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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诚信健康发展研究

2020-05-21张筱丹

中国市场 2020年14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诚信互联网+

[摘 要]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科技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与产业发展上都获得了重大突破,这一系列成功,使得我国目前已经具有了在产业领域推进实施“互联网+”战略规划的良好基础。201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开始,而随着这一计划在我国产业领域的推进实施,有关的网络交易诚信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在“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实施方面的现实情况,就当前形态下做好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并就怎样进一步实现经济诚信机制的建设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诚信;经济;网络交易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4.001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公开讲话,就我国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推进情况进行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推行“互联网+”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民经济更为快速地发展,使得国民经济水平更上一个台阶,让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科技助力。“互联网+”是经济领域新兴的企业运行形态,因其具有科技化、网络化、虚拟化等突出特点,因而跟传统的经济形态具有较大差异,这就对“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经济的运行发展而言,诚信体系是保障其健康良性运作的重要机制,对于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以“互联网+”计划为方向,做好诚信机制建设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1 “互联网+”的概念和特征

“互联网+”指的是通过在各个领域中引入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使得各行各业实现科技化升级,以科技力量提升经济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与通信水平,从而使得各大领域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的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创新力与生产力水平,构建形成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生产力创新要素,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推动力。

“互联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 2012 年的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其最出提出主要针对的是产业领域的网络化升级问题,2014 年,李克强总理在公开讲话中对“互联网+”的概念定义给予了深刻解析,提出这一概念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的产业科技化发展模式,这种相加并非让传统企业开通网络平台,而指的是让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通过掌握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化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行业领域的深度融合,提升企业之间的信息通信能力,改善行业领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互联网+金融”,指的是把金融服务跟网络技术进行融合,通过以网络平台发展在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突破传统的金融服务框架,而为金融企业创造新的业务空间。如余额宝、财付通等就属于典型的网络金融运作形式,其属于对“互联网+”行动计划在民间金融领域的有效落实。

通过观察“互联网+”计划在我国经济领域的推进实施情况可以发现,其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经济形态的突出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其具有显著的跨界融合性。“互联网+”计划主张所有产业企业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沟通与资源交换,因而其中的“+”标识了企业的跨界发展与开放性的要素重组,企业只有突破传统瓶颈,探寻新的网络化发展模式,才能充分融入到“互联网+”的发展潮流中。其二,其具有创新驱动性。“互联网+”计划在我国经济领域的推进实施,使得我国产业界催生出一大批以网络经济为特点的创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很多新兴的网络化企业通过创新经营模式,获得了比传统企业更多更大的生存空间,并通过迅速占领市场,在短期内获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绩,这可以有效推动我国企业积极进行创新,使得创新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竞争优势。其三,其具有产业结构的重塑效应。通过推进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使得以往的产业领域结构布局被新兴的网络企业所打破,这能够有效盘活市场领域的要素优化配置与资源自由流动,提升新兴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机制激活作用,提升整体的市场发展水平。其四,其具有生态开放性特征。就“互联网+”而言,其具有产业生态的非固定性效应,很多产业通过网络化发展,完全有可能脱离原来的产业生态,而演变为全新的产业形式,这就使得“互联网+”具有产业发展与创新方面的开放性效果,这也为更多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发展空间与蓝海市场。其五,其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特征。因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沟通与资源交换,双方的主体都可以使用虚拟身份,因而在未发生实物交易之前,其大部分信息与资源的交流行为带有浓厚的虚拟性质,这就使得网络中的经济行为需要冒比现实中经济活动更多的风险,而此类现象是网络资源交换的本质属性造成的,只能通过进行有关的保障机制建设而减少风险,却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影响。

2 以网络交易为例分析“互联网+”诚信现状

由于我国网络交易的突飞猛进发展,在网络中进行商品买卖与资源交换已发展成为当今时代广受欢迎的消费模式之一。相比于以往的实物买卖交易模式,在网络消费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匿名身份,以网络虚拟的交易契约而进行购物买卖和资源交换,商家可以通过网络提供自身的商品信息给消费者,从而在无须见到实物的基础上,以网络虚拟形式实现商品销售订单的达成。这种带有浓厚虚拟性质的网络交易,不仅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很多便利,也带有一定的风险,因网络ID的匿名性与网络买卖协议的虚拟性,极有可能被某些怀有不良企图的人员利用而进行侵权和欺诈活动,网络交易因其特殊的性质,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更多的风险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2.1 网上交易期诈

