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2020-05-26魏征扬
魏征扬
摘要:在民商法领域存在诸多法律适用的原则,而众多原则之中居于首位、提及最多的便是诚实信用原则。这项原则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尤其是面对复杂的法律实务与司法实践问题时,它有利于维护公众的道德情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出发,围绕其法律精神而分析在实际运用中凸显的短板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为进一步完善民商法领域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
引言: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缺陷,尤其是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在法律实务中面对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依照法律规则能够直接判断的案件数量有限。此时便需要依靠法律原则来加以辅助,综合考虑案件中体现出的社会公平正义因素。诚实信用是民商法部门法律原则中的黄金原则,是维护我国法律权威以及社会公义不可或缺的原則之一,而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对其相关的内涵未能深入了解,以及适用有待完善的相关问题亟待解决。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的内涵有两个层面,可以通过字面意思将其拆分理解。第一是诚实,即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具有诚实告知相关必要内容的义务,不能够谎报或者瞒报。对于谎报大多数人也都能够理解和准确适用,但是瞒报则在实践中会引起较大的争议。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存在欺骗行为,就不存在违反诚信的事项。实则不然,在浙江曾有一起买卖房产的案例,卖房在出卖房产的过程中,没有对客户如实告知房内曾经发生过死亡的事件,待买房完成过户手续后客户方才得知,此时以未完整告知关键事实为理由要求撤销交易,法院在实际的裁判中也予以了支持。这便是瞒报的典型案例,对于可能会对交易产生明显影响的要素,交易方都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二是守信,即在交易过程中对于事先的约定与协议需要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取消。这一层内容重在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重在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在除了发生特殊事项,如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政策影响等外,不得轻易变更或者解除事先约定。
二、当前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短板
1.内涵不够明确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大概内涵我们已经有所了解,但是法律实务问题远比简短的内涵解释更为复杂。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常常存在标砖模糊、难以界定的问题出现。例如对于影响交易的重要因素,需要以何种严重影响程度予以判断,从经济影响层面来说,需要达到影响多少的比例才能够以合理充分的理由主张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在隐瞒关键信息时,需要以何种标准来明确具体的信息需要以什么方式与角度来加以判断。这是法律实务问题所遇到的较为常见且尚无具体操作指引的问题。且民商事法律活动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与各影响因素之间,对于不同的人来说,不同的因素也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即便是对于裁判案件的法官来说,也同样会受到主管层面观念的桎梏,难以真正做到不偏不倚。
2.位阶的适用问题不精准
从大的宏观层面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位阶位于法律规则之后。通常认为在具有能够参照的法律规则前提之下,需要尽量避免适用法律原则。对于城市信用原则也同样如此,在民商事法律活动过程中,假如对于某一事项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便需要尽量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或者相关解释。但是最近几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科技已经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思维模式。在此种情况之下,在新的科学技术影响之下,法律实务问题也出现了许多无法预料的复杂问题,但是在寻找具体的法律依据时,我们通常又能够在现有法律中找到一些法律规则来予以适用,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损害到个案的公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例如前几年扶老人的问题,前期的几起个案判决深刻影响了社会的道德讨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对于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一些实践操作上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原则之间通常也存在着冲突,例如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无论是体现在具体的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件裁判上,都存在位阶模糊的现象。
3.保障措施不到位
一般来讲,一项约束性的原则需要有与之想配套的监督与惩罚机制。而在民商事领域,通常秉持的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之下,以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优先为导向。而在面临有关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时,尽管从书面规定的层面来说,会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方向,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却常常缺乏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制。这种由保障措施不到位引起的诚信缺失也较为常见,因为违反的成本很低,付出的代价较小,很多会人受到利益的驱使而不惜以伤害诚实信用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也是民商事活动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最为典型的是对于经济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由于对环境的破坏是缓慢而没有明显受害者的,不少人会利用这种监督缺位的漏洞来换取高额的利润。但是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又是不可逆的,在恢复的过程中又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从整体的环节上来看也是不合理的。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探究
1.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要完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需要首先进一步明确其内涵。一方面,从该原则本身出发,对于法律实务上遇到的新问题,通过合理的解释予以包含;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尤其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过程中,需要立法者充分考虑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生态环境、法律权威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多方因素考量,并且在不同层面的事物中,上述要素的考量顺序也有先后之别。存在相关的价值取舍。在司法实务中,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上,法官也需要根据具体实际,以最具典型性、针对性以及社会说服力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案件中的内涵。
2.厘清诚实信用原则的位阶与重要性程度
从问题出发,此项完善措施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从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来予以界定。虽然从使用的规定来看,法律原则需要在无法明确适用法律规则的前提之下才能够予以考虑,但是介于而今社会的新兴事物不断涌现,科技的进步、技术的革新带给我们以不断涌现新问题,而在我们即将面对的这些问题中,不能排除部分法律规则已经不再使用实际情况,需要借助法律原则来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第二,在不同的法律原则之间,也存在着价值冲突的问题,这些原则之间的先后、轻重的取舍,将直接影响到实际案件的最终结果,对于社会道德观念的维护、秩序的有效把握皆有一定的影响。在讨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其位阶要素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在具体的适用上,更多的应该关注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个案正义中实现整体社会的正义。
3.完善政府的监督与管理职能
民商法是私法领域,它与公法部门的区别之一,便是它较大程度上以意思自治为主,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之下,尽可能少地去加以干涉。但是这种不多加干涉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监督与管理。政府的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实际发展而发生转变,而今的政府主要是以服务型功能为指引,但是其对于社会秩序的监督与管理功能始终不能够缺位。尤其是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不能够排除会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不惜破坏交易秩序、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以谋求金钱利益。此种情形之下,便需要政府在监督与管理上承担责任,适当提高违法成本,使人们消除这种侥幸此心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可以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予以考虑,而衡量的出发点是本着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交易秩序、有利于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举例而言,在立法方面,需要明确保护的法益先后层次与权重大小,借助法律规则的具体规定和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指导来作出积极有效的指引,将交易导向透明与公开的发展方向。在执法中,通过各项细节规定来辅助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规范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4.建立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当前我国对于诚实信用方面的规范举措做出了很多探索,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便是其中的一项。对于民商法领域来说,其重点主要在于市场行为。为此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可以从市场为主体出发考虑。每一个时代都有自身的发展重心与侧重点,当前我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工作,政府的各项举措与职能转变皆是围绕经济发展运行。而民商法领域涵盖的内容较多,诚实信用原则的面向范围也比较广,可以考虑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性与引领性的市场行为来作为切入点,以此为根基,来有效带动该原则的完善。并且从法律实务来讲,大多数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市场行为上。为此,无论是在理论上的指导作用出发,还是从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来讲,都是可以选取市场为主体,围绕市场行为来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在建立和考虑的因素上,一方面结合以往案件的实例,建立在一定量的数据基础之上加以考量;另一方面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将来的发展趋势,使得信用体系能够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结束语
作为法律原则,其适用的规则与法律规则有较大的差别。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竭力避免因语言的模糊性而偏离公平正义的判斷标准。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适用能够积极约束和规范民商事行为,并且理论能够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优化,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加有益的辅助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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