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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咸”:看《法网雄心》之赔偿

2020-06-11魏小军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7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汽车

魏小军

导读:

阿尔戈公司生产了一款子午线汽车。该汽车发生了132起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伤亡。受害人委托著名民权律师塔克·沃德作为代理人,起诉阿尔戈公司。阿尔戈公司决定由年轻律师玛格瑞特·沃德负责此案。玛格瑞特·沃德是塔克·沃德的亲生女儿。

该车型一共生产了五十万辆,按事故比例来看并非特别异常。随着案件调查深入,帕威尔博士在测试中发现了引发汽车爆炸的原因,并将这一情况汇报给上级。但公司高层经风险评估发现,如果把已经出厂的车都召回补救,所花的费用将远超过对所有事故车主全额赔偿费用。最终,阿尔戈公司没有召回缺陷汽车。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方使出种种伎俩,甚至不惜毁灭证据,但最终未能瞒下实情。最后,该案以1亿美元的赔偿额结案。

影片主要讲述律师为被缺陷汽车伤害的消费者维权的故事。看似简单明了的主线却饱含酸甜苦辣的历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一直热度不减。

也许我们的个人权益也曾在不知不觉中被侵犯,为了尽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了解在现代法律中消费者理应享有的权利以及经营者本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享有的权益有哪些?作为经营者,我们又承担着怎样的义务呢?

“明明白白消费”:爱要坦荡荡

市场经济时代,人人都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们得到物资或服务,从而满足生活需要,维持生计、享受生活。然而,对绝大多数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是他们得到利润的来源,经营本身不过是获利的手段。纵观近年来频发的消费冲突,大多都是消费者付了钱,却并未获得等值的交换,有时甚至招致了灾难。如同影片中,汽车本来是用来代步的,却成了家庭杀手。

正是在此背景下,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立法应运而生。这些立法的主要内容是,赋予消费者特别权利,给经营者设定特别义务,以更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使他们免于在消费领域受到不当损害。

回到影片中,受害的消费者讲述着令人心悸的事故过程,这实际上也涉及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最基本的愿望:消费之中,安全第一。

正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是个人主观意愿,应当自己做主。但是在过去的某个时期,消费曾被作为公共安排的一部分,当事人不能决定消费的对象和数量,市场也因此丧失了竞争性,这样的恶性循环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进步。但消费者又常常难以进行有效抗拒。为此,现代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还需规避风险,但前提是消费者掌握了足够的信息。以影片为例,如果汽车的消费者事先了解该车型存在缺陷,可能就不会购买或及时止损,从而不至于花了不该花的钱,还遭受家破人亡的沉痛后果。

所以,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基于此,消费者即可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检验合格证明、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获得等值服务是消费的重要目标之一。其中,服务应当包括身心两个层面。起码来说,消费行为不能为消费者带来心理伤害。但是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现实中不时发生消费者在超市被搜身等现象,这给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所以,法律特别规定,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尊重。

那么,如何真正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落实?除了消费者本身要态度积极外,法律上还需设置配套的保障机制。就当前而言,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经营者必须负担某些特定义务,以支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第二,当消费者受到不当损害时,让经营者承担责任。

“安全第一”:爱要势均力敌

消费者权利中“安全第一”,即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是经营者最基本的义务。根据我国当前立法,首先,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其次,若已经向消费者投入使用的产品或产生的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然后,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于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影片中,阿尔戈汽车公司反复测试汽车性能,就是要让出厂的汽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国家标准。但是,在子午线汽车问题上,生产者阿尔戈公司已经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却只是在第二年的生产中进行改正,对已经出厂的汽车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违背了其所担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但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偏向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做夸大优点、隐瞒缺点式的介绍。而消费者的辨别力不如经营者,容易被迷惑。所以,法律为经营者设定了告知义务。告知的首要原则是真实,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告知义务根据内容不同分为“必须做的”和“禁止做的”两类。

