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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里科·嘎布里埃利主持的意大利民法典评注*

2020-06-19恩里科嘎布里埃利黄文煌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法典条文实务

[意]恩里科·嘎布里埃利 著 黄文煌* 译

一、前言

苏州大学的同行朋友们恳请我拟写一篇这样的文章,如果我没有错解他们的要求的话,我想它似乎是用于编纂一部民法典评注的指南。既然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即告结束,我想应按照筹划评注的打算来理解上述要求。

出于这样的考虑,我不准备去阐述评注体文献的历史基础。在意大利的法律历史中,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以及评注法学派,创造出极为高明的评注技巧,出现了来自萨索费拉托的巴托鲁斯(Bartolo da Sassoferrato)、乌巴尔蒂的巴尔杜斯(Baldo degli Ubaldi)等杰出人物。鉴于意大利法的这些内容已有权威论述,(1)参见Galgano,Cendon,Cian,Trabucchi,Rescigno, Schlesinger,in Sesta (a cura di),Per i cinquant’anni del codice civile,Milano, 1994.我想没必要重述之。

同样,我认为没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重温评注文献的演进。在欧洲法典化之前以及随后的那些年代,这类文献蔚为大观,诸如约安尼斯·沃厄特(Joannis Voet)的学说汇纂评注(Commentariorumadpandectas),又如劳伦特(Laurent)、托里尔(Toullier)、洛克勒(Locrè)和马卡德(Marcadè)对《法国民法典》所作的评注,另外还有1942年意大利法典编纂之前的那些评注,在当时民法典与商法典是分立的。

这部现行的《意大利民法典》颁布于1942年,对于此后出版的民法典评注,我仅讨论它们在编排与结构方面的差异。从体量上看,它们可以分为:大型评注、中型评注和简明评注。第一类评注由20卷以上组成,第二类至少由10卷组成,第三类是那些少于10卷的以及用于快速查阅的评注。

现行民法典颁布之后,由马里安诺·达默利奥(Mariano D’Amelio)和恩里科·费齐(Enrico Finzi)主持出版了最早的一套评注。这是一套不超过10卷本的简明评注,为法典创设的新规范提供了最初的指引,它非常重视之前1865年卡洛·阿贝多法典(Codice di Carlo Alberto)相对应条文规定的释义。紧接着出版了由维多利奥·夏洛亚(Vittorio Scialoja)和朱塞佩·布兰卡(Giuseppe Branca)主持的民法典评注。这套评注规模宏大,由多卷本组成,各卷出版之后继续修订;绝版的和相对落后的各卷则由另外作者撰写新版本替代之。通过这种方式该套评注延续至今。它是一套大型评注,法典的条文被置于各个分卷加以评注,这导致有时某卷仅涉及一两个条文,有时候涉及一组条文,但更多时候对应的是民法典某编某题中的一节。

20世纪70年代,还有另一套重要的评注,它由UTET出版,由学者和法官参与撰写。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还出版了其他评注,其中有彼得罗·普林杰里(Pietro Perlingieri)和保罗·岑顿(Paolo Cendon)主持的评注,虽然其总卷数没有超过10卷,但实际上达到了中型体量。另外,还有皮耶罗·施莱辛格(Piero Schlesinger)主持的评注,它类似于夏洛亚和布兰卡评注,但由更多数量的卷本组成。有时候其单卷本涉及对一系列条文的评注,相当于一项专题性成果,可以说是围绕一个主题撰写的一本专著。

不过所有这些评注都属于过去的。在新世纪的最初十年即将结束之际,准确说是在2009年,我主持的这套评注问世了。它由46卷组成,由650位作者参与撰写,如同夏洛亚和布兰卡评注以及施莱辛格评注那样,它也可以被定性为一套大型评注。

二、结构

我的这套评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组织安排,逐条加以评注,但在编排结构上采取了分模块的形式。根据传统的主题,按照下列模块将民法典的各单个条文或条文群加以编排:人、家庭、继承、赠予、财产、债、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合同、有价证券、无因管理、不法行为、公司、企业和劳动、权利的保护。这样的编排使每个模块均有其独立性。至少从所涉主题的体系定位的角度上看,评注按照模块进行结构编排,而模块也划定了民法典中具有相当独立性的部分。

