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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理论、模式与研究方法的发展及反思

2020-05-26张艳国朱士涛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3期
关键词:治理模式社区治理研究方法

张艳国 朱士涛

摘要:社区治理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中国的社区治理取得显著成就,社区治理理论的科学指导是其重要支撑。从我国社区治理理论发展的脉络看,基本是从西方诞生到东方应用,从“舶来品”到“本土化”的一个发展转化过程。自社区治理兴起以来,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对社区治理进行了持续实践探索,形成了形态各异,而又具鲜明地域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居民自治模式、行政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专家参与等模式,都是典型的代表。社区治理理论指导社区治理实践,与此同时,社区治理实践又对社区治理理论产生巨大促进作用,提升了社区治理理论的内涵要素、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等问题认识的新高度,开拓了社区治理理论的新视野。只有不断对社区治理进行研究、探索、实践与反思,才能建设成为富有中国特色,具有中国实践品质的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社区治理;治理理论;治理模式;研究方法

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理论更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它不仅规范和引导人们可以“做什么”,而且规范和引导人们“不能做什么”,还是规范和引导人们“做好什么”的必要条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我们既要面向现实,深入实际,切实解决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又要牢固树立理论思维,学习理论知识,为社区治理提供理论引导,利用社区治理理论占领社区发展实践高地,最终实现我国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一、社区治理理论由西向东发展

社区治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人民民主意识的提升和单位制的解体,也有市场化的发展而致使社区出现了巨大的变化。社区依靠传统的治理理念和体制已难以适应社区的发展,难以解决社区居民的日常问题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再加上很多民间组织蓬勃兴起,社区利益越来越多元化,这些变化决定我们必须对传统治理理念和体制进行反思和调整。为了更好地理解社区治理理论,不仅需要对社区治理概念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还需要了解该理论在国内外社区治理中的具体应用,这是深刻理解社区治理理论的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

社区治理的理论主要来自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来自西方国家,最主要特征是普遍采取商业管理的相关理论、技术与方法,变统治为治理,变官僚为服务,旨在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公民社会理论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因国家和政府强制管理的“公域”一直缩小,管理的“私域”越来越大。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转换,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①。所有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现实问题的内在需要或本能回应。回首西方国家的社区改革运动,从产生的原因上看,基本上都是以环境污染、贫困救助等地方性问题为起点。像20世纪末期的社区复兴运动,源自于国家和市场失灵,经济社会危机不断加剧。各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以帮助恢复经济秩序,提升社会活力。英国政府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社区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社区参与、社区服务以及社区发展战略等多个层面推进社区治理。

随着社区在处理此类事务中的经验不断积累,社区逐渐形成依靠自身资源或各治理主体寻求彼此合作的治理形态。“在国家治理理论转轨的大环境下,社区治理的经验不断累积,极大推动了社区治理理论的发展。国外的社区治理研究,嵌于当地社会经济系统之内,适应‘第三条道路的政策实践,反映了新自由主义和社区主义的调和,以及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转轨”②。我国社区治理理论的发展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有很多相似之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管理体制呈现出种种弊端,需要一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来适应社会的转型。特别是“治理”这一概念的产生,治理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治理理论被快速引入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之中。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家和社会发展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一些学者把治理理论引入中国,并积极利用治理理论来分析中国的问题,包括对我国社区治理进行探索研究。

我国的社区治理理论,经历了由外来到本土化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经历了几个不同发展阶段:一是起步阶段(2001—2005年),“社区治理”犹如偶像明星一样受人追崇,经常被政府工作人员和学者提及,但其内容论述的实质仍是传统政府主导的社区管理体制,很少有文献触及社区治理的真实内涵。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高质量论文数量并不算多,社区治理研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二是稳定发展阶段(2006—2012年)。自2006年之后,社区治理研究论文数量呈稳步增长之势,社区治理理论从内涵到外延都逐渐铺展开来。这一阶段主要特点就是立足宏观社区治理研究,主要包括三大类内容:“一是社区治理理论研究,介绍国外社区治理理论与社区治理模式等;二是社区治理实践研究,总结我国各地经验,构建具有中国地域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并形成立足于本土经验的话语;三是城市社区治理与乡村自治研究”③。三是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以来)。党的十八大以来,社区治理理论无论在研究深度,还是在研究广度上都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和新的层次,特别是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命题和发展目标后,更是使社区治理理论和实践水平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使用了“社区治理”一词,报告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⑤。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正式发布,其中聚焦的问题就是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全面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十三个显著优势”,提出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阐述“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鄉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⑥。这些重要论述,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特色的社区治理理论。

从社区治理论本土化发展脉络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后,社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社区治理研究成为学术热点,形成学术研究与国家政策制定的良性互动关系。这一时期,“社区治理研究不仅表现为论文数量增加,对社区治理研究日益深化到具体领域,突出社区治理主体、治理条件、治理体系和治理活力等问题,尤其是关注社会组织、政府、社区居民等主体的多元合作问题,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视角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⑦。通过对近年来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研究者不乏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治理——善治”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视角来对社区治理进行研究分析,尽管理论来源是西方的,也借用了原有的分析框架,但却具有中国视角、中国意识和中国目标,通过对西方社区治理理论与方法的借用,研究和解决中国社会治理问题,逐渐形成了本土化的社区治理理论。例如,彭宗峰利用张康之教授的“服务型政府”理论来解释我国社区建设的方向就是一个有益的探索⑧。而我们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社会治理理论,借用西方社会治理理论与方法,关注中国社会治理问题,特别是社区治理问题,形成中国话语和中国理论,对我国城乡社区治理实践具有重大指导价值。

二、社区治理的主要思想内涵

社区治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出现的新概念。它的出现,既是治理等相关理论发展的结果,也有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实践需要。关于社区治理的思想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产生了很多不同理论观点。有学者认为,“社区治理是社区多元主体之间通过合作互动,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实施对社区公共事物的管理,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实现社区公共生活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过程”⑨。有的学者则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接近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的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⑩。关于社区治理内涵,较多研究者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去认识,虽然没有最终的结论和共识,但林尚立教授的观点在学术界影响较大。林尚立教授认为,“社区治理是指政府或民间的公共组织依照某种规则(法律规则或者村规民约),运用公共权威对社区事务实施管理,为社区成员提供服务,以维护或者增进社区公共利益”{11},最终走向社区“善治”的过程和状态。

(一)社区治理的主要原则

当下社区治理过程中关注的价值要素很多,围绕着社区居民整体利益这个核心,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特别强调党的领导、政府负责、居民主体、参与协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民意反馈等要素。

