”的人,“雇主在得到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许可的条件下可以个别的调低最低工资”(厚生劳动省,2018b)。②厚生劳动省(2019)“适用最低工资的劳动者范围”https://www.mhlw.go.jp/www2/topics/seido/kijunkyoku/minimum/minimum-14.htm,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24日。

(三)实际生活面临的困难

图1:残障者月收入状况

随着时代变迁与物价上涨,以及居住地区和居住环境、家庭人数和家庭构成、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的不同,不同群体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也存在差别。根据厚生劳动省《生活保护费及儿童扶养补贴相关人员协议会》发放的资料3,生活保护费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介护补贴、生育补贴、教育补贴、医疗补贴、工作(生业)补贴及安葬补贴(厚生劳动省,2005b)。以生活补贴标准额计算方法为例,在东京都地区居住的单亲家庭(母亲30 岁,一个孩子4岁和一个孩子2岁)的生活保护费构成为:生活补贴标准额,作为第1 类费用+第2 类费用+附加额,合计175,910日元(约11,000 元人民币)。详细内容是,作为第1 类费用的伙食费、被服费等以个人为单位的相关经费,按年龄层、级地分别设定的标准额,40,270日元(母亲30 岁)26,350日元(子4 岁)20,900日元(子2 岁),合计为87,520日元(约5,500 元人民币);作为第2 类费用的水电费、家具物品等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费,冬季(11月—次年3月)按照地区加算冬季费用,3 人家庭为53,290日元(约3,400 元人民币);附加金额包括母子附加25,100日元(2 个孩子),儿童养育附加5,000日元×2(1 子4 岁、1 子2 岁),共计为35,100日元(约2,200 元人民币)。除生活补贴以外,生活保护费还包括住房补贴。根据房地产·住宅信息网站“LIFE HOMES”所列出的房屋租赁行情,东京都地区的平均住房租金为10.374 万日元(约6,400 元人民币)①https://www.homes.com/chintai/tokyo/23ku/city/price/ ,最后浏览日期:2019年5月24日。,若以此标准获得住房补贴,这个3 口之家的生活保护费(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将超过20万日元(约12,700 元人民币)。反过来讲,如果母亲30 岁且独身,在智力残障者(平均工资11.8 万日元)及精神残障者(平均工资12.9万日元)的情况下,该家庭只靠工资生活是很困难的,而能享受生活保护的残障者只是很少的一部分。

跟正常人相比,残障者的劳动生产率可能会比较低,因此劳动时间会被限制,很多情况下也只能甘于非正规劳动,而且工资也在最低工资以下,导致其生活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对于残障者来说,这是个人的责任吗?在日本有将近1000 万人的残障者,理所当然应该考虑施行社会政策来有所对应。

三、日本有关残障者就业的法律政策及其执行状况

(一)残障者就业相关法律政策

日本最初关于残障者对策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残障者对策基本法》,后经过修订,诞生了《残障者基本法》。根据《残障者基本法》第11 条,“政府为了全面及系统地推广支持残障者自立与社会参与的措施,有必要制定残障者对策基本计划,日本政府于2018年通过有关《残障者基本计划》(第4 次)的内阁决定,计划以五年为期限进行实施。其中关于残障者就业,计划将民间企业的残障者就业人数从2017年6月的49.6 万人提高到2022年度的58.5 万人。关于公部门的残障者就业,则计划从2016年度2345 个公部门(占全部公部门的88.3%)推广到2022年度所有的公部门。

