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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中的“甘”:看《遗产风波》之意外

2020-06-11魏小军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7期
关键词:立遗嘱继承人遗嘱

魏小军

导读:

亿万富翁贾亚南终老之际,对人生颇多反思,一身流浪汉装扮四处寻找世间美德,却总是失望。一日,贾亚南遇到了三轮车夫阿默。阿默每天在城市的车山人海中忙碌奔波,挣着微薄的收入,但很知足,经常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以关爱。面对牢骚满腹、举止古怪的贾亚南,阿默一贯善意相待,也不贪图钱财。贾亚南被感动了,死前重立遗嘱,把毕生积攒的3亿元财产遗赠给阿默。贾亚南死后,他的律师萨娜和生前好友苏雷为其执行遗嘱,四处寻找阿默的下落。而此时,贾亚南的后代们正打着遗产的算盘。另一边,阿默为给意外受伤的小女乞丐筹集医疗费不得已卖掉父亲传下的三轮车。

这部电影在物质的贫富和人心的悲欢之间留下思索。当人不可逃脱地面对死亡,带不走的财产必将要重新归属。重新归属财产听起来很简单,但是通过这部影片我们可以窥见其背后形形色色的复杂内容,而这些恰恰是构成继承法的核心内容,下面将为读者一一道来。

人将离世正如夕阳西下,什么都带不走,只能全部留下。至于留下些什么?留给谁?在现代社会来说,只需一份遗嘱便可。

在遗产传承的过程中,我们遇到过各式各样的遗嘱订立人,他们有着不同的理由,有人为爱付出,有人将爱延续。各式各样的情感交织在一起,让遗嘱不再是一份冰冷的法律文书,而是一份有温度的传承嘱托。

薪火相传,用爱托举未来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经之路,死亡对个体来说意味着一切归于寂灭。但这并不会抹去他存在的所有痕迹,有些依然会留存下来。而为了处理这些遗留下来的事务,就有了继承。

影片中的富翁贾亚南,身故之后留下亿万财产。这亿万财产须有个归属,若是处理不当,则必定会亲人反目乃至争斗。由此可见,因个人死亡引发的继承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给逝者的身后事定个份额,从而避免纷争,使物有所用。

在一个继承关系里,主要涉及两种人:继承人和继受人。其中,对于继受人则分为两类。第一类属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他们也可以继承,这类人通常被称为法定继承人;另一类则只能因为被继承人的遗嘱才得到遗产,他们在法律上被称为受遗赠人。当然,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也可以把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这类继承人被称为:指定继承人。

以影片为例,过世的贾亚南作为被继承人,虽然与阿默没有亲戚关系,但他通过遗嘱将巨额财产赠与阿默,阿默即为受遗赠人;尤里克和哈里斯都是贾亚南的儿子,他们属于继承人,即使贾亚南没有立遗嘱,他们也有权得到遗产,如果贾亚南在遗嘱中指定他们可以获得某些遗产,那么即为指定继承人;阿默的父亲没有立遗嘱,他的黄包车在他死后归阿默,此时阿默的身份便是法定继承人。

继承针对的对象,就是法学理论上的继承关系客体。多数人都会说,继承针对的对象无非就是遗产。实际上,如此评论并不全面。在古代社会,爵位等身份都是继承的对象,财产反而只是作为身份的附属被继承。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财产意识越来越强,身份意识慢慢淡化,于是渐渐地身份从继承客体中消失。

当今社会,继承基本上限于财产。我国的身份继承一定程度上流传到计划经济时期,那时父母的工作岗位可以通过某种方式由子女继承。如今,法律规定财产才是继承关系客体。通常来说,这类作为继承关系客体的财产被称作遗产。

可是,在有些时候,被继承人还会留下债务。这些债务本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偿还。当被继承人死后,债务本可以不还。但如果他遗留下了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应当先用来还债。如此,就形成法律上的遗产债务问题。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获得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同时,也要承担他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只是因为这债本来就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欠下的,所以他们所承担的数额以所得到的遗产为限。当债务超过遗产的,除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愿承担,否则超过的部分自然消灭——由债权人自认倒霉。