有学者指出,社区治理的主要原则有: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因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将这一根本原则贯彻到社区发展的始终。在社区建设层面,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始终将党的治国方针、惠民政策与社区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使党的大政方针落地生根,使党的主张成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主导思想。还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与治理中的主心骨和领头羊作用,成为社区居民“信得过、用得上、离不开、关键时候想得起”的知心人、贴心人和暖心人{12};二是社区服务立足人本原则,以居民为中心,即政府和相关自治组织,在制定规划或措施时,要以社区居民的各种生活需要为中心,要以社区居民认不认同、满不满意、答不答应作为检验社区发展的试金石;三是参与原则,社区居民与社区各自治组织需要直接或间接参与到社区治理的全过程,参与性是社区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政府要完善各种参与渠道,使社区发展的各类积极要素都有机融入社区发展之中,保持社区发展的活力;四是法制性原则,法律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社区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提升法制水平,树立法制在社区建设与治理中的权威性。要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引导和培育社区居民、社会组织树立法律权威,提升现代法律意识;五是透明性原则,在社区治理中要求与社区利益相关的决策信息公开透明,这是公民参与社区治理和实施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六是主动反馈原则,关于涉及居民反映的问题或诉求,社区组织或相关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社区居民进行反馈。社区治理中各治理主体要积极建立及时反馈的长效机制,把及时反馈作为衡量治理绩效高低的重要指标。

(二)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

根据社区治理的工作性质及其内在规律,其主要特征有:一是直接性。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位,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场域空间,社区居民之间、社区治理主体之间,以及居民与社区各类组织之间都可以做到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形成思想交流无障碍通道;二是服务性。社区治理最大的优势就是激励各种社区治理主体融入到社会治理之中,通过合作、参与、扶持,充分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从而减少对政府提供服务的过度依赖;三是整体性。社区治理既包含社区组织为居民生活提供方方面面的服务,也包含各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与资源整合,彼此之间互相牵连,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和整体。如果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就要影响到其他方面或环节,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四是地域性。社区是一个具有明确区域界线的居民生活區域,古人说,地隔十里,风俗不同。具体地域形成的文化、风俗、习惯也会渗入社区,影响治理效能,可见,社区治理是始终围绕这一具体空间的居民共同利益而进行的互动{13}。

(三)社区治理的主体

社区治理是有主体的。在国外的社区治理过程中,很难寻觅到正式政府机构的身影,反而是各类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生活中的常客。在我国,党和政府在社区扮演主导角色,政府派出机构和党的组织机构及居民委员会等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社区治理主体就包括这些准政府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具体地讲,治理主体应当包括党的组织、政府在社区的派出组织、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兴趣社团、自愿者组织以及居民个人等”{14}。下面,简要介绍几个社区治理主体:

第一,基层党组织。社区党建是基层党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所以,在社区普遍设立的基层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联系管理所属党员,也要联系居住于社区但组织关系不在社区的其他党员,不论是在职党员,还是流动党员。“在具体的社区治理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对社區的领导者角色主要是通过所属党员渗透到其他治理主体而体现出来的”{15}。

第二,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结构中,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兴起之前,已经广泛设立,并由专门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以固化,获得了法律地位。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16}。

第三,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社区物业是对社区环境、社区公有物业设施、社区安保等方面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机构,主要形式是社区居民通过资本购买服务,使其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由于社区类型的差异,物业服务的形式也有很大差异。大部分新建商品房社区,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多为市场化、契约化运作的社会企业组织,居民通过货币购买的形式向其购买服务,维持社区正常运转。在经济条件弱势的部分老旧社区,因为社区居民购买物业服务的能力或意识缺乏,在社区服务的大多为接受政府补贴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主要是在商业开发的新建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由业主或业主代表选举产生。业委会的主要职责有:代表业主利益,表达业主意愿要求,监督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作为法定机构,在社区治理中拥有决定物业费用和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等权力,与物业公司两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第五,居民社团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居民围绕自身生活需求、参与需要、兴趣爱好、个性发展等,在草根组织者的带动下,自发形成数量众多、内涵丰富的业余活动团队”{17}。这些居民社团组织的形成多以兴趣爱好为纽带,无明显的利益纠葛,从参与者的年龄与性别特征看,很少有年轻男性,主要为老年人和妇女群体,这种社会组织活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需求。当然,也有一部分是以生活互助、志愿服务、民主监督为宗旨的活动团队,直接参与到治理活动中。只有极少数草根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成为社区社会组织。

(四)社区治理的目标

“社区美,则居民乐;社区治,则天下安。”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保障。社区治理的产生,根源于社区居民守望相顾、相互扶持的需要,也是社会形成公序良俗和国家建构基层稳固基础的需要。“因为社区拥有社区居民行为、能力和需求的信息,社区治理利用这些分散的私人信息,并根据其成员是否遵守社会规范进行奖励和惩罚”{18},社区做到市场和政府不能做到的事情,为居民提供社会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包括物资和非物资两方面,前者指的是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设施建设等;而后者主要为社会资本。对此,不论学者还是政府,都积极进行了探索,对治理理论、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进行了积极研究,这都是为了通过社区治理,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发挥三者在参与社区治理过程中公平、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解放原有体制机制的束缚,激发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的活力,形成不同的社会主体平等参与、包容开放、沟通协商、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社区治理新格局{19}。

(五)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新世纪之交,国家就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建设目标。经历20年的改革发展,社会建设和社区治理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社会治理在主体结构、组织体系、体制机制、资源配置、法律构建等方面仍然存在治理困境”{20}。

1. 社区治理主体结构失衡

现代社区治理是区域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不能只是某一类组织扮演独角戏,社区公共利益相关的各方都应成为有效的社区治理主体。但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责任比重与具体实践严重失衡。一是政府部门几乎包办了涉及社区的所有重要事项,展示出强势主导的行政惯性。绝大多数的社区公共资源被政府部门控制的情况下,各类社会组织难以平等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不但影响了社区的内在活力,还阻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能。二是因政府对社区资源控制过度集中,使得社会组织过于依赖政府,导致自主性不强。三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比较差,社区自治意识不强,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热情和素养普遍偏低。这些都导致社区治理难以实现高质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等自治事项。

2. 社区治理体制欠缺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社区管理体制等方面做了很多体制机制改革,但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以构建多元治理主体合作、以增进社区社会资本为目标和互补机制为重点的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成”{21}。最主要的原因是:尽管我们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构成与权限范围,但在实际运作上,社区居委会服务居民的功能弱化,使居民对其存在无感,反而成为基层政府部门的办事员。居委会一旦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基层政府交代的具体事务上时,则与现代基层民主政治和多元化自治治理要求背道而驰,不但弱化了社区居民对自治组织的信任度与依赖感,还背离了社区自治的本质和初心。此外,“社区建设与治理日益陷入一种碎片化的治理状态,这既与当前社区的相关法律规范分散有关,又与社区事务涉及多个党政职能部门有关,而更为主要的是,在全国层面缺乏一个综合性的专门的社区领导部门”{22}。

