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各口径数据污染源源强核算分析
2020-05-29刘添涛丁思佳李鹏飞
刘添涛,丁思佳,李鹏飞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北京 100027)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重要手段,结合强化环境管理,达到控制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把控制单个排污者的排污量与控制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挂钩。“十三五”以来,我国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如2015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7 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均进一步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进入新篇章。《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规范了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等行为。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并依此稳步推进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作为“水十条”重点管理行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对纺织印染行业作出了明确要求。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1]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2]指导和规范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检测工作。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转变,由单一浓度控制向浓度和总量双轨控制转变,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控制转变,并且促进了我国的环境管理逐步向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3]。
污染源源强是指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污染物的强度,污染源源强核算是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的一项重要内容。分析比较各统计口径污染源源强的核算差异,为统一印染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加强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提出建议[4-5]。
1 各口径源强核算比较
1.1 核算范围
在“十三五”期间,总量减排核算每年都在调整。2018、2019 年印染行业总量减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正常排放、超标排污分别核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印染行业废水源强通常适用于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在排污许可中,污染源源强按正常排放核算,但是有达标和总量控制的要求,非正常排放一般只给出管控要求;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与非正常情况的实际排放量之和;环境统计污染源源强不包括非正常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本研究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的比较主要针对正常排放情况。
1.2 核算技术规范
在“十三五”期间,总量减排每年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而环境影响评价主要依据2019 年初出台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印染》。排污许可的污染源源强核算分为许可排污量和实际排污量。许可排污量核算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包括总则和行业技术规范。实际排污量核算有行业技术规范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81号),其中火电等17个行业适用行业技术规范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统计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含在《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中。
1.3 核算方法
(1)根据《2019 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印染行业减排量依据排污许可证进行核算。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上报执行报告,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采用上报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数据。其中,新增削减量大或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级自查过程中应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尚未取得的企事业单位,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事业单位,不予认可新增削减量。
印染行业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能够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的企事业单位,采用项目累加法逐一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式中,R许可(执行)为本年本省份已发放排污许可证重点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新增削减量,t;n为本年按规定上报执行报告的行业企业总数,个;Rj上年为第j个企业上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核算实际排放量取值,t;Rj本年为第j个企业本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核算实际排放量取值,t。相关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企业上年和本年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2019 年执行报告数据不足一年的企业按照以下顺序同比例推算:参考上一季度报告数据按照生产时间同比例推算;参考上年报告数据按照生产时间同比例推算。废水处理后直接排放的企业应当根据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浓度与水量数据对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校核;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浓度数据应当按照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时段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取值,测算企业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对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校核。
(2)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印染》,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源强核算按现有工程和新(改、扩)建工程规定了优先核算方法。现有工程优先采用实测法,新(改、扩)建工程依据污染源和污染物特性确定核算方法的优先级别,包括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实测法等。其中实测法是通过实际废水量及其所对应污染物浓度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适用于具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有效手工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采用连续在线监测数据核算。某排放口某种污染物核算时段内的排放量为企业正常排水期间各连续自动监测周期内污染物排放量之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为核算时段内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n为核算时段内连续自动监测周期数,量纲为一;ρi为废水中某种污染物第i次监测周期的质量浓度,mg/L;Qi为第i次监测周期的废水排放量,m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核算时段内某排放口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为核算时段内某排放口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排放量,t;n为核算时段内排水期间监测排放质量浓度对应时段数,量纲为一;ρDi为第i次监测某排放口废水中某种污染物日排放质量浓度均值,mg/L,可以取当日所有监测排放质量浓度的平均值;Qi为第i次监测对应时段内该排放口的废水排放量,m3。
(3)根据《“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监测数据法依据实际监测的调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量及其污染物质量浓度,计算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含有执行不同排放质量浓度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产品,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Dj为排污单位第j项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t/a;ρj为排污单位第j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质量浓度,mg/L;n为排污单位产品种类数量;Qi为第i类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Si为第i类产品产能,t/a。
从以上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采用绩效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是基于排污单位设计产能Si乘以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Qi算出基准排水量,再乘以污染物的许可排放质量浓度ρj算出污染物排放量Dj。这可以理解为排污许可核算出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最大允许排放量,与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水量乘以实际排放质量浓度)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统计的污染物排放数据进行简单对比。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规定了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 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规定了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根据《“十三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环境统计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比较可知,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现有工程、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和环境统计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基本一致,都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实测法)。因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工程是预测性核算,采用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而排污许可中的许可排放量核算采用绩效法,差异较大。
1.4 核算口径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统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口径按排入环境水体的量进行核算。间接排放企业的一类污染物采用企业车间排放口质量浓度进行核算,二类污染物采用污水处理厂排放口质量浓度进行核算;直排企业采用企业总排口质量浓度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中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核算口径都按企业排放口[一类污染物(六价铬)车间排放口/二类污染物总排口]质量浓度进行核算。
总量减排核算口径依据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全口径核算。当年新增削减量为2019 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2018 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差。直排企业按照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核算。间排企业按照接纳企业间接排水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全年平均质量浓度核算,污水处理设施已发放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许可证执行报告填写;污水处理设施未发放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在线监测数据填写,在线数据不满足核算需求的,按照监督性监测数据填写。
2 统一核算方法和加强各口径数据衔接建议
2.1 加快推进使用、验证新的源强核算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中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基本跟着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步伐逐步出台,按行业一一对应。《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于2019 年3 月1 日开始执行,在源强核算指南出台前,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源强核算方法,核算结果差异较大,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的科学判断,给后续环境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指南发布后,规范了各类方法的选取原则和优先次序,提高了源强核算方法的可操作性,指导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源强核算工作,切实提高了源强核算的科学性,但差异缩小到多少还未知。环境影响评价在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中都规定:在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2 修正排污许可证间接排放源强核算方法
建议统一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对间接排放规定的要求,要求间接排放企业核算其废水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将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企业排放量规范到同一、可比的水平。建议排污许可证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中直排企业按照企业排放口核算实际排放量,间排企业从目前的按企业排放口调整为分别按企业排放口和按污水处理厂排放口进行核算。
2.3 加强各口径数据衔接
建议一方面要加强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的数据衔接,匹配企业数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与产品产量数据。另一方面,总量控制要逐步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融合形成一套数据。地方应及时配备相应资金、人员和技术力量,保障新加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同时,对已发放行业排污许可证进行校核、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