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白直的制度理路与历史内涵
2020-05-28吴树国
吴树国
关键词:白直;当直人;官人役力;北宋
白直是魏晋隋唐时期颇为常见的色役役种,但在唐玄宗整合役制后遂趋泯没。然而北宋仁宗、神宗统治时期,白直记载突然增多。北宋白直是何种之役?它与魏晋隋唐时期白直有何关联?漆侠曾根据宋人论述指出,宋代散从官、手力等来自隋唐白直,而隋唐时的白直则来自魏晋南北朝。①不过,漆先生旨在剖析宋代差役与魏晋隋唐役法的关系,并非直接针对北宋中后期白直。目前对北宋白直专门研究的是陈瑞青,他通过俄藏黑水城宋代文献中的“白直人兵”,对宋代白直的历史渊源、服役状况、社会地位进行了梳理。②但该文重点是“白直人兵”,对宋代白直并未做更深入分析。鉴于此,本文基于北宋中后期白直突然增多的历史现象,将研究时段限定在北宋时期,旨在辨析北宋白直的属性、特征以及与唐代白直的区别,并挖掘北宋白直出现的历史内涵,特别是其背后蕴含的中国古代职役演进逻辑。
一、在官当直人:北宋白直的属性
北宋太祖和太宗朝尚看不到白直记载,宋人对役法的认识中亦没有白直,如《宋史·食货志》称:“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①上述众多役目,白直付之阙如。若究其原因,实际白直早在唐玄宗整顿色役时已经被废除,如“天宝五载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以充之,不得配丁为白直”。②敦煌出现天宝十年(751)的唐代差科簿,其中已经没有白直。对此王永兴认为,敦煌差科簿中具体的事例与诏书完全符合。③继之唐后期乃至五代文献中,也的确未见白直记载。由此观之,北宋太祖、太宗朝白直缺载,是唐中期白直被废止的继续。
但北宋中后期,有关白直的记载开始大量涌现。真宗时期王禹偁上书中有:“臣比在滁州,值发兵挽漕,关城无人守御,止以白直代主开闭,城池既圮,器仗不完。”④另一官员焦守节,“坐以白直假枢密院副承旨尹德润治第,免所居官”。⑤《宋史·职官志》中谈到兵部职掌有“文武官白直、宣借”,⑥而兵部掌文武官白直当是宋仁宗庆历年间范仲淹建议州兵充当白直后的事情。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 军头司言:‘备军元额千九百六十人,今阙千一百九十八人。诏以千人为额,如阙白直,以步军司剩员代之”,⑦这是诏敕文书中最早的白直记载。由此可见,白直的确存在于北宋中后期。白直在唐代被取消以后,为何在北宋中后期又突然出现呢?对此,南宋人吴曾在《能改斋漫录》中认为:“今世在官当直人谓之‘白直。”⑧吴曾著此书虽在南宋初期,但其“今世”不仅指南宋,也应包括北宋中后期。吴曾对白直“在官当直人”的揭示为认识北宋白直提供了思路。
“当直人”在北宋是个较为宽泛的称谓。地方州县中就有当直人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称:“(乾德元年)秋七月辛亥朔,诏定州县官当直人数。”⑨但《宋史》作:“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⑩可见州县官当直人包括杂职、承符、厅子等。又开宝五年(972)“省吏诏”中称:“应诸道州县吏及当直人力,令等第减省。”此处出现当直人力。在哲宗元祐元年(1086),监察御史孙升曾谈道:“(蔡)京又尝违法差开封府判官王得臣、当直散从官替名人李福于河阴县追欠百姓私债张珉及阿苏等至开封。”这里则提及当直散从官。北宋上述当直人在南宋赵彦卫《云麓漫钞》中也有清晰表述:“散从官:初诸州有承符直、散从直,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咸平编敕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一百人。嘉祐八年,百人外,置杂职。熙宁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文中出现承符直、散从直和人力当直,也说明它们都是重要的在官當直人。