3. 社区服务供需失调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提供高质量社区服务是增强社区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内容。当下社区服务供需失衡,无法满足社区居民高质量的生活需要。一是现阶段政府部门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主导者,但是政府的财力、能力、精力又十分有限,难以满足社区发展需求。多元化社区服务供给体制机制是社区治理的方向,但是尚在发展初始阶段。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服务领域的责任划分不清、角色定位不明,政府与社会组织缺乏合作的相关机制与经验,导致社区服务总体仍供给不足,供给对象不精准。二是社区缺乏自我服务能力。随着社区居民对服务需求的提高,但居民自治组织的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并没有取得长足进步。另外,社区民间组织缺乏丰富的服务资源,亦缺少足够的资源募集能力,无法较好地提供社区服务。所以,社区医院、社区图书室、社区活动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仍然没有形成足够强大的社区服务的能力。

4. 社区治理文化软实力薄弱

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文化软实力建设还不够全面,作用也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社区文化建设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一直强调要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与使命感担当。但是,在社區治理过程中,政府把发展经济、壮大民生,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提供居民基本生活服务等“硬需求”摆在了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相对于社区文化建设来说,投入明显不足。二是政府部门对社区文化建设宏观规划不足,缺少强有力的整体规划,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力度都有极大提升空间,关于社区文化建设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评价体系也尚未形成。三是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与社区居民的需求不匹配,致使一部分公共文化设施无人问津,另一些设施则供不应求。四是部分社区公共文化设施还存在建设标准不规范,以及后续管理维护不到位等现象{23}。

(六)社区治理的思维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区虽小,但连着千家万户,做好社区工作十分重要”{24}。做好社区工作,需要树立正确的方法,社区治理主体在治理社区公共事物的运行过程中,发现、分析、解决社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社区公共利益和实现社区持续健康发展。做好社区工作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思维。科学的社区治理思维是实现社区善治的重要渠道,运用正确的方法思维是产生有效能的社区治理的先决条件。社区治理的思维方法主要有系统思维、协同思维、安全稳定思维和法治思维等。

1. 系统思维

在社区建设与治理中,要更加自觉地坚持和应用系统治理观,即将社区建设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整体战略中予以规划定位,又要把社区看作是由一个个子系统构成的整体来考量。从当前社区治理所涉及到的内容来看,社区治理涉及到多领域多方面的工作,包括社区基层民主、社区文化娱乐、环境保护、社区治安、社区卫生与体育、社区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社区的复杂系统,因而社区建设与治理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要素构成、制度安排和实践逻辑。同时,受制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不平衡特征,我国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也没有达到相对稳定的形态。因此,推进社区建设与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打破“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等应急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要打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片面思维方式和局限性行为模式,要以前瞻性、全局性的宏观思路和工作格局来谋划社区治理和发展的规划和目标。此外,如同任何社会体制改革正常进行所要求的那样,社区建设与治理的顺利推进,还需要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决策和执行体系{25}。

2. 协同思维

治理从内涵上去理解,它包含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化,改变了过去政府主导的特有局面。当前,社区治理基本是呈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状态,其中社区治理主体主要为党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居民活动团队等。各个治理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有着不同的治理资源,表现出不同的性格特征,彼此具有极大的自主性和差异性。况且,各治理主体协调机制不畅通,对于社区治理资源的整合能力缺失,甚至有些治理主体之间还存在矛盾与利益纠葛。如果没有协同思维,就会出现各自为政,分散治理的状态,不能形成在社区治理中紧握拳头、形成合力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不仅无法达成社区治理目标,而且会产生巨大能力消耗与资源浪费,严重影响社区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协同治理的目标是形成治理的协同效应,就是要在枢纽型组织的引领下,促进各治理主体相互信任与合作,整合多方治理资源,形成治理活力和合力,围绕社区共同目标,提升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26}。所以,在社区治理中离不开政府宏观层面的发展规划和共同的发展目标;少不了在社区治理主体中举荐枢纽型组织,发挥领头羊的带头作用。

3. 底线思维

底线思维蕴含着前瞻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积极防御意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中量变与质变的原理以及发挥主观能动性与遵循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凡事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镇定自若,牢牢把握事情的主动权。现代社会本质上就是一个风险社会,科技与管理技术的极大进步,在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增加了政治、经济、社会与生态系统的脆弱性,现代化危险普遍而不确定,而且现代化风险施加有害作用的路径也飘忽不定和不可捉摸{27}。社区治理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治理根基是否牢固,社区抗风险能力是否强大,关系现代化建设的成败。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要树立底线思维,既要认识到社区治理获取的重大成就,又要时刻持心怀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态度,抵御社区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特别是要强化社区党组织建设,不断提升党员素养。社区内的党员干部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既是社区中的一份子,又是社区治理的重要骨干力量,他们辨认危机的本事增强了,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了,社区治理自然会向前迈出更大步伐,极大地增强社会基层稳定和谐。

4. 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高度出发,提出了国家法治工作的整体格局和发展态势,并特别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任务新目标,肯定了社会自治组织、自治规章和乡规民约在构建多层次多领域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培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改善基层设施和条件,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一个全新的重大命题,它要求将社会基层各种治理活动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下,将法治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有机结合起来,让法治思维方法和效力机制真正融入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使法治成为支撑社会运转的根本力量,把“遵法守法、按法律规定办事”的法治思维熔铸在社会生活共同体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肌体里,并成为永不停歇的汩汩流淌的新鲜血液。因此,社区治理有关各方要积极针对当前我国社区治理法治化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服务队伍不稳定、社区自治规约作用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28}。在社区治理中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把社区治理全过程纳入到法制化轨道,真正确立法制在社区建设与治理中的权威地位,以制度来保障社区治理所取得的各项成果,维护社区建设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使社区治理的各项工作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特别是党政部门及其负责人都要带头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秩序,从而带动整个社会树立法制规则意识,以法制带动法治,以法治体现法制。此外,还要解决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以党的文件、政策代替法律制度的做法,明确区分二者性质、效力以及在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使社区治理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现代社区治理理论的实际运用

社区治理理论既有一个坚实的内核,又有一个时刻变动的外延,实质上是一直处在一个变化发展的状态。同样的理论,也会因为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要素的差异,产生不同的治理效果,中国传统文化所说的“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差异很大,就是这个道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东西方国家积极探索社会基层治理道路和模式,形成了中西方独具特色的社区治理样式和方法,以此带来很多治理经验和启示。治理理论指导社区治理实践,实践成果也反过来促进了社区治理理论的丰富发展。

(一)社区治理理论的国外实践

20世纪末期,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区复兴运动,基本上都是以如环境污染、贫困救助等地方性问题为起点展开的。从根本上看,社区复兴运动是源自于社会经济危机的加剧,是在国家和市场两者失灵的状况下,为了帮助恢复经济和社会活力,而进行的政策选择。随着社区在处理此类事务中经验不断积累,自主权的不断增强,逐渐发展成为依靠社区内部资源进行治理的形态。在当今国家治理理论转轨的大环境下,社区治理的经验不断丰富,社区治理理论在社区建设中的运用与实践在经验层面都取得显著成果,值得去学习与借鉴。

