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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2020-05-26石金阳

世界家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是美国的特色制度之一,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我国于2018年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称为本土版的“辩诉交易”。从制度和发展中探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才能取其精华更好地借鉴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

关键词:辩诉交易;平等协商;认罪认罚从宽

1 辩诉交易之概述

1.1 辩诉交易的概念

《美国法律词典》中对辩诉交易(Plea bargain)的定义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人通过与检察官进行商量达到双方均认可的协议的过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起源已久,最早的司法实践可追诉至19世纪初,当时只是以“地下交易”的形式存在于检察官和被指控人之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最终于1974年通过《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制度正式予以立法确立。

1.2 辩诉交易的运行方式

美国的辩诉交易首先要征询被害人的意见甚至得到被害人的允许后才能启动,检察官就罪名、罪数、量刑三个方面和被指控方及其律师进行协商,通过被指控人提供有罪供述来交换较轻的刑罚处罚,该有罪供述在刑罚执行前可以由被告人申请撤回,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撤回的有罪供述就成为了合法排除的证据。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往往会因为没有完全掌握被指控人的有罪证据而选择进行辩诉交易,从而加快诉讼进程,减少诉累和诉讼费用,因为若没有确切的把握能使被指控人被判处所指控罪名,检察官很可能败诉。而且美国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少被指控人接受辩诉交易,供述出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的事实或者供述内容对查找证据、查明事案件实有促进作用,这在很多情况下都避免了法益受到更大侵犯。启动辩诉交易制度,虽然罪名、罪刑等相对变小,但是也是一种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途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指控人能接受辩诉交易也说明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悔罪意识,所以辩护交易不仅维护了部分被侵犯的法益,同时也保障了人权。

2 辩诉交易之发展

2.1 从形成到确立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起源已久,最早的司法实践可追诉至19世纪初,当时只是以“地下交易”的形式存在于检察官和被指控人之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被联邦最高法院认可,并最终于1974年通过《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制度正式予以立法确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在制度上已经比较完善,控辩双方对此驾轻就熟,法院在认同辩诉交易的同时保留着一定的司法审查和控制权。辩诉交易制度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也逐渐成为美国办理刑事案件的常用手段,目前在美国大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终结,并且有大约95%的定罪是认罪的结果。

2.2 争议中发展

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对辩诉交易有所争议,阿拉斯基州检察长甚至在1973年明令禁止全州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国家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委员会(The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Criminal Justice Standards and Goals)一度呼吁全国司法界停止辩诉交易制度。美国司法理论界至今仍对辩诉交易有很大争议,其中最严厉的批评就在于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这种带有“交易”字眼和色彩的做法不够公开透明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辩诉交易另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就是很多无辜的被指控人因为种种原因而被迫认罪,有研究认为,对边缘被告(marginal defendants)不利的案件平均比争议案件(没有以认罪告终的案件)多,辩诉交易无疑给边缘被告增加了心理压力,使其处于被动地位。Professor Stephen J. Schulhofer 也认为谈判机制可能给被告人带来不可抗拒的压力从而他们违背自己的内心认罪,辩诉交易还损害了对抗性庭审的正当程序权利,阻碍了有效执法和惩罚犯罪的公共利益,他直指辩诉交易是一场灾难并主张废除该制度。有学者提出,辩诉交易只涉及一件事,就是被告人只能将自己的罪行作为利益提供给检察官。同时美国也有一些研究种族因素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比如2019年的一项研究表明32.6%的无辜参与者表示会认罪以获得有保障的较轻判决,但是总体来说尽管在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上有一些种族差异,但是实验参与者的种族因素对于认罪与否没有太大影响。但是也有不同意见,与人们普遍认为的辩诉交易会通过向犯罪“示弱”削减威慑力相反,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可以明确地减少犯罪。在辩诉交易中,提高信息的有效率的益处大大抵消了向被告人提供减刑的犯罪激励效果,因此,只要冤枉无辜者的风险足够小,辩诉交易就具有社会有效性(socially efficient)。

3 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1 两制度的异同点

美国的被指控人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可以相对平等地与检察官进行协商甚至“交易”,同时辩诉交易制度也有完善的救济机制,法官也保留着部分权力。而且辯诉交易制度经过漫长发展已经相对成熟和稳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仅一年有余,还处在发展阶段。

在具体设计上,两个制度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使用案件范围非常广泛,而且所交易的内容既包括罪名也包括罪数,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基础,降格处罚和罪名、罪数的从宽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我国的“从宽”仅限于量刑上的从宽和程序方面的简化。虽然辩诉交易制度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置,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被指控方和检方相对的平等地位为“交易”提供了保障。在“协商”地位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因为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的地位比较悬殊,没有一个可以平等协商甚至“交易”的诉讼环境。辩诉交易中,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控辩双方充满博弈,每次交易都涉及讨价还价努力实现尽可能满意的交易结果。而且美国宪法规定了被告人有权利获得律师的辩护,赋予了被告人有效辩护的权利,这个概念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也影响了很多国家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尤其是辩护权的保护。

最后,检察机关正式启动辩诉交易前,必须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在美国部分州的法律规定中甚至强制性要求检察官在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后才可以启动辩诉交易程序。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非常模糊,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实际上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形同虚设,甚至对于被害人提出的也丝毫不能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认定,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3.2 辩诉交易之借鉴

我国近年来对于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多,但是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全盘引进美国相对成熟并长期发展而来的“辩诉交易”制度有些为时过早。我国的诉讼模式与美国有所不同,一年前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在发展阶段,应该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具体的条文设计,可以适当学习其他国家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相关制度,比如在具体从宽幅度上就有很多可以借鉴之处。我国应立足于自身的司法现状和诉讼模式进行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关于罪名、罪数等问题不能成为控辩双方协商的内容,也就是说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交易模式”,应该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从宽”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在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幅度上,应参照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规定,将“从宽”处罚进行刑格限制,绝不能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上出现跨刑格的情况。

辩诉交易制度中最值得借鉴的地方有两点:(1)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检察官在“听取意见”时,应该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积极采纳犯罪嫌疑人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合理意见,这在实质上其实也契合了国家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平等协商”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应该摒弃轻视犯罪嫌疑人地位的陈旧思想,正视犯罪嫌疑人的当事人地位,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充分听取辩方的意见,并且原则上不能和辩方的意见相左而是至少应该尽量保持接近。(2)尊重被害人的合理意见。被害人作为犯罪中实害结果的承受者,同时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因此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对被害人意见不能只是简单地“听取”,对于合理的被害人意见应该进行采纳,出于对被害人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若被害人反对在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充分尊重其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排除。

參考文献:

[1] 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贺卫方译.美国法律辞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 Allison D. Redlich, Shawn D. Bushway, Robert J. Norris. Plea decision-making by attorneys and judges [J]. Exp Criminal, 2016(12).

[3] Michael O. Finkelstein,Bruce Levin. Why Plea Bargains are a Bad Deal for Some [J].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 2020.

[4] Stephen J. Schulhofer,郭烁.灾难性的辩诉交易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09).

[5] Geraldine Mackenzie, Andrew Vincent, John Zeleznikow. Negotiating About Charges and Pleas:Balancing Interests and Justice Group [J]. Group Decision and Negotiation, 2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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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Nathan Berg,Jeong-Yoo Kim. Plea Bargaining with Multiple Defendants and its Deterrence Effect [J]. Science Direct, 2018(02).

[8] 马尔科姆·M.菲利普,魏晓娜译.程序即是惩罚:基层刑事法院的案件处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石金阳(1995—),女,河北秦皇岛人,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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