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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如何集体协商?请收下这份服务指南!

2020-06-11

工会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协商劳动者

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工会将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疫情期间工会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指导企业和职工运用集体协商机制,协商处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问题,妥善应对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及企业复工复产前后劳动用工和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发挥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怎样开展集体协商?协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开展集体协商应秉持什么样的原则?

疫情下,集体协商首先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这是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确立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过程中,双方必须诚实守信,企业遇到重大困难应向劳动者坦承,劳动者遇到问题也应充分表达,双方消除信息不对称,共同建立信任基础。在达成协议后,应守信履约。

同时,应坚持灵活实效原则。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二、工会在其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

当前,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督促、监督”三个方面。

首先是引导职工。疫情中,工会积极引导职工有序表达诉求、合理合法维权,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与企业达成一致,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是督促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工会应督促企业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督促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妥善解决复工时间、复工方式、停工待遇、调岗调薪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要监督双方。一方面,工会要监督企业在疫情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疫情专项规定,包括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后续履行。另一方面,工会也应监督职工是否如实履行集体协商约定。如果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工会应监督企业合法操作。

三、当下,开展集体协商在操作上与平时有什么不同?

当前,集体协商在操作方面可以更加灵活。尽管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在法律层面更突出程序性,而个别劳动关系的调整更突出权利性,但在疫情的特殊阶段,对程序可以尽量化繁为简,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做法可以有以下方面。

其一,重在协商。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性要求从时间上就需要数月,同时,集体合同草案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在疫情背景下显然不合适。因此,现阶段应重在协商内容。

其二,形式多样。如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形式就可以是多样的。特别是在防疫时期,应尽量避免人员聚集,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协商。

其三,过程留痕。采用灵活的形式,应充分注重过程留痕。近期,人社部复函肯定了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合同形式,这种形式也可以推广到集体协商中。

四、如遇争议,该如何处理?

防范争议与防范病毒传染的道理是一样的,第一步永远是“防患未然”。针对企业降薪等情况,如果充分做好协商工作,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劳动争议发生。总体而言,建议“凡事多商量、凡事好商量、凡事先商量”。但如果还是“中招”了,双方无法自行沟通解决,可以邀请上级工会、地区工会、地区行政部门等帮助协调和解决。

五、应在哪些重点领域开展协商?

涉及“两个重大”类型的领域应主动开展集体协商,其一是涉及重大行业的,其二是涉及重大利益的。

为了应对疫情,大部分地区延迟复工,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仍在加班加点运行。这些行业职工为抗击疫情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此期间也产生诸如加班、工资等一系列问题,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妥善解决。

此外,还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况。如果大型企业在复工中遇到部分员工不能从家乡返回、需要居家隔离、甚至不幸感染;企业无法正常复工、甚至关闭,这些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情况,应事先协商。

六、未建会企业在特殊时期应如何开展协商?

其实企业是否建会并不影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没有建会的企业在现阶段更应开展集体协商。

工会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现阶段对企业而言工会能发挥很大作用。而未建工会的企业,现在往往面对尖锐的内部利益冲突,又缺乏工会这样的协调器、稳定器,因此更需要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解决具体问题。当然,也建议各地区工会充分做好工作,通过此次疫情积极推动建会工作。

七、如何让协商覆盖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业态劳动者?

对于货车司机等八大群体的集体协商确实是一个难点。尽管这一群体的入会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依据和途径,但总体而言,对于涉及数千万劳动者的新兴行业集体协商还在探索中。

对为城市提供服务的快递、外卖、网约车等新兴行业,建议推动地区性行业集体协商。我国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已经接近行业头部企业垄断的阶段,地区总工会有条件对行业内的头部企业发起集体协商,在地区层面行业化协商解决好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问题。

来源:全总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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