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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学批评”建设进路:实践、理论和机制

2020-06-16郑惠生

关键词:文艺学学术评价

郑惠生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系,广东 汕头 515041)

毫无疑问,“文艺学批评”建设对于文艺学的“创新发展”至关重要。[1]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文艺学批评”建设?在此,笔者将从实践、理论和机制三个角度予以探讨。

一、“文艺学批评”建设的实践进路

显然,良好的批评实践应该是有具体针对性的,并且还能根据对象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方式。仅就总体而言,其进路主要包括下述三个方面。

(一)分门别类

“文艺学批评”面对着文艺学的方方面面,有属于文艺学自身的,如文艺批评、文艺理论、文艺史、比较文艺等,有虽不属于文艺学自身但却与文艺学的建设有着密切联系的,如学术期刊、项目基金、图书出版、国家标准等。对于如此广阔的领域,没有一个文艺学学者能够做到完全驾驭。故而,批评实践应该予以分门别类,使之易于为实践的主体所操作。也就是说,分门别类的结果是使每一位文艺学学者都能按照个人的学术兴趣和既有的学术积累选择批评的对象,从而避免在对“知识增量”有着重要意义的批评方面说出外行的话。比如,没读过几部古典文学作品和古典文学史的学者却大谈应该如何研究古典文学,或者,没读过几部文艺理论著作的学者却大讲如何进行文艺理论创新。如果只是一般机构的学者发表在普通刊物上的文章,那么,说些外行的话无关紧要。但如果是重要学术机构的学者发表在重要刊物上的文章,那么,说些外行的话就危害大了——首先,挫伤了学术同行负责任研究的积极性;其次,使后学者即潜在的学术同行吃进了“不良的食品”还以为“进补了”。其实,这后一种情形比前一种情形更常见,原因大概是由于学术期刊往往对“无名小卒”的评审更严格,所以其发表的论文平庸居多但却较少说出“外行的话”;相反,由于学术期刊对“大咖”的评审多数比较宽容,结果也就出现了一些“大咖”说“外行话”的情况。

当然,这里的“分门别类”并非指个体的批评实践,而是就“文艺学共同体”批评实践的总体方案而言,其意在于强调批评实践的高度专业性和操作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减少跨界批评常会有的低效、无效乃至“负效”。从个体的批评实践来看,跨界批评也不是不可以,但必须有足够的前期知识积累,再加上临阵“恶补”,否则,几乎不可能拿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来。

(二)深入细化

分门别类可让“文艺学共同体”在批评实践上降低投入的成本,提高产出的效益。但仅止于此,还不能使批评实践的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如果能在分门别类的基础上深入细化地批评,那么,就能充分发挥“术业有专攻”在批评实践中的特殊作用,也能减少大同行浅尝辄止或蜻蜓点水的批评实践所带来的知识乃至知识谱系的模糊性。

比如,作为文艺学一个分支学科,文艺理论是揭示文艺的本质、特征及其基本规律的一门科学,大凡从事这个领域研究的学者都能对其发表一点看法。然而,从细化的角度看,文艺理论既有发展论、创作论、起源论、作品论等之分,又有古今中外之别,更有精神分析、马克思主义、形式主义等之差。故此,不是所有的学者针对同一问题所发表的意见都有同样的价值,并且,无论一个学者有多大的能耐,他都不可能对该领域所有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批评。进而言之,深入细化的批评实践,能够淡化学术权威大而无当的“指点江山”的作用,充分发挥每一位文艺学学者的专长。它一方面能更敏锐地发现目标领域里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也能够发现其瓶颈在哪里,以及还有哪些可能是未来的新知识增长点;另一方面还能更及时地发现目标领域里负价值的东西,并通过揭示来“排污”,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恶性循环现象的发生。

应该指出的是,关于“深入细化”,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可以肯定的是,越深入、越细化,对批评实践来说意义越大。

比如,同样是文艺发展论,既存在于专著中,也存在于期刊论文中,还存在于教材中。通常情况下,三者并不在同一个档次上,对其批评的标准和要求也有一定的差异,而从创新的角度讲,还有一个时间维度的问题。如果不加以细分,批评很难做到客观和公正。