影片中,阿默的父亲过世时拥有房屋、三轮车等财产,这些财产便是他的遗产。如果他存在尚未还清的债务,那么他的继承人阿默就要在得到的财产限额内承担。

个人主张,守护爱的尊严

影片中,贾亚南曾唱道:“我的故事仍深埋在我心中,没有人了解我所表达的真正涵义。在这个世界上,我放弃了最初的目标,虚度了我所热爱的生活。”

人生一世,当面对无可避免的死亡时,如果能留下一份遗嘱给爱的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法替代的安慰。通过这样一种未雨绸缪的安排,可以让当事者穿越死亡看到未来。于是,就有了遗嘱自由。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受到条件限制的人,想用自己死后的遗产来交换生前的某种待遇,从而取得更好生活的主要途径。对这种行为的尊重和保护实际上仍属于契约自由的范畴。这两项放在一起,也即被继承人意思自治。

被继承人意思自治是法律上的一项原则。从现代法律理念来说,人生而自由,其中很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自我决定。私有财产作为受保护的个人权利,个人有权决定它们的流向,有权根据自身意愿进行处分。当这样一种处分面向权利人死亡之后的时间时,便构成法律上的死因处分——其中最核心的是遗嘱处分。

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当今世界已变得十分普遍,但它并非自古就有。我国古代秉承子承父业和诸子均分的原则,基本不认同用遗嘱或有关协议来处分身后财产,而是由儿子们平均份额地分得父亲(母亲同父亲一体)的遗产。

直到清朝末年,当西方列强的洋炮洋枪肆意地在中国大地横扫之时,清朝统治者才开始意识到与西方国家的巨大差距,之后一些有识之士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在主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引进了包括现代遗嘱制度在内的各项法律。在20世纪的各个革命时期,我国法律对于逝者身后财产的处分的问题逐步重视起来。1985年颁行的继承法在数个条文中贯彻了被继承人意思自治的理念。

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不仅仅指人有权立遗嘱或签订有关协议,还包括有权废止或修改之前立的遗嘱,或依法变更或废止之前的协议。只是在对相关协议的变更和废止时要考虑对方的利益,比如遗赠人可单方解除与他人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但通常需要偿还供养费用(除非对方违约在先)。

>>这部电影在物质的贫富和人心的悲欢之间留下思索。《遗产风波》影片截图。 张纯供图

影片中,贾亚南先订立了一份遗嘱,后来又作了重大修改,这些都属于他所享有的遗嘱自由的内容。他最后表达出来的意思受到法律认可。

自由处分,让爱清楚明白

遗嘱里能够交代什么呢?

从继承的客体可以得知,遗嘱主要是交代遗产的去处。此外,与遗嘱本身有关的问题,比如有关遗嘱执行的事项也有所提及。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有些国家法律还规定,遗嘱中可以就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作出交代。

有关遗产去处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留给法定继承人、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设立信托,依次称作指定继承、遗赠和遗产信托。

其中,在指定法定继承人时,也可以反向指定,即取消某个继承人的继承权,没有被取消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依然保留继承权。遗赠和遗产信托都必须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否则无法成立。与指定继承和遗赠相比,遗产信托对我国民众甚至法律人士来说还有点陌生。

所谓遗产信托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示,死后将全部或部分遗产移交给某个特定、值得信赖的人或机构,比如亲密的朋友、亲戚或信托公司等,由该人或机构持有并管理遗产,再按遗嘱中的指示把遗产利益交给受益人。

影片中,贾亚南拥有巨额财产,但他对子女失去信心,所以决定留给自己所欣赏的人——阿默。但是为了避免死后子女在生活上陷入困境,他还做些特别安排。如果他把财产直接转移给子女,很可能被迅速挥霍一空——尤里克长期赌博,可能无法达到保障后者生活的目的。所以,贾亚南从自己的财产中拨出一部分交给独立的机构,由该机构进行运营和管理,所得利益根据遗嘱中的安排支付给子女(受益人)。

那么,遗嘱中能不能把所有的遗产都处分了呢?答案是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允许的。

通常来说,遗产处分不能和亲人特权发生冲突。而亲人特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特别权利的亲人,他们有权对抗被继承人的遗嘱,从而得到一些遗产。