一些在网络上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商家,利用网络交易中先以圖片文字形式进行商品介绍的特点,故意以次充好,以优质的产品进行展示,而实际发货时发给消费者质量低劣的产品,借助网络进行消费欺诈,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还有一些网络商家,利用消费者的信任,要求对方不走担保交易形式,而先打款后发货,而消费者一旦打款给商家,其就卷款消失,换个名称再对其他消费者进行同样性质的欺诈。

2.2 商品真假难辨

虽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能够为买卖双方都提供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在网络交易中往往商家以图片、文字、视频等进行产品介绍,再通过物流快递收到货物之前,消费者无法检验商品质量,因而这同时也方便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制造售卖假货,一些不良商家借用一些知名品牌的影响力,自称自己是代理商或专卖店,实际上卖给消费者的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而消费者因无法接触到现实中的商家因而往往受骗上当,直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才发现上当,但是因网络的虚拟性,要进行维权也困难重重。

2.3 服务承诺失真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因买卖双方都可以采用匿名身份进行沟通,因而卖家的网络身份跟其现实身份之间的联系是难以查明的,这就使得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网络身份可以随时注册更换的便利,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故意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夸大其词,以超出自身能力的承诺来吸引、诱骗消费者购买,而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其商品以后,商家之前作出的商品或服务承诺往往不能兑现,消费者尽管可以通过网络投诉和商品评价等方式指责其不守信用的行为,但是商家在信用记录下降到一定水平后可以注销店铺,换个名称重新开张,而消费者对商家这样的金蝉脱壳的逃避方式束手无策,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

2.4 隐私容易被泄露

在很多网络交易中都需要买卖双方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例如告知对方自己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而这些交易方面的信息沟通容易被某些不良商家利用而进行消费者信息的窃取与买卖。一些交易平台性质的网站,在注册时还要求用户填写自己的信用卡信息、银行卡信息、个人照片等方面的隐私信息,而很多消费者填写了此类信息后,一些冒充正规平台的非法网站会利用用户提交的信息而进行信息买卖,将其卖给从事网络欺诈或广告活动的一些不法分子。网络交易中因信息失密导致的犯罪活动近几年来大量增加,这都跟网络环境中的信息沟通风险过高有关,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设的滞后性,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网络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

3 网络交易诚信问题对“互联网+”的影响及危害

通过研究我国公布的《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状况调查报告》能够发现,网络交易方面的诚信问题目前已成为社会领域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跟网络欺诈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要进行维权十分困难。因网络安全保障机制与信用管理机制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广大网络用户在遭受到侵权和欺诈后,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因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大肆利用网络开展欺诈侵权活动。这使得网络诚信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网络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想获得更为有效地推进实施,不解决网络诚信问题必然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阻力。

3.1 网络交易诚信问题严重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诚信是经济领域得以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而由于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很多网络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占比越来越高,也使得互联网交易中失信行为对行业发展健康性造成的危害与负面影响越来越突出,这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与“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的严重负面因素。尽管网络交易具有多方面的便捷性,但是如果存在失信和欺诈行为滋生的土壤,会使得网络企业的发展受到来自失信与侵权行为的严重危害,从而导致行业生态向畸形方向发展,严重危害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

3.2 网络交易诚信问题加剧了现实社会的失信问题

由于在网络环境中,很多交易具有虚拟的性质,因而也导致一些买卖双方在达成了协议后不认真执行,而任由交易失效,或以违约方式逃避履行交易责任的现象比比皆是。在网络的很多担保交易中,双方不进行实物交割情况下,即便出现交易违约,也不会为双方带来真正的利益损失,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忽视诚信、不受信用的不良心理。而现实社会是网络环境的延伸,由于网络交易的诚信问题而折射出的社会诚信问题,也经常使得其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与负面影响。由于网络交易中一些失信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裁与处理,导致经常习惯于网络购物的很多消费者或商家,在现实中也照搬网络思维,对于一些原本应守信守约的行为不以为意,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责任,这在信用卡违约与小额借贷违约上屡见不鲜,而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出现,一定程度上跟网络中不诚信行为并未得到有效治理而使得其延伸至现实环境中有关,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其网络交易诚信管理方面的社会化信用管理体制与有效保障的措施,因而导致失信行为的大量出現对“互联网+”计划的推进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网络经济健康性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4 促进我国“互联网+”诚信健康发展的对策

