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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探究

2020-06-01隋本富杨月

文存阅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研究进展评估

隋本富 杨月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也随之成为科研工作者的重要研究议题。本研究阐述了国内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探讨了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进展;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化与工业化进展的不断推进,人类活动导致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至自然环境中,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1]。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口号以及史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推出,环境诉讼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急速增长状态。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诉讼24万余起,但仅有四分之三的案件完成审结。这说明现存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现状以及无法满足现实的鉴定需求。完善并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研究课题,探讨国内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完善和发展相关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在当今社会环境下发展出来的司法鉴定的一个分支,是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通过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等方面专业知识,借助现场勘查、试验模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案件中涉及到环境损害问题进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污染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国内外研究热点,世界各国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侧重方向各不相同。

1.1国外研究现状

国际上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大多是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机制的研究,鲜有单独针对制度进行的研究[2]。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发展较早,已经在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中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评估机制。美国的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主要针对于环境管理方面,包括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危险废弃物污染等。欧盟的环境损害评估机制主要是通过ELD法令严格限制损害范围,确立评估阶段,着重运用等值分析法对其评估修复。日本的环境损害鉴定机制侧重于环境健康,在处理环境诉讼案件中,日本以其独特的环境损害鉴定机制建立了公害行政救济制度,实现了由单一的医疗费用的赔偿到福利费用赔偿的转变[3]。

1.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研究比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薄弱。但随着我国对环保事业的不断重视,环境保护制度的不断严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量化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以及追究污染者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正日益受到关注。相关研究与应用实践正逐渐开展,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届的重要研究议题。

在制定法律方面,1987年我国实行了《民法通则》,首次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民事承担责任者,并于1989年在《环境保护法》中提出了环境受损的请求主体。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发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各部法律中逐渐完善。并于2014年首次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规定。但相关法律制度分散于各部门相关法律条文中,且大多为理论规定,没有对鉴定标准等原则性问题进行说明。同时由于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标准的不同,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有所欠缺,导致部分环境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缺乏公信力。

在规范性文件方面,2000年,农业部首次颁布了《农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针对污染事故造成损害的评估发布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随后十几年间《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农业环境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等多项规范性文件逐渐颁布,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逐渐走上正轨。但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条文相似,这些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各部门发出,因此制定标准以及涵盖范围各不相同。各部门文件间涵盖范围重复、冲突等现象屡见不鲜。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方面,2014年1月,环保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的通知,2016年发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推荐了我国第二批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2016年10月由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首次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评审做出了说明。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鉴定机构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能力和职业素养对环境损失司法鉴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法律条文仍有待完善。

2.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趋势

2.1 细化法律原则相关规定

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确保司法进程的顺利推进,因此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我国环境司法活动顺利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包括概念不清、环境介质覆盖不全面、较差冲突等缺陷。因此应该尽快完善司法鉴定体系,理性法律相关原则性规定,将各类环境列入环保法监测范围并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2.2 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体系

统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体系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评估有着重要意义,是保证鉴定结果公平公正的必要条件[4]。目前我国虽出台了部分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文件,但均为各部门为应对本部门可能出现的问题所知道的文件,標准以及涵盖范围各不相同。这不仅影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的祝工作的开展,还会影响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使公众对评估工作丧失信任。

2.3 制定专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是法律指导实践的必须因素,一部完善的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顺利发展的前提[5]。现阶段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手段标准的规定。这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环境诉讼案件日益增长的背景下,制定一部具有具有高效指导力和威慑力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规范是极其必要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性质、内容以及相关技术手段对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顺利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覆盖部门较广,包括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均涉及到相关内容。因此明确各部门职责范围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体系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意义[6]。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部门的职责,与各部门积极沟通对可以避免法律条文纰漏,减少法律条文冲突与重复。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于重大环境损害事故,对其鉴定过程、鉴定结果、评估修复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是极其必要的。因此如何调动群众、企业等民间力量的参与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高明, 郭峰. 城市化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以京津冀城市群为例[J]. 环境经济研究, 2018, 3(03):94-111.

[2]刘乘凤. 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检视与完善[D].山东师范大学,2019.

[3]曹林杰. 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董迎雯,周文强,秦继华,杨丽娟.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制度探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8(08):88.

[5]孙媛. 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据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7.

[6]王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框架、现实困境与破解思路[J].中国司法鉴定,2018(02):9-13.

作者简介:

隋本富(1985—),辽宁营口人,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讯作者:

杨月(1989—),辽宁营口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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