在上述北宋在官当直人中,白直指哪类当直人呢?《(淳熙)三山志》载:“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①这里明确白直手力,说明手力属于白直。又熙宁四年(1071)实行募役法,条例司称:“及承符、散从官等诸重役远接送之类,旧苦烦费偿欠,今当改法除弊,使无困。”②承符、散从官属于远距离接送之类的重役。但元丰八年(1085),司马光上疏称:“其州、县吏所给白直迎送之人,皆如嘉佑编敕以前之数。”③此处称白直为迎送之人,这与承符、散从官承担远距离接送重役吻合。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亦可对此提供补正:“诸命官白直承符散从官,差出接送而阙人当直者,听以所阙人数权差厢军。”④这里白直又包含当直之意。因为同卷亦记载:“诸官司差当直接送担擎之类,不依名次差使,及不依令差充,致越过应交替人者,禁军以违制论,厢军杖一佰。”⑤可见承符和散从官都属于白直。另外当直军士也可称作白直,如熙宁五年(1072)诏称:“白直人,前任宰臣、使相、枢密使二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十五人;(在京、在外同,并兵士、剩员中半差。)致仕官曾任宰臣、使相、枢密使二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节度使十五人;宣徽使、(已上兵士、剩员中半差。)诸行尚书、留后、观察使十人;枢密直学士以上七人;待制以上、防御、团练、刺史四人。(已上全差剩员。)”⑥此处白直由兵士和剩员差充。剩员是禁军中老弱病残士兵降退而来,身份本质上都是士兵,足见士兵充当白直非常普遍。上文所言为前任和致仕官,因“前此致仕,白直未有定制,枢密院以为言,故有是诏”,⑦由此推知,非前任和致仕官白直应该有定制。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七月规定:“给宰相、枢密使杂役军士三十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二十人,皆以雄武兵充,著为常例,若指抽外州兵亦听。”⑧这里给现任宰相、枢密使等人都是兵士,联系致仕官白直兵士可以发现,当直军士也可以称为白直。
从上文观之,当直的手力、承符、散从官以及士兵都可以称为白直,故白直的本质属性是在官当直人。但非所有在官当直人都可以称为白直,叶梦得在宋徽宗宣和时期谈到部分弓手被差承办尉司公事和充当狱子,称:“凡在官者,皆有白直,而县尉独不破白直,止称当直,盖防拘占之弊。”⑨不破白直而止称当直,说明白直和当直存在区别。之所以这样,是防止“拘占之弊”。白直何以会形成拘占?应该是白直与所服务官员之间形成某种人身隶属关系。因此,白直尽管具有当直人的属性,但并不是普通的当直人,而是与所属官员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那类当直人,说明白直具有自己的特征。
二、供身指使:北宋白直的特征
1. 白直属于官员个人使用
目前文献中出现的北宋白直,都属于职官白直,换句话说,都为具体官员个人服务。如前述《宋史·职官志》中谈到兵部职掌中“文武官白直、宣借”,这里白直就属于文武官,而不是机构。元丰八年,司马光上疏称:“及有差使,量留羸弱下军及剩员,以充本州官白直及诸般差使。”⑩此处明确是州官白直。《(淳熙)三山志》载:“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可见手力直接分配给县令、主簿。致仕官有白直也说明这一问题。致仕官已经脱离官府机构,但仍然享受白直待遇,足见这些白直完全服务于其个人。
“供身”最能体现这一特征。如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八月诏:“诸路节镇知州、都监给供身当直军士各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各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东、陕西有驻泊兵处,节镇知州、都监各百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各七十人。”①这里明确称供身当直军士。又北宋人宋庠也谈道:“伏睹唐制,凡在京文武职官,自一品至九品皆给防阁、庶仆,州县官僚皆有白直、执衣。今来外任自知州以下至簿州,并给兵士、散从官、承符、手力之类,品位至卑,犹给七人。名虽不同,其于供身指使,犹用律文白直、执衣之法。国朝稽若古道,备众官,惟在京臣僚仆从无准。”②文中亦谈及供身指使。另外接送官员是白直的重要职责。史称:“其州、县吏所给白直迎送之人,皆如嘉祐编敕以前之数。”③又:“未助役已前,凡官员迎送,并不计程涂远近,每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缠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助役以后,每程只破二百文。今若每程量添一百,则迎送五十程者,只计五贯。”④之所以由白直迎送,笔者认为,渊源于白直供官员个人役使,故不限于仅在衙门中使用,官员来去行程中白直也必须担当接送职责。也正是这一特征,官员有时还役使白直做一些属于官员个人的杂务。如为官员养马:“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养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买数担供纳,每担直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谓之草番。”⑤
