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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2020-05-20邓玉洁康洺晞

警学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诈骗嫌疑人证据

邓玉洁,康洺晞

(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2.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北京 100018)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于2015年10月首次提出了国家大数据战略。2016年2月,贵州省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国家级的大数据处理综合实验区,希望可以研究出推进国家大数据战略发展的相关成果,为其他地区大数据的发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1]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以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为重点,全面推进大数据发展。[2]2017年12月,中央政治局围绕加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整合数据资源,促进交流,保障数据安全等重点,开展了第二次联合研究活动。[3]在此背景下,公、检、法、司部门也开始关注大数据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领导干部会议上表示,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强调“要大力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努力建设智慧公安,创建数据警务,不断推进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能力跨越式发展”。他在全国公安厅厅长会议上强调“推动公安部大数据中心和备份中心的建设速度,统一标准,创建统一接口,加强集成高端应用,为公共云计算、集中运维保障和信息交换提供有力支持,为国家公安机关打好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4]

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不断完善大数据战略,打造便捷高效的互联共享平台。从政策分离到加强信息链接,从数据收集障碍到大数据增强,都对案件侦查做出了贡献。支持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公安情报水平不断提高,数字公安系统正在建设之中。天算、天智等系统为超级计算和智能大规模数据解决方案提供了巨大的机遇。在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的背景下,以往的“现场”侦查模式已不能有效满足侦查需要。[5]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大数据预测犯罪形势,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全国公安机关紧跟大数据的潮流,开始开发各种警务信息化系统和平台,为公安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一个高水平、大范围、广应用的新平台。在侦查领域,大数据的出现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侦查机关利用大数据开展电信诈骗犯罪侦查,能够适应和应对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快速变化。围绕刑侦目标,通过一系列技术处理、深入挖掘和专业分析,判断海量数据,获取相关线索,并在侦查前、侦查后环节运用一系列侦查措施和方法,实现预防和打击犯罪。目前,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已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大数据推动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在信息的爆发式增长下,海量数据堆积。对于刑侦工作而言,如何利用大数据协助侦查办案,实现刑侦业务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成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有效提升核心战斗力需要做出的重要思考。本文则基于此,详细研究了大数据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策略,旨在促进电信诈骗案件侦查效率的有效提升。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信诈骗的概念

电信诈骗主要基于通信技术和社会环境,在通信技术和社会环境的不断演变下,电信诈骗的表现形式也会慢慢发生变化。当前,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电信诈骗做出了界定。电信诈骗指的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非法占有相关财物,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被害人进行虚假信息的发送,由此来对被害人实施诱导,使之主动给出财物的诈骗行为。[6]电信诈骗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通信技术为基础来实施诈骗。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模式和通信技术的结合成果,其是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主要表现为手机、固定电话或者网络等网络通信设备和现代网银技术。二是非接触性。罪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来开展诈骗行动,在此过程中,受害者通常不会和罪犯进行直接性的接触和联系。[7]电信诈骗具有非接触性和远程操作的特点,整个犯罪过程都是利用通信网络技术完成的,事实上,双方既不见面,也不交流。三是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因认知误差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物。[8]我国刑法将诈骗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电信诈骗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而是在实践中由专门研究这部分经济犯罪形式的专家归纳和提炼出来的。认定电信诈骗成立与否的关键就是受害人是否基于先前的骗局处置了自己的财产。

(二)电信诈骗的特征

目前,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频发,在犯罪人员构成、手段方法、犯罪类型等多个方面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1.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电信诈骗案件通常关联到诸多犯罪人员,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都属于团伙作案。通过相关统计数据能够得知,2017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中有44.78%的案件为共同犯罪。在此过程中,罪犯都担任着各自的角色,负责各自的工作内容。[9]例如,在“郭浩诈骗案”中,除了直接打电话实施诈骗的“销售客服”人员外,还有多个专门从事技术支持、银行转账、系统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内部组织,涉及犯罪嫌疑人100余人。除此之外,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普遍较高,几万十几万元,超过数百万元甚至超过亿元都时有发生。根据腾讯发布的《2018年腾讯110反欺诈白皮书》得知,2018年,因欺诈造成的净损失总额达到171.4亿元。[10]