关于残障者就业,日本于1960年专门制定了《身体残障者就业促进法》,经修订,形成促进残障者就业等的相关法律(以下称《残障者就业促进法》)。在法律实施上由厚生劳动省管辖,根据这个法律,对雇主规定了残障者就业率(法定就业率)之义务①2013年《残障者就业促进法》进行了修订,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对象也开始包括精神残障者(包括发育障害者)。。截至2019年,就业人数为45.5 人以上规模私营企业的残障者法定就业率为2.2%,就业人数超过40 人的国家·地方公共部门·特殊法人等为2.5%,就业人数超过42 人的都道府县等的教育委员会为2.4%,今后有继续提高比率的趋势。法定就业率的计算方法是:(残障者中的固定工数+残障者中的失业人数)/(全部固定工数+全部失业人数)。例如,100 人的民间企业的法定就业率为2.2%,根据《残障者就业促进法》第43 条规定进行四舍五入之后,必须雇用2 名以上的残障者。②残障者人数的统计方法是将短时间劳动者(1 周的规定劳动时间为20 小时以上30 小时以下)计为0.5。短时间劳动者以外的重度残障者和重度智力残障者,可以将1 人算作相当于2 人。大企业如果设立雇用多数残障者的特例子公司,则可设定包括该子公司在内的法定就业率。但是,成立特例子公司也要满足几个条件。例如,总公司主导特例子公司的决策,改善残障者专用设施并配置专职指导员等。

关于残障者就业政策,除了上述的《残障者就业促进法》还有《残障者综合援助法》(正式名称为《全面援助残障者日常生活及社会生活的法律》)③其前身为《残障者自立支援法》(2005年),于2013年实施。2016年修订了一部分内容后,于2018年施行。其对象是18 岁以上残障者并患有疑难疾病的人。根据同法第4 条疑难疾病指“治疗方法尚未确立的疾病或者其他特殊的疾病,根据政令规定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患病者”,被指定的疾病有359 种。。2013年开始施行的《残障者综合援助法》以能够维持日常及社会生活为目标,全面提供必要的有关残障福祉服务的支出、社区生活援助事业及其他的援助。福利服务大致分为自立援助补贴与地域生活援助事业两个部分,自立援助补贴包括就业培训等方面的补贴。在就业培训补贴中,包括就业过渡援助及就业持续援助,而在就业过渡援助上,包括就业规划、职业培训、就职活动及职场安定等方面的资助,残障者可以在两年内利用此制度。④通过地方政府的个别审查利用时间还可以延长一年。另外,有关职场安定的援助不包括在利用制度期间内,第2年以后还可利用。也有研究指出,《残障者综合援助法》的目标一方面是促进残障者就业,同时也是为了节省财政支出(川本健太郎,2015:55)。

2.4.2 标准曲线制备和定量下限考察 取大鼠空白血浆,分别加入不同质量浓度的ATV对照品溶液适量,配制成 ATV 质量浓度分别为 62.50、25.00、12.50、6.25、2.50、1.25、0.25 ng/mL的血浆样本,按“2.3”项下方法预处理,并按“2.1”项下色谱与质谱条件进样测定。以ATV的血药浓度(c)为横坐标、ATV与内标的峰面积比值(Y)为纵坐标进行线性回归,求得标准曲线方程Y=0.101 9c+0.149 6(R2=0.999 4)。结果表明,ATV的血药浓度线性范围为0.25~62.50 ng/mL,定量下限为0.25 ng/mL(RSD=5.8%,n=6)。

(二)残障者就业政策的执行状况

根据厚生劳动省(2017年)的统计,当时残障者法定就业率规定为2%而实际为1.97%,达到法定就业率的企业占全体的50%(厚生劳动省,2017)。据另一个统计,中央政府机关部门的达成率为1.22%,都道府县为2.44%,市町村为2.38%,教育委员会为1.90%,独立行政法人等为2.54%(2018年12月25日)(厚生劳动省,2018c)。从结果显示,国家所推行的政策连一半的目标都没有达成,而且在2018年8月又出现了残障者数量造假的问题。统计造假首先包括中央政府管辖的28 个机关将超过3,700 人不适当地计算进去,加上没有确认残障者手册及诊断书,又将就业的非残障者以及已经退休的人也统计进实际就业率,这可以说是一种恶意编造。就私营企业而言,根据《残障者就业促进法》第86 条规定,如果雇主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则要处以30 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然而有关公部门没有执行此项处罚。