事实上,各模块既可以包含多卷本,也可以由单卷本组成。在实际划分模块时,不但要遵循法典各编的排序,以维持条文的连贯性,还必须在各编的内部依据主题进行再次划分。按照这种方式,上述模块可以划分为:人、家庭、继承、赠予、财产、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定、各种合同、不法行为、单方允诺和有价证券、无因管理、企业和劳动、公司,编排在最后的几卷涉及权利的保护。

评注的整体编排借鉴了其他评注(例如夏洛亚和布兰卡评注以及20世纪60年代由法官和大学教授主编的UTET出版的评注)的体例:每部评注作品再细分为节(或者章及其以下的节),按照各节或者各个要点连续编号。

每个条文都是单独评注的,但如果作者认为将多个条文进行整体评注,将更有利于论述的完整性和体系性(具体例子可参见第2075条、第2076条和第2077条的评注),则不在此限。 在单本评注的具体内容及其逻辑结构的安排上,都尽量考虑了裁判例,旨在为理论与法律实务提供助益。

作为主持人,我在给各位主编和作者的指示中提出,评注的基本目标应当是为读者解释每个条款的立法理由及其在体系内部的位置,这样做的理论预设在于,评注的内容即使面对判例的不断变化也能够以这样的方式存续下去,而且,即便判例有了新的、不同的解释导向,该评注的内容也仍然有用,最后,这样的方式也反映了评注在未来的功用。

三、创新之处

在评注的创新性方面,我认为值得一提的是各个模块的主编有自行的处置权,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并自主地决定,在评注中插入与单独模块所涉及主题密切相关的特别法,甚至可以将其单独成卷。

被评注的是单个条文,还是一组条文,或是整体性的概览,也由主编根据各模块的必要性安排予以确定。比如在不法行为的模块中,胡果·卡尼瓦利(Ugo Carnevali)集中对缺陷产品责任法的第114条至第127条撰写评注。

相应地,所有的模块都有或详或略的一部分针对特别法的评注,但无因管理、公司、企业和劳动、权利的保护的这几个模块属于例外。这些模块的主编可能考虑到相关的特别法过于庞杂,且难以进行有意义的选取,从而认为不应当插入此等立法,至少目前的情况是这样的。

本评注不同于此前评注的一个新的亮点,是仅在五年左右就完成了整套全部的出版,然而就拿夏洛亚和布兰卡评注来说,在其创立了七十年之后也没有完成全部的出版。

四、主编

根据他们在所负责模块的专题领域的学术能力,在不同学术代际的学者中选定主编。这样一来,在某些情形下,例如胡果·卡尼瓦利(Ugo Carnevali) 和乔万尼·波尼利尼(Giovanni Bonilini)他们那样,导师与自己的弟子一起共同担任主编。

五、评注的各位作者

本评注的创设与推进,立基于这样的理念,即整合理论与实践、融汇学术真知和实务经验,它们虽然在不同的环境下生成,但在规范的评注及其体系的定位方面,都有助于为读者提供一个解释清晰、完整详尽的指引。

曾几何时,专论与评注不是被随意地贴上程式化的“理论与实务”之标签,乃是人们认为对法律规范所作的评注、体系化与论证,不单指进行学理上的整理,也不仅仅是梳理并归纳裁判动向,而是要确实有益于理论和实务。借助这类文献,人们可以解读条文的含义并审视有关问题的争议,从而得到学理上和应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指引。这套评注定位于这样的目标取向,我们的愿望是顺利达成这个目标。

为此,主要在教授(尤其是编内的正副教授)中选定作者。另外,还出于对学术代际多元化的考虑,在作者中选入了“导师”辈,比如民法领域的布勒恰(Breccia)、马里奥·巴切罗那(Mario Barcellona)、卡纳瓦里(Carnevali)、德·诺瓦(De Nova)、岑顿(Cendon);商法领域的甘比诺(Gambino)、 斯帕达(Spada)、利贝提尼(Libertini)、扎那罗纳(Zanarone);在劳动法领域有德·卢卡·塔马约(De Luca Tamajo)、马佐塔(Mazzotta)、贝罗纳(Perone);在权利保护部分的程序法领域有阔莫约(Comoglio) 和蒙特略纳(Monteleone)以及他们的弟子,他们中有的是各模块的主编,有的是评注作者。

