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法律分析以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为例
2020-05-26赖静
摘 要: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起步较晚,仅仅只是在水域污染的保护和监管中纳入部分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准则,比如水域的环境评价保护制度,水质水体监测管理制度,污染事件处理和防护制度等等。法律初设有一定的成效但并不完善,只有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以及渔业水域环境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相结合,才可以更为有效的执行渔业水域相关法律。
关键词: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
1我国渔业水域环境立法的回顾
我国的渔业水域保护起步较晚,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缺乏,仅仅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和一些针对特定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被引起充分的重视,当时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较少,因此需要更进一步的提高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随着时间的发展,我国开始慢慢重视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保护和防止问题,但是也仅仅只是针对的局部问题,并没有综合具体的立法,具体的立法的转折是我国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此次会议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颁布了试行草案,但是由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起步比较晚以及控制手段单一。
2渔业水域环境现有法律制度体系
2.1现有法律制度体系
在传统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防止的基础上,处理《环境污染法》,《渔业法》之外,例如《渔业水质检测标准》,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将会进一步的保护渔业水域环境,为了更进一步的防护渔业水域环境,我国确立了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的法律体系以及基本制度等等。
对于有渔业水域环境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可以分为普通的渔业水域环境防治和特殊的渔业水域环境防治,其中区别主要在于水體水质的鉴定问题,普通的渔业水域环境对于区分水体水质并没有进一步的细细划分,主要的包括笼统渔业水域排污标准细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但是对于特殊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防治中更进一步确认了渔业水质水体的问题,会更细化的规定水域污染后如何去防治,在各个标准细则大的共同作用下才可以在防治也同时遵循着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其中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彼此联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2法律规定界限模糊
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均对渔业水域环境的水体环境进行检测,主要定义的水体就是指鱼虾类大的产卵,索饵等,鱼类的一系列活动将决定水体的大致特征,但是这和内陆却有着不同的定义,而内陆的水体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如何划定为水体就是它们的重要区别,内陆的水体划分除了鱼虾类的产卵和索饵等之外,还具体细化了渔业水域中藻类的水体,这就将水体大的确定因素扩大了范围,但是与实践不能完全的一致,因为在实践生活中,单单只是鱼虾类的产卵和索饵的范围就已经十分扩大了,更不要说鱼虾类的范围,范围的无法明确导致多指代的对象变得不那么明确,因此尽管内陆在划分上更进一步但是也并不能精确的解决实际问题,这种模糊的渔业水域的界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渔业水域监管的困难。《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相关部门在处理渔业水域环境案件中要核查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口的设置等等,但是,在实践中渔业渔业管理部门所执行的程序常常会导致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作用不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也并没有明确造成污染的单位第一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也并没有规定规定相关的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工作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了法律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和分散,从而导致法律责任体系难以发挥作用。
3案例分析
3.1案件名称
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桂民终194号。
3.2基本案情
陆叶开从2008年开始在横县×村河段进行网箱养鱼。2012年4月29日至5月25日,横县郁江六景至飞龙河段连续发生多起网箱养殖鱼类死亡事故,陆叶开是遭受死鱼事故的养殖户之一。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横县六景华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西金龙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伶俐糖厂、华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纸业分公司与陆叶开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3.3争议焦点
陆叶开养殖鱼类死亡与六被告排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陆叶开养殖行为是否合法,其可受法律保护的养殖损失如何认定;六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
3.4审理结果
关于陆叶开养殖鱼类死亡与六被告排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除了伶俐糖厂,其他五被告都实施了排污行为,但均未违法法律规定进行超标排放。其中,有证据证明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发生死鱼现象所在郁江河段的是永凯公司、祈顺公司和华鸿公司。金龙公司排污位置不明确,且无生产性排污,陆叶开不能证明其于养殖损失有因果关系,华劲公司的排污位置距离陆叶开的养殖地点较远,陆叶开同样也为能证明其与养殖损失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华劲公司的排污行为与陆叶开的养殖损失无因果关系。
关于陆叶开养殖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其所受的养殖损失如何计算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虽然陆叶开的养殖收益不具有合法性,所以其养殖收益并不能纳入赔偿范围,但是其购买鱼苗的成本价格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六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永凯糖公司、祈顺公司、华鸿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陆叶开养殖经济损失8844.8元;驳回原告陆叶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5裁判理由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陆叶开主张自己养殖的鱼类受到损害需要赔偿,需要证明排污的几家公司存在实际的侵权行为,同时自己的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诉的公司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明自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完善我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建议
我国早渔业水域环境管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显而易见的是当前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管理并不能满足当前的说与污染趋势,从上诉所列出的案件中可以看出,需要专业的相关鉴定机构,以及相关的资格鉴定资格书,以及环境检测的具体数据等等,但是这些在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完整的体现出来,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保护提供一些可行可靠的建议。
4.1设立专项的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只是总的概括于《水污染防治法》和《渔业法》中,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是因为渔业水域环境和整体的水域环境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它也是和渔业实体资源紧紧的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需要注意渔业水域环境的特殊性,那就是需要有专门的立法将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更进一步的完善,首先需要将现有的法律综合有关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联系起来,同时也需要将实际的渔业水域环境实施情况相结合起来,解决渔业水域环境的管理和保护问题。渔业水域的生态防护和补救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到具体的行政单位部门,各类的渔业水域环境评价,区域的划分都应该满足渔业水域的生态要求,并将其作为保护渔业水域环境的最低的标准。
4.2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督执法
正视水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着手,分别是理论和时间方面,从法律实施以及体制建设,合理设置排污口以及排污口的治理,环境影响评价,渔业水域环境生态恢复需要多重工作的结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需要加大加强渔业水域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力,在法律的引导下,严格执行渔业水域环境管理问题,一步一步的按着要求执行。
4.3积极推进公共参与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法律的缺失和遗漏要尽快进行补充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快更进一步的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准则,在渔业水域环境方面的立法来说,作为管理水域污染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实施和管理是具体应用在渔业水域以及水污染领域中的,正因为如此,才可以和专门的渔业水域行政法规相切合,从而完善整个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5结语
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的参与下,要引导公众对于渔业水域污染防治大的认识,积极推进公众的参与感,加强渔业水域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及时处理已经产生的渔业水域污染案件并及时通报给公众知悉,也可以借助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平台让公众可以足不出户即可参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公民个人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多元化多方位的渔业水域环境管理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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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赖静(1995.10—),女,贵州省遵义人,贵州省贵州民族大学2018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