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法律事件网络传播效应及其正义性维护
——以聂树斌、贾敬龙、雷洋之死的网络传播为考察对象

2020-06-19杨嵘均

关键词:正义舆情舆论

杨嵘均

在Web2.0时代,诸如Myspace、Facebook、Youtube、Orkut、Twitter以及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交往方式,而“每天在网络中不断进出的网民们,不可避免地面对了两个世界:直接经历的周围世界,传递而来的宏观世界。网络媒体不仅成为个人与宏观世界的中介,甚至就是网民头脑中的宏观世界表象的制造者”(1)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的集体表象与空间区隔》,《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尤其在当前网络智能时代,凭借着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以及社交媒体的叠加效应,任何个人和群体的情绪、心理和心态的发展变化,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发生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即时上传到网络空间,并在网络空间里发酵、传播与扩散,有的甚至最终发展成了严重的网络舆情事件。而在喧嚣的网络舆论/舆情事件过后,我们发现:在网络公共事件影响公众的同时,公共事件本身却被消弭了。公共事件之所以会被消弭,是因为网络舆论/舆情往往“借壳”事实真相而宣泄不满的社会情绪。这种现象,人们常常用“后真相”理论进行解释。事实上,在大多数网络公共事件中,人们的网络情绪表达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即使线上绝大多数网友都支持某一观点,也绝不意味着它就代表了人们对于这一公共事件的真实民意。因为在网络空间中,网民们的存在是“脱域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在公共事件发生时,大多数网民并不在场,对于所发生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获取,基本上是来源于网络上的留言或者网民们的讨论,因而“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他们无法切实了解正在发生了什么,谁做了什么举动”,或者他们将被带往何方,所以“人数众多的人所形成的舆论意见几乎都是含糊的、混乱的”(2)沃尔特·李普曼:《幻影公众》,林牧茵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9页。。不仅如此,“在开放的网络舆论场域中,理性个体逐渐融入无名群众和‘乌合之众’,群体情绪夸张而单纯,‘多数人的暴政’时有发生”,而且,“集体无意识和集体非理性容易对舆论风向产生质变性影响,其进而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和其他失范现象也有可能导致网络及现实社会风险”(3)蔡骐、袁会:《网络舆论生态的系统特性与管理策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6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网络空间社会交往的规律,不仅要能够在纷繁芜杂和群情喧嚣的网络舆论/舆情中甄别、判断乃至摒弃网络极端言论和思想糟粕,而且还要善于平衡和舒缓网络舆论/舆情的动态形成机制和物理空间中现存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结构之间的巨大张力,尤其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影响与维护法律正义裁断之间的“剑拔弩张”之势。那么,为了维护法律正义,我们应该如何平衡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影响及其正义性维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呢?为此,作为典型案例,本文将分析聂树斌、贾敬龙和雷洋之死这三起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传播效应,旨在说明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是如何冲击司法活动、影响司法审判的,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又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应该如何引导。

一、 “聂树斌、贾敬龙和雷洋之死”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效应

“聂树斌、贾敬龙和雷洋之死”这三起法律事件的最终判决,充分体现了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司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的影响。众所周知,聂树斌一案横跨21年,最终冤案平反,改判无罪;贾敬龙一案上诉无效,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执行;雷洋一案经过尸检与调查,最终判定执法警察“玩忽职守”。对比这三起法律事件,虽然事件背景、经过、结果等各不相同,但其网络传播过程大同小异,总体上可以分为官方媒体传播与公众自发传播两个渠道。

官方媒体渠道的传播,以跟进报道事件发展进程加上采访相关人员为主。首先以聂树斌案为例。在立案复查次日,即2014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网便将《河南商报》的报道《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复查 聂母:老天爷终于开眼了》转载至网络上;隔天,新京报网发表采访负责此案律师的报道《聂树斌案律师刘博今:实现程序正义才能追求公正》;在宣布聂树斌无罪后,2016年12月3日,中国青年网发布《聂树斌父母感叹正义来得迟 焚烧判决书给儿祭奠》的报道。再看其余两个事件的相关报道。在贾敬龙法律事件传播过程中,《北京晨报》于2016年11月15日以《记者回访贾敬龙村 大年初一命案是如何发生的》为题报道了该案的起因;在雷洋法律事件传播过程中,在2016年6月30日,人民网以《北京检方公布雷洋案尸检结果:窒息死亡》为题报道了该案的调查结果。与聂树斌案相似,官方媒体报道情况较多的信息是与死者相关的,或有引导读者的意图,但仍然是客观内容居主导地位,并没有太明显的情感倾向。

然而,与三起法律事件的官方媒体报道不同,网民自发的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是针对这三起法律案件的讨论为主,而且,讨论量较大并明显地带有网民的个人感情倾向。以豆瓣网与天涯社区为例进行简单统计。以“聂树斌案”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是,豆瓣网上有34篇,其中2篇与法律学习相关,而有24篇相关内容是质疑司法以及同情聂树斌及其家人。这些文字或者评论的作者们认为:“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但“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再以“贾敬龙案”作为关键词,在天涯社区上共搜索到149篇相关文章。网友基本上持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贾敬龙应当被执行死刑,一是呼吁“刀下留人”。最后以“雷洋案”作为关键词,共搜索到相关文章2209篇,其中,讨论的内容都与警方有关,质疑警方执法的声音占据多数。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些案件的讨论热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仍在持续着。这足可表明:如若案件焦点多、热度高,那么其传播范围都是较为广泛的,其影响都是久远的;即使案件完结了,民众自发的网络传播行为虽然会降低频率,但并不会完全停止。