1. 美国:公民自治的社区治理模式

在社区治理方面,美国有很长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治理经验。最小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这一观念,在美国影响深远。所以,美国社区治理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居民自治、自我管理。美国的社区治理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公民自治的典型代表,社区自治理念是在自愿社区团体影响下的“地域归屬与文化共享型”的自治{29}。美国的社区并不是作为政府的一个基层管理单元(行政区划)而存在。在美国,从中央到地方;从发达城市到偏远城镇,“都有凸显地域特色的社区治理方式,但在社区发展和管理上,基本都采取了‘政府负责规划指导和资金扶持,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的运作方式”{30}。美国政府并不直接干预社区具体事务管理,只负责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宏观调控,扮演居民和其它组织的利益协调者角色。他们将社区具体事务交给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进行管理。社区治理组织在具体行动上有很大自主权,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下不影响国家的整体利益,一般都会予以支持。在此社会氛围之中,广大社区居民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愿意并积极广泛地参与社区治理,为社区治理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与活力,更何况,由于公共服务企业的运作,也大大提升了社区治理的市场化水平。政府也积极给予社区组织协助。社会公共服务组织的融入,促进了社区治理的组织化、社会化,提升了社区自治能力,社区权力的分散逐渐形成了社区治理的多元化格局。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治理需要宏观规划和必要的制度保障,社区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另外,社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社区充分发挥居民和社区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能动性。

2. 新加坡:行政主导的治理模式

新加坡是一个后起的发达的城市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各类基层组织,对于维系新加坡的多元种族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认同的构建,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加坡社区治理的显著特征是执政党和政府主动介入社区发展,行政色彩显著,逐渐形成了行政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新加坡“有一套完整的社区管理组织系统,包括国家层面的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以及人民协会,地区层面的社区发展理事会,社区层面的公民咨询委员会、居民联络所以及居民委员会或邻里委员会等,各级组织形成直接或间接的上下隶属关系”{31}。在新加坡,事关社区发展事项,由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协调,社区治理的经费来源也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所以,政府放权、社会组织补位,政府与社会力量良性互动是新加坡社区治理的基本特征,政府在社区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政府对社区治理的指导和管理也有其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组织构建了分工明确的社区综合管理体系;二是政府积极培育基层社会服务组织拓展社区功能;三是政府整合精英人才资源培育基层组织领袖;四是政府鼓励社区成员多形式积极参与社区治理{32}。政府对社区治理的重视和积极作为,正是新加坡社区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在执政党和政府的推动下,尽管新加坡社区治理中具有浓厚集权色彩,但是新加坡社区治理各主体都积极参与社区治理之中,共同构成了新加坡特有的社区治理系统,成为新加坡社会繁荣稳定的基石。

3. 日本: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

日本的社区治理随着国家现代化转型不断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混合型社区治理模式为既不是完全意义上自治型社区,也非政府主导型,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过渡模式。这种模式的社区治理机构由政府官员、地方精英以及其他社团代表共同组成。日本的行政体制分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三级管理。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治理主体为町内会。日本的町内会是居民选举产生的最底层的社区自治组织,既是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也是政府协助组织。“日本的町内会类似于中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但又有异于中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中国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色彩较浓,町内会日常运作中的平等协商色彩较浓,其自治能力、互助能力和组织能力相对高于中国社区居委会”{33}。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既有因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等老问题;又有城市化、少子化与人口老龄化带来新的社会问题。这些新老社会问题都需要吸纳更多力量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之中,特别是通过社区治理来解决。日本政府从法律层面,积极为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扫清障碍。1991年,日本国会在修改《地方自治法》时,将町内会作为“地缘群体”写进了该法的附则中,正式确立了町内会的民间地位,表明了政府向民间让渡管理空间、下放权力的意向。1998年,日本制定《特定NPO法案》,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成为日本民间组织注册管理制度发展的新时期。1999年,地方分权法开始实施,最终目的就是权力下放,使基层拥有更多权限,以便有效推进地方自治,实现社区居民自我决策、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这个时期的日本社区已经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转变为混合型治理模式,政府主要起到规划、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社区的自治程度得以提升”{34}。从社区治理模式分类看,日本社区治理拥有了自身特色,形成了“行政—自治”混合模式,政府尽量减少对社区发展的干涉与介入,这给社区自治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日本的社区治理主要体现国家与社会两者权力边界互动关系,可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最终使公民对社区自治拥有更多自主发展权利。日本的社区发展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社区治理也由政府主导模式发展为半官半民的混合型模式,政府主导色彩逐渐变淡。治理模式的改变也促使社区治理理念从“官为本”向“民为本”转变,社区治理主体从一元化到多元化转变,突出培养并提振了社区居民自治精神。

(二)社区治理理论的中国实践

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区治理理论的发展,我国在社区实践中也形成了多种治理模式。这些治理模式的形成,有的是依托社会经济充分发展的结果,有的则是政府主导、社区主动探索、学术界总结提升的结果。根据当前学术界对我国社区治理模式的研究结果看,各地社区治理尽管呈现出多种创新模式,但最为具有代表性的可分以下几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三是社会自治模式;四是专家参与模式。

1. 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是指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提供社区公共服务、完善社区治理架构、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社区公共参与的治理模式”{35}。

上海地区的社区治理就是其典型代表。这种模式的优势表现为,依靠政府强有力地推动,社会资源动员能力显得非常强劲。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代表,是社区发展主导力量。“在以项目制为主要特征的基层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以基层政府为单位、按照户籍人口配比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资源投入”{36}。政府比于其它社会组织政府拥有更多资源,具有更强的资源动员及整合力量,可以在短期内迅速改善社区治理状况,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因为基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基层社区治理的主要资源,所以由基层政府推动的政府主导模式,具有效率高、能力强、资源投入大的特征,展示出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

由于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具有浓厚的主导色彩,因而也使得社区治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治理短板:

第一,基层政府对社区相关单位的协调能力仍然不足。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下,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应在社区层面得到优化整合。但因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予以保障,有关协调和管理权力难以落实到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另外,在一些社区,因为相应政府部门参与社区建设的责任模糊,缺少相应激励机制,致使社区其他治理主体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不足,社区持续发展动力不足。

第二,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相对缓慢。政府主导的社区管理模式,会使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发育后劲不足,尽管政府一直努力减负,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做了很多新探索,但在社区治理中仍无法真正引入并强化相应活力要素,还是与实现社区治理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目标存在较大差距。

第三,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参与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待将自治意识转化为具体实践。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社区治理的力度和效度。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社区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商品化的新建社区,尽管社区居民拥有较高文化素养,自治意识也较强,但社区居民没有很好的自治意识转化为行动,在具体运行中相应激励机制不足。

2. 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产生的新模式,主要是指依靠市场力量向社区提供物业服务,甚至社区公共服务,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发展社区公共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其中,湖北省武汉市百步亭社区治理是其典型代表。

