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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性侵害现状之特点分析

2020-06-13林睦翔赵惜玲钟晓辉刘彩文李晓欣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3期
关键词:儿童性施暴者女童

林睦翔 赵惜玲 钟晓辉 刘彩文 李晓欣

(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广东韶关 512005)

1 研究缘起

2017 年4 月,台湾青年女作家林奕含在家中自缢,结束了自己年仅26 岁的生命,而在她离世的不久前,她的处女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出版便轰动华语界,被多位知名作家力荐。其实这部小说主人翁的原型就是林奕含本人,讲述了一个小女孩年幼时遭中年补习老师诱奸而饱受患精神疾病摧残的故事。林奕含的遭遇也在两岸三地引起了一片哗然,儿童性侵害问题再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早在2013 年5 月海南一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重庆一父亲性侵亲生女儿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事件曝光后,便有许多人呼吁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2013 年6 月1 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京华时报社、凤凰网公益频道、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女童保护”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推广“性教育”,提升儿童性意识,提高儿童防范性侵、自我保护的能力,“女童保护”还会发布一年一度的儿童性侵案件统计报告和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201910576013)

作者简介:林睦翔(1967—),男,河南项城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为社会提供一线的儿童性侵数据报告,本文所用的数据均来自“女童保护。”

图1 2013—2018 年儿童性侵害案件数量统计图

从“女童保护”发布的数据(如图1)来看,从2013 到2018 年儿童受性侵的数据在波动中上升,其中2014 年儿童受性侵案件到达峰值,2016 年次之,虽然2018 年被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数量较之2017 年和2016 年有所下降,但这并不表示儿童性侵的严峻形势有所缓解,影响2018 年曝光的数据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根据传播规律,任何现象在一定周期内关注度较高,之后可能出现一定趋势的衰减;其二,2018 年不少地方法院发布了性侵儿童的典型案例,但媒体也报道中只提及案件名称而未描述相关案情基本信息,“女童保护”在统计时未将这类案例收录,由于主要搜索引擎的改变,按照此报告样本来源要求,案例收集相对困难[1]。相关人士也表示,被曝光的儿童性侵案件不过是冰山一角,数据显示,2013—2016 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 件,平均每天7.4 起,按性侵案的隐案率比例1∶7 来推算,每天实际发生儿童性侵案件大约在50 起[2]。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另外一个现象,被性侵的儿童不仅仅限于女童,男童被性侵的情况同样存在,而且形势不容乐观。从近些年曝光的数据分析,儿童性侵害案件表现特点多样化,且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组织也逐渐重视儿童性侵这个形势严峻的社会问题,并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应对。

2 儿童及儿童性侵害的界定

2.1 儿童的定义

我国在国际上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儿童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 岁。由于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一儿童年龄界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认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未直接引用“儿童”这一名词性概念,但其中规定了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刑事法律视域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幼男和幼女[3]。而不满14 周岁的人在我国《刑法》上也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表明,儿童是不满14 周岁的人,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的立法例以及国民预测可能性,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上的儿童是不满14 周岁的人。综合上述,基于扩大研究对象的需要,我们认为:儿童是指不满18 周岁的人。

2.2 儿童性侵害的定义

结合上述儿童的界定,我们认为儿童性侵害是指施害者通过言语哄骗、利益引诱、宗教欺骗、暴力胁迫等方式,促使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与其进行性活动,以满足其性欲望的行为。这些性侵害包括猥亵、性交、性交易等[4]。

3 儿童性侵害的特征

3.1 施暴者和受害者年龄跨度大

从2018 年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到施暴者的年龄跨度非常大,从16 到60 岁不等,从施暴者的年龄结构来看,其中占比最高的是30 到50 岁,达到70%,且绝大部分是男性。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表明男性性欲最强烈的时候是在18 到25 岁之间,而30 岁以后会逐渐转变为享受性,在占比最高的30 到50 岁这个年龄区间的施害男性将对性欲的矛头指向儿童,满足他们对性的享受。在受害者方面,从曝光的统计数据来看,受害者的年龄覆盖了整个儿童的年龄区间,最小的受害者年纪仅1 岁,14 岁以下的占比高达80%,其中7 岁以下占比21.33%,7 到12 岁占比26.80%,12到14 岁占比31.87%从这一系列的数据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其受侵害的比例并没有下降,反而上升了,这也反应出我国性教育的严重缺位,导致儿童的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年纪稍大一些孩子更容易成为施暴者侵害的对象。