如果雇主达不到法定就业率,根据残障者纳付金制度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这种纳付金制度只适用于民间企业,公部门不适用此制度。民间企业雇佣常用工超过100 人的情况下,根据法定就业率不足1 人将缴纳5 万日元。常用工在100 人与200 人之间的情况下,不足1人将缴纳4 万日元。纳付金不是罚款,名义上是根据《残障者雇佣促进法》第49 条来调整企业经济负担及促进就业,根据能否达到法定就业率,雇主的经济负担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对于民间企业来说提供残障者就业被认为是一种经济负担。如果达到法定就业率,常用工超过100 人的情况下,雇佣残障者超过规定1 人企业将每月获得2.7 万日元的补贴。①对于常用工100 人以下的企业也设有奖励制度,超过全部工人数4%或6 人的情况下,超过一人每人每月支付2.1 万日元。另外,向家庭就业残障者提供工作时,也有家庭就业残障者支援制度,发放特别调整金及特别奖金。资金来源为达不到法定就业率的企业所缴纳的纳付金,因此,法定就业率达成程度越高,其支付会变得越困难。

(三)残障者就业援助机构

在就业援助方面,对于就业困难但是若有援助就可以工作的残障者,实际上可以将其安置到相关机构。这种就业援助机构分为两种,分别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持续就业援助A 型(就业型)及不签劳动合同的持续就业援助B 型(非就业型)。虽然两种就业方式都有必须付费的情况②无论是A 型还是B 型,接受生活保护的家庭及市町村民税不课税家庭都是不用付费的,其他情况的利用费上限为37,200日元(约2,300 元人民币左右)。,但持续就业援助A 型机构支付工资,持续就业援助B 型机构支付工费。根据厚生劳动省(2018d)的统计,约有6.9 万人正在利用A 类持续就业援助,约有24 万人正在利用B 类持续就业援助(厚生劳动省,2018d)。2017年度利用持续就业援助A 型人员的平均月工资是74,085日元(约4,700 元人民币),持续就业援助B 型的平均月工资是15,603日元(约990元人民币)。持续就业援助A 型签订劳动合同,收入超过最低工资,而持续就业援助B 型基本都达不到最低工资的水平。

无论A 型或是B 型的就业援助机构都是有营利目标的,但在经营上如果没有公共资金的投入也是很难维持的。《残障者综合援助法》第29 条规定国家要向就业援助机构支付介护及培训等方面的补贴。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补贴只能用在残障福祉服务上,不可以用作工资和工费。从这个意义上说,A 型和B 型就业援助机构都具有公共部门的属性,不能以获得补贴为目的也不能将残障者当作商业工具。为了更好的了解A 型及B 型就业援助机构的实际状况,本文将以同时运营A 型和B 型两种就业援助机构的社会组织Wappa之会为例做更详细的介绍。

四、残障者就业援助机构Wappa 之会

(一)Wappa 之会的起源、发展与特点

1971年,为了反对歧视残障者,两名健康者与一名残障者在名古屋市的一所老旧的木头房子里开始了共同生活,并在很小的仓库里共同工作以实现生活的自立。当时取名Wappa 是意喻着用儿童般的纯心使大家连接成一个圆圈,也就是说通过团结及相互信任克服困难。自成立以来,“同歧视做抗争、建设共同体”一直是Wappa 之会要实现的社会目标,具有明确的反对市场优先主义及发展合作经济的倾向。Wappa 之会在1973年正式成立,并在1977年开始经营共同作业所。共同作业所可以说是一种福利工厂,其中很多现在已经转型为就业援助A 型或者B 型机构。1984年,Wappa 之会开始制造贩卖无添加剂面包,1985年开设面包烘焙及直销工厂。1987年设立社会福祉法人共生福祉会①从事社会福祉事业,根据《社会福祉法》第22 条被定义的公益法人资格。,1990年成立Wappa 企业工会,2004年获得NPO 法人资格。

