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的三个面向*
2020-06-11钱再见许艳青
钱 再 见 许 艳 青
提 要: 党的领导不仅是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的政治基础,而且也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指明政治方向,提供根本政治保障。国家治理法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法治基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了政治参与条件,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创造了平台渠道。在统一战线政治引领下,新社会阶层要不断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积极参与协作治理,充分发挥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首先,要积极鼓励新社会阶层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显性功能。同时,要有效引导新社会阶层发挥“社会推进器”的内在潜能。此外,合理疏导新社会阶层规避“社会震动器”的潜在风险。最后,要基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统一战线政治联盟中切实保障新社会阶层的合法利益。
新社会阶层是指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从原来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中分化而来,且不太容易被归类为传统阶级阶层概念中的新群体。这个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演变而产生、发展、壮大的独特社会群体,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见证者,更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参与者。目前,中国新社会阶层人士约7200万,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以及新媒体从业人员等四大类群体。李路路与王薇认为新社会阶层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新界面。①参见李路路、王薇:《新社会阶层: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新界面》,《河北学刊》,2017年第1期。徐祖荣提出新社会阶层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其自身的逻辑必然性,既是弥补政府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缺陷的需要,也是实现“善治”的需要。②参见徐祖荣:《新社会阶层参与社会管理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杨卫敏、许军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分众统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一文中提出“分众统战”的概念,并且认为,由于新社会阶层人士各群体之间存在的社会层次、社会角色与自我定位、政治思想倾向、政治追求与参政议政意向、政治参与渠道和难度等五个差异,进行分众统战势在必行。③参见杨卫敏、许军:《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分众统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笔者认为,新社会阶层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参与国家治理中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和生态等多样化的职能。同时,国家治理现代化也为新社会阶层协作治理职能的生成和有效发挥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坚实的基础。
一、党的领导: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的根本政治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新社会阶层在国家治理承担着多样化的职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只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才能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指明政治方向和凝聚政治共识,从而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根本政治保障。
(一)党的领导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过程的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也即多元主体的协作性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协作治理理论是由美国匹兹堡大学唐娜·J.伍德(Donna J. Wood)和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芭芭拉·格雷(Barbara Gray)在1991年提出,其含义是集中多个利益相关者于一个共同的议题,并由公共机构做出一致同意的决定的治理模式。④参见Wood, Donna J. and Barbara Gray,"Toward a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Collaboration,"Journal of Applied Behavioral Science,Vol.27,1991, pp.139-162.共同的目标、共识基础上的决策以及共同的行动是其中的关键。这一治理模式既重视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并真正发挥决策者的作用,又支持政府在协作中扮演事实上的领导者角色。⑤参见郭道久:《协作治理是适合中国现实需求的治理模式》,《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1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的多中心属性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威的引领,也不是没有共识的一盘散沙式的各自为政。相反,在具有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的多元行动者参与的协同治理中,更加需要基于共同政治基础达成广泛共识进而致力于实现共同目标。在中国,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权威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扮演着主导性角色,对国家治理的有效实施具有决定性作用。⑥参见钱再见、汪家焰:《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政治权威及其实现路径研究》,《行政论坛》,2018年第3期。基于此,应该构建以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为根本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指向,以履行社会责任为价值依归的协作治理格局。这一治理格局充分体现了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和责任性,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了广阔空间(图1)。
图1 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下新社会阶层协作治理逻辑
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作治理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各级党组织开展各种治理活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参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并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②《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96页。。2018年修改宪法时,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根本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新社会阶层能够有序参与国家治理,有效履行协作治理职能,根本上得益于基于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而形成的稳定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可以说,政治认同和坚持党的领导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二)党的领导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指明政治方向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多中心化绝不能导致治理过程的无序化和治理力量的碎片化,而是要权威力量和制度规范的引领和约束下形成实现共同目标的合力。所以,正确的方向、科学的决策和规范的行为都是协作治理的基本要件。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安·玛丽·汤姆森(Ann Marie Thomson)和詹姆斯·L.佩里(James L. Perry)在讨论协作治理时强调“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商形成制度和框架来管理主体间关系,规范其行为,作出决策”,并指出治理主体囊括了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自主主体联合。③Thomson, Ann Marie and Perry, James L, "Collaboration Processes: Inside the Black Box,"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Vol.66,2006, pp.20-32.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的领导表现为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政治权威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导性力量,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始终发挥着政治引领的领导作用。协作治理中的政治引领,说到底就是引导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的政治基础,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党的领导则是通过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确定大政方针进而指明政治方向,并且通过强化政治培训和加强思想引导,把新社会阶层人士培养塑造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新社会阶层人士作为重要的统战对象和积极的治理力量,通过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使其成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建设性力量。
