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研究
2020-06-04孙广坤刘晓倩
孙广坤 刘晓倩
摘 要:民以食为天,我们怎样重视食品安全保护都不为过,保护食品安全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国刑法历来重视食品安全保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和死刑。但是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从经济学角度讲,刑法的威慑性不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性,还取决于刑罚的稳定性和及时性。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我们应尽力提高其刑罚的稳定性和及时性,从而实现刑罚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经济学
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既有专门法律规定的保护,也有其他法规给予的保护,在刑罚上最高可判处死刑,财产上可以没收财产。然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远有2008年三鹿奶粉之三聚氰胺、近有2019年“虾扯蛋”等案例,还有身处其中据说与食品有关的“新冠肺炎”,因此,保护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还关系到我国国计民生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从经济学视角研究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保护的梳理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共15章,451个法条。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大致经历了无专门罪名阶段到单行刑法模式再到统一刑法典模式的过程[1]。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既有直接法条规定,也有间接可以适用的法条,具体情况如下。
1.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職犯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2.间接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3.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114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特征
1.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刑罚严厉。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上述可见,食品安全犯罪最严重的为死刑,刑罚非常严厉。
2.食品安全犯罪规定刑罚种类多。根据刑法第143、144条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不仅规定严厉,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刑罚的种类齐全,既有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也有极刑死刑,还有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在公司法等法规中也有类似资格刑,如在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企业,负主要责任的法人代表两年内不得再作企业的法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济学视角下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刑罚成本小于收益
1.经济人假设理论。经济人假设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的主体,它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理性选择假设是指个人在选定目标后对达成目标的各种行动方案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西尼尔定量地确立了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公理,约翰·穆勒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经济人假设”,最后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个专有名词引入经济学。经济人假设常用作经济学和某些心理学分析的基本假设。同样,我们也可以用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犯罪行为的心理,研究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从而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和惩罚。
2.食品安全犯罪成本收益分析。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和选择,在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才会去实施犯罪。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为实施犯罪所有的支出,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为实施犯罪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资金、实物等。本文的间接成本含义等同于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在犯罪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去实施合法行为的盈利;二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的刑罚,其间接成本是不确定的。食品安全犯罪收益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所有利益。
3.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威慑性分析。刑罚作为犯罪成本,根据上述分析梳理,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刑为死刑,在财产方面可以没收财产,刑罚是非常严厉的。但刑罚的效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其严厉性,还取决于其稳定性和及时性。刑罚稳定性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就必然受到刑罚;刑罚及时性是指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受到刑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食品安全犯罪没有受到有效打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存在犯罪黑数,即有些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刑罚惩罚。二是食品安全犯罪没有得到及时的刑罚惩罚,使得刑罚惩罚的效用降低。
(二)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
1.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简言之就是构成犯罪的条件。目前就构成犯罪的条件理论上还有争议,有“四要件论”和“三层次论”等之争。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四要件”是通说,本文采用“四要件论”,即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我国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无争议,但在犯罪客观方面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2.食品安全犯罪客体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食品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那么是不是实施这些行为都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呢?不是,举动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不同类型的犯罪,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根據刑法分则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危险犯;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举动犯;假冒伪劣食品虽然不能致人身健康受到损害,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该条是结果犯。另外,食品安全标准尚需进一步研究,如包子、馒头等食品,其生产本身没有标准,但其原料面粉、肉等有明确标准其原料蔬菜在种植过程中若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肥料、农药等就会致使其不符合安全标准。因此,食品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食品安全刑法保护完善建议与思考
(一)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经济惩罚力度
1.提高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稳定性。我们建立立体的食品安全犯罪预防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等通力协作,对消费者社会群众投诉或者举报的各类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联防联控,采用群防群治的策略[2],对食品安全犯罪发现一起惩罚一起,增加刑罚稳定性。
2.提高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及时性。在增加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稳定性的同时,还要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及时性。各负责食品安全部门不管是在履行自己职权时主动发现,还是接到消费者或者社会群众投诉或者举报,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应第一时间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收到食品安全行为各种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立案,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标准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多数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添加不该添加或者可以添加但过量添加添加剂的行为。然而,这些添加剂很多还没有明确的国家使用标准。因此,我们要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研究。
1.研究明确食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根据该规定,饮用的成品为食品,那么我们直接食用的自来水或者地下水是否为食品?如果一些企业的重大过错行为污染了饮用水,能否按照想象竞合,依据食品安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我们的食品范围应进一步研究明确,如某些野生动物是不是食品,能否直接食用。
2.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央视《舌尖上的中国》大型美食栏目展现了我国是个讲究美食文化的国家,食品范围广泛,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各种动物,各类各色的植物都有可能成为我们餐桌上的美味。但是,这些食品并没有安全标准。因此,我们要对食品进行统一、系统的研究,分门别类制定详细的、明确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增加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制度
我国刑法种类分为主刑、附加刑、非刑罚方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刑罚体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对于经济犯罪和渎职类犯罪适用自行刑或者财产刑,有时并不能使刑法效用最大化。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来讲,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其适用经济惩罚和从业资格的限制,既可以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更能实现刑罚效用最大化。因此,我国刑法可以增加资格刑,对经济类犯罪和渎职类犯罪等启用资格刑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雍锭.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模式的选择[J].刑法论丛,2018,56(4):380-408.
[2] 温建辉.食品犯罪群防群治探索[J].邢台学院学报,2019,34(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