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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域中的数字商品二因素

2020-06-11王姝楠张开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价值实现

王姝楠 张开

摘要: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数字商品的兴起,数字商品是指通过提供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虚拟字符串。在商品二因素、价值形成、价值实现和价格决定等方面,数字商品既符合马克思对商品范畴的分析,又呈现出许多新变化,需要运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做出具体研究。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根据数字商品的特征规律,从培养国民数字素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强化商品市场监管三个方面入手,做好政策引导和规范,为数字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数字商品;二因素分析;价值形成;价值实现;价格决定

中图分类号:F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3-0001-08

自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至今已过去150多年,商品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他所处时代条件下的商品做出了深刻剖析,并基于此创立了劳动价值论这个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在马克思逝世100多年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种崭新的商品形式——数字商品开始涌现,并持续扩大在商品市场中所占比重,对马克思的商品范畴提出了挑战。以音乐市场为例,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数字音乐收入同比增长21.1%,占全球录制音乐总收入的58.9%,超过了市场一半份额,而实体收入同比下降10.1%,占不到市场总收入的四分之一(24.7%)。①数字商品正在抢占传统商品的市场份额。经济学家也开始将目光投向对数字商品的研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数字商品的界定大致归为四类:第一类侧重数字商品的“数字”特征,认为数字商品是由许多0和1按序排成的可以被计算机识别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位串[1],例如统计数据、编码信息、基因序列、设计蓝图等;第二类侧重数字商品的“商品”性质,认为数字商品是数字格式的交换物[2],例如电子票据、电子货币、远程教育、在线医疗等;第三类侧重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认为数字商品必然具有信息内容[3],例如数据库、图像视频、电子地图、电子书刊等;第四类侧重数字商品的存在形式,认为数字商品是通过网络来传播或依托物理载体而存在的电子产品[4],例如数字音乐、电子游戏、影视节目、计算机软件等。综上所述,将数字商品界定为通过提供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虚拟字符串。

可见,数字商品首先表现为一种二重的东西,提供数字化信息的使用价值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交换价值,而交换价值只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是数字商品同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相交换的价值比例或关系,因此,数字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数字商品的价值由抽象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组成,创造新价值和转移旧价值是通过同一时间内的同一劳动过程达到的两种不同效果。数字商品要作为价值来实现,必须让渡使用价值,以一定的价格成功售出,换回货币。数字商品的价格是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既以价值为中心,又受供求关系影响参与利润率平均化,形成生产价格即出售价格。由此,数字商品从存在到实现的发展路线,符合马克思分析商品范畴的逻辑主线。

虽然社会在不断发展,技术在不断进步,新兴事物层出不穷,但经济规律和科学思想永不过时。今天,面对数字商品呈现出来的新变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依然是我们进行解读的有力工具。本文以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中对商品范畴的分析为基准,对数字商品在商品二因素、价值形成、价值实现和价格决定等方面的特征进行研究。这有助于我们在继承发扬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认识并掌握数字商品的特征规律,制定合理政策,利用好、发展好、实践好社会主义数字商品市场,与时俱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一、数字商品的二因素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暂时舍弃资本的关系,从纯粹形态上考察了资本主义商品,认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与此相对应,马克思“首先批判地证明了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二重性”[5]55,即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二者是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之后,马克思分析了商品的价值形式的变化过程:随着商品交换从偶然扩大到必然,商品的价值形式也从简单发展到一般,商品中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两极对立。由此产生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和秘密——商品生产者把他们的劳动产品当做商品,从而当做价值来对待,并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互相发生关系。[6]96至此完整地揭示了商品一般的本质规律。数字商品是通过提供信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虚拟字符串,对它的研究也应当从观察数字商品的二因素开始,以阐释数字商品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束。

(一)数字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

数字商品是属性差别和经济等价的二重存在:作为使用价值,数字商品与其它商品具有属性差别,能满足社会对数字化信息内容的特定需要;作为价值,数字商品与其他商品具有經济等价,都是劳动时间的对象化,可以通约比较,“商品无论经历多少形态变化和具有多少存在形式,都保持不变”[7]。

1. 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8]115,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更加便捷地提供人们需要的信息。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如大数据,直接是生产的核心要素;又如企业管理软件,为企业提供运营决策信息)参与生产过程,还是作为生活资料(或补充了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或向劳动者及其子女提供教育和娱乐)为劳动力再生产提供保障,数字商品都是靠自身内容满足人对某种信息的需要的物,与马克思的商品范畴无本质区别。