对于上述三起法律事件网络传播作简略回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问和反思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效应是怎样的。而要搞清楚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关注这样的一个事实,即当下的网络舆论/舆情生态已经进入了“后真相时代”。

“‘后真相时代’是指传播主体不再将对新闻事实完整呈现作为优先考虑,而是以煽动情感、强化偏见、迎合情绪的方式传播符合受众主观认知但偏离事实真相的内容,传播者、受众的情绪与信念优先于客观事实和理性思辨。”(4)董向慧:《“后真相时代”网络舆情与舆论转化机制探析——互动仪式链理论视角下的研究》,《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5期。对此,有学者研究指出,在“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呈现出这样的顺序:“情感第一,信念第二,理性第三,事实真相第四。”(5)张爱军:《“后真相”时代的网络意识形态诉求与纷争》,《学海》2018年第2期。也就是说,受众在接受网络信息时,先有观点后看事实,根据情感自行解读信息,在之后对信息的扩散行为中,更多的不是对于案件真相的关注,而是强调自己赋予这起案件的定义与自我情绪的传播。这就是尼采所说的:“没有事实,只有诠释。”(6)Friedrich Nietzsche. The Portable Nietzsche. New York: Penguin, 1977, p.458.确实如此。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宁可沉醉在掀起“新娘红盖头”前的狂欢之中,也不愿意直接掀起“新娘的红盖头”去回到事件本身,去直面现实,这是因为“个人仍然有不顾实情的意见,即对实情所包含的证据公然加以蔑视的意见。总之,个人有一些意见同知情与否无关,它先于知情,而且否认或拒绝知情”(7)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一些舆论大潮似乎来自于认同、宗教信条、意识形态信仰、种族情感,它们同知情与否没有关系,并且实际上是由于被歪曲了的信息或毫不知情得到强化”(8)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4页。。因此,在网络空间正在成为社情民意表达和呈现的新型空间情势下,人们极容易选择在现实和虚幻之间的“方寸屏幕”里去建构发泄自身不满、怨恨以及表达自己“道德愤怒”的想象空间,而这导致的结果就是:虽然我们可以随手获得如此多的事实,但是想象以及固有情感、情绪、心理的偏执,总是“鬼使神差”地诱导我们得出有悖常识的结论,或者直接导致我们失去得出符合常识结论的能力,并且,总是感觉“有其他事实支持其他的说法;网络更加强化了我们本来的立场,所有人都更有可能相信确认他们已有意见的‘事实’,并驳回那些做不到这一点的‘事实’。事实与观点之间不再泾渭分明;无论何种观点,网上都有人赞成。就算有很多人同意,我们也永远不可能达到所有人都同意,除非是在一些最无趣的事实上”(9)胡泳:《“后真相”与政治的未来》,《新闻与传播研究》2017年第4期。。而“最无趣的事实”,恰恰就是那些有失公共德性、公共伦理、公共规则的“事实”。这就是“后真相时代”常见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第一个效应,即社会情绪传播的效应[请参见笔者利用清博舆情平台数据绘制的三起法律事件情感属性图,三个图分别是“聂树斌案”(图1)、“贾敬龙案”(图2)、“雷洋案”(图3)的情感属性图(10)图1、2、3三幅图来源于“清博舆情”平台利用大数据抓取设定的关键词“聂树斌案”“贾敬龙案”和“雷洋案”,根据所有文章(包括网页、微信、微博、APP、论坛、报刊、视频、头条号、搜狐号、问答以及其他媒体等在内的各类网络文章)以及频率最高的词绘制生成的,分析词设置分别为“聂树斌案”“贾敬龙案”和“雷洋案”。其起止时间是 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27日。]。

图1 聂树斌案情感属性图图2 贾敬龙案情感属性图图3 雷洋案情感属性图

其第二个效应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呈现出鲜明的“部落化”传播效应,即:在舆论/舆情传播过程中,原本就秉承着“情感第一”的受众在扩散信息时,常常寻求与自己有着相似情感、信念、观点和立场的人“抱团取暖”。一般而言,不同的人群面对不同案件时所引起的情感共鸣是有所不同的,而具有相似情感和立场的人群极有可能在网络社交环境中处于一个“圈子”。这样,在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过程中,原本面向全体受众的信息,极容易从大众传播转变为“圈子内传播”,在同一个“圈子”里所能引起的情感共鸣是相似的,而且,一旦有了情感的加持,信息在“圈子”内部就更加容易加速扩散,于是“圈子”内部的人对于某些关系的刻板印象会不断地得到强化。例如,在“雷洋案”法律事件的传播过程中,网络舆论/舆情所暴露出的就是对于警民关系的刻板印象。此外,我们还发现,在网络舆论/舆情传播过程中,不同的舆论/舆情“圈子”之间存在着厚厚的传播“壁垒”,不仅沟通交流困难而且还不容易被打破,常常还会引起冲突。“贾敬龙案”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就是如此:伴随着“贾敬龙案”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出现了“支持死刑”与“刀下留人”两种完全对立的群体,而且相互对立的群体很难走出自己所在“圈子”的“意见茧房”去理解和接纳对方的观点,双方都不断强化对自己“圈子”观点和情感的认可,并进而牵扯更多人相互争辩,无形之中加剧了信息的扩散。

