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与清官意识的互融研究
2020-06-11高馨黄文学杨艳超
高馨 黄文学 杨艳超
关键词 民本思想 清官意识 互融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从历史传统角度探析廉政建设的社会文化基础(课题编号:201703060204)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馨,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华北理工大学社科部讲师,研究方向:明清思想史;黄文学,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华北理工大学人事处讲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文化史;杨艳超,澳门大学博士研究生,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西文化比较。
中图分类号:B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231
春秋时期,老子提出“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 ,认为统治者需要体会民意;而孔子则提出“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的政治主张。到了战国时期,儒家学者尤其孟子更是提出“立君为民”“民贵君清”“民为国本”等思想主张,民本思想初具其形。随着后世对这一思想的不断发展,“民本”与“忠君”相结合,保障了封建社会政治的延续性。清官意识作为民众朴素的政治观植根于中国的乡土社会,而民本思想则是儒家文化为主导的封建统治者的施政主张。王朝虽更迭,但清官意识和民本思想作为封建社会政治生态的重要支柱却从来不可或缺。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两者虽代表的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不同阶级属性,但在文化上却又有丝丝缕缕的关联,两者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儒家文化为基础。本文试图从社会文化的学术角度切入,通过科举制度、法律发展以及“惩贪”等方面探究两者的互融关系。
一、科举制改变了封建士族为主体的官僚结构,搭建起民本思想与清官意识互融的桥梁
科举制自隋唐开始实行,一直到清末新政废除,是在中国存在上千年的人才选拔制度。科举制在唐朝时虽然打破了荐举制的传统选官制度,但仍然遗留很多荐举制的弊端。到了宋代以后,科举制开始发生重要变化,而这一变化也就使得科举制成为民本思想与清官意识互融的桥梁。
一方面,科举范围的扩大使得底层知识分子有了参政资格,为清官意识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唐代时,由于士族势力的存在,依靠其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继续把持取士大权,科场成绩的好坏并不能成为录取的主要标准。到了宋代,士族势力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士农工商皆可应举,“取士不问家世”,这一变化不仅大大巩固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也使得基层百姓也有了选官的资格,一些底层知识分子也因此成为官员,到了南宋,“狞干、黥吏之子”及“以屠杀为业”者,皆可成为举人 。这些官员往往与底层民众联系密切,也更为民众所接受,这就培育了清官意识产生的土壤。同时,自北宋初年起,统治者严密立法,不断健全监察制度,对贪赃枉法的官吏,严加惩治,对廉洁官员大加褒扬,也为清官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另一方面,科举考试开始注重对儒家经典的理解,这一内容的变化促进了民本思想的普及。唐代科举以明经、进士两科为常举科目。明经以背诵为工,并不要求通晓经文义理,而进士科则考诗赋,这些都不能更好的传播儒家的封建统治思想。宋仁宗时,增加明经科,以试大义为主,开始经义取士。这一变化使得致力于科举的士子必须致力于对儒家经典的研究,而作为儒家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本思想就逐渐在士子中得到普及。民本思想在儒家经典中也仅仅具有理论的意义,如何使其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统治,就需要具体的政治实践。而这些通过科举得到官职的士子就成了进行这一政治实践的具体行使者。这就使得民本思想不再只是高居于庙堂,而开始传播到乡土社会中,这批致力于民本思想的实践者其中有些人就成了所谓的“清官”。清代郑板桥在担任知县时曾有一首著名的诗,“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 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这其实就是基层官吏实践民本思想的最生动的写照。
二、法律以及监察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清官意识的产生,民本思想开始“下乡”
金后期元好问的《薛明府去私口号》记载:“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 这是最早关于“清官”一词的记载,我们也从中可以看出“清官”的奇缺。但是清官虽稀奇,而清官意识却是根植于乡土社会和民众的思想,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宋代以后法律以及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
宋代的法律相对于唐代有了很多发展,首先是对于盗贼的惩治远比唐律要重。唐律对于强盗的惩治,只有在杀人的情况下才会处以死刑。而宋太祖则规定凡強盗“计赃钱满三贯文立足陌,皆处死。” 其次,宋代在法律上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特别是在继承权上,增强了继承权的子女的权利,女子、遗腹子甚至出嫁女都有了继承的权利。最后,尤其重要的一点在于对于官员法律意识普及的重视,其中的最突出的就是在科举考试中设立了“明法科”。这些都使得法律逐渐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逐渐成为民众最迫切的愿望,法律公正性的实施需要官员的廉洁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清官”就变得重要起来,清官意识也就迅速在乡土社会培养起来。