再如,对一位文艺学学者的批评,如果在完全没有深入细化地进行分析的前提下便断定他“做出了什么学术贡献”或者是“什么泰斗”,那显然是缺少说服学术同行的力量的。

(三)追本溯源

批评实践要做到细化且深入,就得追本溯源。可以说,不细化难以深入,而不追本溯源,则无法深入。其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细化→深入→追本溯源→更深入。这里所说的追本溯源,不仅是批评需要知识整理乃至知识谱系疏理[2],而且还是批评必须做到公允所要求。

众所周知,对于一个真正的科学攀登者来说,最大的回报也是至上的快乐是其发现能够得到承认,而不是金钱和权力,更不是酒色。然而,令人不无遗憾的是,科学领域里竞争的结果不像其他领域如体育、教育、经济等——第一当然最好,第二、第三也照样了不起,就像詹姆斯·卡斯所说:“并不是人人都能成为公司总裁,但竞争过总裁职位的人可能成为副总裁或地区经理。”[3]科学只承认金牌,不认银牌和铜牌。比如,众所周知,镭是居里夫人或者居里夫人和他的丈夫一起发现的,而不会提及其他人。再如,关于“万有引力的存在”,“爱因斯坦得出同样的结论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牛顿已经捷足先登了”[4]。又如,浮力定律之所以被称为阿基米德原理,是因为它首先由阿基米德提出来,而弹性定律被称为胡克定律,也是同一个道理。故而,科学之路有更大的风险,即便科学家投入全部的精力,包括青春和生命,最终仍可能居于人后而一无所获,这也是科学家所从事的职业在通常情况下会被称誉为“崇高事业”的最主要原因。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文艺学学者及其研究。

就“文艺学批评”而言,负责任的做法是对文艺学学者及其研究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而不是凭感觉下断语,更不能信口开河,把属于别人的东西归在自己或自己所喜欢的其他学者名下。而要让文艺学批评做到不把“学术荣誉”张冠李戴,就得追本溯源。

当然,文艺学研究的创新发现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自然科学成果中的创新发现相对易于识别,容易准确把握,即便是在重大、重要、一般等“级差”的评判上,也容易达成共识。因而,批评对于自然科学来说并非总是必需的,除非涉及到抄袭和伪造之类的越轨行为,或者是由于其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恶劣所导致的“指鹿为马”——如在万有引力问题上,被誉为“英国的达芬奇”的天才科学家胡克由于跟牛顿发生矛盾而“悲惨地度过晚年”[5]并被埋没了三百多年[6],再如德国“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莱布尼兹在与牛顿的“微积分发明权之争”中所遭受的磨难[7]等等,才有批评和进一步论析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我们才较少看到关于自然科学领域里谁先发现或揭示什么的批评与争鸣。

相比之下,文艺学研究成果中的创新发现显得复杂,较难以识别,在价值意义的层面上更是不易达成共识。一方面是由于文艺学研究成果中包含着浓厚的意识形态成分,总是有着文艺学学者个人的鲜明的立场和倾向,另一方面则与文艺学研究成果常有的表现形式有关,如结构的多样化乃至散漫化、语言的个性化乃至情绪化等等。也正因如此,文艺学领域才会经常出现关于谁对谁错、谁讲得有道理谁讲得没道理的批评与争鸣。至于谁发现或揭示什么,倒常常被忽略了,被边缘化了,即使有时未被完全忽略,也常有乱点鸳鸯谱的情形。从原因上讲,这是文艺学批评者缺乏“细心求证”的学术态度和不采用“追本溯源”的学术方法所致。