(三)党的领导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凝聚政治共识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克里斯托弗·K.安塞尔(Christopher K. Ansell)和艾莉森·L.加什(Alison L.Gash)认为,协作治理“是一种治理参与,在这里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直接安排将哪些非国家的利益关联主体参与政府集体决策过程,这一决策过程是正式的、共识导向的和审议的,旨在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抑或管理公共项目和财产”①Ansell, Christopher K. and Gash, Alison L,“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Vol.18, 2008, p. 544.。国家治理中的思想政治共识不仅是政治基础上的一致性,而且也是政治方向、政治目标方面的一致性。一致性作为多样性的前提和基础,是多样性发挥正功能和向心力作用的保障。众所周知,领导权问题从来都被认为是统一战线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所领导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统一战线中的一致性,是统一战线中多样性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②钱再见:《“人心”与“力量”:统一战线的政治使命与治理功能——兼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着力点》,《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新社会阶层人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支重要的积极力量。当然,新社会阶层人士社会影响力的日益突显,根本上源于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所带来的社会群体构成的复杂化与思想意识的多元化,由此必然要在党的领导下用好统一战线法宝才能不断凝聚人心,广泛增进共识。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的广阔舞台
国家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多元主体不断协作的动态调整过程,体现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和责任性等特点。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法治基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了政治参与条件,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创造了平台渠道。
(一)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法治基础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首先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而国家治理法治化则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价值尺度。”③钱再见、汪家焰:《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政治权威及其实现路径研究》,《行政论坛》,2018年第3期。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也是新社会阶层能有序、高效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离开了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范、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失信,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失灵。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进行预防惩处的法治保障,市场契约、经贸合作和协作治理都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的就是要在政治权威引领下依法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需要通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使社会成员将法治理念内化为对规则、秩序的普遍信仰与遵守。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既是对于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同等守法要求,也为新社会阶层能有序参与国家治理并且有效履行职能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经济和治理环境,一句话,为新社会阶层发挥职能和实现价值创造了稳定的法治前提和政治保障。另一方面,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也有利于其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进而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力量之一。
(二)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政治参与条件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1927—2008)和琼·M.纳尔逊(Joan M. Nelson)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No Easy Choice: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一书中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而且包括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①[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治理的民主化意味着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的过程离不开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这是一个多元共治情形下,通过参与式治理和协商式治理,以不断凝聚政治共识和汇聚治理合力的过程。实践表明,参与式治理和协商式治理是我国治理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形成的新要求。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各阶层、治理主体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通过协同合作,积极参与创建开放、高效的共治系统,参与完善以对话、竞争、妥协、合作和集体行动为主要特征的共治机制,共同致力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由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到国家治理进程中实现协作治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创造平台渠道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通过一系列“管根本”和“管长远”的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职责体系并且重塑组织架构。治理的制度化促进了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的参与平台和渠道的多样化,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奠定了组织基础并且提供了组织保障。平台渠道多样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②朱列:《当前我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参与国家治理途径探析》,《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作为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下的宏伟蓝图,国家治理涵盖了政府治理、政党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乡村治理等各个方面。而每个方面都有相应的组织和链接平台,多元治理主体可以通过相应的平台和组织参与到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实现其参与国家治理的价值和作用。可以说,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建设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和平台。例如,新社会阶层人士可以通过“执政党”、“政府行政”、“单位企业(职业团体)”、“政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③张卫、张春龙:《新社会阶层的社会特征分析——以江苏为例》,《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大众传媒等多种途径在相应的组织领导下参与国家治理,从而为其在协作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升制度绩效提供了强大的组织保障。表1单列出近30年来,新社会阶层群体中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的相关数据。从数量上看,近30年来,这两个群体的新社会阶层队伍在规模上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底已达到9000多万户,解决了我国三亿多人的就业问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接近25%,包括私营企业就业人口比重(14.3%)和个体户就业比重人口(10.23%)(见表1)。新社会阶层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正视并积极引导新社会阶层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广泛的政治联盟,从而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创造更加广阔的协作治理平台渠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表1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就业情况①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data.stats. gov.cn/easyquery.htm?cn=C01.