2. 官员与白直类若主仆的关系
北宋白直虽然被赋予官员个人使用,但就白直本身而言,属于服役当差,不存在私属的人身占有性质。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官员与白直却类若主仆。这一方面体现在宋人的思想意识中。如前述宋真宗时期,王禹偁上书中有:“臣比在滁州,值发兵挽漕,关城无人守御,止以白直代主开闭,城池颓圮,铠仗不完。”⑥文中“白直代主”就透露出主仆关系的认识。宋徽宗政和八年(1118),针对官员迎送频繁指出:“部曲有迎送之劳,官司有馈送之费。”⑦部曲属于中古时期私人占有的家仆,这里用部曲指代白直,也说明在宋代时人眼中官员与白直之间的主仆之份。另一方面,官员与白直的关系也体现在法律监管与连带责任上。如宋真宗时期的焦守节,“坐以白直假枢密院副承旨尹德润治第,免所居官”。⑧这种因白直犯法而遭连坐处罚的事例到南宋仍然会看到,如孝宗时期江朴,“坐遣白直持书越境,罢去”。⑨另外,北宋仁宗时期的蔡襄谈道:“天下州县有长吏,京师百司有长官,有罪之人可归于长吏,长官则不敢妄刑也。律有监临主司不合行罚,敕许执衣、白直得施小杖。臣窃谓天下州县官司、京师百司,惟执衣、白直令依敕科罚,其余公事,各随所属长吏、长官行之。一岁计之,可减妄刑千万人矣。”⑩文中谈到,除执衣、白直外,有罪之人都应由部门长吏、长官处罚。其隐含的信息是执衣、白直可以由所属官员科责,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执衣、白直人身隶属固定官员。
供身役使,进而与官员形成类若主仆之分是北宋白直的特征。不过,需要提及的是,北宋官员供身役使的仆从除了白直,还有其他类别。如《宋史·职官志》称:“中书、枢密、宣徽院、御史台、开封府、金吾司皆有常从。景德三年诏:‘诸行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给从七人;学士、丞郎,六人;给事、谏议、舍人,五人;诸司三品,四人。于开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书先差金吾从人,自今亦令参用开封府散从官。”①常从也属于官员供身役使的仆从人员。那么,这些仆从人员是否与白直类散从官、士兵重合呢?哲宗元祐元年,文彦博赴阙仪制诏称:“出入仪制依见任宰臣。签赐令客省依例赐十日人从,大程官二十人,从人二十人,散从官一十人,权差宣武兵三十人。”②文中从人、散从官和士兵分开,说明这些常从与白直区别,属于另一类仆从人员。
三、表象回归与内在差距:北宋白直与唐代白直的区别
北宋白直出现,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唐代白直的回归,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北宋白直与唐代白直相比,内在差距较大。
1. 北宋白直不是单一性职役,而是复合性职役的称谓
白直在唐代属于州县以下官员某类职役的特殊称谓,它具有单一性、固定性。《通典·职官》中称:“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③唐代白直专门给州县之官,但除白直外,州县供官力役还有执衣,折冲府官员有仗身,而中央官员则有防阁、庶仆、亲事、帐内等,故白直在唐代仅是单一性官供力役。然而通过前述对北宋白直属性和特征的检讨能够发现,北宋白直是多種官供力役,如事力、承符、散从官,甚至包括兵力。相较而言,宋代白直范围要比唐代范围广,白直既包括役力,也包括兵力,是广义上官供力役的称谓。唐代白直从白丁中征派,如唐天宝五载(746)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以充之,不得配丁为白直”,④说明在停征白直之前都是征发白丁。但北宋白直包含几种役目,不仅征派户等存在差异,而且服役者身份各异,甚至将当直士兵都称为白直。
2. 北宋白直非公廨白直,仅指官人白直
