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及预防之律师实务
2020-06-04李长平
关键词 外贸纠纷 处理程序 预防 律师实务
作者简介:李长平,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49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纠纷、贸易摩擦也日渐频繁,那么,针对外贸纠纷的相关法律也必须要完善。外贸纠纷处理程序完善的基础上,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律师预防机制,这样才能够更好的避免纠纷,促进各国贸易往来与经济发展。
一、外贸纠纷处理程序
(一)协商
协商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自己协商,另一种是邀请第三方加入,作为中间调解人员,不论哪种协商方式,只要双方达成共识,达成协议,签定《和解协议书》,那么纠纷结束[1]。一些地区如果有外事机构、商会,也可以申请由这些机构进行调解,如宁波外事机构。
律师参与当事人协商过程中,需要做好下面两点:第一点,要保证协议书的内容清晰准确,并且要具有较强的履行性,协议书后附条件、期限等条款更要做到全面考虑,不留疑虑。如“待日本公司售出玩具后及时支付”,这句话就不清晰,因为何时玩具能够售出并不知道,属于一个未知数。第二点,涉及到有第三方中间人参与协商,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写成《调解协议书》,然后再拿着《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将《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这样其就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仲裁、诉讼程序
仲裁、诉讼对于律师来讲,就如家常便饭,也是其发挥作用的主要场地,但是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律师需要尤为注意。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经过协商之后,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签定协议,那么就需要考虑提出仲裁或诉讼,针对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会发现仲裁比诉讼的优势更明显,下面针对仲裁和诉讼的优劣进行比较。
1.案件管辖权问题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属于两个部分,两者之间存在很多不同点,案件管辖权就是一种一个,由于法院存在等级之分,其属于一个系统的机构,而仲裁委员会却不是,它属于一个独立机构,和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也没用等级之分,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情况,可以按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来做出选择。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达到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外贸合同,并且在合同中需要有清晰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机构的选择也要明确。
这一案例中,需要对照外贸合同,确定合同当中是否明确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列出仲裁委员会为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如果合同当中明确这两条信息,那么云和县这家公司就可以根据《仲裁法》来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对办案人员的选择权问题
办案人员的选择上,仲裁和诉讼之间也不同,如果选择诉讼,那么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人员没有选择权,这些都是由法院确定,法官之间有序排班;但是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有权从仲裁庭中选择一名仲裁员。
3.上诉权利问题
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在法院做出判决以后,如果对判决不服,对于法院的判决,可以再次提出上诉,上诉次数为一次;但是仲裁不然,没有上诉的问题,其实行“一裁终裁”。
4.调解问题
调解制度属于我国解决纠纷问题的一种特色方式,在国际上也通常交流经验。我国对调解十分重视,我国的最高法院下发过很多这方面的文件,如《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同样适用于解决外贸纠纷。当事人不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2],调解都存在于各个程序当中。但是律师应该明白,两者存在一个不同点:一个是依据调节结果来确定文书,一个是根据调解的协议内容来确定文书,这两种方式分别是法院和仲裁。
5.申请执行问题
律师在当事人申请诉讼或者仲裁以后,不仅要帮助受益人争取相关利益,还要保证当事人的利益能够获取,这就需要律师额外关注判决书或裁决书是否能够被执行,因为这是影响当事人利益的直接问题。如果案件结果,需要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律师首先要保证判决書被外国法院的承认。因为国际上的其他国家可以对我国的判决书和栽决书进行拒绝,这是因为我国和该国没有签定司法协助条约。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该注意《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上很多国家都签定了公约,其被各国所认可,所以在本公约内的国家,都会承认我国的判决并且执行。
上面提到的案例中,云和县公司在完成仲裁之后,拿到栽决书以后,可以向日本法院申请执行我国的判决,这是因为日本国也签订了上述公约。
6.仲裁时效问题
对外贸易的仲裁时效和国内贸易的仲裁时效不一致,律师应该明确这一点,通常对外贸易的仲裁时效是4年,这个出处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而针对国内贸易的仲裁,仲裁时效通常是2年。
7.费用负担问题
当事人在关注自己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同时,还会关心费用的问题,我国对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都有明确的收费文件,确定各类标准。
8.辦案期限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中,对于外贸纠纷案件并没有清晰的的办案期限,主要是由于涉外案件相对复杂。所以办案期限全由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CIETAC的仲裁规则规定,简单点的案件,可以在3个月内结案,复杂的案件,可以在6个月内结案。如果是国内案件,可以在4个月内结案。由此可看,仲裁案件的可预期性比较强。
