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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0-06-01何灿

戏剧之家 2020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

何灿

【摘 要】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影视作品多呈现出“IP”改编的形式,即把原著小说或故事改编成影视作品投放于各类视频播放平台,但是却给原创著作者带来许多侵权危机。目前,我国影视作品侵犯原著作品著作权或改编权的案件数量也在持续上升。在此,本文就影视剧作品著作权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保护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方针策略。

【关键词】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12-0082-02

随着平板电脑、触屏手机的普及,人们在生活中可以更好地体验丰富的视听娱乐内容。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逐渐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性,为现代影视剧作品的呈现提供了新的平台和传播途径。我国步入互联网时代后,晋江文学、起点网站内的大批原创文学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近年来随着IP热潮的掀起,许多影视剧均改编自原著小说,由此带来许多侵权问题。本文通过介绍目前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现阶段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危害,提出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中存在的不足和解决方法。

一、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表现

随着娱乐产业的发展,各大投资方对于娱乐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影视剧作品中的资本力量也越来越强,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对于影视剧作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影视作品创作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影视剧作品开始依靠资本投资方式买下文学作品的文字版权,并将其改编成电视剧化或电影化作品。经过近年来对影视剧作品的观察发现,著作权侵权表现十分突出,导致我国文化产业难以达到“作品质优”的层面。

(一)影视剧作品侵权表现。在文化产业中,影视行业版权的改编权可以通过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许可授权或者转让合同来进行交易,从而解决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但是,影视剧作品在表现过程中,对于文字内容的理解和原著本身可能会产生不一致的地方,对于整个作品的把握可能会出现矛盾冲突,因而在改编成影视作品时,就会出现歪曲原著或者篡改原著内容的情况,在没有与原著达成一致目的的前提下,擅自修改原著内容并且使用原著的著作权是影视剧作品中最为常见的侵权表现。其次,虽然有的影视剧作品在改编过程中能够与原著积极沟通,但作品呈现后,原著发现在沟通过程中与对方的想法产生偏差,并未及时调整,且影视方也未能按照原著创作的初衷进行改编,因而侵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除此之外,我国大多数原著方版权意识不够强,对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条例并不了解,在创作初期大多数是因有感而发进行创作,因而对于版权问题以及作品的长期走向问题没有长远考虑,导致影视剧作品产生热度后容易发生侵权事件,而著作者却因没有及时做好著作权的登记导致维权之路艰难。

(二)上传者侵权表现。影视剧作品上传者是指将自己所拥有的影视剧作品资源通过互联网发布在相关视频网站或门户网站中的群体,目前影视剧作品的上传者多在微信、微博等客户端分享影视资源。在这一行为过程中,影视剧作品上传者大多没有获得影视剧作品资源上传的版权,也未经著作人许可自行发布相关视频,这种行为则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也属于影视剧作品的侵权行为之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若影视剧作品上传者在发布相关资源的过程中已经获得影视剧的著作权,那么这种行为则是属于上传者本身的行使行为,具有被合法保护的权利。

(三)下载者侵权表现。在现代网络信息资源使用的过程中,下载资源是网络体现开放性的标准之一,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随时下载自己想要的影视剧作品资源,并且大多数不用付费,满足了大多数群体对影视剧作品的需求,同时下载平台中还能够免费、长期储存所下载的影视剧资源,对于影视剧作品的视听体验来说具有便捷特点。从法律层面来说,著作权法中明确表示,下载者对于视频资源的下载只是一种复制行为,即将影视剧作品中的载体做了改变,并不影响影视剧作品的侵权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如若下载者所下载的影视剧作品本身就是上传者侵犯著作权后产生的,那么下载者即使未对作品内容进行改动,但是作品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也容易产生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二、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危害

(一)对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电视上的视频资源会通过正常流程上传到网络各平台中。网络在视频传播中具有传播快、受众广的特点,影视剧作品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多数人知晓并点播观看。但是,侵犯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影视剧作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电影视频盗摄的环节中,权益人可以通过票房来实现作品收益,但是电影盗摄这一行为直接将视频内容公布在其他平台上,而点播者不用收费就能够看到电影的内容,这也间接影响权益人的票房,从而侵害影视剧作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影视剧作品创作的过程中,权益人花费了大量的成本,而侵权行为会打击权益人、著作人的创作积极性,最终影响影视剧作品数量和质量的呈現与传播。

(二)对文化传播的恶劣影响。在文化传播中,影视剧作品是文艺的表现形式,即通过著作者、制作者、表现者组合而成的多画面、情节丰富的影视内容,让受众以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影视剧作品,并且从影视剧作品中了解更多有趣的情节,以达到受众内心对精神方面的追求,获得不同的人生感悟。但是,若影视剧作品侵犯了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则会导致观众在观看的过程中发现相似甚至抄袭的情节,大大影响观感,同时也降低影视剧作品的精美度。加之在情节内容或者场景抄袭时,技术水平或设备的局限,则会导致侵权作品十分粗糙,例如剧情拖沓、剧情不完整、场景过于简陋等,让内容在传播过程中出现缺陷,极大地影响影视剧作品文化传播的发展。

三、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立法内容。目前,我国针对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出台了相关立法条例,例如《电影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处罚范围和赔款条例,但是尚未形成一套能够真正抵制此类侵权现象发生的体系。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通过互联网进行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侵权事件尚未完善有关立法内容,仅仅依靠现在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难以达到理想的著作权保护效果。因此,需要针对不同问题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立法内容。首先,应该提高影视剧作品立法保护的层级,构建影视剧作品产业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市场运行的影视剧著作权法制管理条例,并且详细划分产业链中的各种类,进行界定立法。其次,侵权行为的手段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出现变化,立法者需要根据侵权行为来不断修订相关规定。例如,在面对网络视频网站平台上传影视剧作品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需要根据其服务商的种类和具体情况做出调整。最后,还应进一步细化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并对此加大公共宣传力度,可以更好地约束普通网民对于影视剧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提升影视剧作品著作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影视剧作品中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时常发生,加之我国法律针对侵权问题存在许多缺陷,例如维权耗费时间长、维权成本高、维权后赔偿有限等,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因此当著作人权益受到侵犯后,因维权之路艰难而放弃,不愿意花费太多时间在维权上。而只有少部分著作者,能够大力抵制侵权事件,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却并不能改变侵权的不良风气。因此,想要从根本上做好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工作,首先应该提升影视剧作品著作人的权利保护意识。我们发现,许多著作人都具备维权意识,但是由于维权行为并不是一帆风顺,因此在相关方面需要加大对著作人的保护力度。著作人在创作作品时,需要有长远的打算,在作品问世后积极做好相关版权登记,可以在出現侵权事件后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在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影视剧著作人也应该有长远的目光,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当自己的著作权益受到侵犯后,应该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加强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监管的力度。首先,需要加强网络视频网站平台准入登记的监督力度,鉴于目前大多数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需要提高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并做好相关审查,及时依法取缔侵权的互联网网站或平台。其次,需要建设强有力的执法队伍,要求该队伍同时具备法律知识、影视文化知识和相关执法技术,有效提高对影视剧作品侵权事件的执行力度,更好地打击侵权行为的出现。最后,应该加强影视作品资本方面的原创意识,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商的行业自律,通过正规的版权贸易,采用低廉的下载权益出售,来进一步促进网民对影视剧资源下载行为的规范化、合理化、经济化,弱化网民侵权行为发生的动机。

影视文化产业在不断发展,在响应国家“文化强国”的原则上,还应不断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侵权行为事件不断出现的阶段,需要加强对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立法执法、著作者和受众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影视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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