这种社區治理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为,使“建设、服务、管理”构成统一整体,实现了社区内外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行政与自治功能的有效互补、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双向互动。引入了市场化管理,弱化了政府管理的色彩,以企业为主导,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地位,确保了社区的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尤其是居民自治规范、自治能力得到不断提高。但是长期以来形成并存在社区发展治理靠政府的惯性思维,致使这一模式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以市场为主导的社区治理很难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社区以企业为主导,社区发展前景与企业社会责任感息息相关。盈利是企业的天性,企业总是会自觉不自觉地从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企业效益无法满足企业发展,就不能持续向社区居民服务。目前,只是倡导企业自主履行社会职能、承担社会责任感,但是,却缺乏法律支撑,制度监督体制不健全。第二,社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主导社区企业的社会资源,相对于政府而言是明显有限的。企业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如何进行社区居民服务、提供持续丰富的服务供给等等,这将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三,社区其他非政府组织发展活力不足,带动引领作用不强的问题。因为社区非政府组织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足够的资源,在社区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不足,权威不够,影响力不大,不利于社區治理长远发展。这也是在社区治理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3. 社会自治模式

社会自治是指由社会力量,尤其是社区居民自发组织起来的社区自治模式。社区居民依靠自己的力量和相关社会资源,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推动其成长发育,处理社区发展中相关公共事务,助推社区服务和社区参与的不断完善。

这种社区治理模式的优势表现为,符合国家对居民自治制度设计的初心,有利于实现社区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使社区自治组织真正承担起社区治理的职责和使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的自治权利,提升社区居民建设美丽家园、幸福社区的主人翁精神。其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翠竹园社区取得的很多显著成效,具有启发性。

这一模式也有其固有的发展困境:一是,社区自治的发展环境还需完善,尤其是社会自组织能力仍要费更大精力予以培育、提高。二是,“社会自治模式还缺乏国家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居民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很好地得到推行,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的职能定位、运行规范等还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还受到各种制度制约和政策限制”{37}。三是,社区自治组织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持续发展的力度不够。四是,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这一模式主要推力是依靠有能力、有理想、有担当的社区负责人,否则,势必难以为继。

4. 专家参与模式

专家参与模式的典型特征表现为,专家学者依靠其专业理论与政府合作,参与到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之中,给与社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这一模式的小区在全国有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为清华大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合作进行的“清河实验”。

专家参与模式的重要优势在于,专家视野开阔,具有深厚的学术思想和充分的学理依据,追踪并了解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与实践深度。专家学者可以利用理论优势,根据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给出科学的发展方案。另外,专家也可以利用自身声望和影响力易于得到管理者和居民双方的信任,有利于达成关于社区发展的各项共识。不言而喻,专家参与模式还有利于将试点社区的做法、经验和教训加以概括总结,并探索在其他地方加以推广的可能性和实践路径。

与其它模式一样,专家参与模式有其发展优势,也存在明显不足。第一,专家学者和社区居民的利益出发点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专家关心的往往是社区治理有关的学术研究,社区居民关心的是社区服务供给效果。第二,社区自治最大的优点是,社区居民作为社区最重要的部分,最了解自己社区存在的问题和居民诉求。专家学者介入社区发展,可能会提出更加宏观的措施、周密的理论规划,但未必符合居民对社区发展的预想。第三,专家学者作为外部力量介入,只是一种临时性存在的支持力量,但对于社区发展的持续长远支持而言,则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措施。

(三)社区治理的具体理论

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而社区治理理论则是“基础性工程”中的基础。社区治理理论的形成,是由一系列知识视角、评价机制所构成的,其主要包含治理与善治理论、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

1.“治理—善治”理论

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作为治理概念的延伸。在西方学术界,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谁要起主导作用,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虽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但是,终究无法避免市场失灵的悲剧,转而会把视角投向政府。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制度的健全,政府一直扮演着全能“保姆”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福利制度的实施又导致了政府职能扩张、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问题,致使民众极度不满。另外,由于全球化的深入,也使像环境保护、传染病控制、非法移民、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成为全球性难题。而每一问题的出现,都会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影响,使人们生活的不确定性与恐惧感大大提升。面对内外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管理中出现了严重的政府管理危机。面对新挑战,如何避免市场缺陷与政府的失能,是治理理念形成的重要社会背景。为应对当下急迫的问题,政府管理理念也随之发生调整,逐渐实现从政治统治到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强调企业、市场和各类公民群体的主体地位,起到了及时弥补市场机制弊端和政府功能失效的重要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时空背景下,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既重视发挥政府功能,又重视社区其他治理主体彼此相互合作的理念和方式,在20世纪90年代正式进入大众视野,并得到世界性认同。

首先,“治理”一词的诞生和发展,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紧密相关。1989年世界银行在说明非洲当时的社会境况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1992年世界银行将年度报告定题为《治理与发展》。“治理”这一词汇也随之被引用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成为学术界耀眼的新词。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38} M. Whitehead认为,“治理是一个由聚焦于正式政治领域和公共部门的治理结构转向不断增加私人部门和公民社会参与并融入他们利益的过程”{39}。J. Kooiman认为,治理意味着日益增长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在内涵上是有巨大差异的。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可以看出,治理的内涵相比政府统治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也包含非政府的、非正式的相应机制。”{40} 俞可平认为,“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所以,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41}。

所以,根据学界对治理内涵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梳理出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和主张。治理理论的核心观点:一是去中心化。在公共行政中,政府甚至国家的主权核心地位被动摇,治理对传统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向基层赋权,向各种社会组织分权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二是多中心化。除了政府组织,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到社会公共事物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并非互斥关系,两者共治与社会组织自治成为社区治理常态;三是多层次治理和多种工具并存使用。治理可以横跨不同国家、不同地方等多层次进行,在具体实践中则可以通过规则、契约、回应利益的联合、发展忠诚和信任的纽带等不同工具进行治理;四是反对过分夸大纯粹市场的作用;五是“国家和公民的角色都要发生改变,国家能力主要体现在整合、动员、把握进程和管制等宏观方面,公民不再是消极被动的消费者,而是决策参与者、公共事物的管理者和社会政策的执行者”{42}。

治理在具体实践中,也在不断创新,对治理类型进行不断扩展,产生了元治理、网络治理、实验主义治理、协同治理、新型治理等不同类型。由此可见,治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特别是在社会资源配置上,不仅存在国家功能的失败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治理效能也存在失效可能性。正因为如此,“善治”概念便应运而生。

“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形成的一种新颖而互动的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包含的基本要素主要含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性、有效性”{43}等:

(1)合法性,指社会秩序和权威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合法的事情,未必具有合法性。在政治学的内涵解释中,只有那些被大众内心所认同的秩序和权威才具有合法性。合法性高低与善治的程度为正相关的关系。在具体实践中,尽可能增加政治认同感和公民共识,成为取得和提升合法性的主要路径。所以,相关管理机构想要得到民众最大程度的理解与认同,就要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与政府和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矛盾。

(2)透明性,是指有关政治信息的公开性。获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信息是每位公民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实现透明性,使民众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中来,这就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及时把相关政治信息通过各种媒体传播出去;与此同时,要对政府管理活动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使透明度与善治程度成正比。