2.受害群体年轻化。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由于电信诈骗犯罪多采用面向非特定的对象“广泛撒网”的形式进行诈骗,在某一时间段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受害者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宽,社会影响恶劣。一些个人防范意识差的人就容易上当受骗,特别是老年人、妇女、学生等群体,而且被骗的人多有占小便宜、人性贪婪的心理。据统计,18岁~28岁的被害人所占比例高达54%,90后作为网络用户的主力军,由于缺乏社会经历,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足,成为被骗概率最高的群体。

3.职业化、地域化特点突出。近年来,从电信诈骗案件侦破的角度来看,电信诈骗犯罪越来越职业化和地域化。因此,此类犯罪双方具有非正面接触、隐蔽性强、犯罪周期短、数额大、成本低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会吸引亲友等长期实施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职业化、地域化的特点。据了解,公安部已明确将7个地区列为全国区域性专业电信诈骗犯罪重点地区,见表1。

表1 中国七大职业电信诈骗犯罪重点地区

此外,为了阻断公安机关对资金流动和信息流动的侦查,一些电信诈骗团伙成员往往持短期旅游签证出国,然后与国内团伙成员共同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跨境犯罪趋势明显。2018年,公安部累计查获跨境电信诈骗案件5 000多件,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了3亿元。[11]

4.诈骗类型多,犯罪手段多样化。当前,电信诈骗方式主要包含有9种,分别为伪造身份、购物、活动、利益诱惑、虚构险情、日常生活消费、钓鱼木马病毒、提供特定服务、其他新型违法等类型。[12]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诈骗手法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热点,比如利用网络热播的综艺节目等发送获得参与资格抓住普通大众贪婪、占便宜的心理让大家防不胜防。大多数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身份,利用网络电话或网络换码软件进行诈骗。一些人通过网上购物等多种渠道购买手机卡,异地开卡,异地行骗,异地取款,公安机关破案需要投入大量警力。

5.侦查取证难,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取证主要集中在信息流和资金流两条主线上。在网络空间中,电信诈骗留下的痕迹和信息种类繁多,各类证据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只要加以甄别,往往有大量可用的信息。但目前,侦查机关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思路比较固化。公安机关作为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主力,一方面,他们没有充分发挥关联性思维,导致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和收集途径较少;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取证的指导方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电信诈骗具备成本低廉却收益极高的优势,使得电信诈骗越来越普遍,令许多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13]自2011年以来,截至2016年,电信诈骗的数量越来越多,见图1。2018年电信诈骗案件略有减少,但数量仍然很高,达到69万起。尽管电信诈骗犯罪的侦破率在不断提高,但远远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电信诈骗案件。

图1 2011—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犯罪发案数

二、大数据背景下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诈骗犯罪管辖混乱

一般情况下,当受害人遇到问题时,受害人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案件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审查刑事案件的程序进行管理。这里的犯罪现场通常表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结束的地点。然而,就电信诈骗而言,犯罪通常影响十几个省、行政区甚至整个国家,还有一些甚至可能跨越国界。另外,电信诈骗的分工也很详细,它与电信行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交叉,各有各的作用。因此,许多涉案人员很难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地方。管辖权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很容易导致管辖权混乱,从而导致治理冲突或治理无效。此外,电信诈骗犯罪通常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如果公安部门在设计不当的情况下进行侦查,则很难发现此类情况。公安机关是打击电信诈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没有明确的控制标准,地方公安机关出于各种原因不会积极参与这些问题,电信诈骗犯罪的管辖领域仍然是混乱的。[14]

