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
2020-12-09马修米顿郭树理
[美]马修 J.米顿 著 郭树理* 译
一、对观众的伤害
在普通法上,体育设施运营者对观众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性质。体育赛事的观众一般会被界定为“受邀者”,意思是他们是应邀请进入某一场馆来观看一场比赛或赛事的(通常是作为付费的顾客)。因此,“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在此种情况下对受邀者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1)Allred v.Capital Area Soccer League, Inc., 669 S.E.2d 777 (N.C.App. 2008).,该义务要求场馆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必须维护场馆,使其处于合理的安全状态下,以防止观众因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受伤。例如,在格雷诉路易斯安娜山丘赛马场案(Grayv.LouisianaDowns)(2)585 So. 2d 1238 (La. Ct. App. 1991).中,法院裁决马赛跑道的所有者/运营者对一名顾客跌落马下负有法律责任,因为前者未能合理地检查和移除废弃的设施、堆放的杂物、赛场地板上的其他碎片。
场馆所有者所负有的保护受邀者的合理注意的一般性义务,并不会扩展到保护观众在观看体育赛事时,免受他们所承担的具体体育项目的固有风险的伤害。在考虑体育设施运营者、俱乐部或球员对一名受伤的观众的法律责任时,大多数法院都采用了通常被称为是“有限责任”的规则(limited duty rule)。根据该规则,“并不存在法律义务来提醒观众:观看一场体育赛事时,存在 ‘寻常的、经常发生的、可预见的’固有风险,例如,被飞来的物品(比如棒球)击中,法律也不会保护因此而受伤的观众”(3)Jones v.Tree Rivers Mgmt.Corp., 394 A.2d 546, 551 (Pa. 1978).。一般情况下,体育设施所有者如果向指定要某座位的观众提供了铁丝网后面的座位,就遵守了有限责任下的义务。一家法院在审查该有限责任规则在棒球比赛中的适用情况时——阿尔瑞德诉首都地区足球联盟案(Allredv.CapitalAreaSoccerLeague,Inc.)(4)669 S.E.2d 777 (N.C.App. 2008).,表示:
“如果棒球场馆设施的运营者提供了一些有铁丝网保护的座位,来保护顾客不会被乱飞的棒球击中,运营者‘就应当被认定为免除了它们对观众进行安全保障避免被投掷或击中的棒球飞过来砸中的危险的全部责任’。即使是在观众十分拥挤的非正常情况下,并且该顾客无法获得铁丝网之后的座位,有限责任规则也是适用的。”
一名评论者已经简明地进行了解释:“由于原告已经知悉该座位的危险但还是选择了该座位,体育设施运营者唯一的义务就是提供一些合理的安全设施。”(5)一般性论述,参见Dan B.Dobbs, The Law of Torts §215,New York:West Group, 2000, p.547。支持有限责任规则的人常常明确引用的原理是:观众们所受到的伤害,是他们自愿承担的所涉体育活动的固有风险。另外一个支持该规则的原理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偏好。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坚持认为,不对体育设施的所有者课以承担组织赛事固有风险的义务,能够让所有者为满足消费者的选择而建造座位。消费者可以选择坐在受保护区域的座位,也可以选择不受保护的区域内的座位,后者不会影响他们的视线,从而使他们可以更亲密地与该特定的体育比赛接触,融入其中。
在瑟蒙德诉威廉王子职业棒球俱乐部案(Thurmondv.PrinceWilliamProfessionalBaseballClub,Inc.)(6)574 S.E.2d 246 (Va.2003).中,一名观众在观看一场比赛时,被误击的棒球砸中了脸部,导致严重伤害,她要求获得赔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适用了有限责任原则,驳回了她针对职业棒球俱乐部的过失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原则)要求我们必须考察,某具体的原告是否完全明白该周知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是否是自愿地使她自己暴露于该风险之下。所以,我们认为,当一名具体的、具有普通智力水平的成年原告观众非常熟悉棒球比赛,该观众就承担了观看一场棒球比赛的普通风险——包括坐在体育场未有铁丝网保护区域的座位上被误击的棒球砸中的危险。
“我们的结论是,理性的人都会同意如下观点,即瑟蒙德熟悉棒球比赛,也知悉被击飞的棒球砸伤的风险——她自己承认,在整个比赛过程中她是保持警惕的,在受伤前已经观看了至少7局投球与击球——而且一直坐在未有铁丝网保护的座位上,自愿将她自己置于这种风险之下。”