(3)责任性,指在行政部门的公职人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职务,由于权责需统一,其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否则,就是失职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责任性越大,也就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4)法治性。从法治作用上看,既规范公民行为,更制约政府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发挥关键性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规范,没有公民和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敬畏,则难以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也就无法实现善治目标。

(5)回应性。根据回应性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职人员对民众的利益关切,要保障及时、负责地進行信息反馈,不能石沉大海,没有下文。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件,还应积极主动地征询公民意见,对民众有疑惑的政策规范进行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回答。回应性越好,沟通越畅通,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

(6)有效性,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对管理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管理有效性越高,善治程度则越高。{44}

伴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和部署,学术理论界掀起“治理与善治”的研究热潮,属于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体系{45}。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背景下,“治理—善治”理论成为社区治理重要的理论基础,当下对治理内容、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方法不断的探索与完善,是对治理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当然也是未来社区治理理论的重要发展方向。

第一,“治理—善治”理论为社区发展理念注入了新内容。原有的社区发展主要是以社区管理出现在公共视野中,强调国家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一元主导作用。“治理—善治”理论的引入,便有了社区治理概念,丰富了人们对社区发展的认识;面对市场机制和国家功能失灵的状况,该理论为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区发展与治理路径,改变了人们原有的社会管理和国家统治思维。从概念的指向性可以看出,社会治理的关切点,在于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社区治理目标过程化,社区治理内容扩大化,社区治理的多维度等方面。正视社区治理理念的改变,才能顺应新时代我国社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区居民对社区发展的新期待。

第二,“治理—善治”理论成为社区治理解决传统路径依赖的重要思想。围绕社会建设和发展研究社区治理理论,其目的是要在社区治理实践中探索科学有效的社区发展路径。对此,“治理—善治”理论也不例外。研究者根据“治理—善治”理论内涵原则,从不同侧面对社区发展方向或路径进行论述。从治理主体方面,有学者主张从社区治理主体的视角对社区治理主体间的结构式关系进行全新整合和定位,使基层社区党组织、基层政府、社区自治组织、市场化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五个社区治理主体在社区这一载体中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协商,促进社区的现代化发展{46}。从治理理念上,社区发展要实现以技术为中心到以技术为人服务为中心的转变{47}。在治理过程中,法律制度要成为社区治理的坚实后盾,要鼓励居民参与,保障社区治理过程实现民主化和透明化。当然,另有学者从单一方面,或从更小的范围来讨论社区发展措施,其原理准则仍然没有超出“治理—善治”理论的范围。

第三,“治理—善治”理论在中国形成了不同的社区治理实践,形成了众多治理模式。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治理—善治”理论日益深化,多地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在社区实践中形成多种不同的治理模式。根据研究总结,最为主要的治理逻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社会自治模式和专家参与模式。这几种模式都有其典型的代表,如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大连、上海等地探索形成的社区治理模式,都成为学习借鉴的标杆。透过这些治理模式的形成,都可以看出“治理—善治”理论在指导社区治理实践中的巨大作用。

2. 国家与社会理论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既是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在于,是“社会先国家而存在,社会先于国家”,还是“国家具有先导性,国家高于社会”。由此,出现了以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等为代表的“国家中心论”与以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社会中心论”{48}。黑格尔是国家中心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他认为国家是社会存在的前提,起决定力量,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形式;公民则是国家的部分,只有存在于国家中,公民才能获得自由、价值、人格。所以,这一派别主张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这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另一派则主张要以社会为中心,推崇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意义,社会先于国家,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他们为了防止国家对社会和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对国家持怀疑和警惕态度,充满不信任。所以,在国家和社会关系上极力主张“弱国家—强社会”的形态。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也是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讨论的焦点,关注怎样划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合理界限问题,关注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保持两者适度平衡,并确立一种建设性互动关系。

伴随着西方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对政府职能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深刻。自由主义传统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政府要扮演好“守夜人”的角色,反对政府对社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进入20世纪,自由市场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各种弊端不断显现,甚至产生了严重的治理危机。西方有学者开始对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希望发挥政府更大的社会功能。要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干预的观点被更多人接受,并应用到具体的国家治理实践之中。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经济滞涨现象,福利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产生了相当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发展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为政府对社会的过度干预,要求政府给与社会更大的活动空间,重新退回到自己的权力边界。事实上,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完全否定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必要性,而是主张兼顾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在未来国家与社会的构建中,应是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形态。另外,“第三条道路”的倡导者也试图打破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框架,认为国家与社会应该是共生合作的关系{49}。为了打破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理论界相继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共治”、“国家嵌入社会”等理论,重新思考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

20世纪90年代,“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经由西方汉学者的引介而进入中国。中国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必然要求基层社区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这个创新过程也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新变化。如何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才是实现我国社区建设和治理走上良性善治轨道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由于这一分析范式与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需要高度契合,它才迅速进入众多学科学者的研究视域中,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应该看到,社会变迁大背景必然会对社区治理产生各种各样的变化和影响。不可否认,中国社区的发展本身就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互动的结果。“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被引入社区治理领域,为社区发展与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新的理论视角,满足了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一,“国家—社会”理论是社区治理模式划分的重要依据。“国家—社会”关系决定着社区治理模式的构筑,这一理论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关系,特别是在具体制度运行中,国家自上而下的控制与社会自下而上的自治之间的有效互动,形成了一个社区治理的耦合系统{50}。“国家—社会”理论更多强调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处过程中时呈相对立态势,坚持国家与社会两分法。根据国家和社会力量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大小、地位高低,传统的社区治理被划分为三种治理模式:即合作型治理模式、行政型治理模式、自治型治理模式。随着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力量二者互动、互构、互嵌不断加强,实现了社区多元治理主体的合作协商式治理,产生了更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社区治理新模式{51}。

第二,“国家—社会”理论成为社区治理研究的重要视角。“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成为研究社区治理理论过程中绕不开的理论视角。研究者围绕社区治理是促进社区自治、市民自治,还是加强国家对社区的管理与控制展开了充分地讨论,以此形成了“国家主导说”、“社区自治说”和“融合型社区”等观点{52}。持“国家主导说”的学者认为,国家为了顺应社会体制的变化,在整个国家治理系统中而设置的一个治理单元,对基层社会予以赋权,也只是一种实现现行管理体制合法化的手段。持“社区自治说”的学者则主张,充分发挥居民以及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通过社区自治来带动市民社会的自我治理。持“融合型社区”观点的学者认为,社区治理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就要把社区自治与国家主导统一起来,两者都不能偏废,并作为新时期社区治理的发展方向。

第三,“国家—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强化“社会”对于社区治理的意义。从人类社会纵向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人类社会基本是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互动中逐渐向前发展的。我们知道社会体制机制、以及文化习俗的改变必然会对社区发展,以及社区治理的路径选择产生影响。所以说,探寻我国社区发展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互动的结果。“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对于城市基层社会研究来说,是以单位体制的建立和接替为探讨起点的,随后过渡到城市社区的重构和建设上,这成为认识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的一个主流分析框架。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区治理进行研究,能够较好地解读社区存在的必然性及其价值和意义”{53}。

