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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生工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2020-06-11韩璐

人大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民生问题执法检查法治化

韩璐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生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福祉,更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古往今来,从“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再到“学有所养、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等,人民大众对民生问题的诉求一直根植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并影响着社會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担起推进民生建设、解决民生问题之责任,在完善立法和落实执法检查方面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推进民生工程的法治化建设。

完善民生法律体系,做到民生建设有法可依。当前,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但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诸如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现有解决民生问题的法律法规,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详细、不严谨。因此,地方人大在修订完善民生方面法律法规的任务依然很重。一是坚持民生为本立法理念。要将立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研究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起草出台一些管长远、易操作、普惠性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的民生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废,保证民生法律的普适性、可行性、兜底性,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二是突出民生立法重点。要重视孤寡老人、流浪孤儿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权益保障问题,诸如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提高民生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加强协调、注重协同,切实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督促民生问题解决。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执法检查的主体,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对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及时改进执法工作,促进现行民生方面的法律有效实施具有现实意义。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紧扣法律规定,监测民生法律法规在落实过程中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公开、操作是否合规、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的维护,确保让法律制度的“牙齿”咬合起来,为依法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提出改进意见,跟踪督查“一府两院”整改情况。三是进行跟踪、持续监督。人大监督不是开完会、审议完报告就收场,必须紧盯问题跟踪监督,推动工作的改进和落实。对一些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重点难点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民生问题,各级地方人大要依法运用质询手段,实施监督职权,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民生事务决策法治化。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体现。地方人大在工作中不断深化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与民生问题相关的议题中,依法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基层人民群众的建议,积极履职、因地制宜、深入调查,确保民生事务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加大决定宣传、检查力度,持续推进,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落实;推动民生问题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确保人民群众的话语权和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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