(二)电信诈骗犯罪侦查机制受限

目前,我国各地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模式基本相同。受害人报案后,中心根据受害人的陈述,以及受害人提供的电话、银行账户、网络账户或IP地址,开始诈骗流程或通信线路的查询。在某些情况下,其他公安部门和运营商需要配合案件的实际需要,利用银行部门被动地调查取证。首先,在使用公共安全技术和调查方法时,警方会调查用户信息、IP地址和可疑电话记录,以跟踪可疑行为。然而,越来越多的罪犯使用互联网电话进行诈骗。互联网电话没有地域限制,使用方便,容易购买。可根据需要自由配置,避免公共安全监控。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欺诈技术不断被开发和使用。目前,公安机关还远远没有了解网络电话等新型诈骗技术。其次,从资金流向上进行调查。警察询问受害人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查资金的位置,找到资金下落,检查与案件账户相关的开户信息,最后揭露案件详情。这两种模式的关键是多部门协作。防诈骗中心要求公安网络侦查部门、运营商和银行系统对此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某些工作流程繁杂,申请材料复杂,限制条件多,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进行和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加之大数据的利用效率很低,因此侦查取证效率很低,很难有线索立案,立案后也难以解决。[15]

(三)电信诈骗犯罪取证移诉难度高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同时拥有两个主要部分:通信网络和资金链。其中,必须有通讯网络,通讯网络或互联网络是诈骗集团的先决条件。目前,面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严峻压力,可疑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网络工具实施犯罪行为,以避免对犯罪行为的制约,增加犯罪的安全系数。首先,从通信网络的角度来看,罪犯和受害者并不直接通信。取而代之的是,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在线支付方式,创建汇款、P2P等交易渠道。电子商务平台也是如此,利用O2O、B2B、B2C等模式完成资金转移。在交易期间,每个交易的服务器IP地址都是隐藏的。交易完成后,清除交易记录并删除系统操作日志。在很大程度上,犯罪证据是在事件发生后不久被销毁的,这使得公安部门很难恢复、检索和纠正数据,包括可疑的犯罪交易的在线记录。其次,当公安人员进行长期的“监督”,已经获得破案条件,准备对电信诈骗团伙进行抓捕时,经常会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将犯罪数据存储设备毁掉的情况,导致案件在取证方面面临非常大的难题。[16]

在资金链方面,电信诈骗集团往往会创建专门负责从网上渠道、身份证经销商或银行内部人士那里高价购买他人信息的组织。公安部门无法同时追踪和更正其账户中的资金流动,因为罪犯同时使用了大量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而且使用时间很短。此外,为了隐藏诈骗得到的钱,大部分的钱直接转移到国外银行账户;还有一小部分则通过多种渠道,分不同的人以转账的形式进行直接的分配,保证资金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流,降低风险。在转移资金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聘用专门的人员来进行资金的转账和处理。导致电信诈骗实施后所残留的证据非常少,公安人员难以建立起一整套能够确认犯罪活动完整性的证据链,抓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障碍重重。

(四)电信诈骗犯罪跨境抓捕合作难度大

首先,诈骗地点分散。近年来,我国的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此类案件中,犯罪组织不断“成长”,反侦查意识也逐渐增强。以广东“5·13”电信诈骗案为例,这起案件的诈骗已经蔓延到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每个诈骗点都有一个专门人员负责诈骗点的管理和设备维护。该专门人员通过介绍父母和朋友、在网上发布招聘广告等方式来招聘话务员。其他成员很少外出,也很少联系父母、亲戚或朋友。话务员在国外时很少与国内人员进行交流,侦查线索处于孤立和遭到破坏的情况。与“5·13”跨境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一样,大多数犯罪组织现在更倾向于分别建立诈骗窝点。互联网电话线路穿越服务器层,使得侦查人员很难请求物理地址并找到各种欺诈记录。同时,各个地方的诈骗地点相对独立,给侦查带来了困难。如果执法当局在国外进行逮捕,招募更多的侦查人员、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将需要更长时间的、更复杂的培训。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侦查工作组在筹备阶段与社会所有部门之间的接触增多,增加了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危险。大规模逮捕相当于向境外犯罪嫌疑人发出警告,并增加犯罪组织利用时差转移日志或销毁现场证据的可能性。[17]

