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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联赛主要利益主体法律关系研究

2020-05-28王飞王晓东

关键词:法律关系

王飞 王晓东

摘 要:从法人和自然人的角度分别对CBA联赛的主要利益主体法律关系进行梳理,认为中国篮协与职业俱乐部、赞助企业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事实上可能存在着不平等;各职业俱乐部之间是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职业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是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赞助企业与职业俱乐部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等个体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这种关系也会受联赛本身的制约.

关键词:CBA联赛;利益主体;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the MainStakeholders in CBA League

WANG Fei,WANG Xiaodong

(School of P.E,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 Anqing 246133,China)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ersons and natural persons, we sort out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of the main stakeholders of the CBA league, and believe that the 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and the professional clubs and sponsoring enterprises are equal civil legal relations, but in fact there may be inequali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nerships and sports clubs; professional clubs and athletes and coaches ar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f labor contracts; sponsoring companies and professional clubs, as well as athletes, coaches and other individuals belong to equal civil legal relations, but this relationship will also be affected by the league for its own constraints.

Key words:CBA league; interest subject; legal relationship

CBA聯赛是一个由多方利益参与“博弈”的有机整体.在CBA联赛中,个别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导致不和发声.国家体育总局在《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依法明确职业联赛的主体,理顺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1]许彩明从管理学和经济学的视角,阐释了各利益相关者对倶乐部发展的重要性,认为球员、教练员和俱乐部股东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对CBA联赛的发展影响最大,倶乐部应当对他们的利益诉求予以特别关注.[2]王建国以CBA联赛内部权力分配为切入点,从联赛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分配方式上探讨联赛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关系.[3]王新雷认为,联赛的经营者与其他参与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追求和利益诉求,从而导致联赛内部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各主体间的矛盾也日趋尖锐,最终影响到联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4]综上来看,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CBA联赛的主体利益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思考,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总体来看,从法学视角对CBA联赛各主体利益关系进行研究的成果还不够丰富.本文尝试分别从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特征基础上对CBA联赛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梳理研究,探究联赛主要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为CBA联赛的改革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1 CBA联赛利益主体法律特征

1.1 CBA联赛法人主体的法律特征

中国篮球协会法律特征 CBA联赛的主办单位是中国篮球协会,它是体育社团法人组织.2017年2月,在中国篮协第9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姚明当选篮协主席,中国篮球进入“姚时代”,CBA改革也迎来新的篇章.中国篮协与篮球运动管理中心脱钩,其官方域名从www.CBA.gov.cn.变成了www.CBA.net.cn.;中国篮协出售了全部股权,将CBA联赛的办赛权、商务运营权、推广权、获利权和部分监督权授权给了CBA公司,授权期限为10年;中国篮球协会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和行业自治的处罚权.虽然中国篮球协会正在努力朝着自治的方向迈进,但它在组织结构、管理机制、经费来源等方面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仍然具有半官方性质.

职业篮球俱乐部法律特征 国外职业俱乐部的活动被视为慈善性的娱乐活动,通常由国家的土地和税收政策支持.我国篮球俱乐部具备法人性质,通过体育运动队和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合资、股份制或独资等多种形式组成,具有地域性、混合性和盈利性等特征.[5]许多职业篮球俱乐部由各省(市)、单位的运动队和企业临时组建而成,形式上满足了股份制改造的要求,但存在着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俱乐部的无形资产无法得到合理评估等问题,发展非常不稳定.CBA职业化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明晰篮球俱乐部的产权,因为产权关系决定着利益分配等诸多关系.

企业赞助行为法律特征 赞助是一种契约关系,赞助者向受益方(可能是组织、团队或个人)提供某种资助,并通过营销策略从受益方的活动中获得利益.体育赞助是指企业为体育赛事或运动队提供资金、商品或相关服务等支持,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队允许赞助商享有某些属于它的权利(如命名、标志和特许经营权等)的使用权或为赞助商进行的商业宣传行为.体育赞助不仅仅是“卖广告”或“冠名权”,其实质是双方在体育领域资源配置上的深度合作.TCL、安踏、李宁等公司是CBA联赛赞助的常客,也见证了CBA联赛成长的历程.

1.2 CBA联赛个人主体法律特征

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法律特征 运动员和教练员既是职业篮球俱乐部不可或缺的资源,又处于中国篮球协会的监管之下.运动员、教练员需要注册才能参加CBA联赛比赛,必须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的规章制度,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将受到行业纪律处分.

裁判员的法律特征 裁判员是体育运动特有的职业群体.在CBA联赛中,裁判员必须符合中国篮球协会规定的技术等级标准,经注册和培训后才能参加裁判员工作.裁判员不代表任何会员俱乐部,只作为比赛的中立执法者参与比赛.CBA联赛裁判员逐渐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其劳动报酬由CBA公司发放.