其第三个效应是,“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舆情传播也呈现出信息碎片化的效应。在网络社会活动中,“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使新闻信息逐渐碎片化,假新闻、流言蜚语、轶事绯闻呈现病毒式传播的趋势。相较于高高在上的主流媒体,网民们更愿意依赖一个个‘部落化小圈子’获得资讯,分享观点。然而由于‘圈内人’拥有相似的价值观,致使他们每天得到的讯息经由了‘立场的过滤’,与之观点相左的理念逐渐消弭于无形”(11)史安斌、杨云康:《“后真相”时代政治传播的理论重建和路径重构》,《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9期。。这样,“在信息冗余、碎片化的情境下,个体进行信息的收集、筛选、评估和整合的偏差可能会增加,从而导致感知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加”(12)张玉利、何良兴:《网络情境下的不确定性问题研究:客观和主观融合的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6期。。因此,即使“在相同的环境下,人们的信息掌握度、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行为选择”(13)Hayek F A,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45, vol.35,pp.519-530.。而且,传受双方身份转换的灵活性,不仅指数级地加速了信息的扩散速度,也导致了传播过程中不可控因素的急剧增长,于是在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过程中,信息不但扩散迅速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控制,这也同时增加了客观环境与个体行为的不确定性。由此,“互联网的连接加剧了知识的分散性、信息的碎片化,不同个体不仅关注不同资源,而且对同一资源也会有不同的效用评价。在整个交互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相互沟通,不断整合效用期望,最终哪种期望能够稳定下来、获得认可,难以事先预测”(14)秦志华、赖晓、胡浪:《创业活动的不确定性及其处理》,《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年第4期。。总之,“互联网连接所提供的快速、异质以及分散化的资源、信息和知识实际上代表了客观环境的动态性(稳定/变动)、复杂性(同质/异质)。个人对客观环境的感知加剧了个体行为、期望和目标的不确定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信息、知识的扩散,增强了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复杂性”(15)张玉利、何良兴:《网络情境下的不确定性问题研究:客观和主观融合的视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6期。。因此,由于信息碎片化问题的存在,受众接受的信息可信度降低。当遭遇具体案例时,信息碎片化不仅助长了相关细节、真实案情的暧昧性,而且越是暧昧不清的东西越容易引发人们的讨论与关注,这样相关事件的真相就往往被模糊了。

其第四个效应是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商业化效应。根据日常的观察,大多数网络舆论/舆情事件的幕后,几乎都存在着某些网络平台的商业化运作和推动。而且,某些网络平台“推手”已经形成了规模可观的产业链。这一产业链的崛起与互联网流量经济不断做大有关。仅以网络追星行为产生的流量的商业价值为例,《上海法制报》援引《半月谈》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流量经济价值超过155亿美元,而职黑产业牟利的方式,就是试图通过各种阴招影响流量经济,从中渔利”(16)参见《撕与黑:起底“饭圈”职业黑粉产业》,《上海法制报》2020年1月17日,B6版。引文中所谓的“职黑产业”,是指职业黑化影视剧男女粉丝和公众人物粉丝的产业。。事实上,公共事件幕后的网络平台“推手”和引文中提到的“职黑”相类似。一旦有公共事件发生,网络平台的幕后“推手”就会争先恐后地通过狂欢、戏谑、调侃甚至恶搞等方式跟风炒作、推波助澜,以不把网络舆论/舆情推到最高潮誓不罢休的“劲头”追逐流量,有的时候甚至放任一些网络失范言论泛滥。正如一位明星经纪人所言:“平台(指网络平台,笔者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是不良秩序的纵容者。他们需要这些混战引发的热度,因此默许这些网络暴力行为,同时打着维护秩序的旗号向每个艺人、每个项目收取‘保护费’,平台稳赚不赔。”(17)转引自:《撕与黑:起底“饭圈”职业黑粉产业》,《上海法制报》2020年1月17日,B6版。这样,网络空间充斥着虚假性意见表达、情绪性意见表达、低俗性意见表达以及暴力表达等乱象也就不足为怪、不足为奇了。这就是网络自媒体时代“流量为王”的利益机制对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商业化效应。

上文所论,就是诸如聂树斌、贾敬龙和雷洋之死等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效应。正是这样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效应,经常地冲击着司法活动、影响着司法审判,极容易扭曲法律的正义性。