其次,主参与者远程执行命令。一方面,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组织也在不断壮大。与主要成员直接接触的只有取款组管理人员和诈骗组管理人员。一般来说,该团伙底层的职员只与管理人员进行单线联系,很少有与关键成员通信和资金交易的证据。例如,2016年11月,钟某、吕某诈骗案中,吕某、钟某是为电信诈骗集团集资的“车手”。据报道,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九哥”联系钟某,让他们组织社会游手好闲者,在各地的银行柜台收钱,每天提供数百元的住房、交通和生活费用。本案嫌疑人多为本组织中下层人员,负责接听、拨打欺诈性电话或从银行柜员机取款,但主要负责人却隐藏在幕后,逃离了法律惩罚。公安部门从银行转账记录中确认了88名受害者,但未能确认命令“车手”取钱的“九哥”的身份。到案件进入起诉阶段时,“九哥”这一幕后核心成员仍然没有被逮捕。[18]

三、大数据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策略

(一)明确案件管辖权,利用大数据强化侦查监管

首先,明确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以中国刑事诉讼法来看,受理案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具备对案件进行管辖的权力,而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则提供一定的协助。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辖权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立。其次,完善侦查信息交流机制。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使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来交换信息,依靠公共安全信息网络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国家信息资源,开展信息化调查,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全面的侦查与打击,避免出现信息屏障,提高侦查工作的信息通畅度,提供一个允许串案和合作的侦查环境。最后,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第三方支付作为近年来传统支付行业出现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利用互联网的即时功能可以达到网上交易的目的。但这就像一把双刃剑。目前,有犯罪嫌疑人利用支付宝和微信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并通过第三方实时转账功能转移赃款。犯罪分子犯罪后,公安机关不能立即收到犯罪分子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转移赃款的记录。在将申请提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后,经常需要几天的时间才可以得到相关查询结果,在长时间的等待下,电信诈骗案件侦查的时效便大大延长,严重阻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迫切需要全面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是相关部门需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先接受信息安全审核,在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以开始运作,同时,要将每个网站的IP日志保存起来,在需要时及时查询,对用户资金流向进行实时监管,以对客户资金进行及时拦截,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指挥中心,构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无障碍沟通的渠道。在微信、QQ、支付宝等“专属区域”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点,提供实时咨询服务。接到电信诈骗案件报告后,客服可与公安机关反诈骗指挥中心建立垂直联系,必要时可停止支付,保护受害人财产。三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当地公安局反诈骗中心设立专职人员,让其能够对嫌疑人的资金流进行随时查询,把握交易信息,让公安机关可以时刻了解诈骗情况,有效侦查案件。[19]

(二)优化侦查机制,利用大数据加强犯罪预警

1.利用电子围栏,建立预警机制。随着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围栏系统和预警机制变得更加成熟,极大地促进了电信诈骗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反电信诈骗中心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申请,并对积累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网络账号、密钥管理人员重点领域等进行及时监控。进入目标区域时,应及时通知目标人员进行快速控制。还可以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短信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价。在发现信用卡、色情、非法贷款和其他有关诈骗案件的不健康信息后,可以直接传递到平台上,或通过自动屏蔽直接处理掉。