但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特殊性,相对优势在于:第一,数字商品易于复制。只需要“复制”“粘贴”的简单操作,就可以对商品进行无限地复制和修改,而不改变原始版本的使用价值。这为数字商品的大规模生产和加工带来了便利,但也产生了知识产权问题,生产者很难阻止消费者对商品进行免费传播。第二,数字商品可以独立于物理载体存在。比如电子游戏,没有固定的存储形式,在电脑、光盘、网络或移动端都可以使用,为数字商品的传输和使用带来了便利。第三,一些数字商品随着使用人数的增多,其使用价值会提高。一个人使用微信,几乎不能享受任何功能,当微信成为国内主流通讯工具后,人们才能在上面通讯、社交、出行、学习、支付等。使用人数的增加带来了更大的使用价值,从而,倍增社会财富。

数字商品使用价值的特殊性也给其带来了限制。首先,数字商品易受无形磨损②。与传统的物质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损耗变形,直至消磨殆尽不同,数字商品受无形磨损较多。虽然不影响功能,但是由于效率更高和信息更新的商品的出现,使已有商品落后过时,逐渐失去使用价值。其次,数字商品的商品体是虚拟的字符串,易被删除。内存清理或载体更换,都可能将商品丢失。最后,数字商品的种类受到限制。数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信息内容而非物质享受,因此,像食物、钢材一类靠载体本身满足消费需求的商品,将无法转换成数字商品。

因此,所有的数字商品都是商品,但不是所有的商品都是数字商品。数字商品虽然增加了社会财富,但人类还是要靠传统的物质商品的存在,才能最终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2. 数字商品的价值。剥去使用价值或属性差别,商品还有一个纯经济存在——价值,体现着不同商品之间的“经济等价”,即等同的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数字商品的虚拟形式和信息内容,并不能使它的价值本质发生变化。

数字商品被拿到市场上出售,从商品生产者手中交换到消费者手中,是以价值为前提和尺度的。数字商品的生产者让渡自己的商品,是为了换取代表同等价值的货币,以购买任何满足自己需要的商品。数字商品的价值源泉是凝结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单纯耗费,与那些提供物质享受和拥有固定载体的传统商品没有任何区别。正因为如此,它们才能以相同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并被标上不同的价格。一首数字音乐售价2元,一本电子书售价10元,而一本纸质书籍的平均售价在40元左右,只是由于它们包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量即价值量不同。

数字商品的价值量要通过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的量来衡量,而劳动的量是通过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衡量的。因此,数字商品的价值量遵循价值规律,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在社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该使用价值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5]52。

数字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某种数字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其中的劳动量就越小,相应地,价值量也越低。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数字商品的生产步骤越来越简单,劳动者对数字化操作也越来越熟练,劳动生产力取得了极大进步,数字商品的价值越来越小。例如电子书和纸质书籍相比,由于省去了印刷、装订、搬运等步骤,在生产中耗费的劳动量更小,因此价值量也就更低。

价值存在的历史条件,或者说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是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只能通过交换来解决[9]31-32,数字商品也有这一特点:一方面,社会分工使商品生产者互相依赖,数字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必须作为有用劳动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才能证明自己的社会性质,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每种数字商品的利益主体不同,生产多少、怎样生产都由生产者的个人意志决定,生产者的劳动直接是个别劳动,只有同另一种个别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才能满足生产者自身的多种需要。而“完全不同的劳动所以能够相等,只是因为它们的实际差别已被抽去,它们已被化成它们……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所具有的共同性质”[6]90,表现为商品价值。比如在线医疗,医生只有提供能解决某一类病症的劳动,才被社会所需要,有病人来挂号看诊;而醫生又须付出一定的出诊时间,才能获得代表同样劳动时间的出诊费,从而购买自己所需的商品。

随着劳动产品成为数字商品,凝结在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就表现为数字商品的价值,用时间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就表现为数字商品的价值量,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就表现为数字商品与其它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在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态中,劳动产品获得价值形式,价值形式表现为商品形式[10],商品形式产生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