3. 社會资本理论

美国学者格拉诺沃特(Mark Granovetter)和林南(Lin Nan)在研究“社会网”(Social Network)时,提出并发展了个人的社会网络与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的关系理论,从此“社会资本”理论正式进入大众视野。“社会资本”理论产生以后,大到宏观政治民生政策制定,小到解释具体企业、社区以及地域的变迁等问题,都在其中得到很多理论指导,或实践启发。对于社会资本概念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如布迪厄对社会资本的网络结构研究;二是发展阶段,如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宏观研究和社会网络关系对社会资本的微观研究;三是扩展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资本理论被推广应用到经济、政治、文化领域”{5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资本理论甚至被西方国家的决策圈看成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思路。

对于什么是社会资本理论?不同学者有不同看法。可谓见仁见智。最早提出该理论的是法国政治学家布迪厄,科尔曼对社会资本的形成、特征、创造、保持过程进行了系统论述,将经济学的“理性行为原则”和社会学的“社会组织理论”进行有效整合,并提出社会资本为行为者创造了一种有效的资源,社会资本是无形的存在于不同行为者的相互关系结构中,且具有不可替代性{55}。尽管学术界对社会资本的概念没有最终结论,无可否认的是,社会资本如同经济资本形式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资源。社会资本理论的最基本问题之一,是社会资本的构成。无论不同学者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有着怎样的不同,其所包含的内容有着怎样的差异,总体上看,他们基本上都包含了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会信任等核心要素。

(1)社会网络。布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网络关系。它并非由亲属或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彼此联系,而是一种可以吸收资源的体制化的网络关系。这种关系一般存在于特定的组织关系、工作关系和群体关系之中。它只有在被行动者调用时,才能以某种能量或资源的形式发挥作用,成为现实的资本。社会资本产生于熟悉和相互认可的个人或群体之间。基于相互认识和认可的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产生的基础,社会资本是与群体的成员身份和社会网络联系起来的资源。

(2)社會规范。在社会资本中规范是一个重要范畴。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具有明晰性和合理性,也有人称之为制度,其包括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两种。虽然人们在严密的法律框架下生活,但由于法律框架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制度规范,难以约束到人们具体的生活琐碎事务。所以,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基本遵循的只是大量的道德、礼俗等社会规范。

(3)社会信任。信任是一种关系,一种相信的情感表达,有着极大的价值,是一种重要的资产,也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对于维持人类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具有不可或缺性的重要地位。信任可以被这样定义,“它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中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的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之正确性的信念”{56}。

社区要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形成一种信任、互惠的相互合作关系。社区发展关系则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惠与信任关系。所以,社区治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建立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参与网络格局,达成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多边合作{57}。

社会资本与社区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在人情关系社会里,基层社会毫无疑问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社会资本”资源和能量。如何将社会资本理论应用到社区治理领域服务社区发展,这是很多学者不遗余力思考研究的问题。

第一,社会资本理论成为研究分析社区治理的重要方法。我们知道,实现社区善治是社区治理的最高目标。当下社区治理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严峻的问题则为社区居民缺乏公共精神。如何重建社区公共精神,提升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则是最佳路径选择。可以通过对社区合作、互助、信任等关系网络的提升,实现社会资本的提升和公共精神的重建{58}。闫臻认为,“农村社区治理与社会资本存在着重要的相关性关系。这种相关关系既体现在社会资本能够影响着社区中的居民和社区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广度和力度,也表现在规范和信任等社会资本变量深深地影响着农村社区治理的网络结构”{59}。还有学者在分析社会资本对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性的同时,尝试以此阐述社区治理的具体发展路径。关于如何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建议和意见。从具体方面看,有研究者提出要培育作为社会资本的认同感、人际互信、平等交换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入手来推进社区治理;在国家层面看,有学者认为,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政府的行为会对社会资本产生重要影响,国家提供的相关体制机制可以为社区社会资本的产生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从社区自身发展状况看,当社区群体面对共同压力或危机时,社会资本容易在社区居民的集体行动中产生。

第二,社会资本理论成为评估社区治理成效的阐释机制。燕继荣认为,“社会资本理论是揭示社区成员实现合作互信、凝聚共识、集体认同、集体归属和集体行动,以及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好社区治理状态的最佳理论”{60}。奥斯特罗姆认为,在社区治理中,社会资本理论便于对公民个体实现合作和克服集体行动而实现更高的经济绩效的理解。尽管社区治理关注的焦点是社区自治权利、治理资源获取或分配、治理主体培育等显性问题,社会资本主要关注的焦点是人们之间的制度规范、关系网络、信任关系等隐性资源,但社区治理与社会资本却具有关联性,存在着一种“互为因果”的良性循环关系。吴晓琳认为,社区治理绩效如何是由社会资本的状况决定的,社会资本是解释社区治理成效和建构社区治理研究的很好节点{61}。

第三,社会资本积累成为社区集体行动能否达成的重要因素。为了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目标,社区治理过程需要社区成员通过集体行动来实现对社区公共事物的有效参与,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集体行动中“搭便车”的困境。解决这个困境的“牛鼻子”,是有效促进社区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搭便车”行为进行道德约束与制度规范。通过制定共同行动的激励机制等措施,实现社区治理各主体信任、互助、合作等目标,以这些社会资本要素促成居民个人利益与社区公共利益的双赢{62}。

4. 新公共服务理论

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没有哪两种力量比政府与市场的影响再大的了。行政管理机构在民众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许多人都在思考与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行政管理体系定位,如何建设,发展方向是什么?效率与公平、民主与自由究竟哪一个为第一要素?政府公职人员该如何看待自身定位与公众的身份?美国公共行政学家罗伯特·B·登哈特夫妇在《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文中对上面问题进行了体统回答,这标志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建立。

基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组织人本主义思想、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为立论基础,逐渐形成了以下基本观点:第一,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第二,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第三,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第四,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第五,责任并不是单一的;第六,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第七,公民权和公共服务比企业家精神更为重要。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强调以公民为服务对象,以尊重公民权、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政府公共管理形成一种多元主体、多元参与,社会协调运作的综合治理模式{63}。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国外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种具有鲜明特点的独立的理论体系,并呈现出超越新公共管理的趋势,在公共行政领域逐渐成为一种主导范式。新公共服务理论产生之初,刘俊生就把登哈特夫妇关于《新公共服务:一种改革的途径》一文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学术界;随后,丁煌教授翻译并出版了《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一书。由此开启了新公共服务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应该说,不同的学者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了不同侧面的研究,既有对国外该理论一手资料的翻译,也有对新旧理论的比较研究,还有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反思批判,以及对当下基层社会具体实践的讨论{64}。

