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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管好的前提在于理

2020-06-01

宁波通讯·综合版 2020年12期
关键词:降薪摊贩运费

张玉胜(河南省漯河市):“女摊贩不能超45岁”的公告涉嫌就业歧视!近日,武汉胜利菜场张贴公告,要求女摊贩不能超过45岁、男摊贩不能超过50岁。摊贩们对此议论纷纷:原本在菜场干得好好的,经过升级改造工程后,为何被莫名其妙的年龄限制拒之门外!管理方回应:此举并不违法,主要担心“超龄商贩”可能承担不了“搬上搬下”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有违法律规定、偏离菜场实际、有悖摊贩意愿的说辞。法律规定,女工退休年龄应该是50周岁。纵观当下菜场攤贩,中老年群体是主流,他们此前都能胜任“搬上搬下”,缘何在菜场改造后就不能适应了呢?再说,在后疫情时代的当下,促进就业是“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国家不断释放“宽松”信号促进灵活就业,涉事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祭出“年龄限制”,显然不接地气,理所当然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如此“忠诚度测试”!日前,多益网络公司突发奇招,在公司利润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允许员工自愿申请降低待遇的10%”,并美其名曰“忠诚度测试”,引来舆论广泛批评。这一奇葩操作的荒唐之处在于:首先,薪酬应该与效益挂钩,既然公司利润有较大增长,理应为员工涨薪,何来让员工“自愿降薪”之说?其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劳动报酬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哪个员工不怀揣着加薪升职的“小目标”?这“自愿降薪”是员工真实意愿表达吗?未与员工平等协商就变更合同,不是涉嫌侵犯员工权益吗?再次,在舆论压力下,公司又有了奖励“声明非自愿降薪员工”的新动作,试想,哪个员工敢为了“奖励”去打公司的脸?谁知那“奖励”背后又藏着什么幺蛾子?总之,这种套路满满的鬼把戏,暴露了企业的虚伪和自私,测试出的不是员工的“忠诚度”,而是“人在屋檐下的无奈”,换来的只是劳动者的离心离德!

盛柏臻(浙江省宁波市):正视“差评”才能不断“完美”。近日,长沙吴女士给网购商品一个差评,店主电话要求删除差评未果,竟找上门来讨要说法,最终受到办案民警批评教育。诚然,网上购物,人们更乐于选购好评如潮的商品。商家追求“完美”是好事,觉得委屈略作解释可以理解。不过,“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比如圣女果带酸味,喜欢者给予好评,不喜欢的给个差评。有经验的网购者并不会一味地被销量、好评、追评、差评等带节奏。如果商家面对差评反躬自省:商品质量怎样?销售服务如何?可否进一步创新?能否个性化定制?并拿出相应解决方案,或寻找更多货源,提供各种口感的水果,或在产品介绍中提供“酸甜度”等量化参考,引导消费者按需购买,等等,使商品和服务渐趋完美,不是更好吗?怎能杀上门去要求删评呢?

李英锋(河北省滦南县):商品“损失”运费补?南宁市民卢先生遇到一件怪事,有种“单片机配件”,平时单价在14—42元之间,“双11”促销价仅1.7—2.7元/个,就下单买了10个,按道理不过二三十元,可订单金额竟高达9018元!再细看,其中8991元是运费!咨询客服后方知原委,这是商家限制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数量的歪主意,只买一件不收运费,但超过一件以上,每件得加收999元的运费,真是岂有此理!或许有人说,确定运费价格是商家的权利,而是否购买商品则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既然选择购买,不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吗?此大谬也!法律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给多购商品者匹配巨额“累倍运费”,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格式合同规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有霸王条款之嫌,监管部门理应介入整顿。

责任编辑:黄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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