2.利用天网工程,查找罪犯位置。目前,中国许多地区的天网项目基本完成,基本覆盖了农村地区的所有主要线路和大部分主要交通线路,一些公司和部门也已加入。在公交车站和高铁车站等重要区域,也出现了人脸识别功能,其能够准确地从大量人群中识别出犯罪嫌疑人,有力地支持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三大运营商的基站越来越完善,智能手机越来越普及,LBS和GPS定位功能越来越强大。反电信诈骗中心必须及时申请天网项目、LBS、GPS定位系统的实施。办公室数据可以帮助找到和定位嫌疑人的确切位置,并为打击犯罪和提高调查效率提供最方便的方法。

3.利用大数据挖掘,研判犯罪趋势。天融信、阿里巴巴云、华为等大数据分析平台可以创建本地数据索引,支持快速、灵活的前端分析,也可以直接连接数据库和实时大数据分析引擎。通过大量可靠的数据和合理的设计模型,犯罪趋势可以被分析、预测和调查。换句话说,基于对电信诈骗犯罪数据的充分了解,利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个人行为和位置信息。另外,在大数据时代,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机器人学习等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现场数据模型的构建,通过模型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相关信息和特征进行分析和提取,以此对诈骗事件实施准确的判断。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平台”数据为基础,通过对犯罪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构建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模型,通过对本地电信诈骗犯罪的发生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即将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进行准确预测。例如,结合当地电信诈骗案件和历年受害人群体分布情况,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年龄设置不同的参数,进行量化,分析掌握各群体受害人类型和未来演变趋势,从而有效地研究和判断犯罪趋势。[20]

(三)构建证据体系,利用大数据完善取证流程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等类型,能够有力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难以取得,能够取得的证据数量较少。因此,在大数据环境下,可以利用大数据构建证据体系。具体可以从现场取证及事后取证两个方面着手。在现场取证方面,要注意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子现场勘查,注意与固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电子物证和电子数据痕迹的勘查和提取,如电子数据的提取在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后台服务器和虚拟服务器上,从而真实地揭示犯罪事实,为侦查和审判提供指导和依据。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来源,手机里的信息含有大量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在取证过程中,应利用因果关系来验证网络中相关线索的正确性,实现人与案件的关联。

首先,根据手机附带的指纹、汗液、油脂分泌等生物检测资料,可以确定或排除嫌疑人身份,也可以根据手机卡的开卡信息直接确定嫌疑人身份,这可以相互验证,杜绝嫌疑人使用假身份证开卡,提高结果的可信度。其次,通过对通讯录、通话记录、社交应用程序等内容的挖掘和分析,确认从横向关系网络中获取的犯罪线索的正确性。这种电子数据和通过精确调查而形成的横向关系网络的在线链接是相互可识别的,解决了疑惑。最后,对犯罪垂直轨迹证据的准确性进行验证。一方面,可以利用基地移动台、旅游信息和网上购物等活动互相证明。另一方面,确认追踪支付宝、微信客户、移动互联网银行的资金转移信息轨迹,还原虚拟犯罪活动路径,进一步确认实体活动路径,验证之前线上链接垂直路径提示的准确性。

对于事后取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确定人与案件的关系。在侦查过程中,基本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但整个过程都是以大数据的相关线索为依据,无法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来证明案件。因此,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侦查人员在确定犯罪基本事实、挖掘因果关系、收集和整理证据后,往往需要重新整理犯罪情况。二是全面挖掘拓展线,也就是基于网络征集行动对相关证据和线索进行收集与获取,通过情报研判平台进行证据的跨区域收集与整理,或通过网络征集行动对刑侦、情报等部门所获取的证据和资源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网络关系和犯罪事实。利用第二次分析和决策的结果形成新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第二次自主调查,以达到深化和拓宽前沿和结果的目的。在实际调查过程中,这个过程可以重复多次,直到所有的犯罪事实都被揭露出来,所有的证据都被收集起来,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完全控制。三是多角度信息支持突破口供。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需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数据画像,也就是通过讯问人员,重点考察嫌疑人性格类型、背景、学历、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亲人等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以其心理弱点为基础,制订适当的讯问策略,扩大合作同伙的范围,控制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为审讯提供信息支持。犯罪嫌疑人审查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在大数据背景下,通过深入挖掘和分析其行为模式,全方位跟踪相关人员的情况,发现并标记明显异常点,进而找出这些异常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作为突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重要依据。同时,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讯问之前,需先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了解,从而使讯问过程更为完整,对突发情况做出事先的应对。[21]例如,对大数据系统曾经处理过的案件因子进行明确的分类和整理,对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犯罪心理,所采用的犯罪模式、转账模式和转移路线进行全面的把控。只要审讯存在一定的阻碍,便从其他角度进行案件的分析与审查,以此来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22]

