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视角下幼儿晨间情趣锻炼组织策略研究
2020-05-27时盈
时盈
摘 要:近几年幼儿教育工作受到了较为广泛的重视,而教育的重点不光是智力开发、思维培养、行为规范,同时还要重视幼儿的身体素质培养,这样才能够为幼儿身心健康发育创造有利条件,晨间锻炼就是一种有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形式,需要在今后作出更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对游戏视角下幼儿晨间兴趣锻炼组织策略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今后开展的有关教育工作提供宝贵参考。
关键词:游戏视角;幼儿晨间兴趣锻炼;组织策略
幼儿晨间锻炼主要是指,幼儿在进入幼儿园以后,由幼儿园组织的以体能运动、发展为核心目标,开展的一系列体育锻炼活动,根据幼儿年纪、个体的差异性,来制定活动内容。为了激发幼儿的兴趣,幼儿园还需要结合一些游戏活动,带动幼儿的参与积极性。因此,从游戏视角出发对幼儿晨间兴趣锻炼组织策略进行详细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1 为幼儿创设良好的运动环境
幼儿是指3~6岁的孩童,是其身心发育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也不难看出,科学的晨间锻炼对于幼儿身体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调动幼儿的锻炼、运动积极性,幼儿园就必须要创设一个良好的运动环境,使得幼儿能够在环境、氛围的带动下,自觉参与到以游戏为主的晨间锻炼中,激发幼儿的参与兴趣。首先,应对幼儿园内的运动器械加以合理化应用。为了避免小中大班级幼儿因抢占器械、活动场地而产生冲突,幼儿园应根据班级的人数,来对运动场地、器械使用时间进行合理安排与规划,保证各个班级活动充足。其次,在晨间锻炼期间,还应该合理利用一些废弃游戏材料,比如针对小班幼儿,可以利用一些游戏材料,搭建起不同的障碍物,使得幼儿可以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这些材料、障碍物来完成身体锻炼。最后,则是应该充分发挥各个活动区域的优势与特点。有手工区域、游戏区域、玩具区域等等,幼儿园可以在合理规划与设计以后,根据幼儿的喜好,让幼儿自由选择,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空间利用的有效率,也可以保证幼儿体育锻炼、活动的实效性[1]。
2 丰富幼儿游戏活动情节
幼儿晨间锻炼的参与程度,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幼儿对锻炼内容的感兴趣程度,幼儿教师必须要结合幼儿的兴趣,来对体育锻炼、游戏活动情节进行丰富与拓展,借此来激起幼儿的参与热情,并能够长期坚持。以小班晨间锻炼游戏设计为例,教师必须充分考虑到小班幼儿的特点,在组织幼儿对罐头瓶、饮料瓶进行改装与创造的过程中,幼儿教师可以将一些可爱的五官贴纸粘贴到瓶子上,并赋予这些瓶子自己的名称,以这种方式来激发幼儿的兴趣。再比如,幼儿在玩呼啦圈时,为了增加難度与锻炼强度,教师可以设置一些障碍物,同时也增加了趣味性,让幼儿模拟“开小汽车”,提高幼儿对于体育锻炼的兴趣。
3 为幼儿提供自我发挥的空间与平台
在新时期下,国家教育部门提出要更加重视幼儿的主体性,为了满足这一点,幼儿教师就必须要明确自己的身份,作为引导者、指导者、支持者,幼儿教师必须要为幼儿预留出较大的空间,让幼儿在活动中发挥自身的主体性,使其能够形成较好的自主锻炼意识。通常情况下幼儿园的晨间锻炼活动主要是以分散式活动为主,教师可以根据幼儿的情况,开展集体、个体与小组活动相结合的模式,让幼儿可以获得更多自主权,避免出现教师干预较强、幼儿缺乏自主性的情况,在最大程度上激发幼儿的兴趣,使得幼儿的个人活动能力、体能等等诸多方面,都能够得到较好的锻炼,充分发挥晨间体育锻炼的积极作用[2]。
4 利用有效的评价手段激发幼儿兴趣
为了更好的激发起幼儿的参与积极性,幼儿教师还可以根据幼儿的表现情况,制定一面评价墙,并设置一定的层级奖励。幼儿教师可以将每天的晨间锻炼分为四个评价档次,A档评价可以获得3朵小红花,B档评价可以获得2朵小红花,C档评价可以获得1朵小红花,D档评价没有小红花。在累积一定小红花以后,幼儿可以找班级教室兑换小奖品,使得幼儿能够在一些物质激励下,更为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活动中。需要注意的是,幼儿教师还要对评价手段进行合理化控制,可以采取幼儿彼此评价、教师评价,其他班级教师参与评价等等多种形式,保证每一位幼儿都能够获得相对公平、公正、客观的评价。对于没有获得小红花的幼儿,教师也应该予以鼓励,带给其自信心,为幼儿积极主动参与晨间锻炼打好基础。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如今幼儿教育的着重点,已经不再是知识讲解、思维开发,更为关注的是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幼儿园需要结合游戏,通过为幼儿创设良好的运动环境、丰富幼儿游戏活动情节、为幼儿提供自我发挥的空间与平台、利用有效的评价手段激发幼儿兴趣等方式,来开展晨间兴趣锻炼活动,使得幼儿能够在游戏的带动下,更加积极的参与其中,为幼儿更好的进行体育锻炼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珍.健康成长视野下晨间锻炼的组织策略探析[J].成才之路,2014(16):70-71.
[2] 黄小红.爱上运动,快乐成长——激发小班幼儿晨间锻炼兴趣的策略研究[J].启迪:教育教学版,2015(3):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