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董事无因解任制度中的补偿问题
2020-06-08张钦润尚江峰
张钦润 尚江峰
【摘 要】司法解释已确认董事被无因解任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法院裁量经济补偿时,不能机械地依照法律或章程中的规定,还需要考虑董事报酬、业绩等其他事項,具体标准不宜定得过高,还应辨别和剔除董事违法行为等因素。
【Abstract】Judicial interpretation has confirmed the right of directors to receive economic compensation when they are removed without cause. When the court considers and decides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the court should not mechanically follow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r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but also consider other matters such as directors' remuneration, performance and so on. The specific standard should not be set too high, and factors such as illegal acts of directors should be identified and eliminated.
【关键词】无因解任;董事;经济补偿
【Keywords】removal without cause; directors; economic compensa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2-0013-02
1 引言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对董事无因解任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关于解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1]。但具体操作上的诸多疑惑,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2 董事无因解任经济补偿的依据
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董事要求公司给予补偿的法理依据。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有不同的理论解说,英美法系认为是信义义务关系,英国《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2]。大陆法系则大多认为两者是委任关系,并适用民法委任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并未对两者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而是直接规定了董事信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我国《公司法》规范中,并无直接的董事解聘补偿的法律依据,学理上,国内学者大多都以信义义务的理论来解释董事与公司的关系问题。按照信义义务的法理,董事作为受托人,在履行信义义务的过程中,应忠于职守,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也有权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确定通常是信托双方意定的结果。因此,关于董事的报酬以及董事解任时的经济补偿,在信义义务的框架下有其充分的法理依据。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解任董事的经济补偿应首先考虑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选举董事并决定其报酬,董事对公司有报酬请求权,法律逻辑上,当董事被解任时对公司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但《公司法》中这一规定较为宽泛。其次,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也是法院裁量的依据。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文件,具有较高的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董事的报酬等事项进行规范。然而,法院在作出具体裁判时,不宜径直认定公司章程中的报酬事项和补偿事项。在股份公司中,受到信息披露、证监会监督等诸多因素影响,董事的薪酬以及解任补偿相对来说较为合理,但在有限公司中,董事往往由大股东兼任或指派,薪酬和解任补偿不尽合理,法院应区分不同情况并进行有效调整。最后,合同约定也是法院裁量经济补偿的依据之一。此外,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往往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些反收购的条款,其中,涉及董事薪酬问题和解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这些也是法院裁量时应考虑的内容。
3 董事无因解任经济补偿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裁量解任补偿时,按照法律规定,应首先考虑解任的原因。董事掌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其从事违法行为也往往更为隐蔽。因此,各国对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都科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董事实施违法行为的,往往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解除职务。此时,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董事对公司行使解任补偿请求权。当董事被无理由解除职务时,对于任期未能届满的董事而言,其担任董事的目的落空,有权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董事在无因解任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其剩余任期。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在任职期间被无因解任的情况下,剩余任期的长短决定了其补偿数额的多少。剩余任期长则补偿相对多,剩余任期短则补偿相对少。董事向公司提供服务,同时,从公司领取报酬,类似于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考虑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问题,董事被无因解任时同样应给予相应补偿。通常情况下,董事的经济补偿主要受到剩余任期长短的影响。
法院在裁量经济补偿的数额时,不能单纯地考察剩余任期的长短,还应综合考虑董事完整地履行剩余任期的可能性。如果董事仅仅为获得解任补偿金而在公司继续任职,则法院应酌量降低其补偿数额。
董事无因解任时的经济补偿还要考虑董事的报酬。董事与职工身份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在公司中的报酬可以是年薪制,也可以是其他浮动的计算方式。当董事待遇是固定年薪制算法时,董事解任补偿金的计算相对简单;当董事待遇与公司绩效挂钩时,董事解任补偿金则较为复杂,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营利情况、其他董事的报酬现状等问题。此外,有时董事在公司还会享有期权等激励措施下的待遇,如何裁量此时的董事解任经济补偿,则需要更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家意见予以解决。
4 董事无因解任经济补偿的补充规范
董事被无因解任时的经济补偿是对董事任职目的落空的补偿,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与公司关系的界定并不清楚,对董事被解任时所给予的补偿问题,采取的是更为务实的态度,而不是纠缠于法律关系的属性问题。实践中,董事可以被股东会无因解任,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董事的权利仅仅是要求提供经济补偿,而不是其他方面。当然也应当承认,法律关系性质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也对董事的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了一定影响。作为补充,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量经济补偿的数额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进一步地完善:
第一,充分考虑双方合意。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董事合意的最主要表现,实践中董事经济补偿问题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章程。在章程之外,董事与公司的聘用合同,也是董事经济补偿的重要依据。尽管董事不是雇员,但根据德国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保护目的与董事利益有密切关系的,依然可以类比适用[3]。限于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其对董事报酬和董事解任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对宽泛,而在董事与公司的聘用合同中则有较为详细的条款,法院在裁量时应予以考虑。同时,在有限公司中,股东兼任董事的情形下,应考虑为避税等目的的高额补偿金的规定,法院裁量时应予以区别。
第二,董事的经济补偿金不宜确定过高的标准。董事的解任补偿金具有救济的性质,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补偿不是赔偿,赔偿原则上应填补当事人的损失,补偿则并不以填补损失为目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在社会公众的理解中,董事是公司管理者,领取高额的公司年薪,对其无因解任时领取过高的经济补偿似乎并不合理。同时,董事的报酬是在董事提供合同所定工作量和贡献情况下的对价,董事解任补偿金应低于其剩余任期的报酬。如果董事与公司约定了高额的离职补偿金,法院应酌情调整。
第三,董事的解任补偿应考虑董事的业绩。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中心,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任,所给予的补偿应从多个方面考虑。从董事的角度看,如任期为三年,但在最初的半年即被解任,则意味着其损失较大,应给予的经济补偿较高,而如果在最后半年被解任,则意味着获得较低的补償。但从公司的角度看,如果董事在任期的第二天即被解任,是否意味着公司应对其接近三年的任期报酬予以补偿?董事仅仅工作一天即被解任,说明董事缺乏能力、没有业绩,公司对董事的经济补偿应是象征性的,而不是付出高额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法院裁量董事解任经济补偿金时,还应考虑是否存在董事滥用职权的情况,股东是否与董事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公司的营利能力、支付能力与董事解任补偿金是否相适应等。实践中,有限公司操作相对不规范,董事兼任经理的情况并不罕见,此时,公司与经理签订聘用合同,公司与董事间大多并无协议,甚至董事并不单独领取报酬,当经理由于某种原因离职时,其作为董事也同时被公司无因解任,此时董事的解任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实践中缺乏相应操作依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参考文献】
【1】法释〔201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Z].
【2】[挪威]马德斯·安登斯,[英]弗兰克·伍尔德里奇.欧洲比较公司法[M].刘综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版,2000.
【3】[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M].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