那么,是文艺学界中的创新发现不重要吗?当然不是!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因其开拓性的研究而常被后学者提起。尽管从今天来看,它还远欠完善[8],与后来出现以及未来将会产生的同一类著作相比,也只能算是一座小山峰,但却由于其学术史的意义而值得后人仰望。然而不得不问的是,像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所产生的学术影响,除了本身所固有的含金量以及特定时代“阶级斗争、政治正确性”[9]的需要之外,是否还有他作为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的丰碑所带来的额外的馈赠?或者说,虽然历史无法重来,但如果可以假设的话,若鲁迅只是一个纯粹的学者,那他脱胎于讲稿的《中国小说史略》[10]还会被后人如此推崇吗?答案应该是明显的:作为一个小说家、一个散文家,鲁迅的确是太令人瞩目了,令人瞩目到让所有相关的文学研究者如果忽略了他的《中国小说史略》的话,会被视为是极大的不可原谅的遗漏。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学术史上的鲁迅,是幸运的,这种幸运既来自他在学术上的努力与思想被高度关注,也与他作为著名作家的地位相益得彰。

然而,文艺学批评所要面对的,多数时候是那些更具普遍性的也是常态化的文艺学成果,其拥有者多为普通的默默无闻的学者。这类学者的成果即便有所创新,也常常被忽略。而被忽略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不可能像“学术霸主”那样威逼我们去重视,更无法像令人炫目的鲁迅那样吸引我们去仰视。简言之,是“地位不平等”导致了“学术机会”的不平等。[11]故而,唯有出于学术良知因而也是认真严肃的文艺学批评,才有可能让那些虽有创新价值但却被人遗忘了的文艺学成果及其拥有者“起死回生”,才有可能令那些有意无意地把别人的文艺学创新成果据为己有的“学混”现出原形。

二、“文艺学批评”建设的理论进路

仅有实践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多方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升华,以期达到理论的高度。只有这样,才可使后续的实践活动变得更具深度、更有效果。关于“文艺学批评”建设中的理论构建问题,笔者已有专文探讨,[12]这里,仅从路径的角度再谈点进一步的思考。

(一)挖掘历史资源

虽然笔者提出“文艺学批评”的建设是在今天,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文艺学批评”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存在了——如亚里斯多德对于柏拉图“模仿论”的驳斥[13],只不过那个时候的这种活动是非自觉的,也是零散的。不仅随着文学的变迁,而且更重要的是,随着文艺学的发展和文艺学成果的不断增多,“文艺学批评”实践活动也越来越丰富。不过,由于这些活动或被当作“文艺批评”的附属品,或被视为是文艺学研究的点缀,所以它仍然处于一种非自觉的状态,仍然是零星的、散漫的。这也是为什么要在今天提出专门建设“文艺学批评”的原因之一。

尽管如前所述,既往的“文艺学批评”只是文艺学乃至文艺批评的附庸,但其实践活动尤其是那些卓越的批评家所从事的工作仍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今天我们进行“文艺学批评”的理论建构,可以从中借鉴并获得启迪。比如,看看未来主义者是如何批判、攻击既往那些杰出的文艺家、文艺思想家[14],再对比一下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的两种不同文艺及其思想的历史命运,就知道没有脚踏实地的一味求新,终将贻笑大方;再如,看看改革开放以前那些对各种文艺思想所进行的极左批评——如《批判胡风反动的资产阶级主观唯心主义的认识论》[15]《食利者的美学——朱光潜美学思想批判》[16]等,同时问一下今日之文艺学共同体有多少个人还会认同,便知道选择站队的“文艺学批评”常常是行之不远的。

(二)总结典型案例

正如康德所言:“没有感性,就会没有立法的知性能够用来加工的材料了。”[17]也正如雷蒙·盖斯所指出的:“构建一个有经验支撑的社会批评理论是一个合理而且理性的抱负。”[18]边实践边探索,边探索边总结,这是“文艺学批评”理论构建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批评实践不止一人,不断进行实践探索的人会越来越多,所以,可供抽象的感性材料也会愈来愈丰富。

