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解析及展望
2020-06-12宋天衡
文| 宋天衡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功能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个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一种重要工具。个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体现,随着收入的增加,个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高收入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既有利于改变收入分配结构,也能够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
新个税法较以往的主要差异
新个税法中,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税率级距进一步调整优化,3%、10%、20%这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扩大,25%税率的级距缩小,30%、35%、45%三档高税率级距不变。
此外,新增了多项支出抵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养老保险等保险及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外,还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了子女教育、本人的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合理减负,使广大纳税人都能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红利,实现了“照顾低收入,培育中收入,调节高收入”,向中低收入倾斜减税,尤其对于中低收入群体,他们的获益最大。
新个税法案例解析及实施后的红利
个税的计算主要依靠两个公式: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首先对中低收入人员进行举例:某名超市工作人员2018年9月前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月收入为5000元,其实际纳税额为(5000-3500)*3%=45元;新税法实施后,其扣除费用减除数后,无需纳税,较旧税法节省45元。另有某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9月前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月收入为6000元,其实际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新税法实施后,其实际纳税额为(6000-5000)*3%=30元,较旧税法节省115元。
针对中高收入人群而言,如某名IT行业工作人员2018年9月
前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月收入为15000元,其实际纳税额为(15000-3500)*25%-1005=1870元;新税法实施后,其实际纳税额为(15000-5000)*10%-210=790元,较旧税法节省1080元。通过这些测算测算,不难发现,不同收入的人群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非常明显,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收入10000元减税61.1%,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收入15000元减税57.8%,红利显著。
如果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其中包括: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首套房贷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若为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若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修改后的个税法,彻底与过往的对纳税人的工资奖金等所得一刀切的扣除办法产生了巨大变化。以往并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实际情况,如赡养人的多少,婚姻、健康状况、子女情况等。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赡养老人、住房、健康、教育子女等对家庭开支有着重大的影响。
从理论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收入”而不是“毛收入”。“净收入”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收入”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新个税法充分考虑了当前的民生问题,做到了尽量适合大众,最大程度体现了税负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把每个人,每个家庭所面临的各种负担充分考虑在内,自然而然的将纳税义务人实际负担进行合理的扣除。真正实现了按照纳税义务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