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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缅甸华侨国籍问题解决方案与成效

2020-06-09姜帆

红广角 2020年2期
关键词:双重国籍

【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中缅两国曾设想协商解决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但最终没有达成双边协议,形成了既默认遵照缅甸法律、又基本实现平稳过渡的特殊结局。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国际背景下新中国的侨务政策、中缅两国关系的发展态势与缅甸华侨社会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新中国的周边安全形势和缅甸华侨社会的转型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关键词】缅甸华侨;“双重国籍”;中缅关系

【中图分类号】K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0)02-0041-09

二战结束之后,随着西方殖民势力收缩,亚太地区涌现出一批新兴民族国家,这些国家相继制订实施包括国籍法在内的新的法律体系,使得侨民国籍问题成为一个时代性的普遍问题。缅甸是中国山水相连的邻邦,华侨移居缅甸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元代之前。据估算,截至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缅甸华侨总量应在三十万人以上。①随着1948年缅甸联邦诞生和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缅两国先后出台了关于国籍的新规定,尤其是在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惯例之后,大量缅甸华侨面臨如何选择国籍的问题。囿于政治形势,中缅两国并未就华侨国籍问题达成正式协议,但缅甸华侨社会亦未因此发生动荡,而是实现了相对平稳的转型发展,成为解决侨民国籍问题的一例特殊个案。学界近年来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就如何评价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案形成了学术争鸣。②笔者认为,华侨国籍问题的产生和解决涉及中外多方动因,不宜基于单一资料来源、站在单一立场上作出绝对化的评判。本文拟综合利用中外政府解密档案和报刊资料,考量国际冷战背景下的新中国侨务政策、中缅关系发展态势、缅甸华侨社会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剖析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特殊解决方案与成效。

一、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由来

中缅两国海陆皆通,中国人移居缅甸境内的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元代之前,甚至唐宋时期。①从1824年至1886年,英国殖民者通过三次英缅战争吞并缅甸全境,并实施自由移民政策以开发缅甸资源,缅甸华侨的数量迅速增长。根据英属缅甸政府的人口普查数据,1911年的缅甸华侨总数约为121,000人,1921年的缅甸华侨总数为149,060人,1931年缅甸本部(意即未包括少数民族自治邦)的华侨总人口达193,594人,其中男性127,049人,女性66,545人。这些华侨人口既包括自中国进入缅甸的新移民,也包括出生于缅甸的土生华侨,其中,1921年自中国进入缅甸者为102,344人,1931年自中国进入缅甸者为114,270人。②不过,这些统计数字不可尽信。英国对缅甸的殖民统治一直面临缅甸人民的反抗运动,英属缅甸政府的人口普查工作无法有效覆盖缅甸基层社会。一般来说,缅甸各大城市的人口统计数据相对可靠,而乡村地区的统计质量则难以保证。对于英属缅甸政府公布的华侨人口数量,缅甸华侨大多认为“均非确数”。③尽管如此,因英属缅甸殖民地时期的华侨大量聚集在港口或商贸城市,英属缅甸政府的统计结果还是能够反映华侨的基本布局和结构特点。遗憾的是,1941年的缅甸人口普查资料因太平洋战争而散佚,后人难以得知1931年至1941年间的缅甸华侨人口变迁。一般估计,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缅甸华侨总量应在30万人以上,而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因战时避难的缅甸华侨已陆续通过各种途径回归缅甸居住地,缅甸华侨总量应该也在30万人以上。④

1948年1月4日,缅甸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建立缅甸联邦,开始实施以血缘主义原则为主、以地缘主义原则为辅的国籍政策。《缅甸联邦宪法》对缅甸公民资格作出如下规定:1.如果一个人的父母双方均属于任意一个缅甸本土种族,那么此人生来即为缅甸公民;2.如果一个人生于缅甸,并且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至少一人属于任意一个缅甸本土种族,那么此人亦生来即为缅甸公民;3.如果一个人生于缅甸,其父母双方现为缅甸公民,或其父母双方在本宪法生效时如果在世本应为缅甸公民,那么此人亦生来即为缅甸公民。另外,宪法还允许符合条件的英国国民选择加入缅甸国籍,并允许年满18周岁、连续五年居住在缅甸、熟练掌握一门缅甸语言、愿意定居缅甸或服务政府的外国人申请归化入籍。⑤

