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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业银行主导下的供应链金融应用分析

2020-06-11叶王春子

财经界·中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商业银行

叶王春子

摘 要:“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结合了融资业务和实体交易的创新融资模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的关注和青睐。目前国内市场上,商业银行是主要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实施主体,本文通过对比不同实施主体下,研究核心企业与商业银行合作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优劣势,以及对商业银行推出的不同种类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进行优劣势分析,旨在为核心企业选择供应链金融服务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商业银行  核心企业

21世纪初始,平安银行(原深证发展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了覆盖交易全流程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将供应链金融的理念带入国内市场。在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供应链金融”成为了一个时髦的词汇,大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也应运而生,这种结合了融资业务和实体交易的创新融资模式受到了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的关注和青睐。

一、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和意义

谈到供应链金融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实施主体”三个角色主体以及它们的作用。最早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推行的,是基于真实的交易,以产业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资信水平为支点,向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贷款或代采代销的结算服务,或为下游经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

资金的支持方往往是供应链金融的实施主体,他们将资金注入供应链的资金薄弱环节,一方面缓解了供应链成员企业的资金压力,尤其有助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另一方面通过实现整条供应链资金的顺畅流转,确保经济业务的有效实施,围绕核心企业促进整个“产供销”链条的稳固,提升供应链整体价值,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格局。

如果将实体产业供应链比作连接供应链各成员单位命运的脉络,那么供应链金融无疑是在为这条脉络供应可持续的新鲜血液,促进整条脉络的流通顺畅,维持并激发更强的生命活力。

二、以商业银行为实施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应用分析

随着供应链金融在国内市场的不断发展,实施主体也从单一的金融机构,扩展到专业的供应链公司,甚至以物流、电子商务领域为首的行业企业自行推出特色化供应链金融服务。从现有的市场份额来看,商业银行仍然是主要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实施主体,同时也是推出产品种类最多的实施主体。对核心企业而言,是否选择以商业银行为实施主体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选择什么类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是值得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一)与其他实施主体的对比研究

供应链金融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无疑给核心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是与商业银行这种资金大户合作,还是选择服务设计灵活多样的供应链公司?因此,对比不同实施主体的性质、业务特征,笔者对商业银行相比于其他实施主体,在实施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优劣势分析如下:

1、优势分析

(1)融资体量大

商业银行资金雄厚,能提供的融资规模远大于市场上供应链公司能提供的资金支持,能满足核心企业大体量资金周转需求。

(2)表内融资转向表外融资

大部分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能降低核心企业表内的有息负债,将这些带息负债转变为对供应商的应付款项,在表内体现为无息负债,优化核心企业报表的负债结构。

(3)供应链金融线上产品成熟

走在供应链金融服务前列的商业银行已经搭建了线上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涵盖了线上融资、上下游企业信息、物流、仓储等多个领域,将整个产业链通过平台连接在一起,为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发票流的四流合一提供支持,从而为核心企业的运营管理提供高效率的可实现途径。

2、劣势分析

(1)大部分产品融资额度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提供的大部分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融资额度是占用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的,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为核心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2)实施的附加条件多

相比于其他实施主体,商业银行实施供应链金融时附加的前提条件明显繁多,加大了核心企业不少工作量,同时对业务准入存在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所有的参与主体在该商业银行开户;要求核心企业提供供应商白名单,仅对白名单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等。

(二)不同种类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的对比分析

目前市场上,已经有不少商业银行推出了仓单质押、订单融资、保理等多种形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有线上、线下等多种操作方式,各种产品的设计要点也不尽相同,有的侧重于向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從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的侧重于为核心企业解决资金困境,从核心企业支付能力的角度解决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产品的多样化给核心企业提供了多种选择。通过对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的研究,笔者按照产品的设计要点,将侧重解决上下游企业资金困境的分为第一类,将侧重于解决核心企业资金困境的分为第二类。

1、第一类产品的特点

这一类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充分利用核心企业的资信水平,基于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以上下游企业为融资主体,向他们提供贷款服务,解决上下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的同时,完全不占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然而,这类产品对核心企业而言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选择这类产品的前提是交易的付款存在账期,无法适用于现款现付的交易,对核心企业的业务选择存在限制;二是交易流程更繁琐,核心企业无明显受益。采用这类服务产品,可能存在引入担保公司等其他参与主体,交易流程从简单的供销关系,变为更复杂的供销、融资、确权等程序,然而核心企业应有的债务并没有变化,未明显受益。

2、第二类产品的特点

这一类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设计要点就是解决核心企业的资金困境,无论交易是否存在账期,银行都能为核心企业提供资金支付支持,缓解核心企业的资金压力。

然而,这类产品是占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的,甚至只要与上下游企业形成合约关系,即使银行没有给头寸、没有任何一方收到资金,核心企业的授信额度就已经占用了。不仅没有从根本上拓宽核心企业的融资渠道,还在压缩核心企业现存的授信额度空间。

三、结束语

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施主体多元化的时代,选择不同的实施主体,对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达到的实施效果、实施规模都会有所不同,对企业发展的利弊不一。因此,企业在选择实施主体、产品种类时要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选择对企业本身以及供应链整体最优的合作方案。

参考文献

[1]樊涛生.“互联网﹢建筑”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业务[J].施工企业管理,2016(10)44-45页.

[2]蔡恒进、郭震.供应链金融服务新型框架探讨: 区块链+大数据[J].理论探讨,2019(2)94-101.

[3]杨星宇、王文杰.对供应链金融模式下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相关思考[J].决策思考,2019(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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