二、外贸纠纷预防中的律师实务
结合以前的经验,以及对外贸工作的认识,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下面几点:
(一)外贸企业的领导人及外贸业务员是外贸纠纷预防的主体
通常企业的所有人都是企业的管理者,同时也是外贸纠纷中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对于外贸纠纷如果领导自己都不重视,那么预防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困难。所有事情只要领导重视,开展的过程才会容易,才会有预防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费用,律师可以建议企业领导,对预防问题设置专项考核。
企业的外贸业务员是参与外贸业务的直接人员,其参与磋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等多个环节,一些外贸纠纷的发生,问题主要在业务员这里,所以,预防外贸纠纷,业务员也是一个的重要主体。比如,作为出口方,在出口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合同来履行,保证时间及时,准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律师应该针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纠纷,给业务员进行指导。
(二)组织客户对案例和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学习、交流
客户在学习了外贸的相关知识以后,可以掌握一些基础国际交易惯例、规则,在掌握这些内容以后,就会很快找到问题所在。比如: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这几种结算方式,各有优点和缺点,可以相互结合使用,降低风险;如果一味追求成交量,不考虑风险,那么会给企业利益带来一定的伤害。其次,应该学习其他企业产生纠纷的相关案例,律师可以分析案例,让客户吸收经验,避免出现同样的案件。
(三)重视争议条款的制定,有备无患
企业客户在签订合同之前,肯定都会向律师进行咨询,所以律师一定要帮助客户做好条款的筛查,尤其是对过往没有重视的条款,一些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更要谨慎。律师还应该引导客户选择对企业更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选择不熟悉的仲裁地、仲裁规则,更要慎重选择外国法律。如果可以选择我国的法律时,一定不要选择外国法律。
(四)建议企业重视外贸合同的签定、履行
1.签订合同之前,需要明确合同主体,了解对方的资信和经济情况
查询对方的资信途径主要有:利用我国商务机构进行调查;利用对方注册国的商会等机构调查;通过专业的机构调查等。
2.通常在合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内容太简单,不明确;二是合同内容不适用;三是“言行不一”,前后不一致,履行混乱;四是某些条款不具体,太笼统;五是用词不当;比如说“定金”和“订金”,只有“定金”在《担保法》中的存在一定的法律含义。
3.自己违约,不按合同办事
这种问题主要发生在加工企业中。律师应该建议企业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要诚信守法。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4.不注意合同变更
变更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操作时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以免影响最终的效果。比如,如果有一个外国买主,中间想要变更收货单位,但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变更协议,也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后期发生纠纷,在维权时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所以,律师有义务指导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保留变更的证据。
5.不注意合同解除权行使
一些企业客户对于法律上的一些约定概念不清楚,在实践过程中就会影响法律效力。比如,如果解除权运用不合理,不能有效力的让对方了解,那么就不能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如国内钢管公司在和外商的经销合同中标明履行情况,结合当前合同履行情况,书面写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发给对方进行确定,对方收到邮件日期,可以有6个月异议期,对方没有起诉,那么合同可以被合法解除。
6.不懂违约责任索赔条款
合同中对于损失赔偿没有明确约定计算方法,造成索赔困难,无法计算损失,法院也很难保护当事人利用。如货款未按约支付,应该约定,按照多少比例来计算违约金;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价差等都可以视为损失,这样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就可以计算损失[3]。
7不注意保存交易证据
律师应该提示企业日常工作中,收集、保留履行方面的证据,为日后的维权作为证据。一些企业在相互交流中,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法》在外贸业务中,具有的证据效力已经明确规定,所以企业应该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很多公司的合同以电子版的形式存在电脑中,没有电子签名,那合同效力比较低。
三、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国际贸易活动也日渐频繁,在不同因素的作用下,外贸纠纷时常发生,为了更好的保障外贸双方利益,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实现,进一步规范外贸行为,完善相关纠纷处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针对外贸纠纷处理程序以及预防中的律师实务进行了研究,旨在助力于我国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梁旋.“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越外贸法律制度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5):69-70.
[2]熊俊.对外贸易中法律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的思考[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45-48.
[3]舒扬.外贸代理的法律调整探析[J].现代法学,2016(1):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