在瑟罗塔诉全球光谱公司案(Sciarrottav.GlobalSpectrum)(7)944 A.2d 630, 638 (N.J.2008).同时参见Allred v.Capital Area Soccer League, Inc., 669 S.E.2d 777 (N.C.App. 2008)(观众自愿承受体育固有风险的原则,拓展到了对体育比赛之前的热身与准备活动中)。中,新泽西州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原告坚持有限责任规则不应当适用于比赛前的热身活动中,法院却认为:“对同一赛场上的相同的风险,仅仅根据它们是否是在比赛进行过程中当时发生的,就必须对注意义务进行分割和区别,这种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具有支撑理由的。”
其他法院已经采纳了更广泛的法律责任标准,来处理“商业棒球比赛”引发的观众伤害事件。在爱德华德·C诉阿尔布开克市案(EdwardC.v.CityofAlbuquerque)(8)241 P.3d 1086 (N.M.2010).中,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裁决:
“商业性棒球场的所有者/占有者,针对观众们负有对等的义务。观众必须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来保护他或她自己,免于遭受飞离比赛场地的物体击中的固有风险;同时,所有者/占有者必须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不得增加这种固有风险。”
法院裁决:在赛前热身训练时,场馆所有者/占有者事先并没有警告,致使位于小吃部区域的一名4岁的男童被击飞的棒球砸中头部,而小吃部的桌子垂直正对着比赛场地。被告场馆所有者/占有者应对该事件负责。
体育设施运营者不得增加观看比赛或体育活动而受伤的固有风险,娄诉加利福尼亚职业棒球联盟案(Lowev.CaliforniaLeagueofProfessionalBaseball)(9)65 Cal. Rptr. 2d 105 (Cal. App. 1997).可以作为另外一个例证,说明法院已经适用了这一法律原则。在该案中,原告面向赛场坐着,正在观看一场棒球比赛,当时球队的吉祥物,一只7英尺长的卡通恐龙,突然且未经警告,用恐龙服装伸出的尾巴从原告身后去触碰他,当原告回过头去看是什么触碰他时,一个被误击的棒球砸中了他的脸,导致了严重的伤害。法院认定,球队吉祥物的出现,并不是棒球比赛的必要构成内容。法院认为,在比赛正在进行过程中,该吉祥物用尾巴去触碰原告的滑稽动作,构成了法院应当进行裁判的法律事实,即分散原告的注意力,妨碍他看到误击的棒球飞来并保护他自己,俱乐部是否因此增加了观看棒球比赛的固有风险。(10)Gil de Rebollo v. Miami Heat Assns, Inc., 137 F.3d 56 (1st Cir. 1998)(俱乐部要对吉祥物滑稽动作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在比赛中场休息时的娱乐活动中,该吉祥物导致了观众的受伤).
在棒球项目之外的其他体育项目中,就观众所承担的法定注意义务的性质与范围,司法判例已经有了新的发展。一开始,法院拒绝承认观众自愿承担了被飞到看台的冰球球饼击中的风险。但是一家法院认为,现在“冰球的观众面临着被飞来的球饼击中的周知的风险,这是不存在争议的”(11)Nemarnik v.L.A.Kings Hockey Club, L.P., 127 Cal.Rptr.2d 10, 15 (Cal. App. 2002); Hurst v.East Coast Hockey League, 637 S.E.2d 560, 562 (S.C.2006)(“在棒球比赛中被误击的棒球砸中受伤的风险,与在冰球比赛中被飞来的冰球球饼击中受伤的风险是一样的”).。在2008年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观众被飞离球场的足球击中,一家北卡罗来纳州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有限责任原则。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显示,原告或观看足球比赛的一名理性的人,已然知悉被飞离球场的足球砸中的风险。(12)Allred v.Capital Area Soccer League, Inc., 669 S.E.2d 777 (N.C. App.2008)
有的州通过成文立法,限制了体育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者的法律责任。例如,《伊利诺伊州棒球设施责任法》(Illinois Baseball Facility Liability Act)要求:被棒球或球棒击伤的观众,必须证明由于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的过失,导致他或她的座位区域前面的护栏或丝网破损(并非宽度与高度的问题),或者他或她的受伤是由于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故意或放任的行为所致。(13)745 ILCS§38/10 (West 2008).就观众由于被冰球球棍或球饼击中而受伤的问题,《伊利诺伊州冰球设施责任法》创设了类似的责任豁免。(14)745 ILCS§52/10 (West 2008).制定了特别针对体育运动的侵权责任立法的其他州有亚利桑那州,Ariz.Rev.Stat.§12-554 (West 2008), 科罗拉多州,Colo.Rev.Stat.§13-21-120 (2002),以及犹他州,Utah Code Ann.§78B-4-508(LexisNexis 2008).
