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其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
2020-06-11丁凌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内涵 国内经济法 对比 相关性
作者简介:丁凌,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123
在全球化发展的经济背景下,为了满足各国间进出口贸易要求,国际经济法的改革与发展更趋向统一化,不仅加强了世界范围内各国间的互动与联合,也使得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联性愈来愈强。因此,为了能够更有效的平衡各国间的经济发展,避免失衡情况发生,应更深入地挖掘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间的关联,以二者的辩证关系为探究依据,突破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局限,真正掌握国际法的经济体系和具体规则。而只有将国际经济法成功转化为国内经济法,才能为本国加以适用,务必要对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间的统一性和体系结构,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一、阐述国际经济法概念
(一)广义的国际经济法
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不论在国际上还是国内都存在多种学说,从广义上来看,国际经济法指的是针对国际经贸而制的法律法规,其范围远超于国家间的过节,而是包括了所有涉及经济利益交易的法规制度,其主体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国家以外,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法人,甚至个人等主体都受到国际经济法的约束。支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的学者认为,这项法律法规实质上发挥着对国际间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基本作用,是维持国际经济关系平衡的法律总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不同法律部门间的界限。就目前国际经济发展情况来说,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也更切合实际生活所需。
(二)狭义的国际经济法
不同于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支持狭义国际经济法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强调的是经贸范围,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存在的司法问题或各国家内部法律问题,都不能用国际经济法解决,要将国际经济法与各国司法外的公法部门明确区分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际公法的绝对严谨性。不论是广义国际经济法还是狭义国际经济法,这一法规法律都是为了调整国家经济管理行为而存在的,与国内经济法密不可分。然而,部分學者所提出的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割裂理论,试图打破二者间的平衡与协调状态,过于片面的将国际经济法或国内经济法置于弱势方,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际经济法的优越性和国内经济法的重要性,是不可取的理论。因此,在研究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关联性时,要避免陷入割裂理论的圈套,应客观分析二者协调发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和特有价值
(一)一般价值
在探究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深入分析其条例规范,也要挖掘其中涉及的价值问题。作为现代法学系统中的关键组成,国际经济法的地位不容忽视,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拥有的价值体系也具有多元性、多层次的特点,而为了更有效的突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应灵活运用该法律法规的基本运作机制和规则模式,为其赋予更多特定含义。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是指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的经贸发展活动是自由的,其中包括自由管制本国经济活动、赋予本国内个人经济自由,以及本国自由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等,但自由与限制是相互依存的,自由建立在限制之上,应将国内发展实情作为依据,再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国内经济增长,以维稳社会秩序,促进国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秩序良好、理性竞争的自由贸易市场环境;其次,国际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目的是利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手段实现普遍性秩序,包括交通、生活、阶级统治、社会生产交易等,解决复杂的经济秩序问题,协调不同国家间的管制活动,主要研究各国经贸活动出现冲突时的秩序问题,不同于国内经济法的统一秩序;最后,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目的是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绝对公平正义,以维护不同国家间的强弱关系,充分保护弱者权益,不仅为实现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起到有效促进作用,划清强弱国之间的利益界限,为弱国给予支持,实现生态正义,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繁荣发展。
(二)特有价值
不同于国内法令法规,国际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解决跨国边境处理及经济交易问题时,仅影响主体利益,而不会对国内建设产生影响。因此,在实现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基础上,应挖掘、拓展、丰富其特有价值:其一,建设国际新秩序——由于世界范围内国家数量庞大,处于相对分散位置,而要想借助法律来保障所有国家的人民利益,其难度相当之大,只有通过将法律权利移交各国,再向各国公民合理分配国家利益。然而,如何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分配合理化和科学化,则是国际经济法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应保持国家间的利益相对平衡,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积极转变以往西方发达国家为核心主导地位的国际经济交易体系,利用国际经济法中的不同规定,不仅能够更客观的体现国家关系,也能更好的凸显该法律法规的多种价值;其二,国际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是实现人民幸福,为全世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做出切实努力,增加社会收入,增加就业机会,服务于国际社会的长远发展,争取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如今,经济全球化逐步加快,为了创建更稳定的国际秩序,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应重视国际经济法的现阶段发展,以适应当前国际发展新形势。