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考
2020-06-03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三年过渡期内(以下简称过渡期),企业应做好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切实让广大员工收获“真金白银”的减税红利,提升个税改革政策“获得感”,这对于提高员工积极性、激发企业新活力都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介绍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过渡期内,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见表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员工甲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除以12等于3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
表1 月度税率表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无效区间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无效区间,指的是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在无效区间的范围内,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于多发放的奖金金额,这部分收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盲区,为无效收入,无效区间具体见表2。如员工甲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1元,除以12等于30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90.1元;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即多发1元奖金,多缴纳税金2310.1元。因此,企业应避免因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在税收无效区间,使得员工的实得奖金数减少。
表2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无效区间
三、合理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
由于过渡期内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和纳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数额,使员工获得更高的税后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拆分建议方案见表3。
(一)测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如企业年金、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等)后的余额。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每年仅可以使用一次,企业在筹划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时,一定要避免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应尽量使用本税率级距数额的上限,如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等,以备给企业所不掌握的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员工其他综合所得计税留有空间。
表3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拆分建议方案
(二)合理配置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元的员工应将全部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举例如下:
员工甲月薪6000元,全年无其他所得项目,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共72000元。假设员工甲“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全年合计40800元(每月3400元)。另外,2019年12月员工甲获得2019年度年终奖2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方法计算情况如下:
(1)全部按照综合所得计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甲全年工资薪金收入+年终奖收入=72000+20000=92000(元)
员工甲全年可扣除额度=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
=60000+40800=100800(元)
92000元<全年可扣除额度100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缴个税0元。
(2)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a.找税率
20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商数约为1667元,对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找出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b.计算税额
年终奖个税=20000×3%-0=600(元),应缴个税600元。
因此对于员工甲而言,不能将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而应将全年收入均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元小于等于36000元的员工,年终奖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年终奖数额不可超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所纳税款总额不变。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小于203100元的员工计税的建议方案是将全年的收入拆出360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并单独计税。
举例如下:
员工甲1-12月收入总额为280000元,1-12月各项扣除总额120000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80000-120000=160000(元),1-11月已经发放工资薪金200000元,12月还可发放80000元。根据表3所示,员工甲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元到203100元区间内,因此12月的工资360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并单独计税,余下的4400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建议纳税方案,具体交税金额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36000×3%=1080(元)
全年综合所得纳税=(200000+44000-120000)×10%-2520=9880(元)
纳税合计=1080+9880=10960(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203100元的,将全年的收入拆出36000元或144000元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并单独计税是建议纳税方案,两种方式,所纳税款总额相同。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3100元小于672000元,将全年的收入拆出144000元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并单独计税是建议纳税方案,以此类推(具体见表3)。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的目的是使员工个人所得税总体纳税额最小,因此,企业在筹划过程中还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结合税收政策变化事前对薪酬体系进行规划
企业应结合税收政策变化,提前对薪酬体系进行规划。企业员工的薪酬体系一般相对比较稳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大多按照既定的薪酬制度和考核规则发放,很难在年终奖确定月份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测算结果,再重新考虑按照表3对每位员工的所得进行拆分。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应紧密协同,结合税收政策变化,事前对薪酬结构进行规划,对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形式发放并单独计税的年终奖和以综合所得计税的工资薪金数额提前做出适当安排。
(二)实物福利不属于免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此,实物福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在进行个人综合所得以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筹划时,还要考虑实物福利的数额。
(三)及时正确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由于员工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员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准,如员工符合条件却没有填报,存在多缴税款风险;如果虚假填报,存在税务处罚风险,因此企业应引导员工及时正确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夫妻双方分摊子女教育支出及兄弟姐妹分摊赡养老人支出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遵循综合所得高的多扣或全扣,综合所得低的少扣或不扣原则。
(四)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政策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因此,如果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使用过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但全年综合所得汇总重新测算选择合并计税更有利的,可以不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将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当时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多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针对纳税人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如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及捐赠支出,均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辅导
综合所得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企业不一定能够全面掌握,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和辅导,让员工增强纳税意识,积极参与筹划,使员工通过培训能够掌握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方法,有能力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员工确有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员工应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六)培养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必须建立在对税收政策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有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会计、经营、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纳税筹划。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人员培养培训力度,打造专业税收筹划人才,提高企业合理纳税筹划能力。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介绍,提出了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相关建议:首先,一定要避开税收无效区间;第二,要尽量使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数额达到纳税最优;第三,要事先做好薪酬体系筹划;第四,要及时正确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五,要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并关注其他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对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提高员工税后收入上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