由于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管理和控制在比赛过程中拥挤的人群与球迷的疯狂举动,体育设施的所有者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必须注意的是,主权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可能会阻却针对政府公共机构的过失诉讼,因为政府公共机构未能有效控制人群拥挤或制止观众的疯狂举动而引发了这些诉讼。(15)参见,例如,Eneman v.Richter, 577 N. W.2d 386, 1998 WL 50414 (Wis. App. 1998)。一些法院已经裁决,观众们为了争夺抛上看台作为纪念品的球而引发的伤害,不是参加观看一场比赛的固有风险。在海顿诉圣母大学案(Haydenv.UniversityofNotreDame)(16)716 N.E.2d 603, 606 (Ind. App. 1999).中,法院裁决一所大学负有法律义务去保护观众免于可预见的这种受伤风险:
“我们认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证明,由于橄榄球飞向看台区域,导致观众们去抢球,圣母大学应当提前预见到第三人的争抢行为可能会引发损害结果的发生。结论是,圣母大学对乐迪萨·海顿(Letitia Hayden)负有义务,应当保护她免受此种伤害。圣母大学从其球迷对其橄榄球球队的热情中获得了利益,而且也理解这种热情。正是这种热情驱使一些观众试图将捡到的球作为纪念品。有证据显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多起由于球迷争着去捡球而导致的使人挤压受伤事故。”
二、对运动员的伤害
(一)侵权责任
1.共同参与者责任
法院已经采纳了“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negligence standard of care)或“故意或鲁莽的标准”(intentional or reckless standard)来裁决共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少数法院适用了过失标准,该标准的基础是,当某人从事某项行为时,必须负有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必须保护他人免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伤害。但是,大多数法院已经采纳了故意或鲁莽的注意义务标准,因为,“如果参加者他或她因为常见的不小心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话”,积极参与竞技性体育赛事的热情“可能会被冷却”,(17)Knight v.Jewett, 834 P.2d 696, 710 (Cal.1992).这种标准还可以阻止由于过失行为导致的体育伤害引发的潮水般的诉讼。
根据故意或鲁莽行为责任标准,被告违反某一体育项目的安全规则,导致共同参与者受到伤害,并不会理所当然地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但是如果是采用过失标准的话,构成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要大很多)。正如一家法院所指出的:
“政策原因同样可以替该原则进行正当性辩护,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它们本身,并不足以在身体接触型的体育项目中施加法律责任:‘即使是某参赛者的行为违反了比赛规则,而且该违规者可能会遭到该体育项目自己规定的内部纪律处罚,对该行为课以法律责任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该体育项目的性质,会打消参加者积极参加该体育活动的热情,而这些体育活动是在既定的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只应当由这些规则来规制它们。’”(18)Karas v.Strevell, 884 N.E. 2d 122, 133-134 (Ill.2008)(黑体字的强调是原文就有的).
绝大多数的州法院,只支持故意或鲁莽行为导致的体育赛事共同参与者之间的体育伤害案件,而且不会考虑比赛的层次、参与者的年龄或经验、该体育项目的组织结构。司法实践的趋势是,该法律责任原则既适用于身体接触型的体育项目(例如:橄榄球、足球、篮球),也适用于无身体接触的体育项目(例如:高尔夫球),并且集中关注引发该伤害的风险是否是该特定体育项目所固有的。在汤普森诉麦克内尔案(Thompsonv.McNeil)(19)559 N.E.2d 705, 709 (Ohio 1990).中,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表示:“在分析体育比赛中遭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时,适用体育项目固有的风险这一传统的注意义务标准,比适用一种非白即黑的、将体育项目划定为身体接触型与非身体接触型体育项目的标准,要更有帮助。”在辛诉安案(Shinv.Ahn)(20)64 Cal.Rptr.3d 803, 813-14 (Cal. 2007).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参考了其他州法院的相关判例之后,裁定:“高尔夫球员对其他球员承担的是有限的注意义务,只有他们故意伤害其他选手,或实施的行为‘是如此鲁莽,完全超出了该体育项目内的正常活动的范围’,才违反了这种义务。”
在比较过失原则(comparative fault principle)得到美国大多数州法院广泛采纳之前,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原告是否自甘风险(即原告主观上知悉自愿参与某体育赛事可能受伤的固有风险),自甘风险是对侵权诉讼的有效抗辩理由。在大多数州,目前法院关注的重点是被告保护共同参与者免于比赛中受到伤害的法律义务的性质,这是原告证明构成立案条件(primafaciecase)的内容之一。正如一位法律学者所解释的:
“主要的自甘冒险(primary assumption of the risk),(21)主要的自甘冒险,自甘冒险的一个种类,与其相对应的是次要的自甘冒险(secondary assumption of the risk)。在普通法的侵权法中,自甘冒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明示的自甘冒险(express assumption of risk),即受害人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明确表示同意免除侵害人本应对自己履行的注意义务,同意承担已知或可能的风险导致的损害后果,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来自契约法中的意思自治,并不涉及认定过失侵权的问题;第二,默示的自甘冒险(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即受害人虽然未做出任何明示的同意,但从其明知并且估测了侵害人行为产生的风险,仍然自愿趋近该风险的行为,可以推定受害人自愿承担了风险。默示的自甘冒险又分为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primary 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和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secondary implied assumption of risk)。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是指被告不负注意义务或者未违反注意义务而无过失,且因原告自愿参与该隐含危险之行为或活动,而免除被告之责任。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则指被告违反法律义务而造成损害,但原告有意识且故意选择面对该危险,而承担被告引发之损害危险。 主要的与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以及风险的性质。在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中,侵害人违反对原告的注意义务是确定的,同时受害人自愿承受的既可能是合理的风险,也可能是不合理的风险。明示的自甘冒险和主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是完全的抗辩,如果成功则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是次要的默示自甘冒险,法官则需要考虑双方各自的责任,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仍可能承担部分责任。现在,美国法院的通说认为,次要的默示甘冒风险原则已经融入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理论,后者与大陆法系的与有过失制度亦无太大差异。参见陈聪富:《自甘冒险与运动伤害》,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9年第73卷,第143-184页。——译者注关注的并不是原告是否自愿承担了某项周知的风险,而是(被告的)(22)“被告的”系译者增添的内容。——译者注义务的问题。被告是否负有义务,必须保护原告免于体育伤害导致的损害结果的风险?如果该导致伤害的风险是该体育活动固有的因素之一,被告对原告就不负有义务,从而不存在法律责任。”(23)Timothy Davis, Avila v. Cirtrus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Shaping the Contours of Immunity and Primary Assumption of Risk,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Vol.17, Issue 1, 2006, p. 270.