一方面,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互赖性逐渐加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应不断扩大,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国国内经济活动走向予以调整,增强对本国经济活动趋势的调整力度。另一方面,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愈发明显,各国都应以国际经济法为范本,逐渐调整国内经济活动国际化法则,例如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等都趋于统一,对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再有争议,避免了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程度也愈发深入,且国际经济法律法规呈现出更高的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突出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地位,对成员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目前,随着世界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发展中国家的资源配置始终处于不利地位,自身综合国力有限,在参与制定国际经济活动规则方面必然缺少话语权,而国际经济法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突出作用,逐渐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四、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联
(一)二者的辩证关系
在生产力不断进步、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社会分工更加细化的基础上,为了维稳社会发展秩序,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以宏观调控为核心的国内经济法,对于盲目追求個人利益、忽视整体利益的情况予以监管,避免经济活动各环节出现不可逆转的冲突。然而,仅凭借国家内部经济法管制不足以应对世界经济危机难题,关税壁垒、金融管制等手段也无法阻止经济危机的加剧。对于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而言,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与区别,在研究对象、研究视角、研究成果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相关性,其中:研究对象的相关性——国际经济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包括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总概况及经济环境的变化,具有国际广泛性,重点研究国家之间的经贸走势,而对于本国经济法的建设也有重要意义,应从本国实际发展情况出发,不断完善补充国内经济法的不足;研究视角的相关性——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从国家视角与国际视角出发都避免不了冲突,这是因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各国都会首先考虑自身利益,而国家综合能力差异性较大,所持话语权必定不同,但国际经济法的执行目的不在于只服务于强国,其本质是为每个国家都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保护,所以为了协调国家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研究视角应包括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研究成果的相关性——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果,不仅是为了更有效的对世界经贸活动规范,更是为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而研究国内经济法需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其研究成果也可以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研究范例,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实践中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协调
通过对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深入研究可知,二者在各自需要调整的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对应关系,要想搞清楚二者间到底是并列关系、从属关系还是交叉关系,绝不可以偏概全,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说明:一方面,国际经济法律法规的准则在国内经济法中的适用,以我国为例,采用混合式方法,以我国发展所需为依据,通过修改补充的方式加强了宏观调控力度,及时完善配套立法,避免外国人在市场准方面远超国民待遇,采取将私人诉求和政府申请紧密结合的方式;另一方面,国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法具有深入影响,国内经济法律的发展状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本国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只有保证国内经济立法与国际经济法律法规的建设能够相互依托,才能更好的发挥彼此的作用。
(三)我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
我国正处于不可逆的经济全球化大势中,国际市场愈发自由,竞争愈发激烈,所导致的垄断、公共产品缺失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然而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依靠宏观调控,而有效的宏观调控离不开完备的经济法支撑。如今,我国已经开始通过各种渠道适应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趋势,例如加入世贸组织,在与别国贸易往来出现问题时接受国际组织的调节,我国经济法也逐渐走向国际化。从实质上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调节与国家经济法的国内调节,始终保持着对立统一关系,因为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民族文化、政治制度,以及差异化经济发展水平,所追求的利益具有特殊性,这也与国际组织的国际调节产生矛盾,但即使如此,各国仍然具有对自由竞争、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共同追求。因此,我国经济法的国际化路径,应树立明确的国际化目标,并保持与国际化调节的步调一致,维护本国经济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宏观调控,实现经济发展的市场化与国际化。
五、结语
不同于其他国际法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侧重于在国家间构建更协调的经济管理秩序,以达到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平衡性,但由于国际关系复杂,当前国际经济法还仍未能突破成员间、强国大国、国家经济主权主义的导向。因此,透过对国际经济法未来发展趋势的观察和研究,必须要及时扭转既有国际法律范式,利用联邦式法律运行模式实现国际善治,呈现良好的国际社会秩序,使得国际经济法则与国内经济法则更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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