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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给网络主播大额“打赏”,家长可以追回损失吗?

2020-06-07吕德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6期
关键词:充值主播金额

吕老师:

您好。我是一名“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同时兼任班主任。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学校复课后,出现了一个有好几位家长反映、课堂上许多学生也问到的问题:许多学生(未成年人)在疫情期间待在家里,参与了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活动。特别是部分学生(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游戏、网络主播大额“打赏”,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家长或学生(未成年人)本人向平台提出退款申请时,却经常遭到拒绝。从法律角度看,应当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哪些?请吕老师解答一下。

小杨老师

小杨老师:

您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在目前我国超过4亿的网络直播用户中,青少年观看直播的比例高达45.2%,青少年已经成为网络直播平台用户的“生力军”。“游艇”“火箭”“跑车”……网络直播间内,充斥着各种需要用金钱换取的虚拟礼物。诸如“10后女孩打赏主播65万”“9岁男孩刷父亲银行卡1.6万元为打赏主播”“12岁小学生打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辛苦钱”这样的新闻屡见报端。同时,也出现了因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因此,可以说,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网络游戏消费行为已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种令人忧心的社会现象。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以及需要但未曾获得监护人的许可、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充值、打赏行为均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打赏的支出金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时,直播平台、网络游戏企业应当返还此款项。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11月印发《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网络游戏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因此,直播平台、网络游戏等企业如果不禁止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或超出限额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教育管理和社会管理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在玩网络游戏、观看直播时问题频发,也反映出家长在监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失职和企业平台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以及国家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配合,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应当给予负责的监护和管教;学校方面,也要加强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教育引导工作;企业和平台,应遵守法律法规,运用身份识别技术来阻止未成年人过度消费,同时应重视商业道德,切实明确责任;国家监管部门,则应当加强监管,修订制度规范,落实实名注册制度,设定门槛,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引诱未成年人高额充值或打赏的行为进行有效惩治。

吕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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