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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监护缺失儿童法治力量不可或缺

2020-06-07王晓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5期
关键词:照料保护法监护

王晓晨

2020年3月14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方案》明确,监护缺失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方案》要求,各地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报告;各地要分类施策,落实监护照料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困难儿童及家庭救助帮扶;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方案》发布后,各地纷纷响应,公布了保护监护缺失儿童方面的措施。如:北京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配合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为有需要的监护缺失儿童提供“一对一”的生活照料、学习辅导、情感陪伴、情绪抚慰等服务,发动基层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社会工作者采取“临时妈妈”方式参与监护照料,并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特殊时期·特别家教”线上活动。河南省相关部门也公布了因疫情导致监护缺失儿童的保障措施,将孤儿等监护缺失儿童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福建省民政厅召开视频会议,对全省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因疫情造成监护缺失、生活困难儿童的临时监护照料和生活保障,特别是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进行了再部署。

疫情之下,特殊群体更需特别关爱。因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或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难免会有监护人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在这段时间,高度重视监护缺失儿童保护是必要的,否则很可能会引发对这一类儿童的“次生伤害”。

保护儿童权益,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因此任何与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都必须坚持保护儿童的原则,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所以,因为疫情影响而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有权利接受照料和切实的生活保障。

经常看新闻的人会发现,和儿童保护相关的工作总少不了各地妇联的参与。事实上,这也是有相应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很多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感兴趣的话,不妨自己动手查查资料,了解更多信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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