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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2020-05-28朱玉峰刘宝珠方迪杨志杰王国娜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朱玉峰 刘宝珠 方迪 杨志杰 王国娜

摘 要: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基础,法官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审判独立,但在司法活动中却存在多种因素干扰着法官的独立审判。破解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实施法官员额制和对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改革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权,并通过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使得法官无后顾之忧,从而让司法活动更加公正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独立审判;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它的基本内涵就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除此之外,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社会的现实支撑。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会影响法律的庄严的权威,更会影响人们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决心。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作为审判者承担着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要做到独立、公正、公平,这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一、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活动离不开人的因素,法律也不会自己发挥效能,这就需要身为审判者的法官来保证司法活动实施的公正,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审判独立。审判独立也可以称为司法独立,它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对于独立审判原则的规定,也是法院进行独立审判活动时的法律依据。

审判独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整体独立、内部独立和实质独立。整体独立是说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的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受外在的因素所干扰其进行审判。而内部独立则分为三点:(1)不同法院间的独立,上下级和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是独立的。(2)法官合议体的独立,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他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也是相對独立的。(3)法官间的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和干扰。实质独立是说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除受法律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因素影响,从而达到独立公正的目的。

审判独立的意义在于排除权力干预,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党政机关干预司法的现象曾经确实存在。长期以往就会导致人人都习惯于寻求权力干预,而司法机关就会成为被利用的工具,法官自然而然的也会丧失保持独立公正的特性。因此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有人或许会担忧这样是否大大增加了法官的权力,从而导致新的司法腐败。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但是相对于被权力干预的司法案件,独立审判所产生的腐败空间会更小。相反由于独立,每个案件的权责也更加分明,法官也会更慎重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司法效率也大大加强。

审判独立是所有法治国家都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由它所衍生的独立审判原则更是司法审判中的一项最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审判独立是不可或缺的,对法官而言若是没有裁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司法公正就更像是一句空话。而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审判独立不仅符合审判活动自身的要求,更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联系

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也更加丰富多彩,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愈加渴望,因此司法体制改革这一词近年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而司法公正的主体是法官,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失误和犯错的可能。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司法体制的革新来减少这种问题,从而确保司法的公平和公正。由此可见司法改革是通往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司法改革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执政目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的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此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的提出了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司法体制,只有适合国情的司法体制。从长远来看,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所以我们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

如上所述,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审判独立,但从现实而言不论是从法官个人或从法院整体来说,独立审判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成因如下:

(一)法官自身素质水平不高

从法官自身来看,我国的法官选用制度与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并不是从一些优秀的、有资历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律师或相关从业人员中选用。相反的由于我国一共有3100多个基层法院,且改革开放后我国专业的司法人员数量也极其匮乏,这就导致我们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选用十分广泛,由转业军人等非专业人员走马上任的也大有人在。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官自身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甚至缺乏专业的司法知识和法律素养,这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无疑是极其不利的。

(二)法院外部的困境

从法院外部来看,主要有两个问题。即受地方干预司法和外界舆论影响的双重困扰。在现有的司法机制下,法院进行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地方上的财政,以及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产生还受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影响。正因如此法院在进行案件受理的时候难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长期以往的话,司法权会日益地方化,独立审判更是难以有效推进。而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事件从发生到传播都十分迅速,普通民众可能会因为事件的片面性而被网络上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从而操控舆论导向。例如,我们所广为熟知的张扣扣案、药家鑫案、刘涌案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故不得不考虑所谓的“民意”,这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审判独立权。

(三)法院内部的困境

而从法院的内部看则面临着司法权行政化和法院形成的裁判结果具有集体化色彩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它们之间并非是纯粹的领导关系,但是在实际当中,上级法院有时会对下级法院的某些案件进行指示,从而干预了审判的独立性。特别是当下级法院受理到重大的、复杂的案件时,他们本身就不敢拿定主意,这也间接的给了上级干预的机会。这样的后果就是导致司法权力行政化,它不仅破坏了审判制度,更严重的阻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及后续的司法活动,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说,没有绝对完美的司法制度,只有适合国家国情的司法制度。我们在改革上应当摒弃照搬国外相关成功制度的旧方法,要坚持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而言,自改革开放后也有过多次重大改革举措,这些举措都相应的解决了当时时代所面对的困境。但而今新时代有着新问题,那些举措就显出了历史的局限性。当今司法改革的关键更在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向往,因此针对上述影响了审判独立权的因素,司法改革中都应采取相对措施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一些关键问题有如下几点: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

员额从名称上来说就是额定的人员数量,即岗位上人员配置的标准是固定的。在法官员额制的员额标准中不光有法官,也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相关型人员。

法官员额制的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能有效推动我国法官队伍精英化和职业化。通过法院内部选拔的方式进行员额制改革可以有效净化法官队伍,剔除那些不具有专业能力或专业能力达不到职业标准的从业人员。给真正具有专业能力的审判人员提供真正适合的岗位,进而保障我国法官的审判独立。另一方面它能有效提升审判效率。法官员额制在限定法官数量的基础上,给法官搭配相应的辅助人员,辅助人员除了在司法实践中既能有效帮助法官处理繁琐的日常工作外,还能为法官提供专业有效的帮助,而法官只需做好自己的审判工作。这样的分工模式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辅助人员也能成为法官的制約,以免法官有司法腐败的行为,落实监督职能,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司法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

困扰法院的一大难题就是院长、庭长拥有对案件的审核权,而真正审判该案的法官则没有审核权只有裁判权,如果一个案子到结案时要经过层层的审批,那么这种模式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司法去行政化的首要改革就是健全司法责任制,让法官独自审判和负责案件,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做到在审判上的去行政化。裁判文书的签发机制也需要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对裁判文书的独任制,不需要再由院长和庭长签发。其次便是科学合理的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要确保他们能够独立发表意见,也要明确他们的个人意见及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范围。此外,设立法官监督和反馈机制,这样既能保证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监督,又能保障他们合法的申诉权利。

如果说去除法院行政化问题需要法院深化人事管理改革和改革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那么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则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法院地方化的问题。法院之所以趋向地方化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财政权。而这一改革的推行将使基层法院摆脱其同级政府机构对其人财物的控制,对保障法院的外部独立,有着重大的意义。只有在财政上摆脱当地政府的限制,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才能够得到保障,司法公正继而也能够得到实施。

(三)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除了上述的改革措施外,国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能让法官在进行独立审判时没有免除后顾之忧,这也是落实法官实质审判独立的必要举措。

法官的职业保障主要在于法官履职保障和法官薪酬保障。要想使法官行使其独立审判权,就要采取一定措施免去他们所顾忌的外部因素,使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得到保障。因此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明确不同主体和不同类型办案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法官的薪酬保障主要在于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薪酬待遇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率越来越高,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法官的待遇,基层法院法官每年办案数量都居高不下,因此法官工资水平应高于同等级其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还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事审判工作。不仅如此高薪可以养廉,好的薪酬待遇会避免法官陷入司法腐败的丑闻。综上所述,法官经济和履职有了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就有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就并非难事。

四、结语

法官是司法审判中的主要人员,也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保障。独立审判对于法官来说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改革就是让这一关键能够合理实现的基础,我们要从我国法官审判独立的基本现状出发来进行调整。就法官来说不仅要提高和完善自身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更要保持内心的公正不受外部干扰。从外部来说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给法官提供相应的保障使法官无后顾之忧,让法官不受地方和法院内部行政压力以及社会舆论等因素影响。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让给每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官的审判独立。法官独立审判则是保证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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