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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探讨

2020-06-04吴欣悦

法制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因果关系

关键词 侵权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过失 赔偿数额

作者简介:吴欣悦,河北工程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38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

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是对投资者的合法财产造成的侵害,而民法又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故行为人理应承担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只作出了自由裁量性规定,什么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都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分析。首先,內幕信息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发行公司对其享绝对的权利,行为人利用不为公众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是对发行公司合法财产权的侵害,属于侵权责任的责任范畴。其次,内幕交易人在证券市场中享有资金和信息方面的优势,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对其他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最后,适用侵权责任会使受害者得到比违约责任更多的赔偿,以此更好地维护股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

如上所述,总体上侵权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主要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部分组成,而内幕交易行为侵害的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部分[1]。

(一)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内幕交易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买卖活动、教唆帮助他人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知,证券交易行为既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价格敏感期间内买卖相关证券又包括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其包含行为之广泛恰恰说明了只要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方式、目的、数量、金额、盈利情况等情节在所不问。

(二)损害结果

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损害结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故此,一定损害结果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个构成要素。只有内幕交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现实损害,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人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反之,如果内幕交易行为的方式和造成的结果明显轻微,并且未造成合法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结果的,则不承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更不必考虑进一步的损害赔偿问题,亦即行为违反但不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

当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时,内幕交易行为人才需要承担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其不利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如何认定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国现行证券法并未规定,国内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第一案—黄光裕案中的难点就在于,股民李某的损失是否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法院认定,投资者李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正常风险和自身判定失误造成的,内幕交易行为人黄光裕构成内幕交易罪但是不承担李某请求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即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李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2]。笔者认为,从黄光裕案中可以看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极其困难的,由于证券市场价格受很多因素影响,但具体被哪个或者哪些因素影响并不好判断,如果内幕交易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期间与内幕交易受害人财产损害发生的期间都处于同一时间段,且内幕交易行为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必然因素或者重要因素时,可认为二者之间即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也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主观过错

众所周知,过错不仅决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而且严重影响着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属问题的处理中,还应辨别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内幕交易行为人明知内幕消息属于商业秘密而利用其进行证券买卖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对于过失是否应承担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理论界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内幕信息不属于国家机密,对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人不能按照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罚。还有其他学者认为,行为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过失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不具有主观过错,不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上著名的“光大乌龙指案”就是由于业务员的操作不当而造成的,但其也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笔者认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是由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只要满足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如上所述,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有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因此,因果关系的存在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要素。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作为证券市场弱势群体的普通投资者们很难举证证明其损失是由系统性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也就难以得到弥补。国内第一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黄光裕案中就体现了这个问题,黄光裕的律师认为股民的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的正常系统风险造成的而并非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张远忠也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除了直接与内幕交易人进行证券买卖的相反交易受害人容易举证外,其他受害人想要举证是极为困难的[3]。证券市场的普通投资者面对占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的内幕交易行为人很难拿出强有力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最终法院的判决也认定,股民李某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与黄光裕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不处于同一期间,再加上证券市场存在正常风险,股票价格波动会受到经济环境和多重因素的影响。在谁主张谁举证的游戏规则之下,股民成了弱势群体,因为股民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的亏损是因为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造成的。如何证明内幕交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个问题亟待举证制度的变革来推动。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

只有在内幕交易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基本要素的前提下才涉及到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根据民法相关理论,受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就由侵权人赔偿多少损失,即所受损失与侵权行为密切相关,在此基础上损害数额的计算就更得尤为重要。如前所述,一定程度损害结果的存在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资本的交易,可谓是纷繁复杂,证券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瞬息万变,再加上内幕交易行为自身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投资者可能受到内幕交易和市场风险的共同侵害,这样一来,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就更加复杂。因此,如何划分内幕交易行为所带来的财产损害与正常证券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就成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属问题中的重难点。况且,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都未立案,著名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黄光裕案”中由于法院判决内幕交易行为与股民李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而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既然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赔偿数额问题就更加无从谈起。

五、结语

本文是对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分析,笔者首先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入手,进而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四个具体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进行分析,最后,笔者结合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两高解释和司法实践,重点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这两个重难点问题进行解释。至此,大体上就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有了一定的了解。

参考文献:

[1]李绍章.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3.

[2]张心向.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之处罚现状分析[J].当代法学,2013.

[3]张永来.论遏制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建议和对策[J].社科纵横,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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