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庭审实质化
2017-05-24崔瑾
崔瑾
摘 要:为了避免法官预断,影响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采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充分发挥庭审作用,认定案件事实并进行定罪量刑。基于这样的法律审判构想,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人为操作内容,从根本上减少法官个人意志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本文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追求出发,对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处理程序类型进行深入介绍,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加强庭审实质化的办法。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法官预断;处理程序
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发挥庭审作用,确保“先审后判”。将影响刑事庭审的个人影响因素、程序影響因素以及观念影响因素等进行有效的规避,实现在庭审前让法官进入心灵空白阶段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整个案件的审理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法律性。在刑事审判中达到这样的效果,必须做好信息隔离工作,找出信息泄露的制度缺口,从根本上改变预断现状,以便诉辩意见、诉讼证据质证工作集中于庭审阶段展开。为了达到这样的庭审效果,需要对刑事诉讼整个处理过程进行全面改革。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战略安排。公、检、法三机关的高度联合为刑事庭审实质化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调庭审的重要性,以至于庭审形同虚设。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得到了修改,根本上改变了庭审地位,为保障被告者的人权提供了有效支持。
刑事庭审“走过场”的陋习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对被告维护自身权益,行使辩护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扩大庭审作用,降低庭前会议、言辞审理的作用,只为减少法官先入为主的审判思想,充分考虑被告者的申辩意见,给出最合理的裁决结果。在传统刑事案件庭审前,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和言词审理,给法官透露了过多的信息,难以保证法官心灵的空白和判决的公正性。总体说来,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需要对整个审查流程进行全面改革,做好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处理程序
一般来讲,刑事案件需要经历卷宗移送、庭前会议、言词审理、起诉书编写几个步骤。在这几大步骤结束后,进行刑事庭审确认案件事实,对被告定罪量刑。目前,刑事庭审的处理过程仍然坚持这样的过程。其目的是减少审判工作量,提供庭审工作的效率。但在制度使用中发现,刑事庭审逐渐转变为“走过场”的行为,并没有让被告进行有效申辩。其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卷宗移送造成信息泄露,容易让法官“先入为主”
卷宗是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筛选和处理后的材料,记录着不利于被告者的行为和言语。如果法官获得的材料是具有针对性的信息,就会让法官首先认定被告方是有罪的,在庭审中影响其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处罚。如果仅上交起诉书而不移交卷宗,起诉者也会在起诉书中添加不利于被告方的言词,同样可以给被告者带来负面影响。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的法官保持一致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庭前会议和庭审的法官是同一个人。在庭前会议中,起诉者会提供大量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指责被告方,并安排庭审事宜。如果庭审和庭前会议的法官是一个人,就会提前接受起诉者的指控和提供的材料,让被告者失去自身的申辩权,降低被告者的地位,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倾向于起诉者。
(三)言词审理的不足
在言词审理的过程中,采用“回避”措施,避免亲戚保护主义。与此同时,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十分少。证人证词基本不能发挥作用,只能依靠文字材料进行认定和审核。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大了言词审理的工作量,使得言词虚假性控制工作更加艰难。
三、完善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有效方法
为了有效的解决刑事庭审前各个程序中泄密的情况,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认真审查起诉书,起诉书一本制
这种制度有效地避免了法官提前看到起诉者的起诉理由和条件,对法官做出正确的评价有积极作用。在采用“起诉书一本制”的时候,对起诉书的撰写进行严格的要求,并对起诉书的初稿进行审查,确定其中语言得当,内容真实后,由检察院提交给法院,由法院受理。在庭审时,再将卷宗和证据材料进行移送。“起诉书一本制”可以有效的规避信息泄露,促进庭审的有效性。
(二)庭前会议与庭审法官不一致原则
这样的处理方法将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量,让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处于繁忙的程度。这种办法对有效规避法官预断有着积极作用,也将会是刑事案件处理的发展趋势。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让庭前会议的法官参与,为案件事实额认定和定罪量刑提供必要建议,防止后期工作紧张,出现审判纰漏。
(三)重视对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
在众多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次数极少。归结原因可以分为两点。第一:案件复杂,证人出庭后,对其保护措施不足,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是生命安全;第二:证人出庭作证流程复杂,时间库跨度比较大,证人对出庭作证的事情保持抵触态度。因此,法庭应该重视对证人的保护,加大对其经济补偿,引导更多证人维护正义。
四、结语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本质是减少法官的预断,造成“先定后审”的不公平现象。在庭审前的多个环节,控制信息的外流,让庭审法官在平等思想基础上对被告方做出判决。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实际操作中实现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发展,减少个人因素的干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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