据此可见,缅甸联邦的国籍政策对于非本土种族人士取得缅甸公民资格有所限制,但不算苛刻。根据以上规定,拥有四分之一缅、孟等缅甸本土种族血统的土生华侨生来即为缅甸公民;没有本土种族血统的华侨,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亦可自愿申请加入缅甸国籍,其土生后代则生来即为缅甸公民。

自清朝末期至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是《大清国籍条例》、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还是1929年《中华民国国籍法》,中国一直以血缘主义原则认定国籍,并承认“双重国籍”,意即凡生父为中国人者,或生母为中国人而生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无论生于世界何处,均生来即为中国公民。这意味着,中国人眼中的缅甸华侨群体与缅甸联邦宪法下的缅甸公民群体存在部分交集。1953年,据中国驻缅甸大使馆估算,缅甸华侨约有35万人。这些华侨的国籍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中缅混血者约14万人,占39%,按照缅甸规定,他们均生而拥有缅甸国籍;2.出生于缅甸者约12万人,占33%以上,其中第二代以上的土生华侨占三分之二,按照缅甸法律,第一代土生华侨拥有申请加入缅甸国籍的权利,则第二代以上的土生华侨即为缅甸公民;3.新从中国前往缅甸者约9万人,占27%。①

根据以上统计可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部分所谓缅甸华侨的缅化程度较深,符合缅甸公民资格,其中许多人拥有中、缅双重国籍。在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之前,需要考虑是否申请加入缅甸国籍的主要是第一代新移民约9万人和第一代土生华侨约4万人,即总数约为13万人。

二、不入缅籍:缅甸华侨的态度与背景

尽管缅甸联邦政府对外侨申请入籍的要求并不苛刻,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尤其是在新中国取消“双重国籍”制度之前,缅甸华侨大多无意于主动申请加入缅甸国籍。据统计,从1948年到1954年,加入缅甸国籍的华侨仅有1461人。②这种现象,与新中国初期的侨务政策、中缅关系背景和华侨自身心态密切相关。

首先,新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前暂未设想取消“双重国籍”制度,因而将侨务工作重点置于强化华侨对新中国的认同感,这客观上促使华侨积极参与新中国的各项活动,而对侨居国的政治事务持疏离态度。新中国政府将维护华侨合法利益、保障华侨政治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华侨事务委员会都预留了华侨代表的名额。例如,1954年的第一届全国人大规定,华侨代表有30个名额,其中有1名是缅甸华侨代表。经缅甸华侨团体在缅甸国内提名、中侨委扩大会议通过,缅甸华侨代表徐四民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另外,缅甸归侨代表杨章熹、陈水成、邱廑兢、陈兴邦、陈倚石等还参加了推选全国人大华侨代表的中侨委扩大会议。③

新中国政府还高度重视对华侨的宣传、统战工作。为了让海外华侨亲眼目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面貌、增强海外华侨对新中国的信心和认同,自1951年起,新中国通过与海外主流华侨社团合作,组织了若干批次的华侨回国观光团。其中,1951年9月的第一批缅甸华侨回国观光团,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海外华侨回国观光团,受到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高规格接待。观光团由缅甸华商商会出面主持组织,成员以工商界华侨为主,兼顾各籍贯、各团体和缅甸各地区的代表性人物。从1951年到1956年,新中国政府一共接待了八批集体性的、由政府发起的缅甸华侨回国观光团,详见下表。

由新中国政府组织的各批缅甸华侨回国观光团具有明确特点:1.社会地位高,团长和团员多为缅甸成功侨领或各界代表性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2.政治性强,团长和团员多数是共产党员、民盟成员或爱国群众团体的活跃分子;3.接待规格高,观光团往往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接见、参加“国庆”“五一”等国家级庆典,或参观新中国重点建设的大型城市和工程项目;4.辐射效应大,观光团返回缅甸后一般都通过报告、广播、图片展览等形式宣传新中国的建设成就,树立新中国在普通华侨中的良好形象。到1956年以后,虽然新中国政府不再组织官方性质的观光团,但缅甸爱国华侨自发组织了更多小型的回国观光活动,或是参观各地风土民情,或是回乡探亲访友,④这客观上反映了华侨对新中国的拥护和对故乡的深切眷恋。在这种情况下,广大缅甸华侨乐于保留新中国公民的身份,无意于专程申请加入缅甸国籍并成为缅甸公民,也就不难理解了。