二、 法律事件网络传播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及其原因

辩证地看,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司法活动和法律正义的影响不仅有负向影响,同时还有正向影响。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法律正义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在法律事件中网络舆论/舆情可以倒逼(18)所谓舆论倒逼,“它是指在公众中形成的与官方、与官媒期望形成的舆论不相协调、出乎所料的舆论,这些舆论反过来迫使官方和官媒对其中涉及的问题作出回应,政府部门还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参见丁柏铨:《略论“舆论倒逼”》,《新闻记者》2013年第4期。出某些事实真相。“雷洋案”最初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案情与最终调查结果形成反差,舆论/舆情的影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事实上,舆论倒逼是民意民心的体现,因而有着不可低估的力量。第二,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在我国,公民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督促司法履行维护法律正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中,司法机关和法官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中,应该尽量听取不同社会阶层的声音,重视真实民意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可以促进协商司法的实现。如果说,一个理想的网络舆论/舆情互动必须建立在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之上,那么协商司法的核心就是交往理性,通过协商、沟通,尤其是通过网民中的公共知识分子与权力部门的对话和协商,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以促进协商司法的实现和权利意识更加深入民心。

除了正向影响而外,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法律正义还有着负向影响,其主要体现在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对司法判决的影响上。首先,媒介审判是典型的职能错位,媒体越权,极易催生“疑罪从有”,或是量刑过重问题。判定一个人的罪行需要控方举证、司法部门调查等程序,网络舆论/舆情过度干预,会使得举证这一任务在无形中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被告若无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加之网络舆论/舆情已经给被告人隐性定罪,那么法官最终的审判结果很可能向网络舆论/舆情屈服,在举证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而判处被告有罪。当然,在媒介审判情况下,媒体对舆论的引导自然也是有问题的,这就产生了第二个影响,即舆论审判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在舆论审判的环境下,法官断案的思维容易受到影响。若舆论/舆情审判发生次数多,那么很容易给民众一种通过舆论“闹讼”就可以实现内心预期结果的暗示,在以后的法律案件的裁决过程中,司法公正容易继续被网络舆论/舆情干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干扰大致有以下特点:通过网络不断扩大的议论,其中夹杂着对司法的声讨,引起上级部门的注意,继而自上而下产生对司法活动的压力,背负着来自上级与网络舆论/舆情双重压力的司法判决最终难免“妥协”。此外,在舆论审判的过程中,民众的本意或许是通过言论自由来维护法律正义,但其行为有时却游走在违法的边缘,譬如在网络声讨的过程中,会对涉案人员进行人肉搜索,甚至言语过激达成网络暴力,这类侵权行为已经完全偏离了“维护正义”的初衷。舆论审判严重妨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最后的结果有可能与法律正义相悖。

上文是关于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司法活动和法律正义的影响。然而,网络舆论/舆情为什么可以影响法律事件的司法审判呢?其原因将在下文重点论述。

众所周知,法律承担着维护政治秩序、规范公民行为、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等功能,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审判、执行与民众的期待存在着一定落差,这常常引起民众质疑公权力的司法活动并进而怀疑法律正义性遭到玷污,于是民众便常常借助新闻媒体或者网络新媒体“助威呐喊”。 这就是上文中提到的法律事件的共通性,即案子虽涉及个别人,但是反映的问题却与普通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聂树斌案”触动了民众对于我国司法信任的问题,“贾敬龙案”则触动了老百姓对违规“强拆”的怨恨,“雷洋案”则反映出我国民众对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普遍怀疑与责问。根据近90天网络上讨论“聂树斌案”“贾敬龙案”和“雷洋案”涉及的热词统计,“清博舆情”绘制生成的三幅雷达图(见图4—6)显示了司法、法律、社会、制度等词热度较高(19)图4、5、6三幅图来源于“清博舆情”平台利用大数据抓取设定的关键词“聂树斌案”“贾敬龙案”和“雷洋案”,是根据所有文章(包括网页、微信、微博、APP、论坛、报刊、视频、头条号、搜狐号、问答以及其他媒体等在内的网络各类文章)以及频率最高的词绘制生成的,分析词设置分别为“聂树斌案”“ 贾敬龙案”和“雷洋案”。文中提到的近90天,其起止时间是 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27日。。可见,纵然几桩案例已经过去很长时间,退却了热度,但是网络上再度讨论时,民众最关心的便是这些与自己切身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关的司法公正问题。