以上刑事证据的相互印证构成一个完整、合理的证据体系,为公诉人在审判阶段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奠定有力基础。

四、建立跨境侦查合作平台,利用大数据提高侦查能力

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成功建立之后,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不断加强安全合作领域的沟通与合作,不但建立了长期会晤机制,同时还设立了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在近几年的发展下,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已逐渐完善,见图2。

图2 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组织结构图

在调查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时,中国警方应充分利用这种相对成熟的执法合作平台,作为中国警方与其他国家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窗口,提高跨境侦查合作能力,从情报整合、执法能力建设、联合行动等方面拓展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的功能。

首先,该类合作中心可以在情报集成和案件调查部门设立犯罪情报交换中心,并将数据库接入国家警察部门。通过加密的专用VPN通信通道,成员国侦查机关可以快速、安全地交换和共享犯罪信息。依托该类合作中心,将在网上为这些警务合作组织搭建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平台,并利用这些国际组织的网络平台搭建一个沟通窗口,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数据库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我国警方可以在电信诈骗案件调查平台上对案件信息进行筛选,对境外信息线索进行整理、翻译,并根据保密原则与跨境情报数据库联网。数据库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翻译、整合和应用。各国选择具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经验和一定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侦查人员,参与日常数据库维护、信息整理、翻译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各国警方可以综合分析相关国家的犯罪手段、犯罪组织的构成、组织活动的范围等,在此类犯罪案件发生后,各国执法机关还可以比较及时掌握涉案人员的通讯信息和犯罪记录,减少侦查资源的浪费。[23]

其次,该类合作中心的联合行动协调部门可以为电信诈骗案件的调查提供支持。合作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在攻击电信诈骗呼叫中心前,以视频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安排现场抓捕,减少实际行动中的失误,做好事前联合侦查工作。根据各成员国的需要,尝试建立统一的证据收集标准,对口头证据、物证等使用统一的标准模板文件,减少司法过程中海外证据收集的障碍。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采取委托取证的方式,这是跨境侦查合作中常见的合作形式。委托收集证据,是指一国委托证据所在国的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然后将证据材料交给该国。在外派工作组开展联合抓捕行动时,既不能获得构建证据链所需的全部证据,也不能立即获得合作警察抓捕后审判所获得的证据。因此,有必要在后期的合作过程中转移相关证据。委托取证主要包括委托搜查或者鉴定有关人员和物品、委托询问证人、被害人、委托鉴定、委托检索音像资料、物证、书证、委托搜查、扣押、冻结等,这种取证方法避免了派专人到国外参加取证,在经济、便捷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因此,在征得当地侦查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电话与此类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使我方侦查人员能够围绕关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主动获取关键证据。此外,对受害者和证人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询问。因为一些跨境犯罪的内部人员居住在国外,让这些被害人或证人到内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或请他们出庭做证,都要花费大量的差旅费和住宿费。远程视频的形式将加快证据收集的进程,节省办案成本。[24]

五、结语

本文详细研究了大数据背景下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大数据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中的应用策略,主要从明确案件管辖权,利用大数据强化侦查监管、优化侦查机制,利用大数据加强犯罪预警、构建证据体系,利用大数据完善取证流程、建立跨境侦查合作平台,利用大数据提高侦查能力这四点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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