3.2 城镇占比高,侵害地多样化

从“女童保护”统计的数据来看,城乡占比差距明显,城市占比高达55.83%,其次是乡镇地区,为22.4%,最低的是县城,为12.3%。虽然城市地区的占比远高于乡镇、县城地区,但这比不代表乡镇地区和县城地区的儿童性侵情况就比较城市乐观,恰恰相反,乡镇地区的儿童性侵形势比城市和县城更严峻。城市地区的曝光率之所以远高于乡镇、县城地区,是因为城市的媒体比较发达,人民的文化水平比较高,思想更开放,更愿意把儿童受性侵的事情曝光出来。而乡镇地区由于环境闭塞,思想还比较保守,媒体也比较落后,曝光率远低于城市,事实上乡镇地区特别是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在性侵案件发生场所上,受害者住所和酒店的占比是最高的,其次是学校,然后是施害者住所,最低的是在野外或路上。首先从占比最高的受害者住所和酒店以及占比第三高的施害者住所来看,施害者多半是儿童比较信任或熟悉的人,否则受害儿童不会在有一定与之年龄相符合的认知水平的基础上让施暴者进入自己的住所会跟随施害者来到酒店。占比第二高的是学校,从一些曝光的具体案件来看,老师在作案的环境上确实占尽天时与地利,因为学生,尤其是小学生会比较信任老师,听老师的话,加上老师想找机会与学生单独相处也不难,比如借口辅导学生学习、检查宿舍等,所以老师作案的比例也比较高。占比最低的是在野外和路上,且从曝光案件来看,发生在野外和路上的性侵案件大多在晚上,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野外或路上(特别是没有路灯的地方)环境黑暗,客观上为施暴者实施侵害行为壮胆,加上在野外或路上不易被发现,所以施暴者往往会选择在野外或人群来往比较稀少的路上作案。

3.3 施暴者群体多样化

3.3.1 学校教师以及校外培训班老师

学校是儿童的密集活动场所,也是临时监护场所,同时也是近年来性侵案的高发地。2016 年“女童保护”组织的调查数据中教师实施性侵害行为占比最高,达到33.80%,这当中,我国大部分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等都出现有该类案件。

基于教师与儿童有较高频率接触这一职业特性,教师易获得受害儿童及其家人的信任,而其实施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蔽性强、覆盖面广等特点。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实施性侵害行为的教师往往利用受害儿童及家长对其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心理与传统闭塞思想观念、学校或者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不到位、受害儿童及家长案发后出于多种顾虑选择与施害人私下调解的心理,将该类犯罪行为标定为常规行为这也是导致教师实施长期性侵害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

3.3.2 儿童医生

除教师实施性侵儿童的行为外,儿童医生性侵儿童案件也屡见不鲜,该类案件作案场所多集中在诊室等较为封闭的空间中,隐蔽性较高,施害人实施性侵害行为后家长难以察觉且取证难度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名前儿科医生40 年性侵31 名儿童、法国一名66 岁的外科医生涉嫌性侵250 名儿童、美国前体操队医生纳萨尔性侵百名女性获刑175 年等案件都值得我们深思。美国体操队医生纳萨尔在长达几十年的行医生涯中,以“医学治疗”为幌子,对年幼的体操女队员实施性侵行为,且受害者中未成年人比例较高。

3.3.3 家庭成员、网友、未成年人

以家庭成员、网友、未成年人等身份实施性侵害行为已成为一种新态势。

家庭成员实施性侵害行为,2018 年“女童保护”的相关数据显示,在熟人作案中人际关系中亲属关系占比11.90%,当中不乏有父亲、爷爷、继父等与受害儿童有亲密身份关系的施害人。2015 年曝光的“福建6 个月大女婴遭25 岁堂叔性侵”、“6 岁女童被姑父性侵长达一年”等案件的曝光只是冰山一角。网友性侵,在2018 年相关数据中所占比例为18.57%,相关媒体报道的案例有317 起,影响范围广、影响人数较为庞大、传播载体多样以及呈现出团伙作案,跨区域作案等特点。未成年人施害人实施性侵害具有不可控性。“女童保护”相关数据也显示,未成年人作案占比4.39%,学校与家长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能力的同时培养他们尊重他人性权利的意识!