图4 “聂树斌案”热词雷达图

图5 “贾敬龙案”热词雷达图

图6 “雷洋案”热词雷达图

显然,司法实践中,司法活动往往对民意持有一个迎合的态度。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是因为:其一,由于有着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诉求,因此民众常常利用网络渠道进行民意表达,这就是上述的几桩法律公案能够引起民意聚集的根本原因。其二是因为自古以来,我国的法律实践都特别重视“情、理、法”的一致和统一,“国法、天理、人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准则,该准则具有最高的实效性及正当性,体现了人们对实质正义的追求”(20)庹继光、李缨:《监督司法:传媒对舆论的支援与离逸》,《新闻大学》2013年第2期。。在这样的法律文化背景下,我国当代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自然也十分强调“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而且,“人民对司法工作是否满意,不能由人民法院自己回答,而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21)中国法院网:《人民性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解读》,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8/id/371667.html。。既然我国国家政权主张必须重视民意,那么在政治统领下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就必须要听取民意,尤其在当下的网络新媒体时代更是如此。虽然对“聂树斌案”和“雷洋案”进行再次调查取证不能完全归结为民众的呼声,但也显然是在巨大网络舆论/舆情压力下的所作所为。所以,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一定会受到真实民意的影响,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民意并不一定总是正确的,民意可以是真实的民意,也可以是虚假的民意。很明显,上述法律事件中的一些民意,就带有公众强烈的主观性。有的时候,公众由于受到传统的道德观、是非观的影响而产生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契合的民意诉求,有时甚至把对犯法者怜悯和同情的朴素情感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因而对一些法律案件的判决往往会产生朴素的道德义愤,但是这种义愤往往具有明显的情绪化特点,“贾敬龙案”就是典型例子。在“贾敬龙案”中,一些民众带着“人之常情”的朴素情感呼吁“刀下留人”。这一案例充分表明,“正义在人们心中是一种意思相当模糊、意向相当含混的需要。正义需要不是天生的自然需要, 而是在社会生活中由相互交往而激发、产生的需要”(22)张恒山:《论正义和法律正义》,《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往往假借道德名义而干预司法。对于一些法律事件,民众往往习惯于用道德正义来给法律事件定性。他们往往罔顾事实,不仅挥舞着“道德的大棒”给司法审判强加巨大的道德压力,甚至有时还发出与法律正义背道而驰的呼声。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缺乏道德共识和价值共识的虚假的舆论/舆情,不仅不能够在实质意义上维护法律的正义性,而且还常常干扰司法活动和司法审判,并进而扭曲法律的正义性。虽然正义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但是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并非能满足所有民众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中,总会有民众质疑法律判决。

上述是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干预司法活动的第一个原因。其第二个原因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过程中司法公信力下降。退一步思考,假如上述几桩法律案件在司法处置过程中不存在司法疏漏或者“可疑点”,那么它们也不可能导致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并引发民众热议。此其一。其二,如若这些法律案件的司法程序严谨,最终结果也无误,有理有据,符合法律争议性的要求,那么即使网络舆论/舆情再热烈,也不可能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审判的正义性。如此看来,在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过程中,我国司法公信力确实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下降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司法和执法过程不够透明,很多细节不公开,这样就留给民众巨大的猜测和想象的空间。这样,由于得不到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的有效回应,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必然通过民意抗争而展现。譬如,聂树斌一案从出现“一案两凶”到最终宣判无罪用时11年,这期间多次复审延期。而“一案两凶”的出现本就说明当年司法判决出现了失误,加之复审一拖再拖,但延期的具体原因没有很好地向民众及时公布,说明此案件细节、司法过程的透明度远远不够,因而难免使民众生出许多猜疑。这样,原本就受损的司法公信力再一次受到损伤。再譬如,在“雷洋案”中,进一步激发公众舆论关切的,是对雷洋死亡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以及对死者涉嫌嫖娼的有力佐证,涉事警方在解释时总是遮遮掩掩。这样,由执法过程的不透明以及涉事警方前后细节描述的不一致所产生的网络舆论/舆情后果,必然激起民众的普遍质疑和不满。其二是我国法律实施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有时候由于受到各种因素掣肘而不能够按照法律正义应有的逻辑进行独立审判,这样就必然不能完全做到让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这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果:不仅司法公信力会下降,而且司法权威性也会遭到侵蚀并最终被销毁。如果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那么就极易演变成“塔西佗陷阱”,即无论日后司法部门对其他法律案件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发表什么样的言论,只要与民众内心的想法不一致,就会被公众给予负面评价。而法律实践或者司法活动,若不再能取得民众的信任,就会对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信仰,人们只有在认同它时才会服从法律法规,“在对法律的信仰中,法律规范只是法律信仰的载体,它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理性、人道等价值才是人们所信仰的精神内核”(23)冯军:《影响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因素分析》,《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8期。。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是伸张正义者,用来维护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人们认可法律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律可以维护自己心目中的正义,然而当司法、执法部门的所作所为达不到民众满意时,民众就会采取其他行动来捍卫内心的“正义”,这样就会利用网络舆论/舆情给司法机关和司法施加压力。

