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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下的成人监护制度

2020-05-26成诚

世界家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制度

成诚

摘要:成人监护制度在国际上已有多年发展,我国在《民法总则》上第一次确立了成人监护制度,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这项制度反映了现实需求,采纳众家所长。对原有规定有一定突破,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迈向成熟。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人监护;制度

1 引言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基本人权保护的观念不断强化,也伴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老龄化,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变成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借鉴国内外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本文将介绍《民法总则》中成人监护的特点。

2 各国成人监护制度的发展

在英国普通法上关于成年监护制度最早的记载为中世纪英格兰的《国王权利法》;在大陆法系的《拿破仑法典》中,也规定了相似的全面监护制度——禁治产人制度。对英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确切成文法记载开始于爱德华二世时期,在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的《国王权利法》中,昭示了英格兰第一次确认监护为国王的义务,国王有义务去保护和管照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当然在《国王权利法》中,行为能力有欠缺的成年人只包括白痴和疯子两类,他们被认为等同于未成年人,从属于家父。

3 《民法总则》的修改

所谓监护,是指对非于亲权照护之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为其人身、财产权益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所谓成年监护,是指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从而需要他人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

3.1 被监护人的范围得到扩大

在《民法通则》中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的监护制度,其中,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患者),但并没有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在《民法总则》中,失能老人的监护、空巢老人的监护得到了监护制度的保护。

3.2 确定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第26条指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民法总则》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入了监护制度中,并新增了成年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第35条中指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38条中指出:“……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3.3 增加了确定监护人的新方式

根据民法总则第29条、第30条和第33條的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分别采用遗嘱指定、协议确定和书面确定方式来确定监护人。

3.4 完善了取消监护人的规定

第36条指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3.5 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监护义务

第26条指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

3.6 明确政府托底的监护制度

第32条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在第32条中明确指出在没有监护人的时候,政府部门是第一顺序人,这体现了国家兜底的监护制度,同时将之前的监护人所在单位解脱出来。《民法总则》完善监护制度,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4 成年监护制度的变化

4.1 发展了新的理念

在《民法通则》中,被监护人被视为一种被管理的对象,与传统上的禁治产人类似,无法体现被监护人的独立意愿。在《民法总则》之中,不同程度地强调了被监护人自己的真实意愿,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等要求。这是我国民法的一大进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4.2 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了成人监护制度,我国《民法总则》借鉴了比较法的经验。同时适应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被监护人对监护人的选择范围是非常广泛的,突破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充分考虑被监护人自身的意愿,这也为空巢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等老人监护人的选择上更加可以为老人本身考虑,避免了法律规则的僵化,违背立法的初衷。

4.3 确立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

如何判断适当履行了监护职责,会有很多的因素来考虑,难以规定出准确的判断规则,而适应明确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判断,是功利主义法理内核的体现,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指示。

5 结语

“民法是权力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人与人的自由与平等,这种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的深层的精神与内核,是现代民法文明的终极价值追求。”《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吸纳多方之所长,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当前成人监护制度的确立将为未来的监护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为我国民法典的早日制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孟强.《民法总则》中的成年监护制度[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4).

[2] 李霞.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日本法观察[J].法学论坛,2003(05).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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