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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敦煌“放妻书”浅议唐代和离制度

2020-05-26陈冬雪巴图

青年文学家 2020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

陈冬雪 巴图

摘  要:和离制度于唐正式写入法典,丰富了古代婚姻制度的内容。敦煌文书的出土更为制度的研究提供了范本,但和离制度并不符合儒家思想体系下的封建伦理道德。“放妻书”的出现是敦煌归义军时代特色和唐代宗族关系处理等多方作用的结果,本文从敦煌“放妻书”文本内容和出现的原因浅议唐代和离制度及其历史地位。

关键词:敦煌放妻书;和离制度;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20)-12-0-02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成熟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到达一定的高度,婚姻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立法的缩影。和离制度于唐正式写入唐律,是婚姻制度的创新,《唐律疏议》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1]和离可追溯于周,唐以来虽然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但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礼教家庭的稳定。

笔者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整理现有12件敦煌“放妻书”和相关历史文献再议唐代和离制度在敦煌具体实践情况,分析和离在唐代婚姻制度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从《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和《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两本专著收录现有敦煌“放妻书”,分别为:S.0343V、S.5578、 S.6537(6V)、P3212V、 P4525、P.3730V、S.6417V、P3220、S.6537背、P4001,以上10件均为英藏和法藏文书,后相继又出现两件俄藏敦煌文书:дx.3002和дx.11038-3。12件“放妻书”有5种不同标题,但文书中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有别于“七出”、“义绝”两种强制离婚的方式,具有一定协议离婚的特点。

一、和离制度在敦煌地区的实践

学界对敦煌“放妻书”的含义争议颇多,杨际平先生提出:“放妻书”的“放”是放妻归宗之意;[2]乜小红先生则认为“放”其实就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消亡。[3]相较于两位学者,笔者认为“放妻书”是在婚姻关系灭亡的情况下,为维护夫妻双方宗族友好关系而出现的一种离婚文书。分析这12件敦煌文书,极具敦煌地域特色。

敦煌乃古丝绸之路要道,多种文化交汇之地,出土的离婚文书极具偏安西北一隅的地域特色。敦煌文书的年代范围为公元8 世纪初期至10 世纪末期,大致是敦煌历史上的归义军时期。这一时期,敦煌成为归义军的治所,与佛教教团往来频繁,佛教在当地政权的支持下发展迅速,敦煌的经济社会文化体现这一时期显著特色。整理分析这12件敦煌“放妻书”,体现佛教思想的词汇“缘”、“前世”“三生”“劫”“因”反复出现在文书中,敦煌“放妻书”中的佛教思想特色明显,不难看出佛教对敦煌地区婚姻观念的影响,笔者现将12件敦煌“放妻书”整理如表一:

敦煌归义军时期佛教的盛行,在唐代法典建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独树一帜的思想文化,敦煌百姓将这种离婚方式用于实践是这一地区时间与空间特性的结合。张艳云的《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一文通过对“放妻书”内容的分析,从离婚原因、离婚形式、离婚用语、“放妻书”的格式进行研究,认为和离制度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受国家法律制约和保护。[6]笔者认为张艳云观点却有见地,这12则“放妻书”的文书格式、表达方式,体现出官方对离婚文书书写的格式化要求。如下:

“放妻书”样文(P3730v)

1△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一道

2盖以伉俪情深,夫妇义重,幽怀合晋之欢,须同

……

11结,更莫相谈。三年衣根,便畜(献)柔仪,伏

12愿娘子千秋万岁。时次某年△月日

“放妻书”样文(S0343V)

1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2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

……

3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

8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7]

以上两则“放妻书”从书写结构上看:首先,引用佛教的“因缘际会”来表达男女结合本是前世“三载结缘”;其次,论述现世“结缘不和”或“前世怨家”男女虽已结为夫妇,却“反目生嫌”“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导致夫妻关系终结;最后,“放妻书”以夫妻二人相互致谢,祝愿对方将来能有好的姻缘结束。文书结构清晰,将夫妻关系的起承转合娓娓道来,其余敦煌“放妻书”的书写结构与以上两则无异,这种格式化的婚姻文书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官方对此类离婚案件离婚文书的认可和执行,体现和离制度在敦煌的实践。

二、和离制度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封建婚姻解除制度以“七出”、“义绝”、“和离”为主。从离婚方式来看又分为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和离也被众多学者认为是协议离婚在封建社会的实践。从“七出”、“义绝”两种强制离婚方式来看,除非婚姻关系中一方违背了家庭伦理和封建道德,然则其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笔者从和离制度的社會适用性和敦煌“放妻书”文本分析和离制度在古代离婚制度的地位。