新公共服务理论在社区治理中尽管不像治理理论那样在学术界广受关注,但其学术成果也还是比较突出的。在社区治理中,研究者结合我国社区建设与治理的实际情况和居民发展的实际需要,把新公共服务理论密切联系具体实际较好地应用到基层社会中去,特别应用于社区治理的实践之中。新公共服务理论在社区治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公共服务理论为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提供了理论视角。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样化,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全面广泛的公民参与。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的理论来源——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人本主义、后现代公共行政等,都重视并强调公民参与。公民参与的目的并非简单的信息交流,而是把民众的需求和意志转化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模式。一旦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这既是居民参与社会治理本身,也是培育提升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在社会治理中,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不断培育公民自治精神与责任意识,对于公民参与进行积极有效地回应,激发出社区居民参与动力,则有利于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65}。在我国,大规模、科学化、正规化公民参与,尚需一定的时间和经验积累。所以,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强调“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66}。

第二,新公共服务理论成为社区治理的一种新的分析框架,很多学者以“问题—回应”逻辑展开讨论,探讨以怎样的社区治理路径来实现社区善治。根据新公共服务的基本观点,研究者提出面对社区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落后于社区自治发展的需要;二是社区建设和治理缺乏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三是社区自治组织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相应解决社区治理措施:社区治理中基层政府要转变自身职能;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要大力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组织活力,产生更大治理效能等。

第三,新公共服务理论除了新增理论分析的角度外,还把社区各主体的能力建设作为社区治理的发展重点。面对我国当下社区治理主体较弱的问题,很多地方在社区治理实践中“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为切入点,以调动居民能动性为基础、发展社会组织为动力、多元主体协同为保障延伸,加强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能力建设,从而优化社区治理结构,创新基层社会治理”{67}。这一招,在实践中还是具有很强生命力的。

四、简短的结语

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思想引领;伟大的成就,需要伟大的理论支撑。理论的力量在于指引方向、振奋精神、指导实践。社区治理过程中当然少不了相关社区治理理论的指导。社区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体现的正是社区如何发展的新理念、如何克服传统路径依赖、如何创新治理模式等问题。何谓社区治理?研究者大都对其进行了分析解读,尽管在词汇表达方面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最核心的东西,即价值取向:多元参与、以民为本、善治乐居。以此价值取向为核心往外进行延伸或扩展,无论是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还是对社区治理理论进行学理探索,就形成了以社区治理内涵为核心的问题域,如社区治理目标、社区治理原则、社区治理理念、社区治理方法、社区治理模式等问题。

社区治理的分析视角或者理论基础层出不穷,尽管它可能来自不同学科,甚至是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但利用这些分析框架,都可以为社区治理提供不同而有益的评价标准或路径选择,足以减少和避免很多社区发展与治理的误区和盲区,尽量少走社区发展中不必要的弯路。因此,无论社区治理发展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不断地对社区治理理论进行梳理、反思、总结和探索,不能单纯地依靠经验判断,犯经验主义错误,不能忘记對实践的跟踪研究时刻需要理论升华。从我国社区治理理论的发展现状与实际运用来看,需要我们将“舶来品”变成“本土化”,开创中国特色、中国话语体系、具有中国实践品质和表达方式的社区治理理论与方法。只要我们有信心,就一定可以实现这个雄心壮志!

注释:

①⑨{13} 张永理:《社区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110—111、107、108页。

② 吴晓林、郝丽娜:《国外社区治理研究的理论考察》,《中国民政》2015年第23期。

③⑦ 陈燕、郭彩琴:《社区治理研究述评》,《重庆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

④ 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⑤ 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9页。

⑥{66} 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1页。

⑧ 彭宗峰:《社区治理视域中服务型政府建构——个多维的视角》,《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5年第4期。

⑩{18} 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2期。

{11} 林尚立:《社区民主与治理:案例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12}{22}{25} 张艳国:《论我国社区治理的原则、理念取向》,《西部学刊》2015年第1期。

{14} 夏建中:《基于治理理论的超大城市社区治理的认识及建议》,《北京工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15}{17}{26} 胡小君:《从分散治理到协同治理:社区治理多元主体及其关系构建》,《江汉论坛》2016年第4期。

{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19} 李晓壮:《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研究——基于北京市中关村街道东升园社区的调查》,《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第1期。

{20}{21}{23} 陈燕、郭彩琴:《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困境、成因及对策》,《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4} 《为民生托底 让民心更暖》,《人民日报》2019年4月2日,第2版。

{27}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张文杰、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

{28} 张艳国、刘小钧:《十八大以来我国社区治理的新常态》,《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5期。

{29}{63} 丁丁:《国内外城市社区治理相关研究综述》,《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30}{31} 王春、曲燕:《治理理论及国内外实践综述》,《学理论》2013年第25期。

{32} 马占亚:《政府主导 多元参与——新加坡社区治理的经验与启示》,《广东经济》2015年第12期。

{33}{34} 卢学晖:《日本社区治理的理念、理念与结构——以混合模式为中心的分析》,《日本研究》2015年第2期。

{35}{36}{37} 葛天任、李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创新的四种模式》,《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2期。

{38}{43} 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年第5期。

{39}{42} 王诗宗:《治理理论及其中国适用性》,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1页。

{40} [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41} 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44}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45} 郑杭生、邵占鹏:《治理理论的适用性、本土化与国际化》,《社会学评论》2015年第3期。

{46} 田铮、尹飞:《基层社区治理格局的新架构:多元治理主体的视角》,《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47} 张庆玲、马英:《论社区治理视角下的智慧社区的发展》,《学理论》2019年第9期。

{48} 程同顺、高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另类阐释——〈社会中的国家〉评述》,《国外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

{49} 王妮丽:《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我国社区治理模式思考》,《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50} 曹惠民:《基于耦合理论的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研究》,《探索》2015年第6期。

{51}{61} 王木森:《社区治理:理论渊源、发展特征与创新走向——基于我国社区治理研究文献的分析》,《理论月刊》2017年第9期。

{52} 马全中:《中国社区治理研究:近期回顾与评析》,《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學版)2017年第3期。

{53} 陈潭、史海威:《社区治理的理论范式与实践逻辑》,《求索》2010年第8期。

{54} 蒋海龙、曾伟:《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理论月刊》2010年第1期。

{55} [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6页。

{56}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57} 黄立敏:《社会资本视阈下的“村改居”社区治理研究——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46页。

{58} 王永益:《社区公共精神与社区和谐善治:基于社会资本的视角》,《学海》2013年第4期。

{59} 闫臻:《嵌入社会资本的乡村社会治理运转:以陕南乡村社区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60} 燕继荣:《社区治理与社会资本投资》,《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62} 郭小建:《社区治理》,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9页。

{64} 韩兆柱、翟文康:《“新公共服务”研究综述》,《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65} 王磊、朱亚涛:《新公共服务理论内涵与启示》,《清江论坛》2019年第1期。

{67} 张彩云:《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探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8年第3期。

作者简介:张艳国,江西师范大学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西南昌,330022;朱士涛,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西南昌,330022。

(责任编辑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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