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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控制理论

2020-06-15曲洁

世界家苑 2020年5期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

曲洁

摘要: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主张法律是控制社会推进文明的手段,法律的任务与价值在于通过法律协调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满足人民的各种需求,该理论构成了西方社会法学的基础。本文主要评述庞德的法社会控制论,并进一步说明了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意义。

关键词:社会控制理论;法治国家建设;社会学;法学

1 德法社会控制论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

1.1 社会背景

在 20 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之前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是自由放任的经济学政策,这一政策主张让市场来决定一切,主张政府对于民间经济干预越少,将能使经济运作的更有效率。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资本主义很快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新的社会矛盾不断产生,原有的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现有的法律制度已远远不适于社会发展,因此急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解决这些问题。

1929 年—1933 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这时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已经不能解决经济危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也必然要求法律也要紧随时代的变革。庞德在其一篇文章中指出,“是到我们必须关注法背后的社会力量的时候了,单纯研究法学思想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法学直接的益处是不大的。”所以,法哲学必须从历史和分析的方法以外另外寻找一条新的路径。经过社会哲学家、社会学家、现实主义哲学家对法学家的不断影响,使法学家的研究兴趣逐渐转向更加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注重对利益的协调和保障,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社会学法学的核心观点“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别处,就在社会发展本身”,法律应随社会的需要而改变和调整,顺应时代的要求。

1.2 理论基础

(1)哲学:作为实用主义工具性质的理论,庞德强调研究“活的法律”,对法律产生的实际效果展开科学研究。法律有效与否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法律对现实社会生活是否产生有利的影响、实际作用。“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社会控制使(秩序的维持)有可能为最大多数人做最多的事情。”这个观点与实用主义的观点一致。

(2)社会学:庞德拜读了罗斯的社会学著作之后,正式转向社会学法学研究。罗斯在其著作中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做了详细的研究,庞德对社会控制作定义时,继承了罗斯的定义,并在罗斯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律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通过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规范来发生作用。庞德在研究其社会控制论时,详细论述了道德、宗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优缺点,并对他们三者的历史沿革做了考察,指出在近代,法律超越道德、宗教上升为第一位的社会控制手段,法律成为第一位的社会控制手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是以政治组织的强力实现社会控制的。

(3)法学:庞德发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标志着社会学法学作为一种可以下定义的法哲学的诞生。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是对上世纪三大法学继承与创新的基础上建立的,他统合了四种传统方法。庞德借鉴欧洲功利主义法学耶林的思想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利益理论。庞德将利益分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将这三种利益详细阐述。

2 评析社会控制论

2.1 庞德的法社会控制论对法学主要有以下几点贡献

(1)使用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学。借鉴罗斯社会控制提出了社会控制论,并提出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方式及其在社会控制地位的演变过程,最后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过程。他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社会控制实现社会秩序也就达到了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从而达到实现促进文明的发展。

(2)庞德的利益理论是他对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贡献。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人类价值选择的,法律在保护利益方面也并不是万能的,庞德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对每种利益又做了详细划分并做出了细致的研究,使得法学家对利益问题的研究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

2.2 庞德法社会控制论的局限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影响深远,被人们应用的范围很广,在美国成为了官方的学说,这说明庞德的理论在实践上具有价值,但是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由于社会环境变了,一项社会科学的理论就会有它的局限性,当然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也不例外。他认为法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控制工程,强调法律要注重法的实际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另一种类型的“法律工具”或者“功利主义法学”,是典型的实用主义学说。

庞德判断一项法律好坏的方法就是看这项法律是否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如果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就是好法;如果没有实际的社会效果,就不是好法,正如其自己说的,“实用主义重视行为的效果性,不在于它们所欲达到的理想,而在于它们能达到其目的和满足人类最大需要”④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判断庞德社会控制的标准也就是,凡是有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控制就是好的社会控制,凡是没有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控制就不是好的社会控制,这就是一个实用主义的例子。实用主义哲学有其自身的逻辑缺陷。评价一项社会控制有效与否的标准应该是多样的,在实践中,我们立了一项法,不能因为这项法律暂时无效,我们就废除它,也许由于种种原因,这项法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我们应该找到这项原因,消除它,使法律有效。

3 社会控制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3.1 为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社会利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社会控制”主要针对的是人的自我扩张本性,即人们为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不计手段,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何实现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协调和互动发展成为当下值得重点探讨的问题。其中,在经济领域协调好三者关系尤为重要,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了,经济体制就捋顺了,政治体制就清明了,其他社会、文化、生态问题也都将迎刃而解。而在社会治理的其他领域,公民的权利与公共权力也不再是严重不对等的情形,在这两者的相互妥协和互动中,社会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得以存续和发展。“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规则制定者和行动裁判者,公民也不再仅仅是消极的被管理者,一种开放、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格局正在形成。”

3.2 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理论借鉴

改革开放后,我国高度重视加强法治建设。几十年来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可视作该思想最突出的现实表现。

首先,在立法层面。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客观上对法律制度和程序的完备提出了一定要求。在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主要手段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合理的法律制度、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社会控制将面临巨大的困境。⑥

其次,在执法层面。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离不开执法行为,执法也是与每一个普通公民息息相关的环节。以一系法律与行政法规为指导,我国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已基本完备,行政执法工作也已有条不紊地展开。 在执法工作中注重效率的提高和程序的规范,是我国目前行政执法着重强调的地方,也是更好发挥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的要求。

再次,在司法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推进。劳教制度的废除、冤假错案的纠正与平反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坚定决心与初步成就。

最后,在守法层面,加强法律的普及与宣传,提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守法意识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⑦

参考文献:

[1] 丁伟.社会学法学思想探研[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

[2]  羅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 .

[3] 高尚全.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全球化,2013(5):16-17.

[4] 苗志江.法律的变迁:从社会控制到公共治理 ———读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J].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1(02).

[5]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志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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