(1)和离制度社会适用性

和离制度作为一种离婚方式,极具开创性,被后世学者认为是现代协议离婚的范例。学者通过对敦煌“放妻书”的研究和分析,认为“放妻书”是唐代和离制度的实践,是社会普遍性的产物。

然而,和离作为离婚方式,在唐代社会的普遍适用度不高,在离婚问题上仍以家族和男性的意志为转移,女性想要解除婚姻,需征得夫家的同意。唐代妇女因不同原因离婚的人确有人在,但离婚率并不高。[8]唐离婚率从侧面证明和离在离婚制度中很大程度上是对“七出”“义绝”的补充。

和离制度于唐写入法律,探究其制度成形的原因,笔者前文认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唐初期,封建主多来自关陇贵族,婚姻关系的缔结是世家大族交往的重要手段,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世家大族关系和睦影响巨大。且唐代封建主旧为北方少数民族,对婚姻持相对开明的看法。在不影响宗族关系的情况下,制定和离制度,符合统治者维护婚姻和宗族关系和睦的利益。但无论是婚姻缔结或是婚姻关系的解除,都是在以男性为主导的封建社会中制定的,其时代特征仍然十分明显。

纵观唐律,和离制度在唐律疏议仅有一条律文,从数量上看,封建社会统治者对离婚并不持积极态度,婚姻不仅关系到户籍、赋税、社会稳定,还对宗族姻亲关系极为重要。在以男性为主导的封建社会,女性离婚并不被社会多数所认可。和离制度这种协议离婚方式的出现与封建社会维护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并不相符,敦煌“放妻书”的出现是和离制度在地方的实践不假,但更多的是地域特色和历史偶然性。

三、和离制度的法制地位

敦煌“放妻书”与唐代和离制度联系在一起,一部分学者认为唐婚姻的民主性上升,夫妻情感因素对婚姻生活影响变大,且一部分学者认为妇女地位在封建社会的提高。尤其是“女人及丈夫手书样文”(P4001)这一“放妻书”例证了离婚文书是由夫妻二人共同书写。敦煌文书的出土证明了和离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性,但具体分析这12件敦煌文书,关于离婚原因的叙述极为笼统模糊,如表二:

以上5则“放妻书”将离婚原因归咎为“前世不结缘”,所以“现世”夫妻不睦,将婚姻关系的破裂与佛家“前世今生”“因缘际会”的思想相结合,并没有具体说明夫妻关系不睦的具体原因。并且,“放妻书”P322、S.6537(1v)、S6417几乎都叙述了因夫妻不睦导致家族宗亲关系不和,若继续维系夫妻关系将会严重影响双方宗亲关系。

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处于主导地位,封建伦理道德规定女性三从四德,其思想体系下的女性从属于男性,婚姻社会中女性没有绝对的自由。“七出”、“义绝”在中国婚姻解除制度一直有强势地位,并将离婚的主导权赋予男性。婚姻制度根据社会体系发生相应变化,和离制度的成型适应唐代封建体系,但其制度的实践性和适用性受封建社会伦理道德束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中国古代离婚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形成以七出为基础、义绝为手段、和离和违律婚断离为补充的体系,具有综合性、适应性、典型性的特点。[10]

唐代和离制度的成熟,是历史因素、地域特色、佛教思想等多方作用的结果,其创新性和历史进步性值得肯定,为当今社会婚姻法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敦煌“放妻书”的出土为研究唐宋婚姻制度及其实践情况提供了文献范本。但和离制度始终是封建礼制伦理道德下的产物,“七出”、“义绝”在婚姻解除制度中仍占主导地位,那么和离制度作为其制度的补充,社会适用性并不高,而且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七出”与“义绝”。和离制度的地位需结合其制度形成背景、影响因素、实践情况等分析其制度的具体内容,在当今社会仍旧值得推敲。

参考文献:

[1]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3.11:224-225.

[2]杨际平.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4):34-41.

[3][5]乜小红.对俄藏敦煌放妻书的研究[J].敦煌研究,2008(03):68-74.

[4][7][9]沙知录校. 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8.1:0473-491.

[6]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J].敦煌研究,1999(02):72-76+188.

[8]陳丽,康林益.唐代妇女离婚改嫁实践的差异性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105-108.

[10]郭成伟,崔兰琴.兼顾与衡平: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体系特质[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4):92-99+159-160.

[11]陈得胜. 敦煌出土放妻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5.

[12]张朝阳.佛教与唐律“和离”制度[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9(04):41-47.

[13]邵郁.敦煌“放妻书”浅议[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9(03):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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