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干预司法活动的第三个原因是:由过度解读以及网民情感战胜理智等而引起的网络群体极化扭曲了法律正义。前文提到,当下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处在一个“后真相”时代,先有情感后看事实,因此民众在讨论法律公案时并非总是从一个客观的角度出发,他们常常带着激动的情绪对正在审理的法律案件进行盲目猜测、过度解读,而当具有相似情感的民众一旦聚集在一起的时候,就极易发生网络群体极化。之所以会发生网络群体极化,主要是因为:(1) 网络的技术赋权与网络虚拟性特征给民众提供了一个抛却真实身份和姓名的言论空间,而当在缺乏他人监督以及“法不责众”的心理暗示下,网络空间成为民众情感的宣泄处,此时,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遭受的不公待遇,就会借某个公共事件或者法律事件的“壳”进行发泄,表达对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现实的不满,而这时候,“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者绝对谬论”(24)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36页。。所以,此时“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25)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第33页。。在法律事件的讨论中,这一特点具体表现为无视法律条文,抓住能够触动民众神经的某一点进行过度解读。例如在“聂树斌案”中,民众死死地抓住案件复审并多次延期的问题进行过度解读,认定不是司法部门不作为就是法律程序不健全。在这种猜疑心理的驱使下,部分民众就曲解了法律应有的正义性。(2) 民众事实上存在利用网络对抗现实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等心理,加之前文曾提到过的法律普及不够的原因,民众就会按照自己的情感给法律事件定性并进行网络传播。在浏览网络上繁杂的冗余信息时,民众一旦产生偏执情感倾向,就会根据自己的认知框架进行选择性接触与选择性记忆同质化的信息,此时“网络就像一个巨大的回音室,网民置身于相近的看法中,会强化原有的观点,变得极端,最后会导致群体极化的后果”(26)秦程节:《网络群体极化:风险、成因及其治理》,《电子政务》2017年第4期。。而在这样充满戾气的网络环境中,民众的发言往往是非理性的,因此网络舆论/舆情所伸张和呼吁的正义,就不是真实民意所欲求的道德正义、法律正义,而是群情激愤汹涌而至的“道德审判”——“这种‘道德审判’往往是在屏蔽理性的前提下进行的,道德表象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非道德价值取向,即只追求道德的他律而忽略了道德的自律”(27)秦程节:《网络群体极化:风险、成因及其治理》,《电子政务》2017年第4期。。总之,在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过程中,网络舆论/舆情对司法活动和法律正义的干预和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三、 法律事件网络传播的正义性维护

一般而言,“正义的内容和保障正义的实现,也都在较大程度上同法发生必然联系”(28)周旺生:《论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因此,只有法治体系足够完善,法律正义性才不会轻易在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漩涡中被扭曲;也只有依靠弘扬现代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才能落地生根;更要通过建立健全现代法治/法制体系,才能做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这就要求在个体层面上培育每个公民养成公平、公正、公道、正直、向善的道德品性和品行,而在国家层面上,则需要构建保障公民个人和组织机构进行社会活动所必需的自由、公平、安全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因为只有构建宽容、理性、负责的现代法治文化环境,法律正义才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维护,而不会轻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能够做到这样,那么即使社会上存在偶有争议的法律观点,我们也可以通过理性的辩论来激发出最有价值的观点,因此,“我们追寻的终极目标是一个自由的思想交流场所,它往往由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工具来提供,只要我们这些新的网络世界的参与者们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这一目标一定可以实现”(29)马修·佛雷泽、苏米特拉·杜塔:《社交网络改变世界》,谈冠华、郭小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推荐序第Ⅲ页。。就此意义而言,司法公正应当在努力辨清真实民意和虚假民意的基础上顺应真实民意而避免迎合虚假民意。

首先,从网络舆论/舆情传播角度来看,维护网络舆论/舆情传播的法律正义性的直接措施是有效控制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介审判、舆论审判。不管是媒介审判还是舆论审判,都具有显著的“脱嵌表象”的属性。对此,有学者研究指出:“网络空间中的观念活动主要是表象层面的,而在数量难以统计的各种微信群、微博群和QQ群中,可以发现十分活跃、丰富多彩的集体表象。如果同迪尔凯姆所论的集体表象相比,网络社会中的集体表象最突出的特点是其具有的脱嵌性,即它可以脱离具体场所或地方环境的限制而开展灵活的流动,可以将之称为‘脱嵌表象’。与在特定场所中生成的集体表象相比,脱嵌性的表象具有了穿越地理边界和局部限制的传递性,并且可以通过往来穿梭般的表象传递、生成脱嵌性的传递经验。”(30)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的集体表象与空间区隔》,《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而正是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所具有的“脱嵌表象”的特性,极大地威胁着法律事件的正义性。因此,必须要重视网络新媒体传播的客观规律,在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和守住法律底线的基础上,警惕网络空间信息快速扩散的特点,合宜地处理消息、通讯、特稿等的媒体立场和发布渠道,而不可轻易动用国家权力制约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因为“政府越是严格控制网络,越不利于网络技术在沟通政府与社会上的积极作用的发挥,越会激发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增加新的政治安全风险”(31)刘远亮:《网络政治安全治理的网络技术之维》,《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所以,如果采取这种做法,就可能损伤到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媒体若发表虚假新闻又或是网友发布谣言等,自有制度与法律进行制裁。事实上,“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是否公正,纯属媒体报道和舆论的德性问题,理应通过伦理道德规范去解决,由媒体人和言论者在自由的言论中自检、自省、自律”(32)周泽:《“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检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因此,迪尔凯姆才强烈主张要开展旨在维持社会团结、促进社会整合、追求社会和谐的道德教化(33)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年,第13-44页。。然而,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网络空间中,道德本身已经被游戏化,极易忽略人性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因而网络舆论/舆情又常常“以道德的实质正义取代公权力运行的程序正义,甚至视程序政治于无物,而且使社会染上‘道德巨婴症’”(34)张爱军、秦小琪:《网络时代“后真相”次生政治舆论的双重功能及其平衡策略》,《探索》2018年第3期。,致使道德乌托邦横行,成为最终导致社会共识瓦解社会分裂或撕裂的重要因素。