(二)数字商品的拜物教性质

马克思认为,商品具有拜物教性质,用物的形式来掩盖人的社会关系,使商品似乎可以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6]89商品的这种神秘性质并非出自使用价值,也非源于价值规定,而是从商品形式本身产生,由“人类劳动的等同性”要借“劳动产品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表现而来,反映在私人劳动产品必须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中。商品拜物教体现着人同自己的劳动产物相异化——人与自己的劳动产物呈对立状态,沦为自己劳动产物即社会财富的附属品和追捧者,迷信“物”并受其支配和统治。

数字商品的出现使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进一步加深,虚拟的字符串开始取代实物作为统治人的力量被人所崇拜,是人本身的劳动产物对人更为隐蔽、更具控制力和更高层次的统治。数字商品的虚拟形式打破了商品交换的时间限制和空间界限,物的功能属性被抽象的符号所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被进一步掩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商品体的虚拟化使劳动产物的物质属性消失,人的劳动交换关系取得了一种幽灵般的对象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弱化;(2)劳动过程和交换场所的虚拟化,减少了人在现实中的接触,把人变成了虚拟的人,其行为在虚拟空间中缺少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恶化;(3)批量复制使付出少量活劳动的复制版本和耗费巨大活劳动的原始版本具有相同的价值量,由于人们往往忽略了生产资料作为“死劳动”的价值转移,以及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性质,所以数字商品的价值量和劳动量出现了表面背离;(4)生产的开放性使生产者和消费者界限模糊,消费者的在线浏览和信息反馈等行为,作为生产信息的劳动,是数字商品价值形成的一部分,非但没有获得报酬还要为自己的劳动付钱,人与自己的劳动产物进一步异化。

二、数字商品的价值形成

数字商品中依托物理载体存储的那一小部分,在价值实现时虽受产销距离、交通运输和有形磨损的影响,但与容易变质、破碎、腐烂甚至爆炸的传统商品相比,这种影响要小得多。另外,现代物流的发展也使数字商品的运输更为便捷,即使是世界市场范围内的商品流通,也可以在一个月左右完成,不会对硬盘、磁盘、光碟等数字商品的物理载体造成损伤,大大提升了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程度。

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受市场需求变动和市场价格下降的影响较小。传统商品由于再生产周期长,对市场信号反应迟滞,容易在产品制成后发现市场饱和、供过于求,导致货物卖不出去;或是发现市场价格下降,导致商品不得不低于价值出售。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劳动生产力提高,以及数字商品易于制作、复制和修改的特性,使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进行柔性生产,很好地契合了市场需求,压缩了生产时间,避免了市场情况变动带来的价值损失。因此,数字商品的价值实现比传统商品更加容易。

(二)数字商品的生命周期较短

数字商品的特殊性质使其价值较易实现,起到了节约流通时间、加快资本周转、提高可变资本效率,从而提高资本利润率的作用,但也使数字商品的无形磨损加剧、生命周期缩短、更新换代频繁,很快不能继续出售。根据摩尔定律的预测,当价格不变时,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元器件数目每18个月翻一番,性能也提升一倍,显示出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替的惊人速度。

数字商品的特殊性质从两个方面缩短了它的生命周期。首先,数字商品易于复制修改,推动了技术进步,使更先进更便宜的同源商品不断涌现,造成已有商品的价值贬值即无形磨损,加快了数字商品被市场淘汰的速度。“某种产品今天满足一种社会需要,明天就可能全部地或部分地被一种类似的产品排挤掉。”[6]125其次,数字商品易于量产传播,扩大了商品的市场普及程度,迅速降低了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力,以至商品生产者最后只得将商品低价或免费提供给消费者,放弃对该产品的投入,提前转向对新产品的开发。

一种数字商品被市场淘汰后,其零件和配套商品也会相继退出。消费者手中的旧商品将无法在市场上得到维修,只能不停购买新产品。这是在数字商品发达的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四、数字商品的价格决定

马克思认为,商品在金上的价值表现就是商品的价格[8]147,“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5]122。货币作为想象的或观念的金,发挥价值尺度作用,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衡量并体现了商品中包含的价值量。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商品按其生产价格出售:商品的价值量是生产价格的基础;市场竞争推动着利润率的平均化;利润率的平均化最终使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数字商品的价格决定既符合马克思对商品范畴的分析,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