唐代白直有官人白直和公廨白直的区别。如《唐六典》称:“凡州县官僚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州、县有公廨白直及杂职,(其数见州、县中。)两番上下;执衣,三番上下。边州无白直、执衣者,取比州充。”⑤此处前面州县官白直是官人白直,后面还有公廨白直。关于公廨白直,李春润较早指出其属于杂职。⑥赵璐璐《唐代“杂职”考》中专门区分了公廨白直与官人白直,认为:“官人白直作为唐代外官的随身役使人员,主要是为官员个人服务的,属于地方官的一项待遇;而公廨白直则主要是供州县差使,为公家服务和效力。”⑦从《唐六典》记载能够看出,州县官人白直供给按官品,但公廨白直与此不同,而是按州县等级。赵璐璐据《旧唐书》和《唐六典》做了地方公廨白直数量表,根据该表,京兆、河南、太原府白直二十四人,大都督府二十二人,中都督府、上州二十人,下都督府、中州、下州十六人,万年、长安等京县十八人,三府诸县,上县十人,中县、中下县、下县八人。⑧
北宋白直包括县手力、州承符、散从官以及白直兵士。在《(淳熙)三山志》中,县手力征派虽然有六千户、五千户、三千户和一千户的县等级差别,但手力则明确给令和簿。⑨《宋大诏令集》“州县官吏当直人诏”中手力也是如此,故手力属于官人白直无疑。①兵士作为白直,前引史料中分别被派给现任或前任以及致仕宰相、使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等官员。史载:“(神宗熙宁五年)诏前任及致仕宰相、使相、枢密使并给白直二十人,前任及致仕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十五人,致仕节度使、宣徽使准此,致仕诸部尚书、留后、观察使十人,枢密直学士以上七人,待制以上、防御、团练、刺史四人。前此致仕,白直未有定制,枢密院以为言,故有是诏。”②因致仕官明显已经脱离官僚机构,故这些兵士属于官人白直。承符、散从官作为白直,重合点在重役远接送方面,但也确有按官员分配的例子。如《(淳熙)三山志》载:“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③这里设置在州级官府的节院有散从、步奏官和杂职总共一百人,其中两使判官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从节察推官分别有散从官来看,此处散从官属于官人白直。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按官员差遣职任来分配白直,而唐代按官品,这可能是因为北宋官制中官职差遣的区别。
对上述问题,苗书梅也认为散从官或分配给官员,不过,她也认为散从官或分散于官府。④笔者爬梳史料后发现,的确有不属于官员个人的散从官存在。如北宋开封府“先有散从官马千、马清,善督察盗贼,累功至班行,府中赖之”。⑤从散从官马千、马清督察盗贼来看,属于开封府公务,而非个人事务。又:“庚辰,诏诸行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给从人十人,学士、丞郎六人,给谏、舍人五人,诸司三品四人,于开封府金吾差借,每季代之。中书先差金吾从人,自今亦令参用开封府散从官。”⑥上述从人可参用开封府散从官,说明这些散从官的职任已经超出了服务官员个人范畴。但能否说明北宋时期散从官犹如唐代白直,公廨与官人皆有呢?笔者认为下此结论似嫌武断,因为北宋手力也有这种情况,《(淳熙)三山志》称:“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⑦虽然这里手力也在服务于公事,但后面手力的设置还是按令和簿。同时,目前北宋尚无出现按州县等级配给白直的史料。因此,上述现象更有可能是官人白直服务官员活动的推衍,而不是公廨白直的再现。
3. 北宋白直都是现役,无专门纳资代役规定
唐代官人白直最大的特征是不役纳资。《通典》中称:“(白直)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其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⑧唐代白直作为官人禄力,纳资后成为官员收入组成部分,故这部分白直更多体现官员收入的物质形式,官府并非强制役使,官员也不会足额役使;故唐代白直财政化以后,便不复存在。但宋代白直都是现役,这是因为尽管唐代官给力役是作为官员禄秩存在,但同时也有现役需求。唐前期是在保留部分现役基础上尽可能不役纳资,从而使官员获得更大财富。两税法以后,诸如白直等役完全税化,再使用必须雇佣,因而地方为规避这类费用,遂采取其他役种代替原有的用役需求,像手力、承符、散从官等。它们在唐后期、五代就有存在,至宋初仍然被沿用。如:“手力,五百十六人。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⑨《宋史》中称:“(乾德元年)定州县所置杂职、承符、厅子等名数。”①散从官诸州定额在宋太宗雍熙三年(986)就出现了。
