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降低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足?
2020-06-13董梅
工会博览 2020年15期
职工提问:
武某是某生物技术研发公司实验室的研究员,月工资8800元。2019年4月8日,武某表示其已经怀孕,不再适合进入实验室工作,便申请在实验室外的办公区域工作。武某表示,自2019年5月起,公司给她每月发的工资为3500元。武某表示不解,便要公司说明情况。公司称,因武某不能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对武某的工资进行相应的扣减。武某不服,便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付发克扣的工资。
请问公司是否有权扣减武某的工资?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委员会副主任。
劳模解答:
就本案而言,生物技术研发公司不能随意扣减武某的工资。
我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能以员工怀孕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某生物技术研发公司在武某怀孕期间,降低其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应当将克扣的工资补发给武某。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武某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都应享有获得原工资标准的权利,生物技术研发公司都应按照其怀孕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