关于业余体育活动,一家印第安纳州的上诉法院,在马克诉牟瑟尔案(Markv.Moser)(24)746 N.E.2d 410 (Ind.App.2001).中,解释道:
“自愿参加体育活动,就意味着自愿承担该活动所固有和可预见的危险,因而不能获得受伤的损害赔偿,除非能够证明,是其他参赛选手故意引起伤害,或实施了鲁莽行为——该行为完全超出了该体育项目内的正常活动的范围。”
法院继续解释:
“在适用上述自甘风险标准的时候,如果导致诉讼的伤害构成比赛中的一种策略行动,是该比赛所固有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内容,实施该行动只是为了获取比赛的优势,那么,就不存在法律责任。因此,当掷球手向跑垒者跑向的球垒掷出棒球,以阻止跑垒者跑出全垒时,而棒球却击中了跑垒者,并导致伤害,掷球手的行为是不应当被起诉的。类似地,在橄榄球比赛中,防守方策略性地突然袭击(“blitzes”)对手球队的四分卫选手,也不会构成侵权责任;或,在比赛结束前几秒钟,某篮球球队领先一分,在对方球员快速从罚球区冲到篮下准备灌篮时,该球队的一名队员选择了实施犯规,从而迫使对方只能在罚球上扳回比赛,这种犯规行为引起的伤害也不应当被起诉。
“相反,如果比赛选手通过身体袭击的方式,向其他选手发泄愤怒,这样的行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这种侵权行为的例子可能有:一名拳击手在拳击比赛中咬伤对手的耳朵,或,一名足球或橄榄球球员在被铲倒后用拳头打对方选手。类似的,如果一名棒球击球手出于愤怒故意把他的球棒扔向对方球队的休息区,导致某位球员受伤,这种鲁莽行为将引发法律责任。”
故意或鲁莽标准通常也适用于在职业体育运动中发生的参赛者之间的伤害责任。(25)Turcotte v.Fell, 502 N.E.2d 964 (N.Y.1986); McKichan v.St.Louis Hockey Club, L.P., 967 S.W.2d 209 (Mo. App. 1998); Averill v.Luttrell, 311 S.W.2d 812 (Tenn.App.1957).在哈克巴特诉辛辛那提孟加拉俱乐部案(Hackbartv.CincinnatiBengals,Inc.)(26)601 F.2d 516 (10th Cir.1979).中,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一项裁决,下级法院裁决认为:在职业橄榄球运动中是不存在伤害侵权法律责任的,因为“NFL已经把战场上的行为规范代替了比赛赛场上的行为规范,在赛场上并没有‘文明举止’的一席之地”(27)Hackbart v. Cincinnati Bengals, Inc.,435 F.Supp. 352 (D.Colo.1997).。联邦第十巡回上诉法院裁决:“没有哪一项法律原则会允许法院拒绝审理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案件——该体育赛事本来就很粗野,审理这些案件非常困难,这些都不是理由。”法院表示:
“橄榄球运动通常的惯例,并不允许故意地拳击对手或殴打对手。所有证人的证言都支持禁止实施这种行为。证人证言证实,比赛规则同时还有橄榄球运动通常的惯例,都禁止故意袭击球员的脸部或从身后袭击球员,用胳膊撞击对手或拳击对手也是被禁止的。毫无疑问,这些限制都是为了建立合理的界限,使得橄榄球球员不能故意地对其他选手施加严重的伤害。因此,下面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所有的权利都已经被放弃了,暴力违规行为受害者唯一可能的救助就是报复。”
2.体育医疗救助者误诊责任
(1)队医。职业体育球队与大学教育机构通常都会雇佣医生或医疗团队来给它们的运动员提供医疗救助。很多高中也会选择医生来给参加高中校际体育的运动员提供赛前的体检和紧急的医疗救助。
“队医”给运动员提供医疗服务,队医是由雇佣他们的机构或单位——而不是接受治疗者或他的父母或监护人——来安排、支付薪金(至少是部分薪金)的。(28)一般性论述,参见Joseph H.King, Jr., The Duty and Standard of Care for Team Physicians, The Houston Law Review, Vol.18, Issue 4, 1981, p.658。队医最基本的责任是为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提供医疗服务。队医必须向运动员提供医疗救助和建议,这些医疗救助和建议必须符合运动员各自的最大健康利益,因为在队医和运动员之间存在医生和病人的医患关系。尽管队医的目标之一是避免对体育活动不必要的限制,但他的最重要的职责应当是保护竞技运动员的健康。(29)一般性论述,参见Matthew J. Mitten, Team Physicians and Comparative Athletes: Allocat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Athletic Injuries, The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Law Review, Vol.55, Issue 1, 1993, pp.140-141。队医可能会面临教练、球队经理、球迷、运动员的巨大压力,他们要求他提供医疗救助来清除参加比赛的障碍,有时是在比赛过程中要求立即进行处理以使运动员能够马上返回赛场。