在众多的批评实践中,有一些是较为成功的案例——如针对王建喜《中国现当代作家的笔名》一文,朱金顺所做的批评[19]和姜伟光所做的批评[20];再如针对朱光潜《谈美书简》一书,笔者所做的“学理性缺失”批评[21]和“时代局限性”批评[22];又如易崇辉在主张“从微观角度写小文学史”时对“写大文学史”所做的批评[23]。在诸如此类的较为成功的案例中,必然存在着一些共性的东西。只要把其中那些既属于共性又具有正面价值的东西找出来,就可形成相关的准则和方法。这些初步总结出来的准则和方法,一方面可作为文艺学批评进一步实践的依据,另一方面又可在后续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并通过不断地检验来修正、补充和完善。

除了成功的典型的批评案例外,那些客观上存在着较大争议因而也是需要进一步辨识的典型的批评案例,也有归纳总结的必要和价值——如钟华针对季广茂的《意识形态视域中的现代话语转型与文学观念嬗变》一书的批评[24],韩德民对祁志祥《乐感美学》一书的批评[25]以及祁志祥的反批评[26],杨春时对“张法批评”[27]的反批评[28]以及对“赵晓芳批评”[29]的反批评[30],罗钢对“意境说”和《人间词话》被持续经典化的批评[31]与孙仁歌的反驳[32]、对《人间词话》学案的批评[33]与刘锋杰的反批评[34],等等。对争议性批评尤其是火药味较浓的批评,考察的重心主要不在于谁的观点对谁的观点错,而在于各方所提供的理据是否充分?是否经得起事实的验证与逻辑的推敲?其激烈驳辩是因门派之争,还是因“先批评者”言辞过当?如果是“先批评者”言辞过当,那“后批评者”的言辞掌握“分寸”[35]了吗?显然,无论是个案的正面经验还是个案的反面教训,通过不断地抽象升华,最终都可以成为“文艺学批评”理论构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建立批评模型

在今天,已经熟透了的“文艺批评”有着非常多的模式,这是“文艺批评实践”有成百上千年历史高度自觉的必然结果。相比之下,“文艺学批评实践”虽然也是历史悠久,但从未真正觉醒过,它虽像个成年人,实则处于婴幼儿阶段。故而,现在谈论文艺学批评的模式,似乎是为时过早。

不过,为了使文艺学批评实践更富于成效,也为了使文艺学批评的理论构建有更为牢靠的基础,可以先考虑从特定的角度构建一个文艺学成果的批评模型。譬如,对文艺学成果进行批评,有哪些方面需要考察衡量?像杜向民和樊建强所说的“学术规范性、研究科学性、价值含量、创新程度和难易程度”等“五个方面评价指标体系”[36]是否合理可行?现假设必须分为“文本影响”和“文本自身”两大方面,那么,这两大方面各自的权重应该是多少?就“文本影响”而言,是否如张玉能所说的包括“引述”“争鸣”“应用”三个方面?[37]如果是,三者的权重又该如何确定?就“文本自身”而言,是否如王先霈所说的要对“形式要求与内容要求”做出区分?[38]如果是,其权重应该各是多少才算合理?仅从“内容要求”看,是否包括选题、创新、论证、语言等四大要素?如果是,那它们各自的权重是多少?如果“创新”因素的权重最高,那它又包括哪些因素和等级?创新是否含观点、方法、领域三项内容?创新是否可划分为重大破突、重要发现或揭示、有创意三个等级?如果都是,那么,其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和要素及其权重的设定,搭建起一个介于定性与定量之间的相对稳定的批评框架,可减少批评的盲目性、随意性,增强批评的自觉性、客观性,使文艺学批评更加具有说服力。

当然,刚开始建立起来的批评模型一定是较粗糙的,是有待于进一步检验和修正的。不过,假以时日,便会完善也会有更大的成效。

也许有人会问,前述中的批评模型所含的选题、创新、论证等要素或指标不就是时下审稿或项目评审所采用的吗?是的,这些词语经常被评审专家所使用。

然而,问题的一方面是,在不同评审专家的脑海里,此类词语的概念并非完全一致。比如,“原创”一词,通常是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创造,但在批评实践中,从一般性的有创意到有重要的发现或揭示,再到有重大的破突,都有人用以指称它。也就是说,用一个可以涵盖几个不同等级的词来批评只属于一个价值等级的文本,其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批评的含混性和结论的模糊性。再如,正像以赛亚·伯林所言:“要人们相信某些研究结果,就必须确保研究工具的有效性。”[39]真正有水平的创新,应该是有充分到位的论述,应该是能达到论点、论据和论证三者高度的统一。但如果论点是新的,而支持论点的“理由”[40]即论据和论证有缺失,那么,在批评时如何给予定性?或者说,是否还可以把文本视为是创新的?像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予以彻底厘清,那么,文艺学批评就将永远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态中。

