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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建议

2020-05-28黄佳雯

决策探索 2020年10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

黄佳雯

【摘要】婚姻稳定是一个和谐家庭建立的基础。为保障婚姻的稳定,我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一审稿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本文通过对比中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罗列出国内部分学者的有关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民政部的统计,2012年到2017年,全国结婚数量从643万对下降到558万对,而离婚数量却从111万对上升到185万对。离婚率节节攀升,那么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了“司法大数据离婚纠纷专题报告”。报告显示,在离婚原因这项上,有77.51%属于夫妻感情不和,14.86%因为家庭暴力。婚姻稳定是和谐家庭建立的基础,而和谐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离婚冷静期的定义

本文所指的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指的是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的期限为一个月。

二、中外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对比

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的独创,韩国的离婚熟虑期制度与英国的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都致力于降低离婚率。相比于中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韩国与英国的相关制度制定得更为完善。笔者通过对比得出英韩两国在设置制度时的几点相同之处:一是若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时,应延长离婚冷静期,这一点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完整的家庭中成长,也是希望夫妻双方能够因为子女而维系婚姻;二是若婚姻存续过程中出现家庭暴力等危害个人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应缩短或者取消离婚冷静期,这一点是为了夫妻一方的人身安全考虑;三是夫妻双方应该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合议,这一点是为了子女能够得到较好的照拂,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四是夫妻双方都应该就离婚相关事宜咨询具备专业知识的咨询员,这一点是为了减少因为冲动及小事而离婚的数量,增强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及家庭的责任感。由这几点可见,韩国及英国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相对完善的。而我国虽然于1950年颁布了《婚姻法》,但是却没有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探索才正式开始。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法院分别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以缓解夫妻矛盾,减少离婚数量。最新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要追溯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比中国与韩国、英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可见,我国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对策,各地法院发出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也不容易产生较强的约束力。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有学者对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三、学界对于完善离婚冷静期有关规定的建议

有学者提出,离婚的原因纷繁复杂,而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只有夫妻两人可以明确,外人难以判断。社会管理部门希望离婚率下降而对夫妻普遍采取离婚冷静期的措施有“一刀切”的嫌疑,因此有关机构在立法时应当注意分情况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笔者通过阅览国内部分学者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建议,罗列出部分建议:

一是若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则应当适当延长离婚冷静期。夫妻两人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子女的心理畸形。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鉴于韩英两国的相关措施,我国学者也提出了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应延长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建议。不仅如此,有学者还提出,若夫妻确需离婚,应当做好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抚及抚养工作,如对于未成年子女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协商好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等等。

二是若出现家庭暴力及转移财产等危害夫妻一方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情况,应当缩短或取消离婚冷静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的统计显示,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每年受理4万~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在中国的发生数量不少。若有关机构在有家暴问题的夫妻的离婚环节中主张离婚冷静期,未免有种置身事外的态度。人身权利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因此,对于出现有危害夫妻一方人身权利的情况出现时,应当缩短或取消离婚冷静期。除了人身权利需要保障外,财产权利也需要得到保障。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为转移财产而拖延离婚的情形,虽然部分转移财产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法》予以撤销,但是夫妻中一方的转移财产行为仍然不利于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的保障。离婚冷静期是希望维持夫妻关系的制度,切不可成为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工具。因此,有學者建议,若夫妻一方出现危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时,离婚冷静期应当予以缩短或取消。

三是做好对申请离婚的夫妻的调解工作与有关离婚冷静期的咨询工作。在现代社会中因琐事而离婚的夫妻并不少见,也有许多夫妻对于离婚并没有清楚的认识。有学者提出要做好申请离婚的夫妻的调解工作,并且将之纳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内容中。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应当的,并且调解与普及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工作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担任。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也应当担任调解的工作。

四是建立“结婚冷静期”制度。有学者提出,导致现阶段我国离婚率节节攀升的原因之一是许多男女草率决定结婚。因此,为了避免更多夫妻离婚,在男女婚前就要设立“结婚冷静期”,以使两人深思熟虑,决定是否结婚。有学者认为,“结婚冷静期”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婚姻质量,减少草率离婚的夫妻数量。笔者认为,此建议可行,但是应当根据申请结婚的男女的具体情况来适用。

稳定的婚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此次我国民法典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无疑是我国法制进步的表现。但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不应该在实际适用时“一刀切”使用。只有根据申请离婚的夫妻的具体情况来正确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降低我国的离婚率,稳定婚姻与社会。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蒋晓华.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J].河南社会科学,2019(27).

[2]张力.对离婚冷静期的冷思考[N].检察日报,2020-01-22(07).

[3]辛亚洁,李婷.五华法院首发离婚冷静期通知书[N].昆明日报,2020-02-16(A04).

[4]何勇.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宜“一刀切”[N].团结报(北京),2020-01-07(08).

[5]朱宁宁.家暴等特殊情形不宜适用离婚冷静期[N].法制日报,2019-12-31(05:人大视窗).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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