三、社会责任: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的内在动力
继2001年新社会阶层人员社会角色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于2004年被写入宪法修正案,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地位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可。2015年,在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新社会阶层被列为统战对象。新的角色定位为新社会阶层参与国家治理解决了政治身份认同上的后顾之忧,大大激发了新社会阶层参与到国家治理过程中主动履责、积极作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统一战线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必须要长期坚持。在我国,统一战线是一种大联盟和大联合,其出发点是共同政治基础,其关键任务是达成政治共识,其目标和宗旨就是巩固和发展广泛的政治联盟。②参见钱再见:《“人心”与“力量”:统一战线的政治使命与治理功能——兼论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着力点》,《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并且在凝聚人心的基础上汇聚成为协作治理的磅礴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并且要求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谋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在统一战线政治引领下,新社会阶层不断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积极参与协作治理,充分发挥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一)积极鼓励新社会阶层发挥“社会稳定器”的显性功能
结合西方国家的中产阶级理论对于中产阶级与社会稳定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成果,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器”,甚至可以说,在任何社会中,中间阶层都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力量。中产阶级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能够推进社会进步。但是,中产阶级也可能给社会治理带来风险和挑战,成为“社会振动器”,因而也是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因为正在形成中的中产阶级是激进的,更倾向于通过对抗表达诉求。①参见林华:《拉美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来自社会阶层结构变动的挑战》,《现代国际关系》,2018年第2期。因此,做好对新社会阶层的统战工作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积极鼓励、有效引导和合理疏导(见图2)。
图2 中产阶级理论视角下新社会阶层的内在属性与治理职能
新社会阶层具有稳定社会的功能,他们作为政府改革开放政策的极大受益者与国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支持现存的政治和社会体制。某个地区经济越发展,其新社会阶层的规模越大,该地区的和谐程度就可能较高,这种现象揭示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社会阶层与和谐社会之间的一种内在关联性。只要一个地区经济持续繁荣,社会秩序就相对稳定,这种繁荣与稳定离不开新社会阶层的作用。②参见唐丽丽:《社会发展中的新社会阶层》,《理论建设》,2010年第2期。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新社会阶层绝大部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一内在属性形成的根源在于,他们是现行政策落实的最大受益者,因而对社会主流价值和现存秩序有着较强的认同感,是现有秩序的支持者。③参见王邦佐、谢岳:《新社会阶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意义》,《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2期。在这一属性的影响下,当社会矛盾激发时,新社会阶层往往能够对社会对立与社会矛盾起到缓解作用,充当社会稳定器。因为相较于剧烈的社会变革,新社会阶层更明白“和谐”对于自己的意义,具有更为强烈的求稳心理。
(二)有效引导新社会阶层发挥“社会推进器”的内在潜能
新社会阶层具有推进社会进步的内在潜能。中产阶级中存在寻求变革的激进型力量,这主要有两种解释:一是“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解释”,即中产阶级因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自由意识而追求公民权利并具有更强参与意识;另一种是“市场的解释”,即市场交易是基于独立自由的个人或集团权利,市场化进程中发展起来的中产阶级会积极推动基于自由的变革。④参见秦广强:《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功能及社会整合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与中产阶级相类似,新社会阶层中蕴藏的内在潜能也不乏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例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才能和经理阶层的经营管理才能等,可以说,他们都具有在某些方面推进社会进步的内在潜能。一方面,新社会阶层在协作治理中拥有其他群体所不完全具备的诸多优势,如知识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等,整体上是一个追求自我不断发展的、充满活力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能够为更好地改造社会而努力履行其社会责任。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新社会阶层人士发挥各自的自身优势,协同调动多方资源物资,通过多种方式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另一方面,新社会阶层在追求财富与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到权钱交易、官僚主义、不公平竞争等影响,他们会积极参与促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一步完善,积极支持政治改革与民主法治建设,努力推动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公开化和公共问责进程,以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因素,建立公平、公正、合法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疏导新社会阶层规避“社会振动器”的潜在风险