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当今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极少公开。这些不公开的评审意见,虽决定了评审对象的“生或死”,但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它不能完全被采信。第一,凡不公开、不透明的评审,由于缺乏公开监督,所以难以避免“寻租”现象的发生,或者说,总是很难让人相信里头没有“猫腻”,尽管实际上大部分学者的评审完全出于公心。第二,在评审者与被评审者无法“双向选择”的情况下,由于个体“有知”的有限和“无知”的无限,所以“错判”不仅无法避免,而且常会发生,这一点在被评审对象有创造性时尤为突出。

由上可知,让评审行为民主化、公开化、透明化,通过交互探讨、辩论来做分析判断,是文艺学成果得以客观评估的“正道”,而这离不开评审标准的科学化、清晰化,离不开文艺学共同体基于不断探索之上的建立起来的有效的批评模型。

(四)重构反思批判

反思性批判是所有学科能不断进步的前提,文艺学也不例外。然而,纵观长期以来文艺学界的反思性批判,多为门派之争的产物。比如,批判“一元论”的,多为“多元论”者,反之亦然;批判“西方化”的,多为“本土化”论者,反之亦然;批判“学院化”的,多为“娱乐化”论者,反之亦然;批判“本质主义”的,多为“反本质主义”论者,反之亦然。像这种把文艺学建设的不堪局面归罪于“某某论”所造成的“反思批判”情形,看起来很热闹,也算是形成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格局。可是,这种热切且旗帜鲜明的反思性批判似乎从未动摇过那些被批判的人坚守原有立场的信心。在经过一番风雨后,大家又都回到了原位,继续走以前的老路。

那么,为什么常常会出现谁也无法说服谁的尴尬局面?为什么总是异见多于共识?为什么“学术论争”总像是“资源的争夺战”?[41]或者说像是一种“争夺话语权”的“斗争”?[42]难道这种情况的发生仅仅是由于思想体系、态度立场和学术背景的不同?除了不同的思想体系、态度立场和学术背景之外,能否找到一种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获得共识的途径和方法?如果找不到一种行之有效的可以取得共识的途径和方法,或者说找不到“一种可通约的思维框架和规范的话语系统”[43],那么,文艺学共同体的成员们还能齐心协力地推进文艺学的“创新发展”吗?还能借助批评来实现“知识的增量”吗?

其实,如果从抽象的层面看,文论中西方有西方的优势,本土有本土的魅力,都有各自存在的理由和价值。这样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一元论”和“多元论”乃至“本质主义论”和“反本质主义论”等。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思想及其体系是用什么材料构成的,又是以何种方法方式建构的。具体而言,它们所用的材料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吗?还是相反?它们所用的方法方式是遵循逻辑的吗?还是相反?如果抓不住“实证和逻辑”这个要害,那么,再多的针对“思想体系、态度立场和学术背景”的反思性批判,也难以达成共识,也无法从根本上推动文艺学的发展。

如果说属于门派之争的反思性批判需要引起注意的话,那么,与压抑有关的反思性批判也同样不能忽视。有些“反思性批判”剑指“学术霸权”,认为是学阀们垄断着优质的学术资源,牢牢地掌握着话语权,从而阻碍了文艺学的“创新发展”。从事实层面和逻辑层面讲,这样的反思性批判应该算是比较有意义的。然而,细读此类文章,往往是只见其影不见其人,或者说,从表面上看是众多的“学阀”在阻碍着文艺学的“创新发展”,可实际上却是找不到具体的“这一个”,结果,留给读者的印象是“似乎如此”或者“应该是这种情况吧”。如此情形,自然是削弱了反思性批判的力量。显然,要改变这种笼统因而也是乏力的反思性批判,就得有相应的措施,比如,要证明学阀确实是阻碍了文艺学的“创新发展”,就应该有具体的个案分析,并运用恰当的标准和方法。