其次,在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缅甸联邦政府对新中国的态度尚未明朗,中缅关系的发展前景尚未可知,缅甸华侨不免对是否应该申请加入缅甸国籍一事存在观望心态。一方面,在美苏冷战背景之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普遍对新中国持敌视、遏制态度,新中国政府亦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方针,坚定地支持以苏联为首的共产主义阵营,缅甸等选择资本主义道路的新兴民族主义国家遂对新中国怀有一定程度的警惕心理。另一方面,缅甸联邦甫一成立,便面临缅甸共产党和克伦军的反政府暴动,加之美国不断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反华、反共宣传,缅甸政府不免担忧中国共产党是否会支持缅甸华侨中的共产党组织开展反政府活动,缅甸爱国华侨是否会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五纵队”。1950年2月,缅甸联邦政府总理吴努对访问缅甸的美国无任所大使菲利普·杰赛普(Philip C. Jessup)表示,他赞成美国对中国共产党的担忧,仰光的40,000名华侨与中国关系密切,不会归化入籍,而且“中国太强大,不会仅是苏联的卫星国”。①

其言下之意,即担心新中国有可能对外扩张。1950年8月,新中国首任驻缅大使姚仲明携大使馆全体馆员抵达仰光时,缅甸政府仅派两人迎接,“没有欢迎仪式,没有乐队,没有拍电影,也没有人发表演说”,其余到场欢迎者都是仰光华侨,中国大使馆在交通方面使用的也是“华侨特备之车辆”。②姚仲明在谈话中坦白地要求“全体缅甸华侨”效忠祖国,引起缅甸人民的不快。③缅甸当地媒体对华侨态度进行了激烈批评,警告他们不要对缅甸不忠诚,不要被中共企图用于干涉缅甸内政。④在这种情况下,缅甸普通华侨也能够感受到中缅关系之间存在一些悬而未决的因素,他们自然没有必要急于加入缅甸国籍、成为缅甸公民。

再次,海外华侨社会的历史文化特征和华侨自身的民族自豪感,也成为阻碍华侨入籍的原因之一。中国的儒家文化传统高度重视宗族观念,海外华侨普遍将出国务工视作一种供养家庭的谋生手段,他们追求的是衣锦还乡、叶落归根,而不是在侨居国落地生根。海外华侨除非有明确的利益需求,否则一般不主动申请加入侨居国国籍,即使是生来拥有侨居国国籍的土生华侨,也不会主动放弃中国国籍。同时,近代以前中国在东亚、东南亚朝贡文化圈中的优势地位,更使得东南亚华侨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民族优越感和大国情结,认为中华文明更为先进,东南亚本土文明相对落后,因此不应自甘弃化。例如,民国时期甚至曾有缅甸华侨撰文声称:“缅甸人以前底(笔者注:通‘的)庸愚、无智,只要比较久居于缅甸底人,都知道。据一般人所说,三十年前底缅人,简直是和未开化的民族差不多。”⑤加之近代以来,海外华侨的民族主义思想在中国的内忧外患中不断强化,他们纷纷对祖国的革命和建设予以慷慨支持,翘首企盼祖国走向富强。待中国赢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海外华侨终于迎来新的希望,他们热切期望祖国成为炎黄子孙的强大后盾,更加难以在这个时候接受自己变成“外国人”。因此,在缅甸联邦成立之后,上述这13萬左右的缅甸华侨大多不愿主动申请加入缅甸国籍。

三、没有解决的“解决”: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结局与成因

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凸显,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着新中国外交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周边国家安全压力的增长,新中国逐渐开始反思和调整外交政策,并在1954年正式向世界公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施睦邻友好政策,以便争取中立国家、抵制美国封锁,尽可能地营造安全的周边环境。自1954年起,中国与印度、缅甸等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取得突破性进展,随之而来的一个议题就是协商解决华侨国籍问题,消除周边国家在华侨“双重国籍”和效忠对象方面的疑虑。1955年4月,新中国代表团在印尼万隆出席亚非会议,开始着手取消“双重国籍”制度。4月22日,周恩来以中国外交部长的身份与印尼外交部长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终止了中国以血统确定国籍的惯例。从此,海外华侨须遵照“一人一籍”的原则确定国籍,原本拥有双重国籍者均应在中国国籍和侨居国国籍之间二者择其一。