在体育医疗过程中,医疗误诊事故的恰当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什么?在已经公布的判例中,只有很少几个案件讨论了这一问题。目前的趋势是适用全国统一的注意义务标准,因为有全国特殊行业资格证书委员会的存在,来保证专业培训和资格证书的颁发程序。队医通常都是内科医生、家庭医生或整形外科医生。其他的一些专家例如心脏病专家或儿科医生,同样也在为运动员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队医负有法律责任,必须遵守他们各自领域内专业培训所教授的注意义务。长期以来,法院已经裁决,体育医疗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医疗专业,因为体育领域并不存在单独的全国的医疗专业委员会来颁发证书或进行标准化的培训。(30)参见,例如,Fleischmann v.Hanover Ins. Co., 470 So.2d 216,217 (La.Ct.App.1985) (否认在体育医疗行业存在特殊的专业性)。法院的这种司法意见似乎会发生变化,因为体育医疗正在成为医疗行业内被承认和接受的一个专业分支。美国骨科医生联合会(American Osteopathic Association)有体育医疗方面的专门证书委员会,并且,美国医疗专业理事会(American Board of Medical Specialties)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家庭医生专业委员会、内科专业委员会、医疗急救委员会、儿科专业委员会,都已经承认体育医疗是一个单独的医疗专业分支。
近期的一些体育医疗误诊事故案件,采纳了“可接受的实践”(accepted practice)的注意义务标准,来裁决医生的法律责任。(31)Classen v.Izquierdo, 520 N.Y.S.2d 999, 1002 (N.Y.Sup.Ct.1987)(对运动员进行治疗的医生,必须“遵守良好的、可接受的医疗服务的标准来从业”).例如,在麦克尔森诉哈斯拉姆案(Mikkelsenv.Haslam)(32)764 P.2d 1384, 1386 (Utah Ct.App.1988).中, 犹他州一家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陪审团的裁决,该裁决认定一名外科整形医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他建议一名患者将其臀部全部进行更换,以此来参加滑雪运动,陪审团认为该建议“背离了外科整形医生的医疗职业标准”。根据该标准,可接受的或合理的医疗实践(而不是惯常的实践),界定了医生在治疗运动员时合法的注意义务的范围。(33)一般性论述,参见Matthew J.Mitten, Emerging Legal Issues in Sports Medicine: A Synthesis, Summary, and Analysis, St.John’s Law Review, Vol.76, Issue 1, 2002, p.5 (对队医医疗事故责任问题进行了全面讨论)。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如果要证明法律责任的存在,关于体育医疗恰当标准的专家证言是必不可少的。在吉布森诉狄吉格利亚案(Gibsonv.Digiglia)(34)980 So.2d 739 (La.App.2008).中,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驳回了一名运动员的医疗事故诉讼请求,因为不存在“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对一名‘球队医疗主管/协调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什么,原告也未能提出任何证据来支持该诉讼请求:(该医生的)行为未能达到这种所谓的专业领域的医疗服务的注意义务标准。”
在对运动员实施医疗救助之前,队医必须告知运动员并获得其同意。这一要求建立在个人自治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ividual autonomy)之上,即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法律权利决定对他自己的身体采取什么行动,包括接受或拒绝医疗救助。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运动员能够就医疗救助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一名未成年的运动员接受医疗救助的同意通常必须来自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某些情况下,同意可能是默示作出的,例如,当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陷入昏迷,并需要紧急医疗救助。在这些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假设:如果该受伤的运动员已经知悉他自己的情况,并且他是心智正常的,他也会授权接受恰当的治疗。