这是怎样的一种特权呢?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是,遗嘱处分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只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份额后,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对于这类“特权亲人”所拥有的特权在世界各国差异非常大,例如在法国、德国和受这两国法律影响的区域(比如我国台湾),亲人有权从死者遗产中得到一个固定份额;在英国和模仿英国法律的区域(比如加拿大,但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抚养的亲人才有权从遗产中得到生活费用。

影片中,贾亚南父母已经离婚,其子女也都已成年,并都拥有正常的劳动能力,对贾亚南的遗产应当没有特权;苏雷与贾亚南没有亲戚关系,并且也拥有充裕的经济来源。在没有其他需要扶养的近亲属的情形下,贾亚南可以通过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处分。当然,贾亚南考虑到子女们的生活,还是以信托作了相应安排。

传承制度,为爱保驾护航

众所周知,遗嘱要到立遗嘱人死后才生效。当事人已经不在人世,如果对遗嘱存有疑惑,也将陷入死无对证的困境。所以,法律上规定遗嘱必须遵照规定的方式订立,这也是法律教科书上常说的遗嘱是“要式行为”。它的意思就是,遗嘱一定要遵循法定的方式订立,否则不能发生效力。

那么,立遗嘱的方式又有哪些呢?对该问题的回答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通常存在差异。比如在欧洲大陆,有以下分类:按公证方式订立的遗嘱、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和特别遗嘱;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则通常分为一般证人遗嘱和特别遗嘱。当下,我国继承法把遗嘱分成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共五类。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纠纷的问题越来越多,关于遗产继承争执的问题也越来越普遍。遗产继承的过程中,有些遗产继承是有遗嘱的,有些则没有。没有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一般都比有遗嘱的遗产继承问题要复杂一些。那么,无遗嘱时继承如何进行呢?

对此,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无遗嘱继承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来继承。从这个意义上说,无遗嘱继承就是法定继承。

法律所规定的继承,主要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各国法律在作具体的规定时,通常会重视男女平等、重视配偶、重视血缘关系。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继承顺序有以下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为了弘扬寡妇养公婆、鳏夫养岳父母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回到影片中,如果该电影发生在中国,那么对于遗产的处分会有所不同吗?从我国相关法规来看,阿默的父亲死了,阿默和母亲都是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若阿默的父亲去世后,阿默的母亲一直赡养阿默的祖父母,那么当阿默的祖父母离开人世时,阿默的母亲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有时候,被继承人的子女会在被继承人之前过世,那么,被继承人的子女是否就失去继承权?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在该情况下由先于被继承人过世的子女的子孙代替他们的继承位置,从而直接参与继承。这就是法律上说的代位继承。

以电影为例,对贾亚南在遗嘱中没有提到的遗产来说(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假如他还有个小儿子在之前就先去世,并且小儿子在世时生育了子女。那么,在贾亚南去世之后,小儿子的子女即能作为一个整体代替小儿子的位置,继承小儿子本该继承到的份额,然后他们内部再平分。

对于继承份额,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除非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但是,严格遵循这一原则有时也会引发不公平的结果。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实际上,在遵循相同顺序平等对待原则的基础上,对于遗产的划分应当考虑到特殊情况,从而照顾弱者,弘扬社会公德。此外,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有些人不属于继承人,但他们长期受到被继承人关爱。对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影片中,小女乞丐死了,她没什么财产,无需考虑继承的事。可假如她有财产,又该给谁呢?一个没有近亲,又没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该给谁呢?有些国家规定,没有近亲就给远亲、四亲等、五亲等、六亲等直至更多,再没有就给朋友,最后才考虑给国家。

对此,我国法律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最后顺序的继承人仅限于祖父母、兄弟姐妹那样的近亲,而如果没有这类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见,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对私人遗产的索取,伯、叔、姑、舅、姨、表亲这样的亲人都要让位于公家,更不用说朋友,集体主义的色彩可见一斑。

被继承人秉着为自己所在乎的人增加一丝经济保障的心理将遗产进行分割,这本是一件充满善意的事情,但恰恰是这样的善举更需要有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才能使得被继承人的意志和继承人的权益得以维护。

遗嘱继承制度在我国很多基层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现行的相关制度在主体和内容方面仍旧存在些许的不足。随着公民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何完善我国的遗产继承制度成为眼下我国法学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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