总之,通过反思性批判的重构,找到更具成效的文艺学批评的支点、原则、标准与方法,进而反哺文艺学批评的理论构建。

(五)多个学科参与

关于文艺学批评的理论构建,如果希望它不成为空中楼阁的话,那么,就应该以实践为基础,并从既有的文艺批评、文艺史、文艺理论资源中汲取有益的成分。然而,鉴于文艺学批评对象、范围的特殊性,仅仅从文艺学乃至哲学的角度去进行理论构建是不够的。

就主体而言,文艺批评既有作为“专业工作者”的专家教授,又有作为同行的“艺术家”,还有大众中的“有教养者”[44],更有当代崛起的“草根媒体”[45]作者;就客体而言,文艺批评面对的是诗歌、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而这些作品的生产者多为“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主客体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文艺学、哲学等视角在文艺批评的理论构建中是必需的、最基本的,但与“规制”有关(如法学)的种种视角,并非很重要,也并非总是必需的。

相比之下,文艺学批评的主体主要为体制内的专家教授,其对象也主要为文艺学成果及其作为“生产者”的学者以及对“文艺学生产”有着深刻影响的机制、条件,如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级别、财政资助项目的等级、职称的评聘等等。这种从主体到对象普遍隶属于“体制内”的“双体制”情形,使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与“规制”有关的视角在文艺学批评的理论构建过程中变得非常重要。

(六)促进百家争鸣

如果要让文艺学批评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并发展起来,就必须以开放的姿态来促进百家争鸣,在充分发挥文艺学共同体各种学术思想的优势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以之获得理论上的共识。比如,张弓、张玉能认为“文艺学批评应该坚持基本原则”,这是笔者所认同的。但是,两位学者把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这么几个方面:“它们是唯心主义的还是唯物主义的,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它们是辩证法的还是形而上学的?它们是否以人民为中心的?它们是否合乎历史事实?”[46]显然是侧重于内容,并且还是侧重于内容中的立场倾向的。那么,这几个方面我们是否都认可?如果不能都认可,理由又是什么?如果都认可,那还有别的“基本原则”是文艺学批评所必须坚持的吗?诸如此类的问题,通过文艺学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论辩,就可获得能用以指导实践的有共性、有价值的理论武器,使文艺学批评不会一直处于无序的状态中。

当然,百家争鸣的结果不一定能在所有的理论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但求大同存小异,仍不失为学科建设的良好途径,而且在理想的状态下,还能为学科建设提供多条虽有差异但却都一样有价值的理论进路,为文艺学批评模式的多样化奠定理论基础。

三、“文艺学批评”建设的机制进路

“文艺学批评”要真正发展起来,就必须有制度上的保障,或者说有合理的学术管理体制作支撑。

(一)既有学术管理评价机制的盲区

当前学术管理部门对学术的评价,主要采用了“数量化”及其“级别化”标准。无论是“C 刊”还是“核刊”,也无论“H 指数”还是“G 指数”,其背后都是一些数字。虽然这些数字与质量有一定关系,但绝非是学术成果的“品相”。比如,通常认为,H 指数的计算综合了一位作者的发文量和被引量这两个指标,对“质”和“量”二者有一定的兼顾。[47]然而,该指数却存在着把被引量即学术影响的“数量”等同于学术质量的危险。笔者以一组论文的被引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予以说明。