除了遵守可接受的或合理的医疗实践标准,来诊断和治疗运动员的伤害,并作出符合医疗资格的建议之外,队医还必须根据该运动员的身体条件,充分地告知他:参与某项体育运动任何实质性的风险。如果未能做到这点,根据故意侵权或过失原则,可能会导致队医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已经裁决:队医因为故意或过失没有告知运动员,在他接受治疗的条件下参加比赛可能具有的风险,或治疗计划潜在的后果这些实质性信息,队医的行为是可以被起诉的。在克瑞格诉圣弗朗西斯科49人队案(Kruegerv.SanFranciscoFortyNiners)(35)234 Cal.Rptr.579 (Cal.Ct.App.1987). 克瑞格最终获得了236万元美金的伤害赔偿判决,但是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获得的赔偿是100万至150万美金。中,一家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裁决认定,职业橄榄球球队未能主动告知一名球员:如果他继续参赛,他的膝盖将遭受无法治疗的损伤,这是不诚实的隐瞒行为。法院发现,队医未能告知原告他的膝伤的真正性质和严重程度、类固醇注射治疗的后果、在他接受治疗的状况下继续参加职业橄榄球赛的长期风险。法院认为,这种隐瞒行为的目的是诱使原告继续参加橄榄球赛——尽管他已经受伤,因此,该行为构成了欺诈。
(2)运动伤害防护师。运动伤害防护师通常会向运动员提供各种各样的体育医疗服务,例如体能训练、伤害预防、紧急医疗救助、伤后恢复,如果未能恰当地实施,这些都可能会引发法律责任。(36)参见,例如Howard v.Missouri Bone and Joint Center, Inc., 615 F.3d 991 (8th Cir. 2011) (专家证言证明了,运动伤害防护师在安排练习赛项目时存在过失,导致大学运动员遭受伤害)。在瑟尔斯诉圣约瑟夫学院董事会案(Searlesv.TrusteesofSt.Joseph’sCollege)(37)695 A.2d 1206, 1210 (Me.1997).中,缅因州最高法院认为,一名运动伤害防护师在给运动员提供照料和治疗时,“负有义务遵守一名普通的、专注的运动伤害防护师所要求的注意标准”。该法院裁定,因为未能将某球员受伤的严重程度向球队教练进行报告,或未能告知某运动员在他接受治疗的状况下不应该继续再参加比赛,一名运动伤害防护师可能要承担过失侵权法律责任。在杰罗诉奥尔良教区学校董事会案(Jarreauv.OrleansParishSchoolBoard)(38)600 So.2d 1389 (La.Ct.App.1992).中,路易斯安那州一家上诉法院支持了一审陪审团的裁决,该裁决认定,高中橄榄球球队的一名运动伤害防护师一直到赛季结束,都未能将一名球员的手腕受伤情况向骨科医师进行通报。该运动伤害防护师迟延将该球员转给骨科医生治疗,致使该球员骨折的愈合需要更长时间的治疗,并且导致了永久性残疾。
运动伤害防护师——就像提供体育医疗服务的其他任何人员一样,不会仅仅因为治疗加剧了运动员的伤害,就承担过失侵权法律责任。在格拉斯帕诉犹他州立学院案(Gillespiev.UtahStateCollege)(39)669 P.2d 861 (Utah 1983).中,犹他州最高法院裁定,一名学生运动伤害防护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该运动伤害防护师治疗了一名篮球球员的脚踝受伤,但其实该伤不用接受治疗也会自己愈合。法院认为,要确认运动伤害防护师法律责任的存在,必须证明过失的治疗事故导致了运动员遭受的伤害。
(3)运动员的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运动员负有法律义务,必须实施合理注意来保护他自己的健康和安全。例如,他必须向队医诚实地披露他的医疗病史和疾病症状。(40)参见McGee v.Covington County Sch.Dist., 2012 WL 48026 (Miss. App.) (免除了护理人员的责任,其在中学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之前对他们进行了体检,有学生后来在比赛练习中死亡,该护理人员被免除法律责任,因为运动员与他的母亲未能诚实地披露该运动员的疾病历史)。在杰罗诉奥尔良教区学校董事会案(Jarreauv.OrleansParishSchoolBoard)(41)600 So.2d 1389 (La.Ct.App.1992).中,法院在适用了共同过失原则之后,认定一名受伤的高中橄榄球球员必须自己承担1/3的过错,因为他未能向他的私人医生进行咨询,也未提出要求将他自己转给校医。
受伤后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获得第二次治疗的机会就能够返回赛场,关于这一问题,运动员通常会信赖队医的建议或队医指定的专家的咨询意见。运动员对队医的建议的信赖被视为是合理的信赖,因为队医是具有体育医疗的专业资质的,运动员并不需要获得对该医疗意见的进一步的确认。(42)Mikkelsen v.Haslam, 764 P.2d 1384 (Utah Ct.App.1988); Krueger v.S.F.Forty Niners, 234 Cal.Rptr.579 (Cal.Ct.App.1987).