其次,从官方主流新闻媒体的权威和公信力角度来看,新闻媒体需要以客观事实为据,及时“澄清谬误、明辨是非”,主动担负起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力求探寻事实真相,努力避免“渲染”新闻,并进而树立自身的权威和公信力。官方主流新闻媒体应当注意选材,并且在取材筛选时,应尽量发布反映客观事实的报道,尽量少用渲染读者情绪的内容,措辞上尽量避免使用渲染情绪的形容词和修辞手法等。同时,新闻媒体应该主动承担起媒体人的社会责任,协助司法机关正确引导舆论。针对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我们需要时刻警惕,“网络新媒体技术强大的信息获取、信息编码和社会交往能力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培养、唤醒、激发和强化潜藏在内心深处的种种欲望,以至于在信息传受互动的往复循环中,形成了感性诉求对理性诉求的碾压式胜利”(35)张殿元:《技术·权力·结构:网络新媒体时代公共领域的嬗变》,《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就此而言,新闻媒体要做到及时纠正公众对案件细节的误解与猜想以及对司法的偏见。不仅如此,新闻媒体还要关注“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容易引起次生舆论/舆情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36)这里是借用张爱军、秦小琪对网络时代“后真相”次生政治舆论双重功能的研究结论。之所以可以借用这一结论,是因为笔者认为网络政治舆论属于网络舆论的范畴。,次生网络舆论/舆情虽然是在原有的网络舆论/舆情基础上产生的,但是对原有网络舆论/舆情又具有“消解、重构、修正、转化和取代”的正向功能以及“瓦解、扭曲、排斥和游离”(37)张爱军、秦小琪:《网络时代“后真相”次生政治舆论的双重功能及其平衡策略》,《探索》2018年第3期。的负向功能。因此,只有情感和信念才能产生所谓的事实真相,即“幻觉真相”,它与公众和媒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失衡有关,“双方关于真相的默契认同被打破。这使得人们达致真相变得越来越困难,媒体的权威和公信力也越难建立。这种信任危机背后,其实是人们在新媒体、新技术时代对于真相和自身所安身立命的需求的迷茫的体现”(38)齐盈盈:《为什么我们不再相信媒体?——试析新闻业的“后真相”危机》,《传播力研究》2017年第6期。。而“极为致命的是,人们极易接受这样的信念,对民主原则的忠诚就意味着要接受那种所谓的道德民粹主义(moral populism);这种民粹主义认为,多数者有着道德上的权利决定所有人如何生活”(39)H L A Hart, Law, Liberty and Mor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 pp.76-80.。道德民粹主义“希望能陶醉在‘潜心专注’的感情之中。它有时会单纯地采取对孤独内心世界潜心深思的形式;有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表现出无序的狂跳乱舞的姿态”(40)山崎正和:《社交的人》,周保雄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79页。。这是一种对民主的误解并且依然在危及着个人自由。同时,这也与政治新闻特性有关。“新闻无法彻底地达致真相,另一个方面又不得不依赖于媒介手段的帮助来认识世界。但‘后真相’时代人们怀疑的不单单是新闻媒体是否提供了正确的事实,而且怀疑新闻媒体是否有能力反映真相。技术手段令人们能够有更多的手段达致真相,证明真相,媒体的唯一权威悄无声息地被瓦解。”(41)齐盈盈:《为什么我们不再相信媒体?——试析新闻业的“后真相”危机》,《传播力研究》2017年第6期。结合已发生的案例看,当个案变成公案时,公众的态度出现“一边倒”偏多,媒体需要做的就是判断这种舆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与法律法规。如果符合,顺应这个方向继续引导即可;如果不符合,媒体则需要在考虑公众情绪的同时提供与舆论相反的报道、评论,采取较为委婉、温和的方式,逐渐转变舆论方向。贾敬龙事件中,有一部分网络舆论不同意对贾敬龙执行死刑,媒体采取的措施包括回访案发现场、采用问答方式回应部分公众的疑问、3D还原并普及相关法律。《新京报》于2016年11月14日发布《五问贾敬龙案》并制作相关视频,次日《北京晨报》发布《记者回访贾敬龙村 大年初一命案是如何发生的》,16日中国青年网从受害人角度呈现整个事件并发布《贾敬龙杀人案调查 死者儿子称“基层工作不好做”》。这些报道的发布时间都在贾敬龙被执行死刑前后,这种诉诸理性的方式不容易激化持不同意见的公众的情绪,间接地说服公众理解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引导舆论转向正确方向。