王安石变法以后,手力、承符、散从官等白直役也相应变成纳役钱,但与唐代白直役纳课相比,宋代不是某类役的特殊纳课,而是把所有现役都变成雇役,针对所有服役人而不是役种平均纳役钱。同时,宋代白直作为官员地位的象征,始终作为现役存在,即使王安石变法,差役变为雇役以后,白直名色仍然存在。如吕陶在元祐元年上疏称:“未助役已前,凡官员迎送,并不计程涂远近,每散从官、承符、手力一名,出备盘缠多者至四十贯,少者亦三十贯。助役以后,每程只破二百文。今若每程量添一百,则迎送五十程者,只计五贯。一、未助役已前,凡官员养马多至五七匹,少亦二三匹,只差白直二人打草,日买数担供纳,每担直五七十文或百文,十日一替,谓之草番。每番一次,倍钱约五七贯。助役以后,逐官每有支打草钱四贯文,今若量添数目,则养马不多,遂无草番之费。诸处有差打柴烧炭者,亦仿此。”②此处谈及募役法以后的费用,这些费用产生的途径无疑通过雇役,说明宋代这部分役职始终存在。除雇佣以外,士兵充役越来越普遍。由士兵代替百姓充役始自范仲淹的建议:“十曰减徭役。户口耗少而供亿滋多,省縣邑户少者为镇,并使、州两院为一,职官白直,给以州兵,其不应受役者悉归之农,民无重困之忧矣。”③神宗熙宁三年诏:“(备军)以千人为额,如阙白直,以步军司剩员代之。”④又如哲宗元佑五年(1090),尚书省言:“桂州奏,官员差役人充白直不足,乞依旧例差铺兵士。”⑤这些都说明兵士充白直之役的经常性。除士兵外,弓手也被用来充白直。如熙宁八年(1075)诏:“河北路诸县弓手,依河东路留十五人或二十人充白直外,余以上蕃保甲充数。”⑥可见白直现役比较突出,即使募役法以后仍然保持,这与唐代白直纳资普遍化后役种消失截然不同。
四、北宋白直出现的历史内涵
北宋白直属于在官当直人中供官员个人使役人群的称谓。相较唐代白直,仅有用役内容相似性,却无直接制度关联。北宋中后期在已有清晰役种的制度形式下,之所以再次出现白直这一模糊性称谓,其背后隐藏着多重历史内涵。
1. 白直称谓再现是北宋稽古行道思想在役制上的反映
北宋士大夫政治思维中具有鲜明的稽古行道特征,即通过取法先王,成就君德帝业,这种政治理念在神宗、哲宗时最为明显。如《鸡肋集》中有:“神宗稽古,出百王上。”⑦朱熹亦曾谈道:“神宗皇帝稽古立法,以教宗子,此万世之大虑也。”⑧范祖禹也劝哲宗:“陛下圣学稽古,不必远师,前世之事,唯是仪刑。仁宗法则太皇太后,使天下熙熙然。”⑨稽古行道也曾反映到制度建设上,如北宋晁补之称:“国家稽古建官,凡郡县之任,其选盖已慎矣。”⑩
就本文涉及的白直类官人役力而言,同样不乏稽古设制之意。如宋真宗时期,知制诰杨亿称:“又睹唐制内外官奉钱之外,有禄米、职田,又给防阁、庶仆、亲事、帐内、执衣、白直、门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数,岁收其课以资于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钱,以给公用。……窃见今之结发登朝,陈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饱,不及周之上农;其禄也未尝有百石之入,不及汉之小吏。若乃左、右仆射,百僚之师长,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军中千夫之帅,岂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后百官奉禄杂给,并循旧制,既丰其稍入,可责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员,理当减于旧费,乃唐、虞之制也。”①这里谈到唐代俸钱之外执衣、白直等,批评宋初禄薄非稽古之意,主张恢复百官奉禄杂给旧制。杂给中是否包括白直,史料中隐含这一信息,但不明确。不过,宋仁宗时期宋庠在《乞差当直兵士札子》中却明确有这方面主张,史载:“伏睹唐制,凡在京文武职官,自一品至九品,皆给防阁、庶仆,州县官僚皆有白直、执衣。今来外任自知州以下至簿州,并给兵士、散从官、承符、手力之类,品位至卑,犹给七人,名虽不同,其于供身指使,犹用律文。白直、执衣之法,国朝稽若古道,备众官,惟在京臣僚仆从无准。”②文中认为北宋州县官给兵士、散从官、承符、手力,犹如唐代执衣、白直,国家备众官,是稽若古道。从这一层面理解,北宋中后期白直称谓的出现是这种稽古思想在役制上的表现。不过,北宋稽古设制并非真正恢复先朝旧制,仅仅是形式而已,③北宋白直充分体现出这一点。