另一方面,运动员未能遵循他的医生的指示,会构成共同过失,因而可能会减少或阻止他能够获得的赔偿。在格拉斯帕诉犹他州立学院案(Gillespiev.UtahStateCollege)(43)669 P.2d 861 (Utah 1983).同时参见Holtman v.Reese, 460 S.E.2d 338 (N.C.Ct.App.1995)(未能听从按摩师的建议,去参加高强度的富氧运动、滑雪、滑水橇等项目)。Starnes v. Caddo Parish Sch. Bd., 598 So. 2d 472 (La. Ct. App. 1992)(违反医生的建议,打排球时未戴护膝)。中,一名大学生篮球球员被裁定必须对加剧的脚踝伤害自己负全责,因为他未能遵循医生关于正确治疗和恢复的指导。
(二)刑事责任
在美国,因体育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伤害而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非常罕见,法院认定指控的罪行成立的案件就更罕见了。在人民诉弗里兹西蒙斯案(Peoplev.Fitzsimmons)(44)34 N. Y. S. 1102, 1109 (1895).中,该案涉及一场拳击公开赛中,一名职业拳击手的一记直拳导致他的对手死亡,该拳击手被控谋杀,法院指示陪审团:
“政府有利益保护它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当任何个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无论该威胁是由他自己引起的还是由别人引起的,政府的这种利益就受到了侵害。涉及身体对抗的体育比赛可能是受到人们赞美的具有男子汉气概的体育项目,但也可能是一种非法的比赛。这取决于它是否是威胁到生命的比赛。因此,在橄榄球比赛过程中意外引发的死亡案件的诉讼,要由陪审团来判断该体育项目是否是危险的;因为,如果是球员同意参加为他们安排的那些比赛,并不会保护某球员免于遭受刑事起诉。
“换而言之,绅士们,9位男士,或组成橄榄球队的其他任何人,从事某项比赛,他们同意这种观念,比赛只有在他们中的一半人死亡或严重受伤后才能终止,这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比赛规则或比赛的惯例,被所有参加者接受了,并且不会故意诱导严重伤害或结束生命,那么,比赛后面出现了突发事故,那么应当免除追究杀人罪行。
“无论如何,任何比赛规则或惯例都不能将这块土地上的法律认为不合法的东西合法化,但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也没有说,你不应该做任何有可能会引起其他人死亡的事情。”
陪审团宣告被告过失杀人罪不成立。
现代的一些案件显示,美国法律在对体育比赛中发生的死亡事件或严重受伤事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时,仍然还是保持和弗里兹西蒙斯案完全一样的态度。在人民诉史查克案(Peoplev.Schacker)(45)670 N.Y.S.2d 308 (N.Y.Dist.Ct.1998).中,法院裁决,“正义的利益”(the interest of justice)要求驳回针对被告人的人身伤害三级罪名的起诉,该被告人在一场成年人的业余冰球比赛中伤害了对方球队的一名成员。涉及该刑事控诉的事实如下:
“……在优胜者冰球场(the Superior Ice Rink)上……被告人罗伯特·史查克(Robert Schacker)正在参加一场冰球比赛,在比赛结束、裁判的哨声响起之后,他走到安德鲁·莫伦博格(Andrew Morenberg)身后,莫伦博格当时正站在靠近球门的地方,史查克袭击了莫伦博格的脖子后面,导致他的头砸在球门上,引发了脑震荡、头痛、视力模糊、失忆。”
法院裁决:
“为了追诉在冰球比赛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案件的事实因素必须能够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要对对方实施身体伤害,而这种伤害与体育比赛是完全无关的。尽管比赛已经结束,但是当时的情况并不能够显示,该身体接触就与比赛没有任何关系了。另外,该种伤害必须是非常严重的,以至于不能被正常的比赛所接受,接受这种伤害会改变比赛的性质。这种类型的伤害在本案中并未出现。首先,接受医疗的伤害是由于砸到球门上而造成的,而不是来自与被告人的直接身体接触。其次,医院的记录也没有显示受害者有任何外伤。
“冰球球员应该被起诉的观点,与体育赛事中鼓励自由与激烈对抗的政策相冲突。在庭审中公诉人主张,本案涉及的是未经注册的冰球联盟。尽管职业联盟的规则可能禁止某类行为,并可以减少潜在的伤害,但是无论如何,参赛者仍然自愿承担了竞技赛事激烈对抗的风险。冰球比赛中的正常行为不能构成刑法典上的犯罪行为的标准,刑法典也不应当适用于一场冰球比赛,否则会与鼓励体育竞争的政策相互冲突。 ”
类似于侵权法,如果某行为是“比赛的一部分”的话,身体接触引发的参赛运动员严重伤害或甚至死亡的结果,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意”是对抗刑事指控的另外一个抗辩理由,必须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比赛过程中可以预见的行为”,以及受害人的受伤是否只是“比赛本身的副产品而已”。(46)State v.Shelley, 929 P.2d 489, 493 (Wash.Ct.App.1997).法院已经确认了就这些伤害导致的刑事指控:在棒球比赛和橄榄球比赛中故意拳击对手。(47)参见,例如,State v.Floyd, 466 N.W.2d 919 (Iowa Ct.App.1990); People v.Freer, 381 N.Y.S.2d 976 (N.Y.Dist.Ct.1976).正如一家法院指出的:“在篮球比赛,或甚至是橄榄球或冰球比赛中,并不允许以受害人同意作为对此类行为的抗辩理由。”(48)State v.Selley, 929 P.2d 489, 493 (Wash.Ct.App.1997).