法律以及监察制度的完善也使得官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其中恤刑制度更是将民本思想运用到基层司法中,司法审理的过程也就是民本思想“下乡”的过程。恤刑制度重点在于法律惩治中的尊长怜幼、体恤废疾、宽仁慎刑等原则。这些原则从本质上说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但也都反映了对普通民众的关注,是民本思想的体现。各级官僚在处理案件时将这些原则贯穿其中,有利于缓和矛盾,也使得民众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看到朝廷的宽仁,其中作为处理这些相关案件的官员更是得到民众的维护和爱戴,也促进了清官的形象在民众意识中更加深刻。法律及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也就成为民本思想与清官意识有机的发生上下联系,共同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三、“惩贪”成为民本思想和清官意识的共同核心,实现民本思想和清官意识的统一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封建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统治者形成的共同意识,也是民本思想的通俗表达,其中最为重要的表现方式就是“惩贪”。“惩贪”与廉政思想具有一致性,但也有不同,其不同在于“惩贪”更具有目标性,廉政思想则更侧重与封建官吏的施政思想。“惩贪”对于封建统治的重要性以及其有效性逐渐被统治者所认识,“惩贪”既是统治的需要,也是源于民众对于政治清明的期盼,“惩贪”的过程往往既是清官诞生的过程,能否“惩贪”就成了民众对于官员好坏的基本标准。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重视“惩贪”,并形成独具中国文化特点的“惩贪文化”。
“惩贪”的历史伴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始终,王朝兴亡的轨迹往往和统治者对于“惩贪”的重视程度发展的轨迹相吻合。历朝历代都会在立国初期颁布惩治贪官的律法或者行政措施,从而稳固了政权,也得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例如,在西汉文帝时期,所颁布的《惩贪律》就明确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到了宋代为了防止贪赃,实行作保制,官员过了试用期想要转正必须由若干正式官员作保,官员违法,为其作保者也要受到处罚。明初更是惩治贪官最为严厉的一个时期,酷刑加株连成为这一时期反腐的典型特点。在朱元璋主政期间,大批不法贪官被处死,包括开国将领朱亮祖,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其中甚至因为郭桓案、空印案杀死数万名官员。朱元璋首开挑筋、断手、断指、“剥皮实草”等酷刑。清代康熙、乾隆等也多次明谕严惩贪官、整顿吏治,此处不再一一赘述。
“惩贪”能够成为民本思想和清官意识的共同核心,在于对官员的评价标准上达成的统一,这一标准就是廉政。虽然我们都知道民众生活富裕与稳定才是官员施政的主要目标,“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但是做到这一点往往可以称之为“能吏”,而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称之为“清官”。与“廉”相对的“贪”就成了衡量是否“清官”的标准,正如明代范景文所感慨的那样,“窃叹今日吏治之病,惟有一贪;而对症之药,止惟一廉”。也正是基于此,民本思想开始从内涵上发生转变,从原本的以民生为施政的主要内容发展到“惩贪”成为更为显著的目标,这一变化过程中清官意识无疑在其中发生重要影响。
四、结语
民本思想和清官意识是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政治文化的主体,一扎根于乡土,一高居庙堂,两者看似割裂,实则紧密相連,共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民心向背决定统治者对天下的得失,民心和吏治不可分割的统一于“为政之本”之中。从汉初的“无为而治”,到唐代的“贞观之治”,再到清代的“康乾盛世”,纵观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历史时期,我们不难发现,大治时期都有共同特点,即国家重视以民为本的思想。民本思想在科举和法制的发展中与清官意识实现融合,而“惩贪”又使得这两种思想达成目标上的统一,因此这两种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中可以说是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其根源在于封建社会生产关系。
注释:
朱谦之.老子校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4页.
阮元校.十三经注疏(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57页.
何忠礼.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J].历史研究,1990(5),第121页.
人民日报评论部.习近平用典[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
陈旭.清官——研究传统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独特视角(第1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三)[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页.
班固.汉书·刑法志.引自网络版《汉书》[EB/OL].http://www.guoxue123.com/shibu/0101/00hs/026.htm.
参考文献:
[1]王春瑜.说说古代的清官[J].求是杂志,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