其中,“必须做的”主要包括:第一,用中文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明码标价。第三,答复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第四,除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附加产品标识并注明以下内容: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必须告知的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禁止做的”则主要是:第一,不得伪造产地。第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此外,在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将产生合同关系。这里的合同,多数情况下由口头达成,比如去商店购买日用品、在理发店理发,都是双方同意,当场了结;少数情况下会存在书面合同,比如搭乘火车、飞机,会有火车票、飞机票。这些合同对消费事项作了约定,但这种约定通常是不完整的,也就是说会存在遗漏,比如购买汽车就不会对每个零部件的型号、质量问题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诚实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通常的要求。经营者如果已经通过广告、产品说明或其他方式表明了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或者向消费者展示了实物样品,那么他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达到同等质量水平。

因此,有的经营者会事先拟订一些条款,比如汽车运输公司在车票上印上“行李丢失、概不负责”字样,以针对所有消费者反复使用。这类条款在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条款)”,因为它通常是经营者为保护自己准备的,所以法律要作限制性规定,以保护消费者。

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不得用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拿影片来说,如果阿尔戈汽车公司在发给每个人的说明书上印有“请小心驾驶,使用中如发生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之类的声明,那么这个声明的内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影片剧照 张纯供图

除了上述问题,有些经营者存在傲慢的心态,把自己的偏见投放到消费者身上。比如在经营场所张贴攻击某些宗教的图片,或散布类似言论等。这类行为显然会对消费者的身心造成伤害。为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如果经营者违背上述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那么消费者就要采取相应措施。可是,有些经营者会矢口否认自己和消费者存在关系,比如不承认某个问题商品是自己售出的。这时,消费者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

为了帮助消费者克服这种证据难题,法律还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当受害的消费者带着证据去找经营者交涉时,下一步便是确定责任的承担了。

“明确责任”:不爱请别伤害

当一个消费行为完成之后,是否经营者对消费者就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现实生活中,若消费行为完成,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瑕疵担保责任,另一类是缺陷致害责任。

拿影片来说,阿尔戈公司的汽车出厂后,先卖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卖给消费者。那么,经销商出售的汽车要符合他和消费者的约定:达到默认的标准。假如汽车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应的约定和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修理、更换、退货,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属于瑕疵担保责任。影片中的子午线车存在缺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受害者有权要求阿尔戈公司或经销商予以赔偿,这属于缺陷致害责任。

实际上,无论是瑕疵担保责任,还是缺陷致害责任,原则上都只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填补,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在法学理论上,这叫做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它的意思是,民事责任的结果是要让受害者恢复到权利未受到侵害的状态。所以,在多数情形下,修理、更换、退货或支付赔偿金,只要让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恢复,经营者就无需承担更多。当然,该情况的前提是消费者的损失是由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直接造成的,否则就不能让经营者来承担。

现实生活中,多数消费者在权利受侵害后都不会去追究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有的是因为本来就没有发现利益受损害,有的是把损害归因于自己,有的因为不知道自己有追究责任的权利。然而,一旦是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便很难完全还原,人死更是不能复生,经济赔偿的填补作用有限。

正如影片中阿尔戈汽车公司算计的那样,把有缺陷的汽车召回来要花费5000万美元,按照填平原则对可能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则只要花3000万美元。因此,该公司便放任严重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多次的车毁人亡、家庭破碎。所以,法律必须设置一些规则,不端行为只要被发现,不仅要让不良经营者把所有的收益吐回去,还要承受更多。也就是说,要对实施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经营者予以惩罚。

对不良经营者的惩罚,有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三个层面。刑法层面的惩罚就是追究不良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行政法层面的惩罚则是对不良经营者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刑法和行政法层面的处罚都是国家实施的,主要是剥夺不良经营者的某些权利或资格,处罚所涉及的财产收归国库,对消费者而言不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民法层面的惩罚则不同,主要是授予消费者一种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的权利,也就是说除了要求不法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得到另外的赔偿。由于这种增加的赔偿不是起源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所以属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法律授权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使得其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出现在线下实体店。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支付模式异军突起。然而,当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在运营中存在诸多权利义务不对等,且纠纷解决机制效率低等缺陷。

因此,这不仅需要法律法规,更是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第三方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坚持诚信、公平的原则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我国的国内市场经济才能得到长久稳定的发展,也只有这样,消费市场才能朝着合理有序的方向发展,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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