针对美国职业运动员的刑事指控非常罕见,但是一家加拿大法院裁定马蒂·麦克索尼(Marty McSorley)构成使用武器伤害罪,在2000年2月21日NHL的冰球比赛中,他使用冰球球棍故意击打唐纳德·布拉谢尔(Donald Brashear)的头部。该案中的证据显示,使用冰球球棍故意击打球员的头部是冰球比赛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也违反了NHL球员与裁判均默示同意接受的行为准则。法院认定:麦克索尼“突然起意,击打了(布拉谢尔)的头部。他的思想观念——一直都是表现为侵略性的——让他这样做。他猛砍对方头部。一名NHL的球员永远都不会击不中目标。布拉谢尔被击倒,正如麦克索尼所预见的。”法院附条件地释放了麦克索尼,判处他18个月的缓刑,并禁止他将来参加任何与布拉谢尔对抗的体育赛事。(49)在1998年,明尼苏达北极星队(Minnesota North Star)的球员蒂诺·齐格拉里(Dino Ciccarelli)被判处一天的监禁,并处以1 000美元的罚金,他在全国冰球联盟的一场比赛中,数次使用他的球棍击打一名对方球员的头部。
除了若干例外,(50)达维德·斯丁森(David Stinson),肯塔基州快乐公园高中(Pleasure Park High School)的前任橄榄球主教练,曾遭到刑事起诉,因为一名球员在2008年8月的训练中因中暑而死亡。 2009年9月17日,陪审团宣布指控他的轻率过失杀人罪(reckless homicide)与玩忽职守致人死亡罪(wanton endangerment)均不成立。绝大多数美国近期的刑事指控都是由于在业余体育比赛或体育休闲活动中,参赛选手对另外一名参赛者造成的严重伤害或死亡而引起的。在人民诉霍尔案(Peoplev.Hall)(51)999 P.2d 207 (Colo.2000).中,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裁定,南申·霍尔(Nathan Hall)必须接受轻率过失杀人罪名(reckless manslaughter)的审判。在滑雪时,霍尔飞过了一个小圆丘,撞到了艾伦·科布(Allen Cobb),后者正横穿过霍尔下面的圆丘的侧面。科布遭受了头部震荡的伤害,由于这次撞击导致了他的死亡。法院表示:
“我们认为,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下,霍尔是否构成轻率过失杀人罪,必须对事实进行审查来作出决定。考虑到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霍尔的行为——滑雪直接冲向一个陡峭的、崎岖的斜坡,踩在滑雪板上,手伸向身体两侧,失去平衡,从一个雪坡被抛向另一个雪坡,在一段时间和一段距离内失去控制,这种高速度导致他的滑雪板和受害人的头部最脆弱最轻薄的部分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造成了对他人的实质性和不正当的死亡风险。一个有理性的人都能够作出推论,被告人,一名接受过滑雪安全训练的前滑雪比赛选手,故意忽略了这种风险。为了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的有限目的,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了起诉的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被告人的鲁莽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
陪审团裁决霍尔的过失杀人刑事罪名成立,该裁决在上诉审中得到了维持。(52)People v.Hall, 59 P.3d 298 (Colo.Ct.App.2002).霍尔被判处90天的监禁,并被命令从事2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在考验期内还被禁止饮酒和参加滑雪活动。
2000年9月,伊利诺伊州一名16岁的高中冰球球员被判处2年的缓刑,并在此期间禁止其参加任何身体接触型的体育活动,并要求其从事12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被告人针对殴打轻罪(misdemeanor battery)的罪名指控作出了阿尔弗德答辩(Alford plea)(53)在美国,被告人即使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依然可以选择做阿尔弗德答辩。根据这项制度,被告人虽然自认为自己无罪,但是因为控方掌握的证据对自己极端不利,于是采用有罪辩诉来与控方达成降低处罚的交易,但是在当庭的有罪辩诉过程中依然宣称自己是清白,法官通常只会简要地审查一下案件的事实基础,就会接受这种答辩。该制度的起源是1963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阿尔弗德案,美国最高法院曾裁决该项制度是符合美国宪法的。——译者注(不承认自己有罪,但是知道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构成对他的罪名指控)。在一场高中校际冰球比赛结束之后,被告人在对方选手的身后,双手持冰球球棍以两手间的棍身撞击对方身体(cross-checked),导致对手头朝地栽倒在冰球场上,自胸部以下永久瘫痪。
2000年2月,托尼·李猛(Tony Limon)——德克萨斯州一名高中篮球球员,被判处在州管教所服5年的感化刑,他曾在一场比赛中,故意肘击对手的脸部(对手遭受了头部震荡,并被击碎鼻梁)。该行为与正在进行的比赛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当时裁判也没有吹犯规。李猛此前有过入室行窃罪的前科,他那次被判处4年的缓刑,但是本案之前他并没有暴力行为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