万隆亚非会议结束之后,中缅双方原本准备商定类似协议,解决缅甸华侨的国籍问题。自50年代中期起,中缅两国就华侨“双重国籍”等相关问题多次交换意见。然而,同一时期的中缅边界领土争议和军事危机转移了中缅双方的注意力,干扰了双方关于国籍问题的接洽。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与不少周边国家存在边界领土争议,而20世纪50年代初国民党残余军队溃逃至缅甸北部边境后,引起中缅边防部队冲突,进一步激发了中缅两国划定边界的迫切需求。从1956年10月至1960年1月,中缅双方围绕边界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直至1961年10月13日中缅双方签订边界议定书,两国边界问题才算获得全面彻底的解决。①在这种情况下,中缅两国最终并未就缅甸华侨国籍问题达成正式的双边条约。

尽管如此,缅甸政府并没有以行政命令强迫原本拥有中、缅双重国籍者立即放弃任一国籍,也没有禁止或强制新近移居缅甸的华侨归化入籍。缅甸议会认为,如果当事人还没有在中国驻仰光大使馆登记为中国人、还没有获取中国护照,就不能说其已经取得中国国籍。因此,对于拥有中国血统的却生于缅甸的人,缅甸仍然按照本国法律,将其视作拥有完整公民权的缅甸联邦公民。②到1961年,缅甸移民部称,没有入籍的18岁以上的华侨有91156人。③从20世纪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缅甸华侨的统计数字之所以在短短十年间发生从35万人到9万人的转变,正是因为缅甸政府将中缅混血和生于缅甸的华人都作为缅甸公民看待。对于新近移居缅甸的华侨,缅甸社会上也没有发生明显的排华现象。

缅甸华侨的国籍问题没有以中缅双方的协议作为处理依据,仅仅依照缅甸本国法律进行处理,却得以比较平稳和妥当的解决,属于比较罕见的个案。这种特殊解决方案和良好结局的形成,亦得益于新中国侨务政策调整、中缅关系和缅甸对华态度改善、缅甸华侨社会自身特质三方面因素。

首先,新中国及时转变侨务工作导向,消除了中缅两国因华侨国籍问题产生纠纷的潜在风险。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新中国政府努力消除缅甸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疑虑,并明确表示支持缅甸华侨加入缅甸国籍。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50年代先后解散了中国民主同盟缅甸支部和缅甸华侨中共总支部。1954年12月11日,毛泽东在会见缅甸政府总理吴努时指出,中国方面已经劝说缅甸华侨“不要干涉缅甸的内政”“服从侨居国的法律”,并对华侨共产党问题明确表态称:“我们在华侨中不组织共产党,已有的支部已经解散。”④1956年6月22日,周恩来在接见缅甸驻华大使吴拉茂时指出:“中国的基本精神是赞成在当地出生并愿意留居的华侨更多地取得居留国的公民籍。现在,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先行接触,讨论程序问题。”⑤8月4日,周恩来又对即将回国述职的吴拉茂重申了他的主张,并再度强调“中国共产党已经决定在华侨中停止发展组织”。周恩来还请吴拉茂转告吴努,他将于12月访问缅甸。⑥

12月17日,周恩来抵达缅甸展开访问活动。18日,周恩来与新任缅甸政府总理吴巴瑞就华侨问题交换意见,系统陈述了中方立场:

“华侨应该帮助缅甸发展经济,只有自己长期居住的国家的利益得到发展,个人利益才有保障。在政治上,我们的态度是:凡是已经获得缅甸选举权的人都应该算是缅甸公民,他们就不再有中国国籍,不能再参加华侨的团体和活动。同样,如果有些华侨仍然保留中国国籍,那么就不得参加缅甸的政治活动。在万隆会议期间,我也曾经说过,中国共产党在海外不发展党员,如果想加入中国共产党,得回到中国

来。”①

同日,周恩来在出席仰光华侨举行的欢迎大会时,勉励华侨要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做守法的、模范的侨民,学习缅文、缅语,避免自高自大。他说:

“在国与国之间,我们的国家大,就要反对大国主义;在国内的民族与民族之间,我们汉族是大民族,就要反对大汉族主义;在个人与群众之间,居于领导地位的人容易目空一切,就要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这三种错误倾向都要反对自高自大。因此,奉劝我们的侨胞,不要有这种自高自大的思想,要谦虚、谨慎。”②

周恩来还借用亲戚关系的比喻,努力打消华侨对入籍问题的顾虑,鼓励华侨加入缅甸国籍:

“如果有些侨胞居留的年代久了,取得所在国的国籍,成为所在国的公民了,这样,好不好呢?好。只要根据自愿的选择,并得到当地法律许可,取得侨居国国籍后,就不再有中国国籍了。这些人是不是会受到同胞们和中国政府的歧视呢?不会的,因为我们还是亲戚。亲戚有什么不好呢?就好象女儿嫁出去后,不再是娘家的人,但是还是亲戚嘛。男的呢?男的也可以招赘嘛。我不晓得广东、福建有没有这样的习惯,北方就叫招赘,就是女婿跟媳妇过来了,这不也是很好吗?对缅甸来说是给他们添丁,对中国来说是增加一门亲戚。所以,有些侨胞在选择了缅甸国籍后,我们一律当成好亲戚看待。”③

自1956年起,新中国政府也不再组织整体性的缅甸华侨回国观光团。新中国政府的郑重承诺和实际行动,有效减轻了缅甸政府对华侨共产党问题的担忧,使缅甸政府对华侨国籍问题持宽容态度,从而避免了缅甸华侨成为冷战大环境下共产主义阵营与资本主义阵营对峙的牺牲品。缅甸华侨也在中国政府的鼓励下,逐渐认同从中国故乡转向缅甸本土,实现了华侨社会的转型,开启了新的发展历程。

其次,中缅友好关系的发展和缅甸对华态度的改善,为缅甸华侨的生活境遇提供了政治保障。一方面,缅甸政府在冷战环境中出台了“中立主义”外交方针,对中、英、美、苏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均同等结交,不盲从美国的反华宣传,不轻易与近邻中国交恶。缅甸是在社会主义阵营之外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尽管中缅双方在边界等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但两国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总体上保持着积极的发展態势。例如,朝鲜战争爆发后,1951年美国在联合国发起谴责中国出兵朝鲜的动议,缅甸顶住美国压力,投了反对票。当美国驻缅甸大使大卫·凯(David M. Key)为此询问缅甸驻美国大使詹姆斯·巴灵顿(James Barrington)时,巴灵顿称,若不如此,则不符合缅甸的“中立态度”。④另一方面,从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联合发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起, 缅甸积极回应中国的睦邻友好外交政策,中缅两国关系迈入最为友好的“蜜月期”。1954年12月,缅甸政府总理吴努访问北京,中缅双方最高领导人进行了直接的友好对话。自此之后,缅甸公开支持新中国加入联合国,支持新中国关于台湾的主张,中缅两国在陆运、邮政、航空、贸易等方面的直接接触日益密切。①虽然中缅两国从1954年到1961年将大量精力置于边界领土谈判,客观上妨碍了双方围绕华侨国籍问题展开磋商,但双方在边界领土谈判中秉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使中缅边界领土谈判取得标志性的成功,两国友好关系因此迈向顶峰。这间接上促成了缅甸政府对华侨采取较为友善的态度,为确保华侨在缅甸的良好政治环境提供了强力后盾。