4.1 国家制定“互联网+”诚信发展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先行是打击网络诚信犯罪的重要基础性手段,只有建立了健全完善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制裁网络中的欺诈、侵权、失信行为,才能有效规范互联网环境,保障“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始终在健康良性的轨道上发展。尽管我国在网络化发展上取得的进步是令人瞩目的,不过我国目前在网络经济活动的立法建设上却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的经济活动颁布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也就导致在很多网络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责任义务与各自的责权范围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规范和明晰,一些网络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侵权行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而无法解决和处理。互联网领域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影响“互联网+”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的重大阻碍因素。这不仅导致网络经济活动中乱象频生,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与侵权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同时也助长了一些怀有不良目的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其借助法律制度不健全与网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的漏洞,肆无忌惮地进行侵害消费者利益、欺诈违约等不良行为,这严重影响了网络秩序的健康性,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就“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颁布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立法工作,为“互联网+”计划的推进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这样才能使得其步入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

4.2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互联网+”信用档案体系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导致网络环境中欺诈、违约、失信行为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跟此类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裁与管理有关,很多网络商家辛辛苦苦进行诚信经营,反而不如一些不良商家在短期内依靠欺诈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赚取的利润多。个体以不良的方式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诚信无法为个体带来等比的价值回报,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出现,造成网络环境中乱象频生,商家以不诚信的经营行为赚取非法利益为乐。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最为关键的是让所有的不诚信行为得到制裁与管束,而这要求建立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机制,使得所有在网络中进行经济行为的主体,其任何一项不诚信的经济活动都得到记录,并会曝光和公示,使得一些不诚信的商家在信用管理系统中无所遁形,受到所有同行企业与消费者的唾弃,这样不诚信行为的实施成本会大大增加,这必然会促使很多商家为自己长期的利益考虑,而不敢轻易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实施不诚信的欺诈或违约行为。这样才能有效整肃网络环境,为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双方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信用保障。

这要求构建网络化的社会性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档案形式进行所有参与网络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信用评估与记录,让信用卓越的个体可以通过评估而获得更多的肯定与支持,使得其守信行为可以为其带来更多的权益,而使得不诚信的行为得到记录,让其不诚信行为昭示于众,让所有网络中的交易主体都了解到此类不诚信个体的信用情况,从而避开与其交易,让此类个体因自己的行为而付出长久的代价,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诚信的有效保障,使得网络环境得到整肃,让“互联网+”计划获得有效的推进实施。

4.3 建立奖惩制度,强化主体诚信道德意识

在建立互联网信用管理档案基础上,还应当针对不诚信的行为制定有关的奖惩管理措施,通过对诚实守信的商家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为其提供信用权益方面的支持与肯定,而对于一些不诚信的个体或商家给予处罚,限制其在网络中的经济行为,可以有效起到约束网络中的失信、欺诈、违约活动,整肃网络经济环境,提倡网络诚信道德的积极作用。要让网络经济活动中所有的交易双方都高度重视诚信,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让诚信跟利益挂钩,使得不诚信的行为必须要付出代价,而诚信行为可以获得利益方面的回报,这样才能促使所有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主体主动地维护自身的诚信,而把不诚信行为视为洪水猛兽有意避开,这样才能使得信用管理系统起到更为有效地制裁不诚信行为,鼓励网络诚信的积极作用。这要求一方面要进行信用档案体系的系统化建设,同时要设定负责诚信评级的主管机构或组织,在组织的管理上要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完全的透明化运作,让管理组织自身具有高度的公信力与权威,这样其实施对不诚信行为的制裁处罚才能获得公众认可与支持,同时要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为此类网络治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应组建由网络商务平台大型企业牵头的行会组织,负责信用管理机制的维护与运行,由所有参与行会的商家共同负担信用管理机制运行维护的日常费用,这样通过构建有效的信用管理系统,并构建针对不诚信行为的奖惩制度,才能真正形成对互联网经济活动风气的整肃,使得网络道德得到规范,形成健康积极的网络经济秩序,为我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效推进实施提供重要保障,打造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经济形态,带动广大社会公众诚信道德意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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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筱丹(1991—),女,汉族,河北衡水人,法学硕士,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論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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