表1 13 篇学术论文发表/转载的期刊、引用频次及存在问题一览

续表

表1 中论文发表或转载的刊物,多是“竞争性真相”[61]意义上的“名刊”甚或是国内文艺学领域里的“权威期刊”,这些论文的被引量多数可算得上是高被引或者是较高被引,其作者也多为学有所成的专家教授。但是,由于这些论文或在实证上或在逻辑上或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均难以称得上是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也就是说,这些“论文的学术质量”与其发表或转载的刊物也即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刊物的高学术质量”是不相称的,至于论文本身被多次引用,不仅无法用来证明其高质量,而且恐怕连最起码的质量保证都难以得到证明。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表1 之所以列出被引量较少的《文学的经济品格》一文,是因为在其有限的5 人次被引中,有3 人次属于“负面引用”——包括郑惠生、郭德茂[62]、吴二持[63]等。虽然被“负面引用”即被“否定引用”并不完全等于论文“差”,但无论如何,被“负面引用”在价值上总是不如被“正面引用”。当被“负面引用”的次数多于被“正面引用”时,还能认为被引用的频次高就是好的吗?显然不能。仅此一例,就能说明基于被引频次的定量学术评价和学术管理,是一种未曾考察各种不同引用“动机和理由”[64]的“很不学术”的做法,而从根本上讲,则是一种“与权力的掠夺或滥用联系在一起”的掩盖了“学术真相”的“差的设计”。[65]

(二)既有学术管理评价机制的危害

如前所述,学术管理部门对学术成果采用“数量化”和“级别化”的评价办法,从短期看是一种掩盖了“真相”的学术不公,而从长远看则是“一种庸才策略”[66],是一种会对学术生态(包括文艺学生态)产生严重破坏效果的制度设计。

从学术主体角度看,最好的研究一定是“在为学术本身而从事学术研究”[67]。他不仅要抵制“屈从压力”[68],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不急于求成,容不得半点马虎,更须戒除浮躁——因为提出有别于前人的新的假说,总是建基于对既有大量成果的掌握上,而对新假说的论证乃至对质询者可能提出的各种挑战的回应,也须以“事实”和“逻辑”为根基。即是说,唯有潜心钻研,才有机会产出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成果。

然而,在“数量化”和“级别化”评价的体制下,多数学术者坐不住了。他们把发表在什么刊物上当成写作的“目的”,而把研究内容当成了写作的“手段”。当他们想要在人前表现出自己在学术上有多大成就时,往往会如数家珍地说出一系列重要刊物的名字,会不厌其烦地列出一个个重要基金项目,至于是否提出过新的假说以及其是否成立,倒是忽略不计。而当他们想要说明自己何以没评上教授时,往往会像上海一些高校教师那样吐苦水,要达到3 个硬指标有多惨:“必须有一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两项省部级以上项目,而且必须是项目的第一申请人和第一负责人,参与者不算数;必须在CSSCI 体系的核心期刊上发表10 篇以上的论文,其他的核心期刊不算;必须有一部本人为第一作者的20 万字以上的专著,其他如主编高校本科教材、辞典等都不算。”[69]至于是否有学术创新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学识可以传授给学生,倒是无须提及。这种本末倒置的学术研究,结果就是“跑项目”热火朝天、“抱刊物”遍地开花、“急就章”俯拾皆是,而其中尤以急于出人头地的年轻学者为甚。

从学术载体角度看,合理的学术生态应该是“刊以文的质为重”,但“数量化”和“级别化”的评价机制却将其扭曲成“文以刊为重”,让“文的质服从于刊”。这种“以刊评文”[70]进而是“以刊代文”所产生的效应,就是让原本以找到好稿子、登载好文章为荣的刊物从苦苦寻觅“顾客”的“卖方”变成了学者们趋之若鹜的“卖方市场”,而那些为学者们所“争相抢购”的处于金字塔上端的刊物,就更是待价而沽。在学术管理机构乃至整个学术界普遍“只认刊不问文”的背景下,有多少办刊主体能抵挡得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如C 刊“包发表”每篇2.2 万元、既“包写作”又“包发表”的“两包”每篇4 万元。[71]即便能抵制住形形色色的诱惑,又有多少办刊主体尤其是那些已进入了所谓“核心”的办刊主体能真正做到不“片面追求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72]而以编发优质稿件为荣?这应该说是一个无需赘述的问题。