3.4 性侵方式表现为直接性侵和间接性侵

结合近几年的性侵儿童案例,儿童性侵的方式大致可分为直接接触式性侵与间接接触式的性侵。直接接触式性侵是一种通过接触儿童身体,达到性侵儿童、满足性欲目的的性侵方式。而间接接触式性侵则是相对直接性侵而言的另一性侵途径,即没有直接接触儿童的身体,但其实施的行为实质上已对儿童身心造成了伤害,是一种变相的性侵方式,间接接触式性侵主要是以网络为媒介。

目前看来,直接接触仍是儿童遭受性侵的主要途径。而近几年,作为互联网时代下形成的新形式,网络性侵案件正在不断增长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逐渐成为儿童日常学习、消遣的主要方式。由于家长对儿童上网监管的缺失、网络色情信息大量存在及相关网络监管制度的缺陷,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接触式性侵如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诱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的案例逐渐出现在大众的视野。根据“女童保护组织”发布的相关数据:2017 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中,有6 起与网络密切相关;而在2018 年媒体报道的317 起案例中,网友作案39 起,占比18.57%。施害者在社交软件或网络游戏中通过诱骗、勒令儿童向其发送裸照、裸体视频、进行裸聊、做猥亵动作这些具体的方式达到满足性快感的目的。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的便捷性与隐蔽性为施暴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儿童薄弱的辨析能力、生理知识的缺乏、家人监护的不到位更是导致网络性侵这一新型性侵途径出现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接触式性侵虽然没有直接接触儿童,但实质上却对儿童身心造成了与直接接触性性侵同等的伤害,也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性侵,并通过法律的规定对施害者予以惩罚,这也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而不是僵硬、死板地套用法律规定。

3.5 被害人化特征明显

被害人化理论是由日本学者宫泽浩一提出的理论。被害人化理论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既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宫泽浩一将这个过程划分为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个阶段[5]。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自然人、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5]。将第一次被害人化理论链接到儿童性侵中来,就是儿童在施暴者实施侵害行为过程中给被害儿童生理和心理带来的伤害。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5]。第二次被害人化在儿童受性侵后体现得尤为明显,很多时候让受害儿童内心的阴影挥之不去的除了受害后的余悸,更多是来自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情的再次回顾和社会、亲朋好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5]。由于在被害后受害儿童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让其内心的痛苦无法排遣,久而久之,他们会产生厌世心理,逐渐自我谴责,有些儿童最终患上了抑郁症,甚至选择自杀或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

4 我国相关机关与组织为防范儿童性侵害所采取的措施

我国司法机关处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因而也是儿童性侵害惩治的重要力量。近年,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开展由法院、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构建跨部门联席会议平台,明确和细化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儿童性侵方面的职责,有效预防与减少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发生,受侵害的儿童也能得到事后救助,已经在一些案例中显现成效。今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8—2022 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明确表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这意味着,在一些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工作职位(如教师等),准入职人员必须无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才能入职。我国一些组织也在防儿童性侵害方面上开展了一些活动,如团中央与央视合作拍摄专题片《呵护明天》,其中第一集则涉及儿童性侵害。近年来,团中央充分利用各地团组织以及服务平台,开展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可提高我国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预防儿童性侵害。综上,可以看出,我国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在防治性侵害儿童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各地依然还存在一定的儿童性侵发案率,这要求我国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学校、儿童监护人,公众等主体坚持对性侵害儿童的零容忍态度,推进防范儿童性侵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传递方式多样化、便捷化,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上述有关制度,以便公众知晓犯罪人员的信息,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职业,这将是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有力打击。同时,我国应尽快培养专门教授性教育课程的人才,建立从幼儿园到高等院校的性教育课程教学体系,将性教育课纳入必修课序列当中,让儿童从小就形成性侵防范意识。

5 结语

当下我国儿童性侵害现象呈现出施暴者和受害者年龄跨度大、城镇占比高、侵害地多样化、施暴者群体多样化、直接性侵和间接性侵、被害人化特征明显等特点,针对这些特征,探索有效的解决对策是社会当下的难点,也是重点,虽然这项工程任重而道远,但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已逐渐在通过实际行动寻找科学的解决方案,相信随着探索的深入,我国能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预防—惩戒儿童性侵行为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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