(一)数字商品价格决定的一般情况

数字商品的价值量是价格的基础,数字商品的价格变动受价值规律支配。当其他条件不变时,生产数字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减少,价格就会降低,如果增加,价格就会提高。受供求關系影响,数字商品的价格围绕其价值量上下波动。一种数字商品初问世时,往往包含较大的价值量,出于新鲜的信息和便捷的功能,受到消费者追捧,价格较高,引来大量资本竞相模仿。供给增加后,一方面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价值量下降;另一方面商品迅速普及,供过于求。商品价格不断下滑,并在信息时效性的影响下,最终免费提供。例如一部电影刚在视频网站上映时,需要6元观影券,在上映半个月后,变为会员免费观看,而在上映一个月后,将对所有人免费开放。

市场竞争推动着各生产部门利润率的平均化。在现代信用制度的运作下,资本具有更大的活动性,在生产过程和流通场所的网络化趋势下,劳动力能够更自由地流动,这两个条件为各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平均化提供了可能;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为利润率平均化提供了动因;市场竞争通过调节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投入量为利润率平均化提供了外力。利润率平均化可以在传统的物质商品生产部门和数字商品生产部门之间纵向进行:数字商品周转更快,利润率更高,刺激资本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抽走,投入利润率较高的数字商品生产部门,引起数字商品的供给从扩大到饱和再到过热,导致数字商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利润率下降;而利润率低的物质商品生产部门由于投资减少,供给缩小,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利润率上升。其结果是在数字商品生产部门和传统的物质商品生产部门之间形成一个平均利润率,即一般利润率。[9]254利润率平均化也可以在各数字商品生产部门之间横向进行,推动着资本和劳动力从资本有机构成高、利润率低的部门,向资本有机构成低、利润率高的部门流动,直至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在现实经济运行中,一些物质商品向数字商品的转化(如图书报纸期刊等的数字化)和一些数字商品厂商的横向兼并(如oracle作为一家生产数据库的公司,生产资料多为硬件设施,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近年来频繁收购一些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前端报表和应用软件生产公司),都是受利润率平均化的驱使。

随着一般利润率的形成,商品的价值也转化为生产价格。数字商品的生产价格,等于数字商品的成本价格k,加上根据一般利润率(p′)按百分比加到成本价格上的利润,即生产价格=k+k(p′)[11],介于数字商品的成本价格和价值之间。无论数字商品的价格如何涨落、怎样变化,始终是以价值为中心,受价值规律支配:“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5]92。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其价值的总和。

(二)数字商品价格决定的特殊情况

随着数字商品的发展,视频网站、网上书城、应用程序商店、文献数据库(知网、万方、维普等)、在线广播等数字商品平台逐渐涌现。这些平台将来自不同生产者的同类数字商品集中,吸引了倍增的消费者注意力,由此产生了两种特殊的定价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数字商品价格下降过快,单价过低的问题。第一种是会员费。数字商品平台一方面与各数字商品生产者签订协议,打包订购这些生产者一段时间内的产品;另一方面将消费者发展成会员,并按月、季度或年收取会员费,会员期间免费提供平台上大部分商品。第二种是广告费。数字商品平台向不愿成为会员的消费者强制推送广告,获得用户流量和注意力,并用其换取厂商的广告费。这里的厂商不局限于与平台签署订购协议的数字商品生产者,所有需要推广产品的厂商都可以囊括进来。

数字商品平台将这两种定价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了包括消费者、数字商品生产者、推送广告厂商和平台自身在内的以数字商品价值为中心的四角交换关系,其本质依然符合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消费者或者付出货币入会,或者付出休闲时间收看广告,得到了含有同等劳动时间的数字商品;数字商品生产者提供一段时间内的产品,赚取代表相同价值量的货币;推送广告厂商通过赞助数字商品平台,播放自己产品的广告吸引消费者购买,节省了一部分流通资本或商品经营资本;数字商品平台向数字商品生产者付订购费,并从消费者和推送广告厂商处收回等价的会员费加广告费。通过各交易主体之间的博弈和同类数字商品的部門内部竞争,形成了该类数字商品的市场价格,再通过与其它生产部门竞争,逐渐形成建立在一般利润率基础上的生产价格,也即数字商品的出售价格。该生产价格受价值规律支配,围绕数字商品价值上下波动。综合数字商品价格决定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将其价格决定机制用框架图表示如图1:

五、结论

本文对数字商品的二因素、价值形成、价值实现和价格决定做了梳理。数字商品符合马克思对商品范畴的分析: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生产数字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数字商品的价值量;用商品交换掩盖了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数字商品的价值由抽象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组成;通过商品出售实现商品价值;价格围绕价值量上下波动,在供求关系的作用下,生产部门内部的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生产部门之间的竞争形成生产价格。但数字商品在遵循劳动价值论的同时,也呈现出新特征:数字商品在价值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复杂的脑力劳动,作为倍乘的简单劳动,创造出更大的价值;数字商品的批量复制行为,虽然用较少的劳动推动了较多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但也使商品的价值量迅速下降;数字商品将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进一步延伸至虚拟空间,人受到了自身劳动产物更为隐蔽、更具控制力和更高层次的统治;数字商品的虚拟商品体和网络传播途径使其价值实现更为顺利,但受到无形磨损的影响,数字商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数字商品的价格,由于数字商品平台的出现,产生了会员费和广告费两种特殊的表现形式。

基于以上分析,发展数字商品,应在政策上与传统商品区别对待。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促进数字商品优胜劣汰、自由竞争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三个方面发力,做好政策引导和规范,为数字商品市场的良好运行保驾护航:

一是培养国民数字素质。一方面要培养数字商品生产的复合型人才。数字商品生产作为复杂劳动,需要既会业务又有技能的生产者和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决策者,对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基础差、底子薄、起步晚、后劲足,复合型人才急缺。要政产学研协同发力,整合政府、行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质资源,加强校企合作办学、政企深入对接、研企协同创新,将具有一定跨度的专业知识有机融合,丰富生产者的能力结构,培养又博又专的复合型人才,为数字商品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另一方面要提高全民的数字素养。数字素养是数字时代的基本生存技能,关乎个人生活水平,提高全民数字素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政府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为数字素养的提高打好基础;学校通过制定科学系统的教学方案和丰富多样的课程体系为数字素养的提高提供保障;社会通过设立智库、图书馆和培训机构为数字素养的提高做出补充。最终目的是让更多民众能够接受、理解、获取和使用数字商品,提高生活质量。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商品易于复制和传播,给了一些个人、企业甚至盗版商可乘之机。未经许可传播数字商品,并以低价出售牟利的行为屡见不鲜。研发一个新商品可能需要几年时间,而对其进行拷贝只需要几秒钟。如不对数字商品的版权进行保护,会大大削减正版商家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数字商品市场的发展。政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统筹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符合数字商品特点的知识产权审判程序;利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做到打建结合、奖惩分明,落实侵权惩罚赔偿,提高专利申报奖金;鼓励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治机制,通过加密水印、注册授权、在线识别、实时监测等技术手段,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是强化商品市场监管。在信息爆炸和商品快消的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数字商品生产和传播,难免有一些低俗肤浅或粗制滥造的内容混入其中,危害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消费者心理健康,影响数字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庞大的数字商品堆积给甄别工作带来了难度,政府要从多角度入手强化商品市场监管。首先要坚持正确导向,规范行业标准:通过颁布审核细则,对涉及攻击国家制度、破坏社会稳定、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违反道德规范、宣扬不良价值观、渲染暴力血腥等内容的数字商品明确处罚措施。其次要调动多方力量,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行业标准的数字商品传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数字商品平台的协作,通过平台自检和群众举报等渠道,运用二维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采取源头追溯和证据采集固定等手段,将质量内容不合格的数字商品及时下架。最后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一再重犯的问题商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不能简单地整改了事,而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披露,震慑违法者、规范执法者、教育经营者。多方要共同努力,抵制不良内容,远离低俗粗糙,净化数字商品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竞争走上良性轨道,确保数字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注释:

①资料来源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全球音乐报告2019:产业状况》,2019年4月2日,第15页。https://www.ifpi.org/downloads/GMR2019_Chinese.pdf。

②无形磨损是指物品不是由使用或自然力作用造成的,而是由社会经济变化造成的价值贬值,是技术进步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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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77.

责任编辑:许永兵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brought the rise of digital commodities. A digital commodity is a virtual string that is exchanged in the marketplace by providing information. In regard to commodity two factors, value creation, value realization and price determination, the digital commodity not only accords with Marx's analysis of commodity category, but also presents many new changes, needs specific research by using the Marxist labor theory of value.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making, according to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law of digital commodities, we should guide and standardize the policies from cultivating the digital quality of citizens,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and intensifying the commodity market supervision, to escor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ommodity market.

Key words: digital commodities; the two factor analysis; value creation; value realization; price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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