众所周知,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新社会阶层存在可能成为“社会振动器”的潜在“风险”。托克维尔曾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指出,法国中产阶级是一种颠覆性力量,他们在推翻法国旧制度中起到了严重的破坏作用。①[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4-128页。新社会阶层虽然在整体上是促进社会稳定的进步型力量,但也确实存在着个别消极群体,因为消极的思想意识和不当行为给社会治理带来挑战,从而成为社会治理的“风险点”。首先,部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存在自我“组织化”的可能。与父辈相比,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的“新生代”管理技术群体,对社会不公平现象更为敏感,且应对起来更具组织性和偏激性。其次,部分新媒体从业人员存在片面追求“绝对新闻自由”和“社会真相”的倾向,不仅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存在片面理解、错误看法和模糊认识,而且热衷于追逐负面新闻,制造并放大不必要的社会不满情绪。再次,部分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者基于对身份“独立性”的向往,盲目追求“自由空间”,甚至接受国外所谓的“非政府组织”的资金资助。最后,存在部分自由职业人员成为“负能量扩散器”的隐忧。个别自由职业者大局意识不足,奉献意识淡薄,过分追求自我价值实现,功利化倾向十分明显。②廉思、冯丹、芦垚:《当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特征分析、杠杆作用以及工作思考——关于新社会阶层的调研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16年第11期。这部分群体和人员虽然占极少数部分,但是不可忽视,要通过合理疏导,引导他们剔除思想意识中的消极因子,端正作风,积极作为,树立健康、正面的新社会阶层形象,履行好其在协作治理中的社会责任。
小 结
在国家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是新社会阶层发挥正功能的政治方向。同时,要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新社会阶层协作治理的群体优势。此外,要在统一战线政治联盟中保障新社会阶层的合法利益。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新社会阶层发挥正功能的政治方向
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巩固、完善和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只有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才能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政治基础、指明政治方向和凝聚政治共识,从而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根本政治保障。在中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统一战线中的一致性,是统一战线中多样性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统战部门要基于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围绕“增进共识、增强团结”这一“凝聚人心”的根本任务和中心目标,突出思想政治建设的引领作用,确保新社会阶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发挥在协作治理中的正功能作用。
(二)聚焦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新社会阶层协作治理的群体优势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的舞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社会阶层人士作为新时代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也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参与协作治理的重要力量。国家治理的过程是一个多元主体不断协作的动态调整过程,体现了法治化、民主化和责任性等特点。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奠定法治基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提供了政治参与条件,国家治理的制度化为新社会阶层发挥协作治理职能创造了平台渠道。
(三)在统一战线政治联盟中保障新社会阶层的合法利益
在统一战线政治引领下,新社会阶层要不断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积极参与协作治理,充分发挥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首先,要积极鼓励新社会阶层发挥好“社会稳定器”的显性功能。同时,要有效引导新社会阶层发挥“社会推进器”的内在潜能。此外,合理疏导新社会阶层规避“社会震动器”的潜在风险。最后,要基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统一战线政治联盟中切实保障新社会阶层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