经过40 余年的发展,Wappa 之会作为NPO 法人及社会福祉法人开展了各种各样的事业。在面包烘焙、资源回收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残障者与健康者共同工作。现开设共同工作事业所6 处、就业援助机构4 处、生活援助设施6 处及残障者与健康者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体15 所。2018年3月在名古屋市北区又开设了兼具面包贩卖、咖啡店、资源回收及市民活动空间的服务综合体。不管是残障者还是健康者,Wappa 之会都会与会员签订劳动合同,会员每月要缴纳1000日元(约62.5 元人民币)的会费。根据Wappa 之会2018年的事业报告书,缴纳会费达到303 万日元(约18 万元人民币),因此其会员总数应该超过3000 人。②https://www.npo-homepage.go.jp/npoportal/detail/111000557,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19日。包括赞助会员,实际参加工作的会员为180 名(NPO 人才开发机构,2011)。在面包烘焙上,规定人员为30 人但实际工作的残障者超过40 人(另有健康者13 人)。健康者与残障者共同劳动是Wappa 之会的常态,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此项原则。与一般的福祉设施不同,为了消除利用者(残障者)与职员(健康者)之间关系上的不平等性,在Wappa 之会不使用利用者与职员这种用语。残障者与健康者是共同工作共同生活的伙伴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Wappa之会所有事业的运营事项也都由残障者和健康者全员出席的会员大会来共同决定(米泽旦,2014:64)。

(二)就业援助机构的运营与社会政策支持

从事面包烘焙与直销的原因是因为烘焙与贩卖面包比较好着手,在其他店学习了半年怎么制作无添加剂面包就开始了(斋藤县三,2010:12-15)。面包烘焙是残障者能够比较容易学习掌握的,无添加剂面包也深受消费者特别是女性消费者欢迎。因为已经被认定为持续就业A 型机构,从业者的工资依据合同规定:残障者的平均月工资为7 万日元(约4,300 元人民币),健康者的平均月工资为17 万日元(约1 万元人民币)(障害者劳动研究会,2002)。表面上看残障者和健康者的工资是有差别的,但是残障者还有残障年金的收入,实际上其和健康者的收入是不相上下的。Wappa之会采用的是独特的“分配金”制度(伊藤綾香,2016:51-61)。依据这种分配金制度,无关健康与否及劳动参加程度,残障者与健康者会员都会领到同等的基本工资(基本分配金)。①基本工资为12.3 万日元(2014年,约7700 元人民币),再加上生活附加金。比如单独生活或者要租赁房屋,生活附加金都是3 万日元(约1800 元人民币)。2018年Wappa 之会的平均月工资为143,238.8日元(约8,900 元人民币)(爱知县,2018)。

为了给全体会员支付工资,事业收入是必须要得到保证的。根据斋藤理事长的介绍,Wappa 之会面包烘焙直销的日营业额为30 万日元(约1.8 万元人民币),年营销额达到7,000万日元(约437.5 万元人民币)(NPO 人才开发机构,2011)。在这个机构工作的人数为定员30 人(实际上超过40 人在分担操作),如果月工资大约14 万日元(约8,900 元人民币),一年需要5,040 万日元(约315 万元人民币)的支出,这就会大大超过其一年所创造的利润而造成赤字。也就是说,Wappa 之会的面包烘焙及直销事业即使是很成功的,但是如果没有各种政府的补贴援助要想实现盈利也是很困难的。根据2018年的事业报告书,Wappa 之会的经常营业额达到111,412,542日元(约697 万元人民币),当年最终结算额为-17,656,712日元(约-110 万元人民币)。②日本NPO 法人的财务表中应用经常营业额这一概念。与企业的经常营业额含义不同,NPO 的经常营业额包括会费和补贴金。支出中占比最多的是人工费用,达到70,127,973日元(约438万元人民币)。通常Wappa 之会的营业额包括获得政府部门各种补贴金50,386,137日元(约315 万元人民币)及营利事业收入47,830,369日元(约299 万元人民币)。可以看出,Wappa 之会的营利事业收入是很高的,尤其面包烘焙及直销的利润额更是达到了34,921,223日元(约218 万元人民币)。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残障者综合援助法》所保障的各种政府补贴,其维持经营也是非常困难的,可以说社会政策是就业援助机构实现正常运营的重要支撑。

