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退出机制研究
2020-05-26王旭
王旭
摘要: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一支先进纯洁的党组织是推动当前农村治理不断提升的根本保障。但是,这其中也存在少许不合格的党员干部,对这些人如何更好处理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农村;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
一、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退出的必要性
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这里的国情一方面指的是我国城乡分布,人口分布等情況,另一方面也指的是我国的制度体制机制安排,我国最低一级政权组织在乡镇,农村主要靠村民自治)来看,农村治理的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可持续性发展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程度,因此,更好更快更加有效的实现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非常重要也非常紧迫。那么农村治理靠什么?靠的是基层党组织以及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一支先进纯洁的党组织是推动当前农村治理不断提升的根本保障,但在这支队伍中也不乏一些害群之马,影响了党的形象,更阻碍了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对于这些不合格不称职的农村党员干部如何更好的处理是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农村治理能力与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二、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退出的现实困境
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大背景下,农村无疑需要一支先进性纯洁性的党组织作为领头羊,及时清除不合格党员干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干部的界定上存在难度。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对于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置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但其中更多的是定性认定缺乏定量认定,比如“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等定性规定比较多,而这些定性的规定在实际认定起来很难把握其中的界限。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可操作性的定量认定标准。
其次,我国大多数农村的乡土观念非常浓厚,有的农村甚至就是一个宗族,故“人情”在乡村治理当中的作用比法律法规更加重要。村里的基层党员干部往往也都是左邻右里甚至是亲戚关系,碍于“人情”往往不会启动相关党组织处罚程序。甚至,有的基层党组织还会有意“包庇”一些党组织违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有时候只能靠上级党组织的巡视监督才能发现问题。
最后,一个比较现实的情况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区域、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较强,西部地区的农村人口向东部地区城市流动,一些农村党员也更倾向去经济生活水平更好的城市发展,同时,一些地方单位对于这些流动党员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登记,造成这些党员无法有效的与党组织进行联系,无法及时学习党组织的政策精神等,从而变成不合格党员,比如一些流动党员就因为连续六个月没有参加党组织生活而自行退党。这种情况如果随意的对某位农村党员干部启动处理程序显然是不公平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信服的。
三、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的退出机制探索
在全面从严治党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多地都对如何打造一支更加强有力的农村党组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不合格的农村党员干部,有的地方要求他们回炉再教育,去县委党校接受三年的党性教育;有的地方则直接给予党规党纪处分;有的地方甚至直接作出退党要求。对于农村不合格不称职党员干部的处理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统筹规划。
第一,明确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退出机制的基本原则。农村党员干部对于农村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对于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处理首先应该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县委党校等党员干部培训单位应该及时有效的在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强化引导提高其思想觉悟,提高其思想认识。对于那些确实不知悔改,不接受教育,我行我素的党员干部也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声音,让人民群众来表决和评议,确保对于不合格党员干部的认定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再次,在认定农村党员干部的标准上应该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前提是能够制定出科学的定量规则,更多的定量规则显然能够让认定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第二,在坚持《党章》、《条例》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的细化出对于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认定的科学、易于实际操作的标准。按照《党章》、《条例》以及党内的相关规定“理想信念动摇,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的,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等被视为不合格党员。之外,应该结合实际细化出农村不合党员的认定标准加以宣传教育。如对那些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无故拖欠债务的“老赖”应该被视为不合格党员,再比如龙游县委根据党员实事积分考评管理办法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或在党员民主评议中经党组织认定不合格票超过50%以上的党员干部视为不合格党员就是对于不合格党员干部认定的一种有效的创新探索。
第三,形成公开、透明的处理农村不合格党员干部的程序。首先明确处理处置对象。本着对同志负责的原则以及让群众信服的要求,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通过实施积分以及亲情网格等方式结合平时群众对于该党员干部的一个综合评价来初步确定对象,之后把有问题的农村党员干部报县委组织部把关。其次以公开公正的方式展开调查取证。在调查前上级党委部门要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组成员要排除回避关系)对该党员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进一步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对其评价,并把群众的评价作为一项重要的处置依据。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召开支部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及时召开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提交大会讨论表决。讨论时,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作证或辩护。最后,由支部大会集体表决,本着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劝退、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或退党除名处置的。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2]中国共产党章程[N].人民日报,2017.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意见(试行)(县委组〔2014〕24号)[EB/OL].今日龙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