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探讨
2020-06-01郭红亮周华
郭红亮 周华
【摘 要】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推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及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为探究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路径,本文对现阶段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展开探讨,对其存在的具体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发现,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法人治理结构的应用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为此,有必要对其实现相应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引言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得以不断推进,为提升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十九大四中全会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制度体系,同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三年行动方案进行抓紧研究制定,对混改、激励、国资监管等方面退出新一轮的政策红利,这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结合当前我国混改国企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司治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若不及时改善,将对企业的改革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更有甚者,可能致使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本文探究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促使企业管理更为规范化,为其获取更高的经营绩效奠定必要基础,对企业自身实现持续发展,并为其他混改国企实现规范治理,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1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在企业组织体系中,监事会有着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不仅体现在对企业的财务情况予以检查,同时,还具备罢免董事的建议权、对董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诉讼权、参与董事会议的权利,以及当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时,监事会有权执行调查权力。目前,虽然不少混改国企已构建了监督约束机制,但在具体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却依然难以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监事会成员参与股东会议,但企业的经营权依然集中于董事会基经营层方面,监事会对董事会基经营层的监督职能只是流于形式,难以有效落实,其制约性难以体现。其二,监事会的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尽管其具备监督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职能,但相关费用的审批工作依然要经由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的同意之后方可执行,当涉及董事会及经营层自身利益的时候,可能导致经费支持无法实现,进而造成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时受到经济方面的限制。
1.2混改国企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国企改革是一项长远且非常艰巨的工作,有着艰巨性及复杂性特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提升激励对企业经营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混改国企存在激励方式过于单一的问题。在传统国有企业管理理念的影响下,部分国企采用的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较少作出变革,一般以固定年薪制为主,每个季度会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然后在年终时期发放奖金,公司针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其他福利政策较少涉及,导致实行改革之后的国有企业并在公司治理方面并没有与改革前或其他类型的企业有着太大差别,而真正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及职业能力的高层管理人员却没有因为其工作突出或绩效明显提升而得到公司的激励,导致高层管理人员创新管理、积极奉献的意识无法被有效激发,部分高层管理人员由于企业的激励过于单一,缺乏物质、精神、长期以及短期的多元化激励形式,到高层管理人员流失。此外,混改国企对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约束机制也存在不完善之处。部分国企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未受到相关机制的约束,存在隐性收入的现象,其薪酬水平表面上呈现出较低状态,但职位消费水平却相对较高。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对经营层管理的不合理,将会加剧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2.混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措施
2.1健全监事会制度,发挥监督职能
其一,构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监事制度,对监事会的权责予以明确划分,例如,监事会管辖范围内的工作及其具体职能、工作流程、业务范畴等,然后针对组织体制内各部门及各岗位落实监督管理职能,有效提升监事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使其向现代化和规范化转变。在此基础上,有必要构建监事会与组织体系中其他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机制,例如,探究监事会与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实务所等相关部门的的协同合作,深化部门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使监事会对国企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得以有效发挥。此外,还应重视外部审计机制的构建,通过该机制,图四横国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促使市场环境趋于优化。
2.2构建并完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需要不斷完善及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以市场化的聘任机制招聘综合能力强的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以此改善当前国企高管行政化聘任的现象。与此同时,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及与约束机制的完善。在激励机制方面,针对企业特点及高层管理人才的实际需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职业经理人予以全面、客观的绩效评价,其薪酬、激励等要与职业经理人在岗位中的具体经营绩效相衔接,其对国企改革发展所做的贡献越大,相应的激励也更为丰富,在具体激励形式方面要综合多元化的激励手段,重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有效激发职业经理人的内在潜力及能动性,进而为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贡献更大力量。在约束机制方面,构建并完善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匹配的约束机制,在规范高层管理人员权责的基础上,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范,防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职权使用不当或寻租的现象。
3.结束语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层构成,它们形成共同作用、相互制衡的关系,构建科学、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混改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保障。尽管我国国企改革已实践多年,但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其中,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以及经营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尤为凸显。基于以上问题,需要健全监事会结构及制度,发挥监督职能,同时,还需要构建并完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法人机构更为合理化,以此推动混改时期的国企有序改革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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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聪.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下公司治理优化研究[J]. 时代金融,2017(03):97.
作者简介:郭红亮(1982.09--),男,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法人治理。
周华(1982.07--),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本科,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国有企业股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