2. 白直在唐宋间延续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官僚等级社会的内在要求
虽然北宋白直和唐代白直制度迥异,但其性质具有相似性,即都属于官人役力范畴。但北宋白直中士兵较多,已非百姓职役。为什么唐代白直财政化后,新的官人役力在北宋再次衍生,北宋募役法后原有官人役力的现役形式还被保留,甚至由大量兵士、弓手充当?这些问题都说明官人役力不仅仅就是官员待遇或经济利益,其背后还有政治象征意义,其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官僚等级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白直存在是官仪的体现,关涉对朝廷统治的尊重。前述宋庠《乞差当直兵士札子》中谈到剩员充当官人役力时称:“其剩员又多是年老疾病,加以本营迂远,毎分番上下,尚只得一人指使,非独不任驱走,亦且亏替官仪,非所謂尊朝廷,重台阁也。”④认为剩员有亏官仪,影响到社会对朝廷、台阁的尊重。王安石更是直接批评先朝待制只破两人剩员的问题:“官人所以治人,既治人,须用人当直。……待制,朝廷近官,职任已高,入则论议朝廷政事,出则镇抚一路,只破两人剩员当直,恐非先朝善政。且今士大夫已或不自贵重,朝廷更贱薄之,则愈自贱薄,恐非国体。”⑤
其次,白直存在能够提高朝廷、官员地位,进而威服吏民。前述杨亿提到官员俸禄时称:“若乃左、右仆射,百僚之师长,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军中千夫之帅,岂稽古之意哉?”“位莫崇焉”透露出当时士大夫等级地位认识的根深蒂固。白直恰恰可以提高朝廷、官员地位,有助于维护统治。如元丰八年司马光谈道:“又顷岁以来,自转运使、知州以下白直及迎送之人,日朘月减,出入导从,本为萧条,供承荷担,有所不给,观望削弱,无以威服吏民。”⑥认为白直及其他人员的减少无以威服吏民。王安石对吕夷简作官,当直只有三人,也批评道:“人主尊如堂,群臣如陛,上下有等威,乃可临正庶民,若甚削弱,曾不如富人,不知何以为堂陛之势。当时果如此,亦未可为法。且今日官员所被役兵,皆有常数,未见过当,所患在非其人而已。如吕夷简为大臣,纳货赂,废坏朝廷百事,便与一人当直,亦不消得。”⑦
3. 白直的存在丰富了对宋代职役范围的理解,也反映出中国古代职官、职吏和职役的秩序格局
关于宋代职役问题,2004年刁培俊在《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中做了全面深入的评述。①2010年,包伟民《唐宋转折视野之下的赋役制度研究》再次从唐宋转折视野谈及宋代役法的研究。②应该说,迄今有关宋代役法的研究已经相当充分,然而并不能说该领域研究已无拓展空间。实际上,有关宋代役制研究受到两方面影响:其一,是马端临的宋代职役观,它催生了宋代乡官与乡役的研究;其二,是唐宋转折时期,差雇在役制中尤为凸显,这也导致差役和雇役占据着宋代役制主流。但宋代役制在整体上还有诸多认识空间。如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存在众多特殊户役,包括陵户、庙户、柏子户、畦户、俸户、佃种官田户以及家有农师、医人的农户等。这些特殊户役在《宋史·食货志》“役法”中并不存在,但却寓于北宋实际社会生活中。故宋代职役内容远比《宋史》和《文献通考》中归纳得丰富。
本文对北宋白直的分析,进一步呈现了宋代职役内容的丰富性。就目前研究可知,宋代职役亦可以分为服务于公廨职役和服务于官员个人职役。前者按中央机构或州县等级,后者按官员的职任分派,因隶属于官员个人,故带有私属色彩。另外,以往多注意到宋朝军队特别是厢军在传统大型力役上的使用,从而导致宋代力役包括夫役规模的缩小。然而军队士兵亦置身于宋代职役中,兵士充当职役也大大减轻了百姓职役的负担。在中国古代的行政体制中,除了职官以外,职吏和职役也是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唐以后至宋代,雇役渐趋发达,吏役界限逐步模糊。除了乡官向乡役脉动的特殊吏役转化外,多数还是职役向职吏的转化,这使职官、职吏和职役的秩序格局受到冲击,兵士充当职役更加剧了这一秩序格局的稳定。不过,北宋白直的存在以及发展趋向说明,职役和职吏之间的确存在此消彼长的波动,但中国古代社会的财政局限和地方行政机构的用役独立权,使官府机构使用人力完全雇佣化很难实现,厢军作为北宋特殊的军事制度也不具有普遍性。由此观之,尽管北宋职役向职吏转化形式较为炽烈,但中国古代职官、职吏和职役秩序格局依然稳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