再次,缅甸华侨在当地拥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为缅甸华侨融入主流社会创造了条件。缅甸联邦是一个少数族群众多的国家,对于缅甸来说,区区35万华侨不过相当于又一个少数族群,而且缅甸华侨从未垄断主要经济行业或操纵国家经济命脉,缅甸本土族群对华侨的防范和恐惧心理不算明显。对于缅甸人来说,在殖民统治时期压榨缅甸资源的是英国人,人口规模最大、经济实力最强的侨民是印度人,尤其是印度齐智人因经营高利贷资本而声名狼藉。因此,缅甸本土族群的排外对象主要是英国殖民者和印度侨商,而不是人口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的华侨。同时,在近代以前,虽然海外华侨普遍不愿落地生根,但缅甸华侨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入乡随俗,在语言、宗教方面同化程度较深,与缅甸本土族群相处比较融洽。对此,曾有学者指出:“缅甸的华侨一经移来之后,便视缅甸为家乡,在这方面,泰国、马来亚或越南三邦的华侨便不如他们。”②另外,近代以前的缅甸华侨性别结构以男性为主,他们惯于与缅甸当地女性通婚,并自然发展出“生男从父、生女从母”的血统认定准则,意即土生女性华裔不被视作中国人,而被视作缅甸人。因此,经过上百年的繁衍生息,缅甸境内的土生女性华裔及其男女后代可能数以百万计。对此,民国时期的缅甸华侨评论称:“旅缅同侨人数将近百万,而为英人所调查之十九万余人以外,类皆此种华缅混血种人,此种人,英人不视为华侨也。此种华侨,复历三代,亦蜕化为缅人矣。”③大量的中缅混血人口群体,无形中成为华侨与本土族群之间的沟通者和缓冲层。因此,缅甸本土族群对华侨的态度与对其他外侨不同,更容易包容华侨的存在,也更容易接纳华侨入籍。对此,美国中央情报局于1956年作出的评估表示:“缅甸有30万定居于该国的华人,而他们被整合进当地社会的程度要比东南亚其他地方高得多。”④缅甸华侨处于这种相对宽松、开明的族群关系环境下,亦不必急于申请加入缅甸国籍或返回中国居住,而是随着时间流逝,逐渐转变思想观念,自然而然地融入缅甸主流社会,实现缅甸华侨社会的平稳转型。

四、结语

华侨国籍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不仅关乎侨务,而且涉及外交、法律、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稍有不慎便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其解决方式亦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印尼虽然率先与中國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但印尼国内各派政治力量对条约的态度存在分歧,排华运动依然此起彼伏,印尼政府后来又单方面颁布与条约原则不一致的条例,实际上条约并未得到有效贯彻。⑤相反,缅甸虽然未与中国正式签约,但缅甸国内并未发生大规模排华风潮,缅甸华侨社会反而实现了相对平稳的过渡和转型。评价华侨国籍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的标准,不应唯条约论之、唯法律论之,而应以实际成效为准,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华侨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华侨生活条件为准。

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特殊解决方案,是国际环境下的新中国侨务政策、中缅关系、缅甸社会环境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新中国政府对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处理方式成功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发挥了关键性的引导作用。究其成功经验,一是从实际出发,审时度势,及时调整方针政策。在东西方冷战背景下,华侨的双重国籍开始成为牵涉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敏感问题,这既成为埋伏在两国关系中的隐患,也给华侨自身带来了政治认同的难题。当此之时,中国政府改变了自晚清以来一以贯之的血缘主义国籍法,将侨务工作重点从号召华侨支持祖国建设转向推动华侨融入侨居国社会,并积极劝说缅甸华侨加入缅甸国籍,有利于打消缅甸关于华侨充当共产主义“代理人”的疑虑。二是以中缅之间互利互惠的良好外交关系推动侨务工作进展,实现外交与侨务的良性互动。侨务是与外交密切相关的综合性业务,难以孤立于外交而存在。中缅之间虽然没有围绕华侨国籍问题展开专题谈判,但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期中缅关系的整体改善和边界冲突风险的消弭,为缅甸侨务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确保了缅甸政府对华侨的良好态度和缅甸华侨社会的平稳过渡。三是在精确把握侨情的基础上,有的放矢,选择适合的宣传引导方式。针对缅甸华侨与当地社会融合度相对较高的特征,周恩来成功运用“亲戚”的比喻来引导缅甸华侨入籍,产生了广泛影响。例如,缅甸华侨李军曾经回忆称:“吴努时期,华侨入籍比较容易,但华侨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缅甸政府宣传部长也邀请我参加缅甸国籍,我不同意。1956年周总理在缅甸讲话后,华侨才慢慢参加他的国籍。”①新中国政府在缅甸边界问题上的“紧抓”和在华侨国籍问题上的“放手”,客观上取得了外交与侨务“双赢”的成效,有利于促进缅甸华侨与当地社群自主融合,并借此向周边国家展示新中国尊重别国主权、维护两国关系的正面形象,值得肯定和借鉴。

(姜帆,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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