第三,从社会和传播互动角度来看,要特别重视感性的集体表象作用。有学者研究指出:“在网络化条件下,感性的集体表象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可以凝聚各种网络群体的社会认同,它以其广大社会成员便于理解、易于接受且可以广泛传递的优势,在拥有7亿多网民的中国网络社会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作用。特别是中国社会历来有善于感性思维、乐于感性交往的传统,加上灵活便捷的移动通信和互联网,集体表象的作用就更不可低估了”(42)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的集体表象与空间区隔》,《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对此,要特别重视意见领袖的影响力。网络社群在不经意间很容易形成不同“圈子”进行传播活动,意见领袖在特定群体中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当意见领袖对网络热议的法律事件进行点评、发表观点时,“圈子”中其他人员也会受到他个人观点的影响,情感会偏向案件中的某一方。若意见领袖所持观点与案情走向相符,那么受其影响的人可以进行正常的讨论;如果意见领袖持有相反观点,那么这个群体就易发展为群体极化。因此,意见领袖要对自身的网络影响力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在针对某一事件发言时,避免言辞激烈,观点偏激,以免出现干扰受众判断力的情况。除此而外,恰如前文中提到公众对公案的关心,其实是案情中涵盖了民众的利益诉求以及民生问题,还有当下社会的阶层冲突问题。当这些群体负面情绪长久郁积而找不到发泄机会的时候,网络上哪怕有“风吹草动”的舆论发生,都极易发生网络舆情极化。因此,要避免网络群体极化,应当从根源上进行防范,正视造成每一次讨论公案时最受公众关心的问题,聚焦不同群体的诉求,最好有相关措施一并实施,并给予一定的承诺。

最后,从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平台的角度来看,要规范和约束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平台以追逐企业利润为中心而忽视甚至是忽略社会公共责任的行为。有学者研究指出,“当下,互联网的架构已进入了由网络服务商而不是用户来决定的时期”(43)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1页。。也就是说,在网络服务商和网络平台决定互联网架构的现实背景下,我们发现,“在商业化机制的驱动和追逐下,以消费者为中心,迎合和反映用户吁求、喜好,已成为网络服务商安置网络架构、生产和发布信息的初衷和落脚点”(44)谢小瑶、王育红:《作为公共论坛的网络空间:从公共网站展开》,《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确实如此。在实践中,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不管是公共信息平台(如BBS等公共论坛),还是公共社交网站(如微博、微信等),“不难发现互联网产品的发展主线,即注重人性化与个人体验和喜好,这种倾向直接导致以用户为中心的‘信息割据’。除此以外,为了追逐利益,新的互联网‘守门人’(以搜索引擎为典型)会对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人为编排和过滤,如国内百度的‘竞价排名’手段,这种过滤行为会导致以搜索引擎为中心的信息分割”(45)谢小瑶、王育红:《作为公共论坛的网络空间:从公共网站展开》,《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而信息分割至少带来两方面的弊病:其一是左右甚至宰制消费者的意志;其二是产生“信息极端化”的问题,导致单一的有失偏颇的“一边倒”言论。

总之,在网络空间中,不管是法律事件还是其他社会或者政治事件传播,只要能够形成网络舆论/舆情传播事件,其争议的行为背后就一定存在着根深蒂固的社会诱因。事实上,网络上的各种争论或者观点的背后,都是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诉求。虽然争论的各方都强调甚至偏执于支持自身观点的理由,但是实际上他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偏见或浅见,而恰恰就是这些带有偏见或者偏私的观点,把整个网络闹腾得沸沸扬扬,其结果是不仅混淆视听,而且干预司法公正判决,影响社会稳定。

四、 结 语

上文所述表明,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并非个别现象,凡是能够由法律事件的个案转化成公案的法律事件,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和压力。虽然被网络舆论/舆情传播放大的法律事件,其背后一定存在着潜在的或者潜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危机,它反映的是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官员在社会治理中潜在的或者潜伏的矛盾和危机,必须要引起重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公众不管是真实意思表达还是“借题发挥”式的群体泄愤,都会对司法公正或者法律正义产生一定的或正向引导或负向引导的作用。

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影响表现在:首先,我国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律正义原本就具有一定局限性,如果民众的法律意识不强,那么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必然不牢固。这样,原本可以按照程序正义进行的司法审判或者司法活动,就会在群众汹涌的舆论/舆情声势和压力下“走样变形”,其结果就是违背了法律的实质正义,摒弃了本该秉持的法治精神。其次,从司法审判和司法活动的过程来说,毋庸讳言,司法审判和司法活动本身也会因为各种“隐情”或者“不得以”而出现不符合法律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误判等行为,当然有的时候,也不排除某些司法机关或者个别法官因为各种原因而“有意为之”。但是,不管怎么说,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公正受到侵蚀,法律正义和法治精神受到玷污,司法公信力受到贬损,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最后,从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角度来说,主流新闻媒体必须恪守客观公正原则,忠实履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使命和责任担当,妥帖引导民情民意和网络舆论/舆情的发展方向,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维护法律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司法环境,以促使司法审判和司法工作能够顺畅开展。

上文是从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负面影响来论说的,但是网络舆论/舆情传播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的维护也并非全是负面影响,网络舆论/舆情传播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之间也不是不可调和的关系,它们之间也可以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只要能够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只要法律事件的网络舆论/舆情传播能够摒弃非理性和“道德式暴力”(46)张爱军:《“情感的困斗”与网络政治暴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6期。,只要司法实践和司法活动能够秉持应有的法律正义和法治精神,就一定能够在司法审判进程中突破法律事件的利益性、复杂性、非道德性,从而最终维护法律的正义性。

猜你喜欢

正义舆情舆论
阿桑奇突然被捕引爆舆论
数字舆情
数字舆情
消费舆情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有了正义就要喊出来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法律与正义
谁能引领现代舆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