(三)既有学术管理评价机制的改进

如上所述,当前这种极不合理的学术管理评价机制已经形成了“权力的毛细管作用”[73],造成了“劣势知识生产与奖励之马太效应的畸形叠合”,“粗暴地将真正的知识生产者的才情、智慧、记忆力、想象力和创新力完全无情地摧毁”[74],严重阻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而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方法也是最好的方法,就是学术管理机构通过“制度设计”来调动学术共同体各成员参与学术批评的积极性,以扭转“学术共同体随着定性评价的式微而缺席学术评价”[75]的糟糕局面。也就是说,学术管理机构一方面应该淡化刊物级别,加快“进一步剥离了学术文章与学术刊物”的“开放获取”建设[76],另一方面应该减少立项资助,并“确保从科学角度对专项资金进行监察”[77]——比如,建立“资助项目内容信息完全公开”的制度。与此同时,大力推动由小同行所进行的针对“文本自身”的学术批评,并以之作为学术成果和项目成果质量鉴定以及奖励的主要依据。

应该予以说明的是,笔者并非完全否认不同的学术刊物存在着“品质”上的差异,也并非否定项目资助对受资助者的意义,但正像格弗里德·温塞德所说的:“今日的畅销书单往往是明日的墓志铭”[78],也正如张五常所言:“数文章的制度是信不过的”[79],由于刊物级别、项目资助与成果之间夹杂着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或者说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狭义上的“相关关系”,而非简单的线式“因果关系”[80],所以,用以作为评价的标准是间接的、含混的、专横的,是极不可靠的。相比之下,公开化的学术批评在标准上是直接的、明朗的、民主的,因而也是比较可靠的。

显然,仅仅意识到其需要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真正有所行动。令人痛心也令人困惑的是,近年来关于“评价机制”改革的讨论不能说完全没有,并且一些部委(如教育部)还出台了一些要求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文件,但似乎没起到什么作用,多数学术管理机构依然是我行我素,照走“数量化”和“级别化”评价体制的老路。归结起来,大概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1.价值重估。学术评价机制的改革,既是价值重估的结果,也是新的价值重估的序幕,是将要产生一系列新的价值判断的起点。这对于学术界那些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那些“学术权贵”来说,无疑会有“割肉般”的痛苦。故而,学术评价机制的改革,首先要面对的是此类貌似“国家精英”[81]中的“学术精英”的挑战和抵制。从这个角度看,其难度有多大很容易想象。

2.行政惰性。在中国,学术评价机制的改革主要由学术管理机构来组织和推行。然而,“数量化”和“级别化”的学术评价体制早已让有关的管理部门尝到了“甜头”,至少是减少时间成本——对照相关条文来“数文章”和“看级别”,总是一件既无须花多少精力又不容易出错的事。故而,学术评价机制的改革,对于学术管理机构来说,没有多少动力。如果再考虑到当前“行政惰性”现象的突出[82],就可知其“半途而废”是大概率的事。

据上所述,如果要让利于学术发展和学术创新的评价机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就必须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四)可期待的前景

尽管现实令人沮丧,但未来却可期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央政府在1 年时间之内下发了两个与科学建设和科学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

2018 年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推行同行评价”“改进评价机制”“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等。2019 年6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一文,该文更是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良好科研生态”“力争1 年内转变作风改进学风的各项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实施,3 年内取得作风学风实质性改观”“崇尚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倡导严肃认真的学术讨论和评论,排除地位影响和利益干扰”“大力弘扬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把热爱科学、探求真理作为毕生追求,始终保持对科学的好奇心。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大力弘扬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静心笃志、心无旁骛、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数十年磨一剑’的苦功夫”“防止和反对科研领域的‘圈子’文化,破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等等。

应该说,由“两办”发出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的这两个文件,为学术管理评价机制的重新设计指明了方向,也为学术批评发挥作用和大力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这对于“文艺学批评”建设而言,无疑是一股“春风”。现在的问题是,这一股“春风”能“度过玉门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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