2 CBA联赛主要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1 中国篮球协会与职业篮球俱乐部的法律关系

中国篮球协会作为一个由会员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组织,履行的职责包括:提供篮球相关的信息咨询和统计资料的公布,训练篮球专业人员和业余篮球运动员,促进和协调会员与外界的体育交流等.在管办分离的改革背景下,CBA联赛的产权由中国篮协占主导逐步过渡到CBA公司,CBA公司类似于职业联盟,相比1998年“职业篮球俱乐部联盟筹建委员会”,这是中国职业篮球的一大进步.在股权方面,CBA二十支球队每家在CBA公司中占股5%,CBA公司每年都需要向中国篮协缴纳授权费,金额为每年CBA公司总营收的10%,其中的5%用于补贴WCBA联赛,另外的5%则用于中国青少年篮球发展基金.篮球协会通过CBA公司向20家篮球俱乐部收取会费,并为其提供服务.事实上,他们在服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被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规范和约束.但另一方面,中国篮球协会基于《体育法》第29条、第31条、第40条的规定,依法获得了篮球行业管理权,有权对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以维持行业纪律.双方同时作为法人,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

2.2 中国篮球协会与运动员等个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是CBA联赛的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都是直接或间接加入中国篮球协会举办的CBA联赛个人主体.在独立自主、自愿参与的条件下,与中国篮球协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不遵守中国篮球协会规章制度,不接受中国篮球协会行业管理,违反纪律将由中国篮球协会给予纪律处分.笔者认为,中国篮球协会与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属于一般民事关系,也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

2.3 职业篮球倶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职业篮球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但由于运动员等个人主体区别于普通劳动者,因而在劳动合同中,运动员、教练员均需与俱乐明确合同的具体事项,包括明确和规范球员、俱乐部等多个利益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统一合同标准制式,细化球员所属的合同类型,让合同更加真实地反映球员的价值,令俱乐部的薪资体系更加合理,以及保护球员培养机制,确保其付出获得应有的回报,遵守俱乐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尽可能维护俱乐部的利益和形象等.

2.4 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間的法律关系

篮球俱乐部自愿加入中国篮球协会,成为中国篮球协会会员.篮球俱乐部合股成立了CBA公司,类似于俱乐部联盟,通过合作完成CBA联赛的公共产品,根据比赛的特点,竞争联赛排名,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自由竞争的角度来看,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因争夺高水平运动员、广告商、赞助商的支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被称为市场竞争关系;从合作垄断的角度来看,职业篮球俱乐部所具有的既竞争又合作的特性决定了各个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是法人型联营关系.[6]职业篮球俱乐部间由于缺乏合作式竞争的思维模式,涉及运动员转会、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容易发生俱乐部之间的法律纠纷.

2.5 企业赞助与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

CBA联赛的商务开发由CBA公司独立运营、统一开发联赛商务权益.CBA实行五级赞助商制度:新赛季CBA的赞助商分为主要赞助商、战略合作伙伴、官方合作伙伴、官方赞助商和官方供应商.目前,官方主要赞助商为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标志位于CBA联赛球场的中间,各职业篮球俱乐部享有CBA联赛收入分红权.赞助商与俱乐部存在着合作的关系,俱乐部为赞助商提供宣传点和每场比赛的宣传权.俱乐部成员的服装和球鞋等由赞助商提供,通过球员的使用起到宣传的作用,能给赞助带来经济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利互惠的关系.目前,CBA联赛的球衣和球鞋的赞助商是李宁.各俱乐部的赞助商多是地方性的,如广东东莞银行篮球俱乐部的赞助商为东莞银行.

2.6 企业赞助与运动员等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CBA 联赛赞助方和个人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要受到联赛规则的制约.如有的运动员有个人赞助,与职业联赛的企业赞助相冲突,易建联的“扔鞋门事件”便是很好的例证.一般强调个人利益需要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运动员个人的正当利益也不容忽视.随着CBA联赛改革的深入,运动员等个体利益与赞助企业的法律关系有必要通过事先签订的合同加以保证和完善.

3 结论

CBA联赛中各方利益休戚相关,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国篮球协会与各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可能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中国篮协与运动员等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职业篮球俱乐部与运动员等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我国职业篮球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企业赞助与俱乐部之间的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但一定程度上受联赛规则的制约.厘清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CBA联赛朝着法治化道路迈进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EB/OL]. http: //www.sport.gov.cn, 2016-05-05.

[2]许彩明,冯维玲.CBA职业体育俱乐部利益相关者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3,30(1):66.

[3]王建国. CBA联赛权力分配的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4):402.

[4]张新雷,练碧贞,张晓丽,等.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组织管理机制评价模型构建及实证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7,40(3):101.

[5]王飞,王晓东,张加军.新时代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核心利益主体探究[J] 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18,34(5):4.

[6]张恩利,董小龙. 我国职业足球主要利益主体法律关系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8,23(6):501.

编辑:吴楠

收稿日期:2019-09-26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8A0332);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AHSKY2018D59)

作者简介:王飛(1981-), 男, 安徽合肥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体育社会学和体育法学研究;王晓东(1979-),男,安徽合肥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武术历史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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