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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2020-05-26华为民陆小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4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华为民 陆小涛

摘 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转变司法观念,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有效扭转了对审判违法行为监督相对薄弱的局面,但也存在案件来源匮乏、监督广度和深度不足等问题。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违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基层院的需求进行调研,对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2017年以来发出的审判违法检察建议进行分析,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应着眼精准监督,加强调查核实,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同时注重对“人”监督,提升监督刚性,从而达到“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民事审判 深层次违法行为 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中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中又将审判违法检察建议的内容和操作方式进一步细化。

一、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

从2017年至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情况来看:2017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受理26件,结案24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收到法院回复15件,采纳14件,不采纳1件,逾期未回复1件,采纳率87.5%;2018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受理47件,结案48件,发出检察建议41件。收到法院回复28件,采纳28件,逾期未回复2件,采纳率93.3%;2019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受理64件,结案60件,发出检察建议53件。收到法院回复63件,采纳60件,不采纳3件,采纳率95%。

(二)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特点

从2017年至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来源主要是依职权受理。3年内合计受理137件,依申请28件,占比20%,依职权109件,占比80%。二是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基层院。基层院3年内合计受理136件,占比99%。三是案件分布阶段集中在一审程序。案件分布阶段为一审程序的为136件,占比99%。四是监督的违法情形往往停留在轻微的瑕疵行为。案件监督具体违法情形多为违法送达(3年内合计40件,总数114件,占比3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3年内合计52件,占比45%)。五是对人的监督尚未真正完全铺开。3年内合计发出对人监督、要求追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责任的检察建议5件。六是2018年和2019年案件量大幅提升。这是因为自2018年8月以来,江苏省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两个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取得一定活动成效。

(三)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是案件来源依赖于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2017年依职权占比 61.5%,2018年依职权受理占比83%,2019年依职权占比84.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职能在社会公众知晓度还不高。

二是监督往往停留于表层性问题、监督质效不高。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违法情形多集中于表层性问题,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法送达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占比80%以上。针对审判程序中存在的深层次违法问题监督力度不够。

三是对人监督的局面未完全打开。虽然《监督规则》第99条第11项、第12项规定了对审判人员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情形,但涉及两项监督情形的案件3年内合计才有5件。

四是案件审查存在困难。由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较为隐蔽,对法院的调查核实仅仅停留在调阅卷宗审查,从书面卷宗审查很难查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深层次违法问题尤其是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无法通过自身调查核实获取证据,往往依托于相关刑事案件的查处。

五是部分检察建议回复情况不理想。存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答复敷衍等情况。部分回复函明确表示不采纳监督意见。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情形且无法在个案中整改的,法院虽然回复,但没有采纳纠违的实质内容。

六是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基层院3年内合计受理136件,占比99%。基层院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市级院办案作用发挥不足,且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基层院的工作比较薄弱。

二、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是基层人员配置存在短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量集中在基层院,而目前基层民事检察力量配备不足。基层机构多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申合一,需承担以上部门的各项工作,人员配置无法满足以上各项职能的行使。

二是办案理念和模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由于传统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停留在表层次问题的惯性、对人监督存在客观上发现审查较难主观上不愿监督等原因,原有审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案模式中欠缺主动发现、积极调查取证的环节,绝大部分案件仅停留于对审判、执行活动程序违法的监督,对严重违法情形尤其是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违法问题调查不够。

三是发现深层次违法问题能力不够。基层院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监督水平与深层次违法监督的要求还不匹配,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人员不稳定,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工作连续性和业务水平稳步提升。省院、市院的对下指导、统筹基层院深层次监督工作开展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民事检察干警缺乏发现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违法问题的能力。对于检察建议书一发了之,对法院的回复意见仅满足于形式上审查是否采纳,很少对回复内容进行分析,对未回复、未采纳检察建议的,没有及时开展跟进监督。

三、完善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坚持重精准,切实提升案件质量

民事检察工作现阶段的大势是精准监督。一要着力提升办案人员的精准监督意识,秉持工匠精神,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该监督的一个也不放过,不该监督的一个也不凑数。确保提出的监督意见准确扎实,办理的案件具有典型价值,力求推动某一领域司法理念的改进,彰显民事诉讼监督更高层次的价值。二要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借助外脑,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大数据分析检索等方式辅助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要把调查核实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工作、必经程序,把违法事实查清查透。可以借鉴刑事检察部门的侦查活动工作经验,制定调查方案,规范调查活动,做好调查笔录。充分运用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调查核实已有证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三要提升质效,探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工作机制,对明显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简化办理程序。进一步探索召开跨地区、跨部门的检察官联席会议,切实推进集体讨论对办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的辅助作用。健全检察建议说理制度,在文书中把查明的违法事实说清说透,做到表述规范,避免低级错误。四是探索制定统一的检察建议标准,建立检察建议书逐级备案审查制度。在省级院、市级院层面制定统一的类案检察建议标准,避免以往常见的“一案一发”现象。加强对法院轻微瑕疵行为的情形归纳,对一些可以口頭纠正的情形,不再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一些无法在个案中实质纠正的情形,应当加强同类情形调查收集,发出类案建议等。同时,强化市级院责任,参照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每月由市院对基层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实质性的备案核查,对疑难复杂案件、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探索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从而通过个案有效指导基层院提升案件质量,杜绝拔高监督、错误监督、凑数监督和拆分监督。

(二)以“人”为监督重点,牢牢抓住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要强化对审判程序中深层次违法和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通过个案办理,警示教育一片。在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的同时,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要转变“等案上门”的传统办案模式,强化线索意识、侦查思维,由事到人,深挖程序违法背后的司法人员违纪、违法及犯罪。借助扫黑除恶的东风,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加强对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监督,从涉及套路贷、高利放贷、虚假诉讼罪等案件中深入挖掘案件线索,依法办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中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案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二要实现由事及人和由人及事的良性循环。加强与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从司法人员违纪和违法犯罪中延伸挖掘对事、对人两方面监督线索。增强深层次违法行为的鉴别力,深入研判司法工作标准,按照法定情形,全面逐项予以排查,发现违法失职环节,抓准违法履职和失职失责的靶心问题。坚持一案多查,同步开展虚假诉讼事实与深层次违法行为的事实审查,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并举并重。三要加重对人监督和类案监督,及时调整现有的考核标准,实事求是降低对基层院办案数量要求,更加注重案件质效和影响力,更加注重好的案例、好的检察产品的社会贡献度。

(三)改善检察建议回复采纳情况,提升监督刚性

一要进一步提倡类案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增强检察建议书的精准、权威和刚性。二要落实好当前已有的跟进监督、限期回复制度,督促法院在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要深入研究跟进监督的适用情形、辦理方式、办理程序等,使跟进监督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对逾期未回复或回复不采纳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及时督促下级院跟踪监督。三要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书定期抄送同级人大、同级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门制度,对于法院在期限内未回复或应当采纳纠正违法而未采纳纠正的,可以集中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建立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要实现线索统一管理,通过跨级、跨地区办案,克服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同级监督的弊端,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扰。下级院发现重要违法线索及时报送上级院汇总,由上级院统筹协调,通过交办、转办、联办、异地管辖等方式,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联动优势。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上级院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引领、支持下级院做好监督工作,及时跟进解决监督中出现的问题。二要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把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误等轻微违法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伸,突出监督重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一些小专项。三要以案例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下级院打造精品案例,以现场会、督办督导等形式,指导下级院提升深层次监督水平,办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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