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廉政建设的三原则
2020-06-08许冬冬
摘 要: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廉政建设一直是吏治的核心。在历史的进程中,传统社会形成了独特的廉政文化,总的来说,主要是三个基本的原则:齐之以德是基础,授之以利是保障,待之以刑是手段。
关键词:廉政;齐之以德;授之以利;待之以刑
《仪礼·乡饮酒礼》有云:“设席于堂廉,东上。”汉代经学家郑玄注释:“侧边曰廉”。侧边是棱,代表着平稳、方正,引申为人品道德的正直有原则,干净不贪墨,这也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最本质的要求。《说文》曰:“政,正也。”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本身就带有廉洁的要求,“政”本身就有“廉”的意义。
传统社会的廉政建设是在几千年文化积淀的过程中形成的,有其消极的影响,也有其值得借鉴的价值。本文仅对传统社会的廉政做一客观简略的叙述,希望能给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廉政建设有所裨益。总结传统社会的廉政建设,主要有三个基本的原则:齐之以德,授之以利,待之以刑。
一、“齐之以德”是传统廉政建设的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在一个人治社会里,廉政的第一要义就是对官吏自身道德的要求。孔子说:“行己有耻。”(《论语·子路》)孟子说:“人不可以无耻。”(《孟子·尽心上》)朱熹提出:“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四书集注·论语集注·为政》)由此可见,对羞耻感的培养是历代官吏清廉建设的道德基础。王船山认为要让仁政流行于天下,官吏必须“崇廉耻之精意”(《船山遗书·读通鉴论·卷八》)。
孟子告诉我们:“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孟子·离娄下》)顾炎武对“取”与“不取”也进行过论述,他说:“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无所不为,则天下其有不乱,国家其有不亡者乎!”(《日知录·廉耻》)在顾炎武看来,“廉”“耻”息息相关,人有耻然后有廉,无“廉耻”则人就失去了制约,没有什么不可以取,亦没有事情不可以为。这是社会混乱的原因,也是国家灭亡的原因。
总书记2012年引用谚语:“物必先腐,而后虫生。”人如何让自己不生虫,首先要让自己不腐,这就需要进行人的内在建设,核心就是人的道德建设,而道德主要基于理性思考和人的信仰建设。共产党员要“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领导干部要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
二、“授之以利”是传统廉政建设的保障
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一方面认为为官清廉是重要道德,另一方面也认为合理的物质财富能够有效防止腐败的产生。孔子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提供高薪俸禄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法宝,它牢牢把中国官员捆绑在统治阶层的列车上。养廉就给官员足够的俸禄,欧阳修说:“廉耻,士君子之大节,罕能自守者,利欲胜之耳。”(《欧阳文忠公文集·廉耻说》)足够的物质收入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的产生。
高薪养廉是有其理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中分工是比较简单的,孟子把农业社会的人群简单的分为“劳心者”和“劳力者”。他还说人要“有恒产然后有恒心”。《管子》中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样的论断。这些廉政思想将人的廉洁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具备了朴素的辨证唯物主义倾向。给官吏增加傣禄,一方面满足了他们的物欲,一方面又限制了他们行为。正如白居易所说:“禄厚则吏清。”(《白居易全集·卷二下》)优厚俸禄是官员廉洁奉公的前提。孔子也曾经提出“先富后教”的观点,都说明物质的满足对于人的廉洁至关重要。
做官的人只有俸禄充盈,统治者才可责其为善。廪禄不继,衣食不给,不但他们无法为国家出力,而且这时候再给予他们权柄,那只会使其陷于腐败之中。“厚禄养廉”的观点得到了中国大多数帝王的认同,汉文帝、晋武帝、唐太宗、宋太祖、清太祖等基本上都采用了这一政策。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奉月增给五千。”(《宋史·卷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清雍正帝设“养廉银”“ 养廉地”,以此保证官员的廉洁。
当然,中国历史上也有很多人对“高薪”能否“养廉”存有疑虑,但“厚禄养廉”基本上被历朝所奉行。统治者也认识到解决官吏的生计问题是多么重要,先给予官吏以基本生计,再责以官吏之廉洁。
三、“待之以刑”是传统廉政建设的手段
但是无论是提倡官员的道德修养,还是“高薪养廉”,历史证明都不能遏止腐败的产生。道德修养之士永远都是少数,“厚禄养廉”后,官吏却受贿如故。因此从战国时期的法家开始一直还有一种声音,那就是严刑以待不法者。
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严格监督全国的官员,因为国家是一家之姓的,监督机构是极其发达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官制的御使体系,御使有权弹劾百官,考察百官的品行政绩和操守。宋代规定,御史必须按时上奏,不上奏就要受到處罚,御使即使弹错人也不会受到惩罚,甚至有“闻风弹人”的权力。同时作为御使如果渎职或者贪污将会接受更加严厉的处罚。
监督的结果就是处罚,封建传统社会的既得利益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会对哪些贪赃枉法的官吏进行严厉的处罚。秦朝首先区分“良吏”与“恶吏”,并专门设有贪赃枉法罪,对于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是“与盗同法”,行贿一钱,处以鲸罪(刺面并服苦役)。汉律规定“赃值十金,则至重罪”,对于监守自盗者,要处死刑。唐朝时期《贞观政要》中有不少关于对贪腐的处罚,如:“为臣贪,必亡其身。”(《贞观政要·论贪鄙》),“随其所犯,绳以重法。”(《贞观政要·政体》)“理国守法,事须划一。”(《贞观政要·刑法》)《唐律》中提出,官吏不可以收受贿赂,更不可以索贿,甚至不得向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连带官员家属也不能受贿,家属之罪亦是官员之罪。到唐朝,中国的贪污法已经基本上完备了。
四、结束语
齐之以德、授之以利、待之以刑,作为传统社会廉政建设的三大原则,有其消极的一方面,但是也有其值得借鉴的一方面。总书记非常善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发掘廉政资源,引导这些思想进行现代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真正让当下的共产党的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作者简介:
许冬冬(1989.11—)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天津商业大学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党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