法官也参与其中,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中有些是单卷评注的作者。此外,在特别凸显理论和学术的专题领域,例如债法领域,在延续意大利古老出版社的出版传统方面,我们也部分采纳了20世纪60年代UTET评注的编排方案。

与此相关的是,要提及这些人的名字: 维岑佐·卡波纳(Vincenzo Carbone)、路易基·罗维里(Luigi Rovelli)、罗贝托·特约拉(Roberto Triola)、玛利亚·罗萨莉亚·圣·吉尔焦(Maria Rosaria San Giorgio)、贾阔莫·塔拉瓦依诺(Giacomo Travaglino)、阿贝多·鸠斯迪(Alberto Giusti)、马可·德卢蒂(Marco dell’Utri)、加阔莫·奥贝托(Giacomo Oberto)、马可·罗塞迪(Marco Rossetti)、安东尼奥·拉默杰瑟(Antonio Lamorgiese)等其他人。

同样要提及的是,为了将相关领域的实务问题与条文解释进行更好的结合,也吸纳了公证业务和司法领域的人士,这些领域的部门规则往往体系零散,整理起来并非易事。

在继承模块的作者中,有相当数量的公证人,他们将实务经验与公证学院传授的教义学知识结合起来,其中有安东尼奥·马斯克罗尼(Antonio Mascheroni)、彼得罗·波尔罗(Pietro Boero)、马切罗·迪·法比奥(Marcello Di Fabio)、弗兰切斯科·杰伯(Francesco Gerbo)等人。

数量有限的一些年轻的研究者(专职研究员、博士研究生)亦获应允参与,但前提是他们在其负责撰写的专题中已创作了有影响力的作品。

当然主持人也撰写了几组条文的评注,具体撰写了第1346条至第1349条(合同的客体)、第1467条至1469条(因过重负担的解除)和第2784条至第2807条(质押)共约550页的评注。

所有的论文除了经各模块的主编和评注主持人审读之外,还依据评审的规则进行审校,匿名审稿人在不知悉具体作者的情况下,有权对论文的质量作出评判,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每篇作品的严谨性及其水准。

六、工作方法

我制定了这样的工作方法,即首先对各个模块再进行划分,并在各模块的内部匹配好拟予评注的法典条文。再行划分不仅要遵循《意大利民法典》六编制的固定划分,还要依据制度的自身独立性在法典内部予以划分。制作了这套评注的整体目录之后,在确认参与的学者中,我根据他们对拟评注条文所涉领域与主题的学术地位,选取并确定各个模块的主编,我恳请他们每个人都尽可能参与撰写一些条文的评注。

另外,我还指示主编在选定评注作者时,必须坚持“确实了解该主题”的标准,这样,读者对这种情况也可以放心,撰写某一条款评注的作者是在该领域有专门研究的学者——已经就该主题出版过一本专著或者做过一些研究。

我还要求所有成员(无论是主编还是作者)必须重视学说观点与理论,并关注每个条文所涉及的解释论问题的裁判立场,因为在我看来评注的目标是双重的:其一,对产生于特定主题的学说和理论进行重构,这样读者既能有概括性的认识,又能详尽了解每项制度及其相关的理论问题。其二,借助于专题性的阐述,尤其是通过对判例立场的呈现,为法律工作者在平时活动中所遭遇的各种实务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

简言之,无论是法学者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公证人和律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解释的疑难时,应当经常在评注中寻求争议的解答。仅此而来,对于法律人在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践问题,评注应当总能提供解决方案。

尽管如此,随着情况的变化与时间的推进,裁判例应当被重新检讨,因为有时候主导性方案会被抛弃或被超越;反之,解释的范式却可能在多年之后被继续采纳并沿用。

评注确实应当具有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功能与效用。

七、小结

法典评注不同于专论,评注的作者要么是单卷本的独撰者,要么和其他作者一起协作撰写单卷本中的一节或数节。法典评注者必须严格遵循法典的条文顺序开展其研究,仅此而论,撰写者的自由度较小,因为他被限制在单个规范的“规范框架”之内进行写作,无权偏离对单个条款的释义,也无权作进一步的拓展。在这个意义上说,相较于专论作者的工作而言,法典评注者的工作更具难度和复杂性,因此也许更值得称道。

附录:《意大利民法典》评注概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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