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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反思与探讨

2020-05-20农金阳杨怡夏菁鸿

现代营销·理论 2020年7期
关键词:审判知识产权意见

农金阳 杨怡 夏菁鸿

摘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认定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大难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自身实际为出发点,开创了“技术调查官+技术顾问+咨询专家”的制度路径。本文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实践为出发点,检视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问题,寻求制度优化的解决措施,希冀对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知识产权法院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反思

(一)选任配置方式的不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率先试行技术调查官制度,采取“专职团队+咨询专家+技术顾问”模式。但是该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等制度缺乏上位法的指引,其公正性和推广性受到质疑;二是身份定位问题,咨询专家和技术顾问是兼职的技术调查官,亦或是技术调查官的助理,当其意见与技术调查官意见不同,又该如何处理;三是职权问题,咨询专家和技术顾问能否参与庭审活动,还是只接受法官咨询;四是待遇问题,目前技术顾问是无偿工作,是否给予其一定报酬以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技术调查意见不公开过于武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学界对此存在争议。虽然技术调查官的调查意见不属于证据,但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导致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1]此外,当事人未对其论辩,违背法律公开审判的原则及心证公开的要求。[2]有学者主张适度公开技术调查意见,技术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公开,而技术事实问题的结论性意见不公开。[3]也有学者主张技术调查意见应当在裁判之前就公开。[3]因此直接规定技术调查意见不公开过于武断。

(三)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衔接不清

目前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包括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和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或者申请司法鉴定,当技术调查官的调查意见与专家辅助人的证言或司法鉴定相悖,法官该如何查明和认定技术事实?另外,现代技术朝着精密化方向发展,技术调查官的数量和业务领域有限,无法胜任所有的技术事实查明工作。当技术调查官出现“技术盲区”问题,技术调查官制度又该如何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衔接。

二、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比较分析

上文已經提及,现阶段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仍存在选任配置方式不合理、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过于武断、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衔接等问题。接下来,我们将研究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的实施情况,为完善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技术调查官的选任与定位

一在选任标准上,都要求候选人同时具有技术背景与审判经验。日本要求候选人参与过审判及审判业务的经验、精通技术的专业人员。审判经验则要求更高,需要15-30年的审判相关经验。韩国的17位技术调查官任职,都在在化学、电子、医药等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同样的,台湾地区已有的13名技术调查官也都具有理科技术背景。[4]

二从管理方式上来看,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根据日本法律之规定,技术人员一般从特许厅抽调,任期为3年,结束后都返回原单位工作。[5]在韩国,除了2名是社会招聘的,其他都有10年以上专利行政官或专利审查员资历。在台湾地区,有12名从智慧财产局借调,1名从社会招聘。

三从角色定位来看,大都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韩国专利法院将技术调查官定位为司法辅助人员。日本在将其定位为辅助人员的同时,还对其职权作了更为严苛的限制。日本规定了专业委员制度作为补充,技术调查官制度并不是行业权威技术专家,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案件中的一般行技术问题,在案件设计技术问题过于复杂,则需要专业委员会来协助解决。[6]

(二)技术调查意见

一是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公开问题。日本法律规定,该报告作为法官了解案件技术知识的材料,和其他了解案件的材料具有同等性质,是法官了解案件的正常行为,不应当公开。韩国法律则规定报告不公开,其认为技术调查官只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对最终的结果没有决定权,不应当向公众公开。[7]台湾地区则以不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下予以公开。根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涉及到特殊专业知识时,技术调查报告书是有可能向当事人公开的。

二是技术调查意见的定位问题。日本法院认为,技术调查官只是针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不作任何的法律判断。[8]法官对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报告仅作为参考。韩国基于司法辅助人员的角色定位,认为其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仅具有参考作用。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技术审查官之陈述,仍应依各诉讼法所定之证据程序提出证据,以尽其举证责任。[9]也就是说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报告仍要经过法庭质证。

三、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

一是来源多样化,保障技术背景,明确技术调查官选任范围。经过上文分析,广州知产法院调查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受限等问题,这也是我国技术调查官存在的共性问题。因此可以参照台湾地区关于技术调查官选任的规定,扩大选任范围,保障技术背景,还可以建立技术调查官专业人才库,遇到不同类型案件从人才库中进行匹配选择,调整技术调查官的知识结构,解决技术调查官提供的服务无法匹配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问题。二是职能专业化,加强交流学习与培训,提供技术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后落实考核制度,一方面对于在编的技术调查官按照《公务员》标准进行考核,对于兼职的技术调查官参照公务员标准,主要考核其参加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态度。三是编制常态化,为技术调查官设置编制公务员编制,保证队伍的稳定性。适当增加技术调查官公务员编制,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专业人才加入队伍,及时更新队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稳定的编制有利于促进技术调查官专心投身于技术鉴定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队伍稳定性与廉洁性,解决技术调查人员不足的问题,留住人才。

(二)建立技术调查意见公开机制

首先,对于能实质性影响裁判结果的技术调查意见要公开,而涉及到专利或者其他专业性技术概念解释可以不对外公开,仅接受双方庭下质证;其次,在立法中可以将技术调查意见规定为公开和不公开两种,而公开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最后,对于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情形,应当提供充足理由并获得对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方式,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权利,实现程序正义,还有利于提高技术调查意见的科学性,落实专职和兼职技术调查官的责任。

(三)加强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其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衔接

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类,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1)技术问题简单,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得出裁判意见,避免经过繁琐的技术意见程序和司法鉴定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技术问题复杂,可以在专家陪审员的辅助下,了解技术特性,居中得出裁判意见,必要情况下可以启动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3)技术问题重大疑难,现有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无法解决时再出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参考文献:

[1]陳存敬、仪军:《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载《知识产权》2018年第1期,第48页。

[2]张爱国:《评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9年第6期,第16-24页。

[3]黄玉烨、李青文:《知识产权审判中技术调查官的困境与出路——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载《电子知识产报》2019年第8期,第73-74页。

[4]古志春、梁锦娟:《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发展与前景》,载《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论文集》2017版,第122页。

[5]丁光炜、周容、谢检生:《浅析日本技术调查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论文集》2017版,第107页。

[6]余海燕、陈瑞子:《对我国技术调查官选任和培养的思考和建议——以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定位为视觉》,载《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论文集》2017版,第93页。

[7] 王晶晶.韩国专利法院介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1):15-20.

[8] 贺伟. 专利诉讼中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6.

[9] 张爱国.评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9(06):16-24.

作者简介:

农金阳,杨怡,夏菁鸿,暨南大学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暨南大学挑战杯项目《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反思与探讨——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例》(批准号:17618008)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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