除了面包烘焙与直销,Wappa 之会也经营着被认定为就业持续援助B 型机构的知多共动事业所。在这个位于爱知县武丰町的机构中,有20 名成员从事农业、农产品加工、果酱、咸菜及番茄酱的制作贩卖、小麦制粉等。①知多共动事业所:https://shogaisha-shuro.com/shuro/aichi/16759,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19日。Wappa之会运营多种事业,员工工资也会根据不同事业有所不同。根据一般社团法人SISIN 提供的信息,知多共动事业所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9,050日元(约1,815 元人民币),虽然超过B型机构的平均收入但也是很低的。②https://shogaisha-shuro.com/shuro/aichi/16759,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19日。与A型相比,Wappa 之会B 型机构的经营也很不容易。

五、结语

根据WHO(2011)《关于残障者的世界报告书(World Report on Disability)》,有10 亿以上的残障者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着重大的困难(WHO,2011)。在日本和中国,大部分残障者的生活主要依赖于社会保障。残障者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会存在,因此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作为促进残障者自立的最重要手段,残障者就业更需要整个社会的推动。因此,Wappa 之会的斋藤理事长兼任NPO 法人“共同连”的事务局长,正在推动制定《社会事业所促进法》③“与歧视斗争共同体全国连和”(简称“共同连”)于1984年10月成立,旨在推动实现残障者社会经济自立的共动事业所运动。。在社会事业所中残障人比率超过30%,而所有加入者都具有平等的会员资格。④不光是残障者,吸毒、酗酒、刑满释放人员与生活在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等也都是被服务的对象。⑤https://kyodoren.org/?page_id=38,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19日。这个法律的目标是,“给予难就业的人就业的机会,使其与非就业困难者共同劳动、平等参与事业的运营,通过劳动开创包容的社会。”⑤显然这是Wappa 之会运营方针的一种延续,是在提倡一种超越一般就业与福祉就业的第三种就业方式。这其实也就是工作整合性社会企业(WISE)所提倡的就业方式,通过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创设互助制度、创造就业、政策提案等多种方式向被排斥的社会弱者赋权是工作整合型社会企业的重要目标(汤浅诚,2007:138)。这种就业方式既可以推动残障者与健康者的平等协作,促进残障者就业,同时又可以获得政府补贴等各种社会支持。获得社会支持的残障者在经济上实现自立,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能与一般就业者一样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实质上这就是对于残障者的一种赋权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立。

从现实状况看,日本的劳动收入呈以下序列形式,即一般就业、就业持续援助A 型、就业持续援助B 型和生活保护,这跟残障程度是有一定关系的。在Wappa 之会中,就业持续援助A 型机构的收入是相对比较高的,而B 型很低,因此必须依赖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但是,在高龄少子化不可逆的形势下,发达国家的福利事业预算会越来越少。因此,就业就成了残障者获得经济自立的最重要手段,但同时也会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的影响。除此之外,有关残障者与健康者在组织中相互关系的研究是相对缺乏的,对于适合残障者就业的职业分类研究也是不足的,有关残障者创业可能性的研究也很少。残障者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很多困难,没有家人或他人的帮助是无法维持生活的。虽然一直强调常态化和共生,但是就像健康者和残障者之间存在障碍一样的困难随处可见。与以往相比,残障者的就业越来越受到重视,社会援助也越发充实,但总体上的在发展阶段。而且,这个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只有不断努力才会带来根本性变革。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残障人口超过8500 万人。根据《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城乡持证残疾人就业人数为855.2 万人,其中按比例就业74.9 万人,集中就业29.1 万人,个体就业64.2 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14.4 万人,辅助性就业14.3 万人,灵活就业(含社区、居家就业)228.2 万人,从事农业种养加工430.1 万人。①2019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cdpf.org.cn/sjzx/tjgb/202004/t20200402_674393.shtml,最后浏览日期:2020年4月23日。因为就业是促进残障者实现自立、树立信心、发现自身价值的最重要手段,近年中国各地也通过政府购买和公益创投等手段加强了对于残障人就业的支持。比如,2019年长春市残联就制定了《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城区在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独立法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或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开展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如庇护工场)给予针对性扶助。残障者就业是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制定残障者法定就业率等相关社会政策虽然整体上呈现出全面及内容细致的特点,但也很难说完全对应了社会需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在残障者就业相关法律政策上的尝试和摸索,对我国制定相关的制度政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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